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中央在京企业、市属企业集团(总公司),社会组织,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10〕5号)和《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京安监发〔2011〕24号),结合北京市近年来安全文化建设的具体情况,北京市安全监管局在2015年修订版的基础上,再次修订了《北京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管理办法》、《北京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定标准》,请各单位贯彻执行,做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工作。
附件:1. 北京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2. 北京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定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10〕5号)和《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京安监发〔2011〕24号)要求,结合北京市安全文化建设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创建或复评北京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
第三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对安全文化示范企业进行统一管理、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北京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宣教中心)负责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的考评、抽检、审定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具体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本办法及《北京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的申请受理、现场评定、证后管理、业务培训及其他日常管理、交流工作。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 安全文化示范企业每年评定一次,申请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企业自主提出申请;
(二)各区安全监管局、市级行业管理部门、中央在京企业、市属企业集团(总公司)及社会组织(以下统一简称为各推荐单位)筛选后推荐企业参与评定。
第五条 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工作至少满1年。
(二)申请前3年没有发生死亡责任事故或一次3人及以上重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截止到申请日期前,具体时间节点将在市安监局每年的通知中标明);
(三)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的行业企业,必须取得三级及以上达标资格;
(四)《评定标准》自评达800分以上。
第六条 申请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电子版:
(一)《北京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申请表》电子版一份及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一份;
(二)《评定标准》自评结果;
(三)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实施方案;
(四)企业资质证明材料:
1.加盖申报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扫描件(若为集团分公司,则由集团开具相关证明);
2.加盖申报企业印章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企业证明文件扫描件(所在行业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的创建企业,需提交有关说明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获得《评定标准》“鼓励项”加分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或高清照片:
1.企业近三年内获得区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方面的表彰奖励的照片资料,包括奖状、奖杯、证书等;
2.企业获得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相关证明;
3.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其他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险种的证明。
第七条 各推荐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参评,应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同意推荐的签署推荐意见后,统一报送至宣教中心,推荐申报的企业名单应在各推荐单位有关网站上予以公示。自主申请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的企业,由宣教中心委托企业所属区安全监管局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