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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员工安全手册

作者:aq07    文章来源:安全文化建设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3-14

  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
  前  言
  管理的规则是先有行为标准,后有执行行为。也就是要达到事事有章可循,就要让管理行为用规章制度说话,用规章制度管理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执行正确、执行有序和执行有效。
  为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办事有程序、工作有标准、检查有制度、问题有处理、处理有结果的目的。公司组织相关人员编写了《员工安全手册》,并做到人手一册。这不仅是干部、职工可以认真学习、对照准守的标准,同时也为各级安全培训准备了较完备的教材。
  手册围绕公司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目标,并对为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目标所要开展的各项活动作出了规定。这些活动的重点是针对现存的或潜在的职业安全健康危险适时地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
  每位员工都是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对自己、他人、设备及环境的安全负责。公司要求所有员工遵守安全规则,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配合公司安全规则的履行和避免事故及事故隐患的发生。希望此书能够成为每位员工的良师益友,通过学习进一步落实好“完善制度、练好功夫、突出责任、夯实基础、强化执行、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的安全工作要求,使中铝洛铜的生产经营与安全环保相互促进,和谐发展。
  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
                      总经理:          
  目  录
  1-------封面
  2--------公司简介
  3-------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
  4-------手册说明
  5-------安全责任制
  6------安全管理制度
  7------安全操作规程
  8-----消防灭火救援
  9------劳动卫生安全
  10------安全法规
  企业概况
  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洛铜)是中国铝业公司与洛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洛阳市国资委)于2005年12月28日共同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
  中铝洛铜设立后,对洛阳铜加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洛铜集团)主体资产实施了重组,通过承担洛铜集团全部实体债务,整体受让了洛铜集团主体资产,从而承续了洛铜集团主体资产五十年发展形成的产业基础。
  中铝洛铜现有资产体系包括铜精炼、铜镍材加工、铝镁材加工、有色加工设备制造等生产系统和配套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重有色金属检测试验中心等辅助系统。拥有设备7000余台(套)、总重27300余吨。主要产品有铜镍及其合金板、带、箔、管、棒、型、线材;铝镁板带材;电解铜、金、银及稀有金属等。可生产有色加工材合金牌号175余个,品种760余个,规格上万种。产品广泛应用于航空、航天、军工、冶金、电子、机电、纺织、交通、建筑、化工、轻工、能源等国民经济各部门和行业。公司拥有从德国、美国、法国、意大利等十二个国家引进的近60台(套)先进的设备和检测仪器,企业整体技术装备水平居国际先进水平。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公司网址: 
       传    真: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
      遵守法律法规、预防环境污染、控制安全隐患、
      降低健康风险、节约资源能源、实施持续改进。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有关的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人人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预防环境污染:加强全员环保教育,提高全员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预防环境污染,营造优美和谐的环境,杜绝污染事故发生。
  控制安全隐患:制定安全预防措施,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坚决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降低健康风险:辨识危险源,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采取控制措施使其危险性最小,从而达到最佳的安全程度。
  节约资源能源:承诺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及设备,节约自然资源,提高能源利用率,造福子孙后代。
  实施持续改进:增强满足要求的循环活动的能力,持续不断地改进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工作,使企业持续提升环境和安全管理水平,保障职工和企业的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
  1、重伤、工亡事故为零,千人负伤率控制在1‰以下;
  2、新增职业病控制在0.2‰以下;
  3、重大消防、厂内交通事故为零;
  4、全员安全教育率100﹪,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100﹪,事故隐患整改率在98﹪的基础上每年提高0.1个百分点。
  
   手册说明
  本手册是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纲领文件,由总经理批准颁布执行。手册由生产部负责统一管理、发放,任何人不得将手册提供给公司以外的人员。手册持有者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将手册归还生产部并办理核收登记手续。
  本手册适用于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铜、镍及其合金铸造及加工产品;铝、镁及合金铸造加工产品;冶炼产品;铜、铝制品、铜冶炼副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工艺品的生产;机电设备的制造、安装、检修;理化检验,科研与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公司生产的产品和相关技术的出口,公司生产所用原辅材料、机电设备、仪器仪表、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活动和服务管理过程及所涉及中铝洛铜12个职能部室、13个二级单位及其工作场所。
  职能部室、二级单位包括:
  办公室、策划部、市场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生产部、质量部、装备部、纪委(审计监察部)、武装保卫部、企业文化部(团委)、工会、熔铸厂、铜板带厂、管棒厂、铝镁板带厂、冶炼厂、动力厂、检测中心、机电设备修造公司、物资供应公司、销售公司、技术中心、物资配送中心、高精度电子铜板带项目部等单位。
  
  安全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落实安全责任制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都必须在自己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铝洛铜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中铝洛铜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安全职责
  1、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中铝洛铜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掌握中铝洛铜安全生产动态。
  3、支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工作,赋予安全生产部门管理权利,定期听取中铝洛铜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第六条  党委书记安全职责
  1、对安全工作负监督、保证的领导责任。副书记协助书记抓好宣传党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保证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2、积极支持行政领导在重大的或带全局性的安全工作问题上的决策,并保证决策的贯彻实施。
  3、负责对党员进行安全教育,积极开展“党员身边无事故”活动,执行“安全第一”的方针,把安全生产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列为评选优秀党员、先进党支部的条件之一。
  4、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党员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事故情节、责任大小,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5、支持和指导团组织积极开展“青年安全生产监督岗”活动。
  第七条 总经理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掌握中铝洛铜安全生产动态,制定中铝洛铜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和目标,对中铝洛铜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
  2、在制定、实施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同时,审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建立健全中铝洛铜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领导中铝洛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检查并考核副职和所属二级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决定安全工作的重要奖惩。
  6、组织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中铝洛铜的重大安全活动。
  第八条 生产副总经理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掌握中铝洛铜安全生产动态,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中铝洛铜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协助总经理贯彻落实中铝洛铜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坚持贯彻“五同时”原则。监督检查生产职能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生产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3、在参与编制和审核重大工程或特殊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时,审批安全技术管理措施。组织制定中铝洛铜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
  4、每月组织召开中铝洛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贯彻实施公司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动态,确定阶段性安全生产的工作重点,负责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5、每季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
  6、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建立安全生产专用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8、企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要亲临事故现场,指挥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防范措施的制定落实,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第九条 设备副总经理安全职责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机动、设备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2、审批机动、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备安全技术规程,并组织实施。
  3、坚持贯彻“五同时”的原则,监督检查机动设备主管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机动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4、负责组织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5、定期召开机动设备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机动设备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6、组织机动设备系统参加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先进经验,奖励先进部门和个人。
  第十条 经营副总经理安全职责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2、审批供应、销售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安全技术规程,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3、贯彻“五同时”原则,保证供应的原材料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因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负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定期召开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5、组织供应、销售系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人事副总经理安全职责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人事、教育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2、负责审批人事、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负责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配备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技术人员和安全工程师。
  4、负责审批职工安全、卫生、消防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5、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对发生重大特大责任事故的有关领导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工程(基建)副总经理安全职责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工程(基建)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2、负责审批工程(基建)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安全技术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落实工程项目设计施工、验收中的安全措施,贯彻执行“三同时”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三同时”审查,并落实整改措施,因设计、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负责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负责审查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必须包括安全责任条款。
  5、组织或参加工程(基建)系统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报上一级有关部门。
  6、组织工程系统的安全大检查,落实工程(基建)系统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第十三条 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掌握中铝洛铜安全生产动态,协助总经理认真做好中铝洛铜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领导工作。作为中铝洛铜技术负责人,对本中铝洛铜安全生产负技术领导责任。
  2、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防护装备,组织研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3、审查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保证技术上切实可行
  4、审查生产岗位尘毒等有害物质的治理方案、规划,使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5、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负责组织技术鉴定和提出技术性的改进措施。
  6、副总工程师根据业务分工,承担相应的安全安全职责:
  6.1 工艺副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6.1.1 负责工艺技术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督促调度、技术等生产技术职能部门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6.1.2 组织审查分管范围内有关生产工艺方面的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使之完善可靠,技术上切实可行。
  6.1.3 参加重大生产、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重复事故。
  6.1.4 负责审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组织安技措施和隐患治理的设计工作,按“三同时”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参加设计审查。
  6.2 设备(动力)副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6.2.1 负责机动、设备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督促机动、设备、技术职能部门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6.2.2 组织审查中铝洛铜范围内有关设备、电气、仪表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负责审查有关设备安装、改造方案及设备检修计划中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6.2.3 参加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重复事故。
  6.2.4 贯彻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负责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检修工作,并对其安全可靠运行负责。
  第十四条 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安全职责
  1、对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中的安全措施项目计划及安全生产资金保证负责。
  2、执行国家关于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提取使用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并监督执行,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项目费用到位。
  3、审查企业经营计划时,要同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4、把安全管理纳入经济责任制,分析企业安全生产经济效益,支持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审核各类事故费用支出。
  第十五条 中铝洛铜工会主席安全职责
  1、对中铝洛铜安全生产负有监督责任。
  2、组织领导职工代表对安全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教育职工遵章守纪。
  3、领导工会开展劳动保护工作;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参加安全大检查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参加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4、通过职代会审议安全技术措施方案、规章制度、奖惩办法等,督促落实安全承包合同。
  第十六条 中铝洛铜团委书记安全职责
  1、配合中铝洛铜行政和党委抓好团员、青年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的教育,动员和督促团员、青年在安全生产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建立中铝洛铜“青年安全监督岗”,对安全生产实行多种有效的管理监督。
  3、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技能,掌握安全管理行之有效的好方法,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使广大青年在生产第一线发挥安全生产突击队作用。
  4、总结推广团员、青年安全生产的典型经验,表彰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的先进人物。
  第三章  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党委) 办安全职责
  1、熟悉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熟悉党和国家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决定、规定。
  2、协助中铝洛铜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及时下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文件资料,做好中铝洛铜安全会议记录,对安全部门的有关材料,及时组织汇审打印下发。
  3、组织检查落实干部值班制度。
  4、负责对临时到中铝洛铜学习、办事人员检查登记和组织一级安全教育。
  5、在安排、总结工作时,同时安排、总结安全工作。
  6、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对各级党政干部的考核评比中。
  第十八条 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在中铝洛铜法人代表的直接领导下负责中铝洛铜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搞好调查研究,及时向中铝洛铜领导提出强化安全管理的建议与措施。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编制中铝洛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方针目标。
  3、组织制定、审定本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定期对二级单位厂长、车间主任等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负责对新入企业职工、代培人员、实习人员、参观人员的一级安全教育;负责组织复岗、转岗人员的安全教育;参与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办证等有关工作,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办好安全教育室,制定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对领导参加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6、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技措工程的“三同时”监督,参加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试运行工作,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7、组织安全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有权下达停止作业的命令,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8、会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安全监督工作。
  9、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组织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工伤鉴定、保险工作,发生重大事故,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职工劳动防保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用品的发放标准,并督促检查发放、使用情况。
  11、负责爆破作业及在危险区内动火等危险作业的审批工作。负责危化品、放射性元素的安全管理工作。
  1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加强安全基础建设,每周召开一次安全专业人员会议。
  13、会同有关部门搞好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防治与管理工作,监督各二级单位定期组织有关工种的职工进行体检。
  14、组织开展现场定置管理、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作业活动,创建安全舒适文明的生产环境。
  15、负责对企业各单位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在安全生产中有贡献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会同工会等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开展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第十九条 生产调度部门安全职责
  1、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组织生产的同时做到“两个指令”一起下,“两个指标”一起抓。
  2、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发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和安全技术规程的做法,应立即制止并向领导报告,及时通知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共同处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下达停产处理的指令,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编制年月旬生产计划时,应保障安全与生产工作协调一致,组织均衡生产。
  4、及时掌握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下令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有关领导,通知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同时派员直赴现场参与抢救调查处理,待有关部门对现场勘察处理完毕,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组织恢复生产。
  第二十条 技术、质量部门安全职责
  1、编制或修订的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对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和工艺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2、在制定和长远发展规划、编制企业技术措施计划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应有安全技术和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项目,不任以任何理由削减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挪用安技措施经费。制定增产节约措施时,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3、负责因工艺技术原因引起的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参与伤亡事故和未遂事故中技术性问题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
  4、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的原则,组织技措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审查。
  5、组织并检查各生产单位对生产操作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6、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在技术改造和新建、改扩建装置建设时,负责组织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和审查工作。
  7、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装备。对改善劳动条件,减轻笨重体力劳动、消除噪声等职业安全卫生的技术治理方案负责研究解决。
  第二十一条 策划部门安全职责
  1、编制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要列入安全生产的指标和措施,公布各生产经营指标的同时,公布安全生产指标及措施落实情况。
  2、分配年度更新改造资金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安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编制、汇总新建、改扩建计划中,应有职工安全卫生内容,计划下达前应征求安全技术管理部门的意见。
  4、在编制经济责任制考核方案时应由安全考核内容,并保证安全考核奖励占考核的一定比例。
  5、在实施重大技措项目时,必须严格执行职业安全卫生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并对其执行情况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机动、设备部门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部门关于设备设计制造、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定和标准,对机械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及自制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
  2、认真执行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的相应规程,并监督各种设备安全设施的维修、保养管理工作。
  3、负责各种机械、设备、电气、动力、仪表、管道采暖通风装置及工业建筑物的安全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要求,禁止防爆等级不够的电气设备进入生产装置。
  4、定期组织对起重机械、电气、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道及附件进行专业安全检查,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重大隐患的要坚决停用。
  5、在制定或审定有关设备设计、制造、改造方案和编制设备计划时,应有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内容,对安全措施完成情况负责检查监督。
  6、参与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管道)、起重、电气、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及考核工作。
  7、对外来人员和有关人员,应组织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及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有关施工纪律的管理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有安全责任条款。
  8、参加安全大检查及与设备、动力有关的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组织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及时上报事故报告并抄送本企业安全技术部门。
  第二十三条 工程、设计部门安全职责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卫生“三同时”原则,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有相关职业安全卫生内容。
  2、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由职业安全卫生专篇、消防专篇,要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并负责在施工图设计时落实。
  3、设计审查时,组织安全技术、消防、工业卫生部门参加,对设计项目的安全性负责。
  4、设计中积极采取安全性能可靠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将尘毒危害消除在生产过程中,生产工艺努力达到本质安全化。
  第二十四条 劳资、人事部门安全职责
  1、对因劳动组织严重不合理,人员分配不当或劳动纪律松驰又长期未予解决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2、组织新进企业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一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3、贯彻《劳动法》,合理进行劳动组织与定员、定编工作,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4、按国家规定,从质量上和数量上保证安全技术人员、工业卫生人员和消防人员的配备。
  5、组织做好新工人的体检工作,根据职业禁忌症的要求,做好新老工人、女职工工种分配和调整工作,认真执行有害工种定期轮换、脱离岗位的规定。
  6、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干部晋升、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的重要内容。
  7、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办理事故责任者的惩处手续, 参加工伤鉴定、保险工作。
  8、制定工资晋级和奖金发放等规定时,应有安全奖励内容、保证安全奖励基金与开展安全生产活动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安全职责
  1、按规定及时向上级部门交纳安全保证基金,并保证返回企业安全保证基金用于安全范围。
  2、在编制基本建设和工程费用计划的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计划,确保资金到位,监督安全生产资金专款专用
  3、保证事故隐患治理费用,安全教育费用等安全费用的资金到位。
  4、负责审核各类事故处理费用支出,并将其纳入企业经济活动分析内容。
  5、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用品的开支费用。
  第二十六条 武装保卫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组织机动车辆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与复审、办证工作,负责厂区内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2、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负责进入企业人员的证件检查、临时进入人员的检查和登记。负责关键要害部门安全生产保卫工作。
  3、负责企业内炸药、雷管、剧毒物品的管理和审批,参加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设计审查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以及上述物品的报废与销毁工作。
  4、负责消防与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考核工作。
  5、负责各类重大事故的现场保卫工作。
  6、负责火灾事故的抢救和重大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及时上报调查报告并抄送安全技术部门。会同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交通安全管理监督。
  7、参加安全检查,组织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保卫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会安全职责
  1、贯彻国家及总工会有关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充分发挥群众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2、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进行舆论监督。
  3、组织劳动竞赛、创先争优等各种活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联保、互保活动,开展工会群众安全监督岗,提高职工安全意识与安全技能。
  5、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安全知识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6、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疗养,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7、参加安全大检查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保险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宣传部门安全职责
  1、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上级有关指示、决定、规定。
  2、加强对安全生产的舆论监督,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电视等宣传手段及时报导单位安全生产卫生状况,安全生产的经验教训,表扬先进、鞭策落后,对长期存在的事故隐患及“三违”现象应予以曝光。
  第二十九条 团委安全职责
  1、配合行政和党委抓好团员、青年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的教育,动员和督促团员、青年在安全生产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技能,掌握安全管理的科学方法,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使广大青年在生产第一线发挥安全生产突击队作用。
  3、结合团员青年、青年特点,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建立“青年安全监督岗”,对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多种有效的管理监督。
  4、总结推广团员、青年安全生产的典型经验,表彰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的先进人物。
  第三十条 工业卫生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 贯彻国家和有关部门关于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的法规、规范和规定,做好工业卫生和
  职业病防治工作。
  2、定期对职工和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体检,开展职业病防治,建立接尘、接毒人员和职业病患者档案。
  3、参加对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工业卫生“三同时”监督。
  4、对企业工业卫生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计划。协调对负伤人员、急性中毒人员的抢救、治疗。协调工伤医疗鉴定、保险工作。
  5、定期向劳资、人事、安全部门提供职业病即职业禁忌人员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现场施工人员安全职责
  1、 自觉遵守国家、公司及甲方的安全法规、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劳动纪律。
  2、认真执行现场安全措施,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3、 认真学习安全法规,掌握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做到“三不伤害”,对所辖设备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4、 及时反映安全隐患,按规程处理一切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
  5、 积极参加安全培训,检查和各项安全活动,为不断提高公司安全水平提出合理化建议。
  6、 尊重和支持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
  7、进入公司施工现场前,后要检查所使用的工具、设备,保证安全可靠,爱护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8、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专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
  9、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调查事故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分析事故时应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第三十二条 司机安全职责
  1、熟悉所驾驶车辆的性能,掌握各种条件下操作要领及排除常见故障的技能。
  2、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检查。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确保行车安全。
  3、严格执行车辆管理、使用的规定,服从领导及生产的统一调度。
  积极参加安全活动,认真学习有关交通安全文件,遵章守纪,养成良好的驾驶作风。
  4、严禁酒后驾车和违章驾驶,不把车交给无“两证”的人员驾驶。
  爱护车辆装备,按时完成规定的保养作业,经常保持车况良好,工具附件无损坏丢失,确保车辆具备安全行车的必要条件。
  5、熟悉并保管好随车的灭火器材。
  6、认真做好出车前、途中、回场后的例行保养和检查,加强专业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己安全意识及技能水平。
  第三十三条 职工安全通则
  1、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技能,做到不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
  2、努力做好现场“定置管理”,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熟练掌握生产技术和本领,纠正自己和他人的不安全行为。
  3、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对保障安全生产,改善作业环境、维护职工健康,提出合理化建议。
  4、有防止事故发生、扩大、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恢复生产的义务。有责任劝阻纠正他人的违章作业,冒险蛮干行为。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要求或违反制度的指挥。
  5、做好劳动防护、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做到“三不伤害”。
  第三十四条 员工安全导则
    生命属于您只有一次,进入中铝洛铜厂房,您已身处危险境界范围,以下十条安全规定务必遵守:
  (1) 收起您随意的自由,做安全遵章守纪的楷模;
  (2) 按规程、按章操作是您职业的天职,不经意的创新和变更会给您的生命带来危害;
  (3) 走安全通道,时刻注意天车吊物运行、叉车行驶是您值得尊敬的良好安全行为;
  (4) 不管您的目的地是那里,一路上都要把安全放在心上。如果不这样,您就有可能到不了目的地;
  (5) 牢记穿工作服、带安全帽是从您做起的基础安全工作;
  (6) 注意各种安全警示、辨识周边危险,是确保您平安的关键;
  (7) 安全工作“五同时”、“四不放过”、“三不伤害”原则是预防事故的根本;
  (8) 危险作业执行审批、高空和有坠落危险的作业佩戴安全带、电气作业执行工作票,是做好安全工作铁的纪律:
  (9) 转动或旋转的设备、炉内作业:必须停机并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是用鲜血写成的制度;
  (10)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思想是您一生平安的守护;
  第三十五条 员工安全守则:
  ? 穿着公司指定的个人防护装备和衣服。
  ? 使用适当的技巧来应付需人手处理的物料。
  ? 遵守所有守则、标贴及指示。
  ? 立即向主管或经理报告有关对人、装备、资产、物料或设施等可能构成危险的情况或处理方法。
  ? 只有符合资格的授权人员方可处理所有电力设备及电路。
  ? 如非由直属主管或经理委派,不能擅自操作叉式起重车及任何其他设备。
  ? 不可撕掉机器或设备上的“危险”或“禁止”标贴,并绝对不可将设备上附有的安全设施拆除,或破坏该设施的正常操作。清洁、加油、调整或修理机器时,必须先把机器关上或封锁。
  ? 向主管直接报告有关工具或机器的损坏。切勿尝试修理需由符合资格人员处理的机器、电力设备或电路,必须由专人修理。
  ? 严禁使用压缩空气来吹走衣物上的尘埃,并且绝对不可能将压缩空气喷向人身。
  ? 操作员操作机器或工具时,必须全心专注,不可分心。
  ? 胡闹或嬉戏等危险行为绝对不能容忍,因该行为容易导致他人受伤。
  ? 经常检查所应用的机器或设备,以保安全。
  ? 必须将所有易燃液体或酸性物质储存在安全的容器内,并予以适当标记。
  ? 必须保持厂房通道畅通无阻。不可将材料、零件、工具、油类、润滑剂或其他杂物弃置通道内,以防他人跘到或滑倒。
  ? 时刻保持厂房整齐清洁,切勿随便摆放食物、废物、包装套或抹布,以保个人和其他员工安全。
  ? 必须把安全护罩盖好,方可操作机器。
  ? 切勿停留于悬空重物之下。
  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技术检查规定
  1.1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1.1为确保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杜绝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1.2本规定适用于中铝洛铜及所属各单位的安全技术检查。
  1.2  管理职责:
  1.2.1生产部负责组织中铝洛铜的各类安全技术检查及监督各单位安全技术检查的执行情况。
  1.3  管理内容与要求:
  1.3.1安全技术检查分类:
  1.3.1.1定期安全技术检查;
  1.3.1.2季节性安全检查;
  1.3.1.3月检查;
  1.3.1.4安全管理考核内容规定的安全检查;
  1.3.1.5工作环境检查。
  1.3.2 专业性安全技术检查。
  1.3.2.1吊具检查:包括吊钳、钢丝绳、吊链、吊环等。
  1.3.2.2料箱料垫检查:各单位生产中应用的盛料铁箱、料垫。
  1.3.2.3起重设备检查:对天车的吊钩、事故开关、行程极限开关、天车轮、钢丝绳等。
  1.3.2.4电气检查:车间内的照明不准接一相一地。电气设施的金属外壳保护接地、临时线、配电及停送电装置等。
  1.3.2.5机台安全防护装置:如轴头应有套、轮应有罩、台应有栏、坑应有盖等。
  1.3.2.6压力容器安全检查;
  1.3.2.7易燃易爆场所安全检查:主要对汽油库、油漆库、乙炔库、氢气库、煤气站、氨罐等。
  3.3综合性安全检查:包括生产现场各方面的安全检查。
  1.3.4 事故现场调查与属实:事故发生后,由生产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属实,在调查时,各单位安全员和车间及班组负责人配合,并实事求是的介绍发生事故的经过和原因,不得隐瞒事故的真相。
  1.3.5其它安全检查。
  1.3.5.1开展安全活动时,对各单位布置、进展情况的检查;
  1.3.5.2对安全管理新制定的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的检查。
  1.3.6 检查内容:
  1.3.6.1各级干部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1.3.6.2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健全和贯彻执行情况;
  1.3.6.3不安全因素是否按“三定、四不推”的原则进行整改;
  1.3.6.4安全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
  1.3.6.5“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执行情况;
  1.3.6.6人的不安全行为;
  1.3.6.7物的不安全因素;
  1.3.6.8机的不安全状态;
  1.3.6.9其它检查内容。
  1.4  本规定解释权归生产部。
  1.5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组织管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复审以及经常性安全教育。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各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指导公司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公司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处在人力资源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落实公司的安全教育工作。
  各二级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五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七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九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人力资源部制定的安全培训计划实施。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 四级安全教育
    第十条 各单位对人力资源部分配安排进厂的新职工、复员转业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实习代培人员等在进入岗位前,必须进行公司级、单位级、车间级、班组级的四级安全教育,四级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十一条  公司级安全教育由人力资源部开据介绍信,受教育者持介绍信到安全处,安全教育科负责组织,教育时间不少于1天,经闭卷考试合格后,由安全教育科开据安全教育介绍信,受教育者持介绍信转入单位进行单位级安全教育。       
     公司级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一)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安全生产经验教训、典型事故案例。
     第十二条  单位级安全教育由各单位生产安保科负责组织,教育时间不少于1天,经闭卷考试合格后,由各单位生产安保科开据安全教育介绍信,受教育者持介绍信转入车间进行车间级安全教育。
  单位级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本单位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第十三条 车间级安全教育必须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负责,车间安全员协助,教育时间不少于1天,经闭卷考试合格后,由车间安全员开据介绍信,受教育者持介绍信转入班组进行班组级教育。
  车间级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四条 班组级安全教育必须由班长负责,班组安全员协助,经闭卷考试合格后,必须签订师徒合同,在师傅的监护下操作。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五条  师徒合同期满,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考试,经闭卷考试合格后,由单位生产安保科开据办理安全操作合格证申请,由安全处安全教育科办理《安全操作合格证》,方可独立上岗工作。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公司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和压力容器作业。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复审工作由安全处安全教育科负责统一组织。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信息管理库。同时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本着“有岗办证”的原则,保持特种作业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严格控制培训取证人员。
  第二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工作调动,需到原单位和新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将不予办理复审及重新取证事宜。
  第二十五条  在公司区域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同时到相关单位生产安保科备案,接受日常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并调离原岗位,不得再从事特种作业:
  (一)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三次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第二十七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由单位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退休,其操作证由所在单位收回,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第五章  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  各单位每年必须组织岗位职工进行一次安全知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标准化程序的培训并考试,培训具体安排列入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成绩记入安全操作合格证,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操作。
  第三十一条  车间坚持每月一次、班组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班组要坚持每天班前安全会和安全交接班制度。车间主任和班组长要结合每日的工作任务、性质,提出安全生产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设立固定的安全教育培训场所,并确保其正常运行,以提高安全教育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十三条 生产设备检修和工程建设项目,项目管理部门要强令各施工、检修单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施工、检修安全措施进行交底,并保存记录。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必须进行必要的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培训,建立记录。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季节特点、生产特点、危害因素分布特征进行不同类型的针对性教育,如安全比武、应急预案的演练、事故案例教育等。并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法制和组织纪律性的教育,增强员工遵章守纪的意识,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要经常利用黑板报、墙报、简报、标语、橱窗等宣传媒体,广泛地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和单位安全动态,弘扬企业安全文化。
  第六章  “四新”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相关的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并保存记录。
  第七章  转岗、复工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职工调整工作岗位(包括调换工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单位级、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经闭卷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九条  职工违规作业三次一律交由各单位生产安保科进行脱岗安全教育,教育时间视其表现确定,经闭卷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发生工伤事故的人员,除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必须对其进行脱岗安全教育和学习,工伤事故责任人按权限由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进行教育。
  第八章    组织管理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部对公司的安全教育工作实施归口管理,安全处在人力资源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落实公司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安全处负责提出中层及以上领导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需求计划;
  第四十二条  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公司年度培训教育计划,各单位在每年十二月前制定出本单位下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及时上报安全处安全教育科,各职能部门应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在人员、物资、资金上给予保证。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确定培训需求计划,并制定公司年度培训计划。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中层及以上领导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由安全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岗位员工的安全培训计划由各责任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各责任单位在开班前,需将教学计划、培训目标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审核通过后可以开班;
  第四十八条  人力资源部对培训计划的实施效果进行抽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各车间和各班组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台帐及档案,安全教育的形式要多样化,要逐渐由说教形式向形象化教育转变,大力倡导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第九章 培训的评估
  第五十条 人力资源部、安全处对各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对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自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在培训班结束后,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提供培训班明细,人力资源部根据情况在10日内对培训班进行抽查评估;
      第五十三条  对工人岗位的培训班,采取抽考的办法,评估受培人员掌握培训知识、技能的情况,评估不合格,重新培训;
   第五十四条  对管理岗位的培训班,采用调查问卷的形式,半年进行一次评估;
  第五十五条 人力资源部将评估结果反馈给责任单位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安全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安全处。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中铝洛铜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职工的生命安全,维持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⑴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伤害类别有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灼烫、高处坠落、中毒、窒息和放射事故等,生产现场存在的主要危害因素有粉尘、噪声、高温、腐蚀、有毒有害气体等。
  ⑵险情的级别划分
  为了便于应急行动的协调指挥和应急行动的有效实施,根据中铝洛铜实际把应急险情的应急行动按以下分级,一级险情的应急行动由中铝洛铜应急部门负责指挥实施,二级、三级险情的应急行动由各专业应急部门负责应急行动的实施。
  险情的级别划分
          
   分级
  事故险情 三级事故险情
  (经济损失不超过5万元) 二级事故险情
  (经济损失不超过30万元) 一级事故险情
  (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
  人员伤亡(包括起重伤害
  燃气设施、放射事故等) 个别人受伤,现场情况简单 多人受伤,但未出现重伤以上人员 多人受伤或重伤死亡
  有毒有害物质泄露 轻微或有迹象发生泄露,报警系统和控制系统完好 有人员中毒,但仍在控制之下,在局部扩散,报警显示毒物严重超标 已有人员中毒,且在不断增加,控制系统失灵,毒物大面积扩散
  车辆伤害事故(特大交通事故) 有人轻微受伤,现场情况简单 人员受伤严重,涉及一个单位 多人受伤,1人以上死亡,经济损失严重
  洪捞灾害(应急级别均提前一级) 24小时降的雨量为25-100mm,非重点部位局部积水50-100mm。 24小时的降雨量为50-100mm,变配电站、地下室、重要设备等重点部位积水50-100mm,其他部位积水100-250mm。  24小时的降雨量为100-250mm,厂区多处重点部位积水50-100mm,严重威胁生产安全。
  1.4工作原则
  ⑴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⑵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中铝洛铜领导的统一领导下,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职责,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⑶依靠科学,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质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中铝洛铜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下设现场指挥组、事故救援组、医疗救护组、专家顾问组、物资供应组、通讯保障组、警戒保卫组和善后处理组。
  2.2总指挥部成员的组成及职责:
  2.2.1总指挥部是事故救援工作的指挥机构和指令的传输中心,由总指挥、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和应急办公室组成,总指挥由中铝洛铜总经理担任,负责指挥全中铝洛铜的应急救援,副总指挥由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指挥部成员为公司其他领导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进行工作,应急办公室设在安全处。
  2.2.2指挥部的职责为:
  ⑴执行国家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法规和政策。
  ⑵分析灾情确定事故救援预案,制定各阶段的应急对策。
  ⑶发生事故时,负责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向救援部门发出各种救援命令。
  ⑷确定各部门的职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⑸负责内外信息的接受和发布,向市救援机构汇报事故救援情况。
  ⑹负责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写、学习、演练和改进。
  ⑺负责检查督促各救援部门的工作,及时提出指导和改进意见。
  ⑻适时调整各救援部门人员组成,保证救援组织正常工作。
  ⑼负责向有关新闻机构发布事故及救援信息。
  ⑽负责向上级部门提交事故及救援报告。
  ⑾联系地点及电话,生产调度室,64948062
  2.3现场指挥组根据事故类别:重大人身事故以安全部门为主;重大火灾事故以武装保卫部为主;重大特种设备事故以装备部为主;生产部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其主要职责是:
  ⑴在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事故现场救援方案的实施和落实。组织指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指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划定事故现场警戒区域。
  ⑵根据事故救援过程中发生的新情况,评估事故可能发展的方向,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将救援动态情况及时向总指挥部汇报,
  ⑶救援工作结束后,负责组织现场恢复,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⑷联系地点及电话,生产调度室,64948062
  2.4事故救援组由事发单位的抢险人员、义务消防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⑴现场搜救转运受伤人员,并将伤员总数及时上报总指挥部。
  ⑵抢救财产,抢修被事故破坏的设备;道路交通设施,通讯设备设施。最大可能的减小事故损失。
  ⑶采取各种措施,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扑灭火灾,及时撤走易燃易爆有毒物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2.5医疗救援组由医院医护人员和志愿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⑴设立现场救护点,负责对伤员进行现场急救,负责与外部医疗机构协调和联络。
  ⑵为现场救援人员提供医疗咨询。
  ⑶负责做好对职工自救和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
  ⑷联系地点及电话,医院急救中心,120、64949120
  2.6专家顾问组由中铝洛铜各专业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⑴负责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对重大危害控制系统进行评价。
  ⑵协助安全部门建立重大危险源、危险设施、主要化学毒物数据库,提供咨询和应答。
  ⑶为救援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为事故预案的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⑷对编制的事故预案进行评审,提出改进意见。
  ⑸及时通报事故源的变化、新救援技术的发展情况,为预案的修订提供依据。
  ⑹联系地点及电话,安全处,64949042、64938273
  2.7物资供应组由公司办公室、供应和运输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运输和运送人员。
  2.8通讯保障组由公司办和生产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
  2.9警戒保卫组由武装保卫部组成,其职责是:
  ⑴设置警戒区域,维持现场秩序,阻止无关人员进入。
  ⑵进行人员疏散,保证人员安全撤离。
  ⑶保证交通路线畅通,保障救灾物资安全、顺利到达目的地。
  ⑷联系地点及电话,武装保卫部,64949119
  2.10善后处理组由公司工会、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⑴工会负责伤员及其家属的救济安抚工作。
  ⑵人力资源部负责与洛阳市工伤保险处联络协调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和保险费的给付。
  ⑶环保部门负责事故现场及其有害物质扩散区域内的无害化处理及监测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信息报告
  发生事故后,现场目击者或伤者应立即通过电话、手机、喊话等方式向本单位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或直接向公司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尽可能准确、详细,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性质、受伤人员情况、事故损失情况、需要的急救措施及指挥部与事故现场的联系方式等。发生易燃易爆有害气体泄露还应讲明泄露气体的名称、性质
  及现场环境情况,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应讲明火灾爆炸类型、现场易燃易爆物存放量和重要的设备分布、居民分布情况,并可直接拨打119求救。中铝洛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报警电话:64948062、64938273
  3.2预警行动
  接警人员接到报警后,应迅速向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成员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发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程序
  
  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性质、类型、受伤人员情况、事故损失情况、需要的急救措施及到达现场的路线方式,待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后,通知相关专业组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并视情况向上级应急指挥部门报告。
  4  应急响应
  4.1各级应急状态的起始分别有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第一责任人做出决定,当第一责任人不在时由第二责任人做出决定。一级应急状态由公司应急机构总指挥宣布,二、三级应急状态由各二级单位应急机构总指挥宣布,并报告中铝洛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应急行动程序:
  ⑴宣布进入一级应急状态后,二级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均应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现场指挥组组长应迅速到达现场,指挥应急抢险救助行动并启动应急措施和应急保障系统,随时投入应急抢险行动。
  ⑵宣布进入二、三级应急状态后,二级应急指挥中心成员要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现场指挥组组长要迅速到达事故现场,指挥应急抢险救助行动并启动应急措施和应急保障系统,随时投入应急抢险行动,必要时请求公司应急救援中心支持。
  ⑶各级应急救援中心要一切行动听指挥,统一行动,密切配合,保证应急行动的顺利实施。
  4.2应急救援行动的实施:
  4.2.1 应急救援行动方案的优先原则:员工和救援队员的生命优先,保护环境优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优先。
  4.2.2 伤员现场应急救援的处置方案:抢救生命、减少伤员痛苦,减少和预防加重伤情的并发症,迅速救治。
  ⑴镇定有序的指挥。发生事故后,首位发现者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现场负责人要迅速对伤员进行救治,保护现场,同时与医疗部门联系。
  ⑵迅速排除致命和致伤因素,如搬开身上重物,撤离中毒现场,立即切断电源,清除伤员口鼻内的呕吐物、血块或其他异物,保证呼吸道畅通等。
  ⑶检查伤员的生命体征。检查伤员呼吸、心跳、脉搏情况。如呼吸心跳停止,应就地立即进行心脏按摩和人工呼吸。
  ⑷止血。有创伤流血者,应迅速包扎止血,就地取材,可用加压包扎、上止血带或指压止血等,尽快送医院。
  ⑸如有腹腔脏器脱出或颅脑组织膨出,可用干净毛巾、软布料或搪瓷碗加以保护。
  ⑹有骨折者用木版等临时固定,腰部受伤者使其平躺,且不可背抬。
  ⑺转运途中随时观察伤员病情变化
  4.3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应急行动计划:
  4.3.1伤员现场急救程序:
  ⑴去除伤员身上的用具和口袋中的硬物
  ⑵在搬运和转运过程中,颈部和躯干不能前屈和扭转,应使脊柱伸直,绝对禁止一个抬肩一个抬腿的搬法,以免发生或加重截瘫。
  ⑶创伤局部妥善包扎,但对怀疑颅底骨折和脑脊液漏的患者切忌做填塞,以免导致颅内感染。
  ⑷颌面部伤员首先应保持呼吸道畅通,撤除假牙,清除移位的组织碎片、血凝块、口腔分泌物等,松解颈胸部纽扣。
  4.3.2伤员急救程序:
  ⑴当发生人员高处坠落和高处物体坠落伤人险情时,目击者或伤者应发出报警信息,通知医疗组织和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⑵医疗机构和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派人赶赴现场。
  ⑶检查伤员受伤情况并采取必要救护,同时决定采取何种应急救援措施。
  ⑷医疗救护组与协作医院联系,通报伤员人数、伤情、事故地点、时间,让医院做好急救准备。
  ⑸医疗救护组护送伤员去医院过程中,时刻与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保持联络,随时汇报伤情,确保伤员受到及时治疗。
  ⑹由总指挥部和医疗救护组对救护过程做出评价和改进意见,对应急预案提出改进措施。
  4.4触电急救行动计划:
  ⑴当发生人员触电险情时,目击者应立即报警,通知医疗组织和应急救援总指挥部。采取适当措施切断电源,使伤员脱离电源。
  ⑵脱离电源后迅速检查伤员,如呼吸心跳停止,立即进行拳击复苏,或进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摩;
  ⑶医疗救护组和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派人赶赴现场,检查受伤情况并就地进行必要的救护。
  ⑷ 医疗救护组与协作医院联系,通报伤员人数、伤情、事故地点、时间,让医院做好急救准备。并护送伤员去医院救治,中途不得停止救护;
  ⑸医疗救护组护送伤员去医院过程中,时刻与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保持联络,随时汇报伤情,确保伤员受到及时治疗;
  ⑹由总指挥部和医疗救护组对救护过程做出评价和改进意见,对应急预案提出改进措施。
  4.5 火灾、爆炸应急行动计划:
  ⑴发生初期火灾或爆炸,最先发现人员要立即呼救报警,并保持镇定,拨打119电话和通知有关部门人员;
  ⑵拨打119电话要详细说明火灾爆炸的地点或附近目标,到达路线,简述灾情,告知电话和地址以便进一步联系;
  ⑶如有人员伤亡,首先按伤员急救程序抢救伤员;
  ⑷ 在现场指挥组的统一指挥下,事故现场的无关人员迅速疏散至安全区域,并在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由警戒保卫组负责警戒;
  ⑸发生的火灾没有涉及易燃易爆区或没有二次爆炸的危险时,单位有自救能力,应立即组织事故抢险组进行自救;
  ⑹迅速隔离或撤除现场的易燃易爆物;
  ⑺消防队到达之前,现场救火人员有现场指挥组统一指挥,消防队到达后,由消防队统一指挥。
  ⑻在事故升级时,应急行动由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或向市应急救援中心和消防部队请求支援。
  4.6车辆伤害应急行动计划:
  ⑴发生车辆伤害或厂内交通事故,最先发现人员或肇事者要立即呼救报警并保持镇定,拨打医院或120电话和通知有关部门人员。
  ⑵拨打医院或120电话要详细说明发生事故的地点或附近目标,到达路线,告知电话和地址以便进一步联系。
  ⑶如有人员伤亡,首先按伤员急救程序抢救伤员。
  ⑷在现场指挥组的统一指挥下,保护现场,事故现场的一切物体保持原样,因抢救伤员却需移动现场物体时,应做好标志。并在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由警戒保卫组负责警戒。
  ⑸如发现出事车辆装有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时,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迅速采取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升级预案响应程序
  ⑹在事故升级时,应急行动由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或向市应急救援中心和交通管理和相关部门请求支援。
  4.7职业中毒事故应急行动计划:
  ⑴发生职业中毒事故,事故单位应当迅速通知医疗组织和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同时应立即向市职业病预防控制所报告并咨询(电话63213636)。安排中毒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或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同时对危险源采取应急安全处理措施。
  ⑵立即撤离有关人员,封锁现场;并在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由警戒保卫组负责警戒。切断一切可能扩大中毒的环节。
  ⑶现场空气中被有毒气体或蒸气污染,如患者己昏迷在内,或不能自行脱离,首要任务是将患者迅速救出现场,应根据现场条件,采取紧急措施,如向内送风等。
  ⑷进入现场救护者应配带防护设备,同时必须有人进行监视,并携带呼救设备,安排下一步抢救及送医院等工作。 
  ⑸在以上情况下,切忌在毫无防护措施下进入现场抢救,因为现场可使抢救者立即昏迷,造成更多人中毒,使抢救工作更为困难。
  ⑹经呼吸道吸入中毒,应立即将患者移离中毒现场,至空气新鲜的场所,保持呼吸道通畅,吸氧。
  ⑺皮肤污染,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物,用清水彻底冲洗污染皮肤(冬天宜用温水)。如遇水能发生化学反应的物质,应先用干布抹去污染物后,再用水冲洗。
  ⑻经口中毒应立即采用引吐、洗胃、导泻等措施,必要时切开洗胃。
  ⑼对严重中毒者应尽快采取现场救治措施,严密注意其意识状态、瞳孔、呼吸、脉率、血压。若发现呼吸、循环有障碍时,应及时进行复苏急救,具体措施与内科急救原则相同。
  4.7.1其它(附件)
    《职业中毒、放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8放射事故应急行动计划:
  4.8.1发生人体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迅速通知医疗组织和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同时应立即向市职业病预防控制所报告并咨询(电话63213636)。安排受照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或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同时对危险源采取应急安全处理措施。
  4.8.2发生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
  ⑴立即撤离有关人员,封锁现场;并在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由警戒保卫组负责警戒。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
  ⑵抢修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迅速开展检测,严防对其他人员及水源的污染;
  ⑶对可能受放射损伤的人员,立即采取暂时隔离和应急救援措施,在采取有效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清除污染并根据需要实施其他医学救治及处理措施;
  ⑷迅速确定放射性同位素种类、活度、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
  ⑸污染现场尚未达到安全水平以前,不得解除封锁。
  4.8.3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保护好现场,并认真配合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侦破。
  4.9燃气(煤气)设施爆炸事故应急行动计划
  4.9.1一般规定
  ⑴立即撤离有关人员,封锁现场;并在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由警戒保卫组负责警戒。切断一切可能扩大事故的环节,并立即报告洛阳市燃气公司救护中心。
  ⑵当燃气设施发生火灾时,应采取切断气源或降低压力等方法控制火势,并应防止产生负压。
  ⑶抢修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作业时应有人监护,应立即控制气源、消灭火种,驱散积聚的燃气。
  ⑷燃气管道及设备发生爆炸后,应迅速控制气源和火种,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4.9.2其它(附件)
  《煤气抢险预案》
  4.10事故应急行动终止程序:
  4.10.1根据发生事故应急行动级别和影响范围,在保证现场安全的前提下尽快结束应急行动恢复生产以减少因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4.10.2事故应急行动的结束以及时救助伤员和消除现场危险因素为标准。
  4.10.3宣布终止应急行动,恢复正常秩序的负责人应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负责人。各级应急状态的终止分别有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第一责任人做出决定,当第一责任人不在时由第二责任人做出决定。一级应急状态由公司应急机构总指挥宣布,二、三级应急状态由各二级单位应急机构总指挥宣布,并报告公司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4.10.4解除现场警戒,取消现场安全区域并及时通知受影响的人员并及时恢复生产等正常秩序。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安全事故发生后,人力资源部和安全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快速办理受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的相关事宜。
  5.3事故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5.3.1轻微伤事故,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并提出事故处理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5.3.2重伤事故,由安全处组织生产、技术、设备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的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3.3死亡事故,由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检察部门、市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
  5.5.4重大死亡事故,由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5.5.5特大死亡事故,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中铝洛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消息报告系统,建立和完善救援组织力量,平时必须做好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体系,发生重大事故要以最快的第一时间报告生产调度室及安全主管领导。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中铝洛铜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如:救护车、防毒衣、氧气呼吸器、防爆电筒、消防器材、检测仪器、解毒药品储备及其它物资,各种救护器材指定专人定期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状态,以备急用。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中铝洛铜安委会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家顾问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同时要不断研究生产工艺特点,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应急办公室制定计划,每两年进行一次综合性应急计划培训并作好应急培训记录。
  6.4.2参加培训的人员为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和应急保障系统、应急信息系统的有关人员。
  6.4.3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应急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以及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险情发生后的应急基础知识、运行组织方式和抢险救助措施。
  6.4.4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事故应急救援培训计划,每年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培训并作好应急培训记录,参加培训的人员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参照本条款6.4.2和6.4.3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4.5应急演习
  ⑴应急办公室制定应急演习计划:
  ⑵安全处每4年组织一次一级综合性演习并作好记录,参加演习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两级应急指挥机构和全部应急抢险力量。必要时邀请洛阳市有关部门领导参加观摩指导。
  ⑶各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习,参加演习的部门和单位包括本单位应急指挥机构和全部应急抢险办公室,必要时还应联络各有关二级单位和公司应急保障系统参加演习。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各级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⑴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⑵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企业财产和职工生命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⑶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⑷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3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⑵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⑶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逃脱的;
  ⑷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⑸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⑹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⑺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4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办法
  1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为有计划的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及事故隐患,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中铝洛铜各单位,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措施和集体福利事项。
  1.3本办法以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为前提,以劳动部关于厂矿企业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通知和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总名称表为依据进行编制。
  2  名词术语
  2.1安全技术:以防止工伤为目的的一切措施,如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等。
  3  主管单位及领导:
  3.1本办法归口单位是中铝洛铜生产部;
  3.2执行本计划的部门在中铝洛铜总经理的领导下,由主管副总经理直接领导,生产部具体负责,履行业务职责。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安全措施计划,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生命安全的必要措施。要求各单位领导必须严肃对待这项工作,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及物料计划的同时,编制安全措施计划。
  4.2安全措施计划项目投资额最低为2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安措项目,由中铝洛铜下属单位成本开支,列入单位安全措施整改计划加以实施。
  4.3中铝洛铜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在每年10月底前向生产部报出第二年安全措施项目计划。连同设计方案预算设备材料同时报生产部,由生产部审核汇总,报策划部批准后下达执行。
  4.4安全措施计划的提出设计施工安排等,由单位领导组织本单位技术设备部门执行,安全员汇总上报并监督执行。工程完成后,要及时报出工程决算,经生产部组织验收认可后,转报策划部和财务部审批核销。无生产部审批字样不得进入安措专项费用。
  4.5中铝洛铜实行安全措施项目实施合同书。
  4.6安全措施经费,按国家规定为更新改造资金的10%以上提取。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安全措施费用,本着“三同时”的原则,在该项目工程费用中开支。
  4.7经中铝洛铜批准的安措计划项目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经中铝洛铜领导和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挪用。
  4.8根据安全措施合同书规定,安措项目实行控制费用,超计划费用部分由申报安措计划单位自理。
  4.9安全措施计划中所需的材料设备由主管部门负责。
  4.10凡列入计划的安措项目,有关单位要积极安排人力,抓紧施工,按期竣工。
  4.11重大安全措施计划项目,申报计划单位无设计施工能力者,可委托装备部组织设计施工。在安措计划施工未完成之前的生产安全问题,由单位制订临时防范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4.12临时追加的安全措施项目,必须经中铝洛铜主管副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的临时项目,其费用由所在单位自己解决。
  4.13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和其它保险装置,是设备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不得随意拆除损坏,在检修设备的同时应检修防护装置和安全保险装置,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保险装置不完善的设备,不能列为完好设备。
  4.14各单位的安全措施计划项目,必须认真组织施工,对不能按期竣工的项目,年终对责任单位给予经济处罚。
  4.15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安全技术设施必须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引进项目中的有关工艺设备要达到我国安全卫生标准,凡不符合安全卫生规定的,生产部有权制止施工和验收投产。工程项目设计中的《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必须有生产部参加审查。
  4.16采用新工艺新设备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引进新工艺新设备必须同时引进(或设计制造)配套的安全防护设施,并不得任意拆除或更换。
  4.17尘毒作业场所,要有安全卫生防护措施,作业环境尘毒浓度超标的,必须限期治理。严禁将尘毒危害严重的场所或危险作业转嫁给没有防护措施的单位或个人。
  5  本办法解释权归安全处。
  6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生产办是安全检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厂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第二条 各车间安全生产工作由车间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章  检查方式、组织方法和检查内容
  第三条 厂级安全检查,由生产办组织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每周检查一次。检查需填写《安全检查整改记录》。
  第四条 班组级安全检查,由班组长组织本班工人在各自工作范围内,按时按点进行巡回检查,并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第五条 日常安全检查以查违章、查隐患、查管理为主要内容。
  第六条 季节性安全检查:
  (一)春季安全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倒塌、防跑冒滴漏及防火为重点检查内容;
  (二)夏季安全检查,以防汛、防暑、防爆、防人身伤害为重点检查内容;
  (三)秋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爆、防冻、保温为重点检查内容;
  (四)冬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爆、防冻、防滑、防毒为重点检查内容;
  (五)季节性安全检查由生产办组织技术人员、安全员进行检查。
  第七条 专业性安全检查:
  (一)检查防火、防爆、用火管理及消防设施;
  (二)检查安全设施、人身安全、劳动保护器具、通风、除尘、噪声等;
  (三)检查防爆、防触电、防雷、防静电接地、防雷接地等;
  (四)检查锅炉、压力容器、各种气瓶、特殊工种及用具等;
  (五)检查设备、仪表、安全联锁、报警仪器、安全状况;
  (六)检查工艺操作、跑、冒、滴、漏、堵、串等;
  (七)检查运输车辆、开停工等安全状况;
  (八)检查文明生产、环境卫生等;
  (九)专业性安全检查由生产办组织技术人员、安全员和各车间主要领导进行联合大检查,每月检查一次。
  第八条 节假日安全检查:
      (一)重要节假日(如: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前,为保证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应进行安全检查;
  (二)节假日安全检查由生产办组织技术人员、安全员进行自查并做好记录;
  (三)节日前需认真检查下列情况:
  1、生产原料、燃料、辅助原料及备品准备情况;
  2、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保管情况;
  3、贮存易燃、可燃易爆物料罐区的防火和安全保卫情况;
  4、假日生产安全措施的安排落实情况;
  5、劳动纪律、操作规程的执行以及节前安全教育情况;
  6、各类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隐患整改情况;
  7、节假日值班人员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不定期安全检查
  新、改、扩建装置运行、试运、投产验收检查,装置开停工前、检修后检查,临时性专业检查及生产出现问题必须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 各级安全检查,必须认真做好记录。
  (一)对查出的隐患应逐项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按车间、班组两级管理逐项落实整改措施,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得拖延;
  (二)对检查出的隐患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做到“三定”(即:定措施、定负责人、定完成日期),“两不交”(即:班组能整改的不交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交分公司);
  (三)检查出的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限于物质或技术条件暂不能解决的,必须采取并落实风险消减措施,然后定出计划,按期解决。厂里无力解决的,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写书面报告,申请安排解决;
  (四)凡查出的重大隐患,在未彻底整改前,各有关部门、各车间应采取有效的风险消减措施并由生产办监督执行;
  (五)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分别列入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和检修计划限期解决;
  (六)对未按期整改的隐患,实行《隐患整改通知单》办法,由安全管理人员填写,经生产办签发,由车间负责人签收并在规定时间内负责处理完毕,《隐患整改通知单》应存档检查;
  (七)各类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和节假日检查,其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必须认真保存备案;
  (八)凡查出的各类隐患,因没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要追究隐患发生车间安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  隐患整改
  第十一条 事故隐患范围:
  (一)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
  (二)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隐患;
  (三)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
  第十二条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管理、实施、验收:
  (一)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生产办需建立治理完成情况和效果考核验收等管理档案,并负责日常的隐患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及备案工作;
  (二)对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改要做到“四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两不推”(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给厂);
  (三)对一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加强监护;
  (四)安全主管领导须对事故隐患的整改负首要责任,技术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负责。
  第十三条 各部门及车间负责对所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治理项目进行全面的组织实施,按计划完成,并做好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治理项目竣工验收:
  (一)已竣工的隐患治理项目经试运转基本正常后的2个月内,报请公司安全处,进行组织考核、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填写竣工验收表,建立竣工档案;
  (二)项目验收合格后,由车间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组织操作人员学习,转入正常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各车间要高度重视事故隐患的管理工作,落实责任。安全生产检查小组依据发现事故隐患的难易程度,隐患危险性,发生事故的后果程度及事故隐患处理情况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定,对发现重要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进行不同程度的奖励,同时对不认真进行事故隐患整改而酿成事故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铝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6 生产设施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认真做好装置停工检修的准备工作,成立临时检修领导小组,组织机构中必须设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检修全过程的安全工作进行安排、检查、验收。车间检修现场必须有兼职安全员负责现场作业安全。
  第二条 停工检修应做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制度(规定)。
  第三条 装置停工后,按停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切断进、出装置的物料,易燃易爆气体的排空,要缓慢进行,放空管线末端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四条 对盛装可燃性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应按规定进行彻底的清洗及蒸气吹扫氮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含有余气,并用仪器测试指标合格后方可作业。
  第五条 在吹扫过程中,装置附近禁止动火。
  第六条 严格禁止装置停车后就使用压缩空气直接吹扫带油品管线和容器,以防止爆炸起火。
  第七条 在停工检修中,罐、塔、管线、容器等设备如有易燃易爆物质时,其出入口或设备系统连接处所加的盲板处应挂“有物料注意防火”警告牌。
  第八条 检修中的用火规定
  ⑴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⑵施工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管理规定)。
  ⑶禁止使用汽油或易挥发的溶剂洗刷零件及工服。
  第九条 装置检修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
  第十条 严禁交叉作业,特殊情况必须交叉作业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否则不许作业。
  第十一条 高空作业使用电焊时,下方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电焊机电源要独立设置电闸,焊机二次线路及外壳必须接地良好,焊条的夹钳必须绝缘良好。在潮湿地点电焊作业时,必须采取绝缘措施。
  第十二条 使用气焊时,气焊作业施焊点与乙炔瓶和氧气瓶的安全距离不小于五米,氧气瓶和乙炔瓶的安全距离不小于五米,搬运气瓶时要轻拿轻放,气瓶上的防护胶圈、防护罩要保证完好,搬运氧气瓶的手套上不得沾有油污
  第十三条 装置检修期间的临时用电,均应按有关临时电源使用标准,认真架设,达到使用要求,手持电动工具要配备漏电保护器,并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完好。工作前要检查电源、线路是否绝缘良好,如有漏电现象一定要请专职电工进行修理。不得私自维修。在进行电气修理时,要设专人监护。
  第十四条 装置上拆卸的设备及螺丝等部件,要妥善保管,特别是塔、架上严禁堆放零部件,以防落地伤人。
  第十五条 保证装置检修现场消防设备、器材齐全、完好,严禁将拆卸的物品堆至路边,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六条 检修过程中如有改动,要绘出图纸,并做好记录和备案工作。以免装置运行时发生事故。
  第十七条 在清洗油罐(容器)时如要进入,必须先用仪器测试油气不超标后方可进入,并加装送、排风安全设施。
  第十八条 在装置、管线清洗排污时,要规范管理,装置检修中的带油污的废弃物要放进指定的垃圾箱,然后进行统一处理。
  第十九条 加强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特别是外部施工队伍四轮车的安全管理,要加强检查,确保车辆性能良好,严禁超速行驶。
  第二十条 任何施工人员不准随意挪用消防设施及器材,
  第二十一条 外来基建施工维修队伍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 检修期间要严格遵守上述安全管理规定,如发现违章操作,除处罚当事人还要处罚车间领导,外部施工人员要进行经济处罚。
  7 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了作业过程中安全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第二条 生产办是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施工作业的风险控制和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 对于大、中、小修和维修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每一项施工作业,生产办组织人员进行风险和环境因素的辨识,填写《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清单》和《环境影响评价表》。认真进行风险和环境因素评价,制定消减措施,完成风险和环境评价报告。
  第四条风险和环境评价报告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上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 施工单位对每一项施工作业必须组织人员进行风险和环境因素的辨识和评价,完成风险和环境评价报告,经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 装置检维修安全管理内容
  第六条 装置检维修前,必须作好装置停工检维修的准备工作,成立检维修临时组织机构,对检维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组织机构中必须包含安全组,对检修全过程的安全工作进行部署、检查、总结,车间各检维修现场都必须派专人负责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停工检维修项目应作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维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制度。
  第八条 负责检维修的人员应对所用的机具材料、设备零件及各种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具进行认真的检查与配备,根据检维修任务布置检维修现场,保证各通道畅通,对于检查不合格的各种设备、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具等要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九条 装置停工检维修必须制定停工、检维修、开工方案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生产、技术和安全人员讨论后,生产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装置停工前,要按照工艺要求绘制出盲板图和盲板拆装表,盲板加装完毕后,由生产办确认后,方可进行检修。
  第十一条 参加检维修的人员(包括外委项目的检修人员)在进入现场之前,检维修组织机构要召开动员会,对参加检维修的所有人员进行风险和环境保护以及预防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并落实停工检维修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外委项目在签订检维修合同时,必须签订安全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对所承包检修项目的安全工作负全责,要求施工单位加强自身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安全规定和本厂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生产办的统一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于检修的外委施工项目,指定专人负责向施工单位作好检修项目的技术交底,并掌握其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情况,及时作好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装置停工由生产办按停工方案停工,确保安全停车。
  第十五条 装置停工后,按照停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切断进出装置的物料,并按规定退出装置区,易燃易爆、有毒、强腐蚀性的物料的回收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排放标准,不允许任意排放。无火炬设施的带压易燃易爆气体的排空,要缓慢进行,逐渐减压,放空管线末端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十六条 对盛装有毒、可燃、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的检修,在停工后,应进行彻底的蒸汽吹扫、氮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含有残渣、余气,取样分析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后,加上符合其工艺压力等级要求的盲板,使之与相连的设备、管道、系统隔绝,盲板的拆装应按停工方案的盲板图进行,并作好明显标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在停工吹扫过程中,应停止装置周围(150米以内)一切预制用火及其他用火作业。
  第十八条 严禁用压缩空气直接吹扫带油品的管线和容器,以防爆炸着火,而应该先用蒸汽(或氮气)将油品和油气吹扫干净后,再用氮气或压缩空气将存水吹扫干净。
  第十九条 在停工检修时,罐、槽、塔、容器、管线等设备中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时,其出入口或与系统连接处所加的盲板,应挂上“有物料,注意防火或防毒”的警告牌,并指定专人看管。
  第二十条 对于进入设备内部检维修的项目,在打开设备人孔前,其内部温度、压力应降到常温、常压,并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的放料阀、排空阀,待确认内部没有堵塞或残留物料时,方可进行,在打开人孔盖之前,切忌把螺丝全部松开,严防烫伤人员。
  第二十一条 对于含油污水系统的检查,包括下水井、地漏要确实封死、盖严,装置区内的地坑、平台及设备、管道外表面的油污、物料要吹扫干净,避免动火时发生爆炸着火。
  第二十二条 装置停工的注意事项:
  (一)装置停工时,必须有一名领导在场与当班班长统一指挥停工,停工过程不宜过快,并注意加强与有关单位的联系;
  (二)设备、管线吹扫必须制定流程和吹扫登记表,明确吹扫程序、吹扫时间和负责人,依次进行吹扫置换,防止遗漏或吹扫后又串进物料;
  (三)禁止向地面、下水井和空中排放油品(或物料),防止发生爆炸、着火、中毒等事故,装置排放物料应在装置全部停车后,方可进行;
  (四)凡是检修项目,厂安全负责人必须同检修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现场交接,交接内容包括:检修部位的名称及检修作业的内容;检修部位处理情况,包括处理时间、分析结果和分析时间,装拆盲板的部位和采取的措施,检修作业的环境及注意事项等,未经厂安全负责人交待和未经生产岗位班组长同意,检修人员不得进行检修工作。
  第二十三条 所有检修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并严格执行检修规程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规程。
  第二十四条 检修中的用火管理,严格执行轻化工厂《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在检维修期间要加强保卫工作,经警队 24小时派专人值班巡逻,关键设备和要害部位的检修,要控制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六条 在检维修期间要保证厂区内的消防通道畅通无阻,消防水压充足,各种消防器材完好备用。
  第二十七条 装置检修后,检修单位与本厂要有明确的交接程序,检修现场必须作到料净、场地清。
  第二十八条 开车前,生产办要组织有关人员对装置的各项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使之处于良好的状态。
  第二十九条 检修后的压力容器、设备及管线等,必须按规定进行试压、试漏,传动设备要进行单机试运,安全装置要进行调试复位,未经过试验的设备、管道、仪表和连锁等不准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接收易燃物料的密闭设备和管道,在接收物料前必须按工艺要求进行气体置换合格,按方案拆除盲板,由生产办组织人员进行验收。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人员要深入现场,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危及安全的作业,有权制止并帮助拟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条  要派专人在现场进行监督。作业不停,监督人员不能撤离。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监督人员一般要监督检查如下内容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施工人员劳动保护用具的穿戴情况;
  2、消防设施和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3、各种施工方案和作业票的实施情况;
  4、施工现场的交叉作业和外部环境的变化情况。
  第三十四条 现场监督人员有权制止施工过程中的“三违”行为,及时向上级汇报。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停止作业,再进行汇报。
  第三十五条 对各车间执行本规定情况,生产办以定检和抽检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或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扣奖或行政处罚。性质恶劣并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按照事故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铝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8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动土作业是指生产区内部地面、埋地电缆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等各种动土作业。
      第二条 动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有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证。
  第二章 作业管理
  第三条 动土前,本厂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以及施工的安全措施的现场交底,并负责贯彻落实。
  第四条 动土前,施工单位必须与本厂取得联系,应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和施工要求,查清动土地点的地下情况,制定施工方案并落实安全措施,由生产办和动土地点所在单位联合签发《动土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 动土中,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动土许可证》上规定的安全措施和审批人员提出的补充要求,不准擅自撤消或改变安全措施。
  第六条 动土中,若发现有事先未预料到的地下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别的物品时,必须立即停止动土,并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
  第七条 在临近电缆、电线的位置动土时,应小心谨慎、轻轻挖掘,严禁使用铁锹和抓斗等强行深挖。
  第八条 在靠近建筑物旁挖掘基坑时,应该视挖掘强度作好防止滑坡和塌方等情况的必要安全措施。
  第九条 动土中被暴露的电缆、管线等,应及时妥善保护,迁移电缆和悬吊电缆火线时,必须停电,经验电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挖掘土方应该由上而下逐层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且应作好排水措施,防止塌方和滑坡情况发生。
  第十一条 动土完毕,现场的沟、坑等应及时填平,否则,应该设置围栏、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置红灯指示。
  第十二条《动土许可证》审批后,应交动土执行人随身携带,对违章指挥、审批手续不全以及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动土作业,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十三条 在雨期和解冻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铝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9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进入有限空间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办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三条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为:
  (一)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二)落实进入有限空间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间内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检验结果;
  (三)指派监护人员,监护人员与作业部门共同检查监护措施、防护设施及应急报警、通讯、营救等设施,确认合格后签字认可;
  (四)安全管理负责人在对上述内容全面复查无误后,报厂生产办审批后,方可进入作业。
  第四条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一)作业前,应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等方面的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等;
  (二)切实做好作业空间的工艺处理,所有与作业点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不得以关闭阀门或水封来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三)进入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内作业,电源的有效切断可采取取下电源保险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设专人监护;
  (四)进入有限空间前30分钟应取样,严格控制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浓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标范围内,分析合格后才允许进入设备内作业。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不得超过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氧含量应为18%-22%。如在设备内作业时间长,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五)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间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
  (六)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各作业票,所涉及的其他作业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有限空间作业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以便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八)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生产办批准;
  (九)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内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V。在潮湿或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12V,所有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返防爆等安全要求;
  (十)作业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十一)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和掌握紧急情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有限空间内人员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十二)有限空间作业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再采取强制通风的方法(严禁向有限空间内通氧气或富氧空气);
  (十三)对随时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防腐作业的场所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人员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护面具,由安全人员亲自监护,并进行定时监测;
  (十四)发生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时,抢救人员必须佩带氧气呼吸器进入作业空间,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
  (十五)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若需要继续作业,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审批手续;
  (十六)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车间负责人共同检查设备内部,确认设备内无人员和工具、杂物后,方可封闭设备孔。
  第五条 进入有限空间前应做一次全面检查,凡是取样分析不合格、无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实和工具行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均不准进入内部作业。
  第六条 进入有限空间内进行检修作业,应打开设备的所有手孔、人孔、风门、烟门,保持设备内空气流通,必要时可向设备内通风;对于通风不良、容积较小的设备,作业人员要进行间歇作业,不准强行连续作业。
  第七条 进入罐、容器、塔、井内作业时,应按作业点的高度或深度搭设安全梯或配备救护绳索为应急救离使用,在作业中严禁向外投掷材料,以保证作业安全。
  第八条 进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有限空间内作业时,要按要求戴好个人防护用具。
  第九条 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的人员应清理衣兜,禁止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所带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须登记清楚,作业结束后应一一清点,防止遗留在设备内部。
  第十条 在清理设备容器内的可燃物料残渣、沉淀物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使用铁器敲击碰撞且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第十一条 作业中断时间在150分钟以上或作业条件发生改变,需继续进入内部作业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作业者要严格按照作业票规定的时间进入内部作业。
  第十二条 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和现场监护人员必须共同对设备容器内外进行检查,双方确认无问题,且均在作业票上签字后,方可封闭人孔。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铝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0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化工厂及相关方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第二章  高处作业的定义与分类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 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
  (一)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称为一般高处作业;
  (二)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第三章     高处作业审批
  第四条 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标准》。进行高处作业需向生产办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一般高处作业由生产办审批,特殊高处作业由实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检查确认后,公司主管安全领导负责审批。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第四章  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
  第五条 凡是坠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度虽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在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七条 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准及酒后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第八条 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交叉作业时,要设安全网、防护碰等安全设施,否则不准作业。
  第九条 高处拆除工作,必须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实到人。
  第十条 铺设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时,必须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
  第十一条 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物体或杂物等,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各种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使用可靠的起吊设备。
  第十二条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检查脚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当结冰、积雪严重而无法清除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十三条 在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房上部及塔顶上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时,应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
  第十四条 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第十五条 高处作业所用的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六条 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第十七条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八条  进入有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在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后,办理特殊高处作业票。
  第五章  高处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十九条  高处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
  (一)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二)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高处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高处业;
  (三)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四)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五)生产办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六)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特殊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铝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范围: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三条 从事生产、储存、保管、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章 生产与使用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项目时须报请省、市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和批准。项目建成后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第五条 凡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编制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凡从事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危险性质、预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护及火灾扑救方法等。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会处理事故。
  第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受压设备(贮罐、塔、各类容器等)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电气、仪表、报警、联锁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要经常对其进行维护检测。
  第八条 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根据物品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风降温、防腐、防潮、泄压、监测、报警、避雷及接地等安全设施。
  第九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应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如发现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一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能产生静电的场所,均须有导除静电的设施。
  第三章 储存与保管
  第十二条 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必须进行验收登记,并定期检查。临时存放废旧危险化学品,及时上报上级安全环保部.进行处理。保管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化学品性质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要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分区,储存不准超量。到达储存限量时,储存时间不得超过3天。并留有相应的防火间距(通道)和通风口,储存地点距生产装置、罐区、管廊、电缆桥架、下水井等设施的安全防火距离不得小于30米。
  第十四条 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库储存,应设专用仓库、场地或专用储存室。
  第十五条 遇火、遇潮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准在露天、潮湿处存放,要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对于怕冻、晒的危险化学品,应有防冻、防晒设施。
  第十六条 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采用先进的消防、通讯、报警、灭火装置,有毒物品应配备防护面具及隔离、消除、吸收毒物的设施,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 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的仓库,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并纳入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
  第四章 装卸与运输
  第十八条 液化气充装站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通过交通部门资质认定。未经资质认定的车辆,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人员等,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市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押运人员等,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要牢固、密封,包装材料要适应物品的性能,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分解等情况,应立即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回收的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不准改做他用。
  第二十二条 包装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要贴印警示标志,标志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1990)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不准超量充装,充装速度不得大于规定值。
  第二十四条 装卸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要轻拿轻放,防止撞击、磨擦、拖拉、重压和倾倒。
  第二十五条 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合装运。
  第二十六条 装运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过市区时,应遵守地方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路线和时间,中途不准随意停车。
  第二十七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配备押运人员或保安人员。
  第五章 报废与销毁
  第二十八条 报废和销毁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征得化工厂主管安全的部门和化工厂主管领导的同意。
  第二十九条 批量报废、销毁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制定安全处理方案。
  第三十条  负责报废、销毁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包括监护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化学、物理特性及其安全注意事项。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在报废、销毁处理前,应进行分析、检验,根据物品的性质,分别采取分解、中和、深埋、燃烧等相应处理方法。
  第三十二条 剧毒或对环境有污染的危险化学品,不准直接排入下水,不准倾倒在地面上。
  第三十三条 化学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合销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铝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2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一条 消防器材和配备:
  (一) 按照GBJ140-—9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二)依据设计标准按不同的介质配备不同种类的消防器材,并放置在指定的地点,任何人不允许随意动用。每次使用后,应集中保管,而后更换同样型号和数量的有效器材;
  (三)消防器材的摆放要分布合理,摆放在通风良好、明显和便于取用之处,且不影响安全疏散;
  (四)消防器材不得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方,室外消防器材应有防晒、防雨、防冻的保护措施;
  (五)消防栓应有明显的标志,室外消火栓周围20米内不准堆放物资和停放车辆。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第二条 消防水泵房的管理:
  (一)消防水泵房是消防水的保证中心,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禁将泵房改作它用或在泵房内乱放杂物;
  (二)机泵运行满足设计要求,平时要严格按照备用机泵的管理要求,定期进行盘车和机泵润滑,认真进行维护保养,并且定期试验;
  (三)建立24小时值班制,做到有专人负责,严格交接班制度,对于出现的故障要立即处理不过夜,时刻保持战备状态。
  第三条 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
  (一)要加强对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按期进行试验;消防喷淋系统每半年试验一次;消防水炮每半年试验一次,与消防设施有关的阀门每月一次,并有记录;
  (二)加强装置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经常检查并定期做防腐处理。对消防系统上的阀门、喷嘴等要经常检查、清理,损坏的要及时更换,确保零部件齐全、灵活、好用;
  (三) 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使用各种消防设施或器材,如确需使用,必须经厂生产办批准或安全主管领导批准,用后要立即恢复原状,并经生产办安全人员验收。如有损坏,按原价赔偿。
  第四条各车间要建立消防设施和器材台帐,内容要明确具体,数量准确。
  第三十条 各车间要作好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的培训工作,确保员工能熟练使用各种消防设施或器材。
  第五条 各部门或车间负责各自管辖区域或所属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和年度检验、换药工作,每月必须对消防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灭火器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及时填写卡片。
  第六条 消防通道必须保持平坦通畅,严禁在路面上停放阻碍消防车辆通行的车辆回堆放物资。
  第七条 消防器材的配备、更换和维护由安全人员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铝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3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了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使用,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1.2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防爆电器设备等。
  1.3本制度对特种设备的安装、维护、改造和使用进行具体规定。
  1.4本制度适用范围为中铝洛铜各二级单位。
  2名词术语
  2.1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其它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器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载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2.2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器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固定式容器或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 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器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0.1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仓等。
  2.3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最高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2.4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钢性轨道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2.5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载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2.6厂内机动车辆:是指从事厂内运输作业的各类机动车辆。
  2.7维护保养:是指“维护、修理、保养”的业务。其中的“修理”主要是一些调试性的修理,是不对特种设备原有的结构形式或性能指标进行更改。
  2.8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
  2.9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技术指标不应变更。
  3管理职责
  3.1中铝洛铜特种设备按相关职能分别由生产部、装备部和武装保卫部进行管理,生产部负责协调。
  3.2生产部负责电梯、起重设备、厂内低速车辆(叉车)和防爆电器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管理。
  3.3装备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的管理,及所有特种设备的采购和维修管理。
  3.4武装保卫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
  3.5中铝洛铜的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3.6管理部门特种设备的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列》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在使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参加特种设备的订购、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编制定期校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校验的报检工作;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3.7使用特种设备的管理人员,必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定期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在使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必须参加特种设备的安装验收及试车,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必须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编制常规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定期校验;编制特种设备紧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习;必须定期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的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特种设备的使用
  4.1.1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零部件和安全附件。
  4.1.2装备部负责特种设备的采购和安装,设备安装后将特种设备出厂资料和安装资料交给使用单位入档。使用单位使用前30日内向相应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供该设备的监督校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设计、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操作维修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等材料。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4.1.3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行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4.1.3.1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
  4.1.3.2操作人员守则。
  4.1.3.3全操作规程。
  4.1.3.4常规检查制度。
  4.1.3.5维修保养制度。
  4.1.3.6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4.1.3.7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4.1.4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4.1.4.1使用单位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4.1.1.2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4.1.4.3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4.1.4.4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1.4.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附属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4.1.4.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1.4.7安装、大修、改造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
  4.1.5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检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4.1.5.1对在用特种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承载类特种设备,必要时要进行载荷试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的安全技术性能的检查。
  4.1.5.2月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4.1.5.2.1各种安全装置或者部件是否有效。
  4.1.5.2.2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是否正常。
  4.1.5.2.3润滑油量是否足够,冷却系统、备用电源是否正常。
  4.1.5.2.4绳索、链条及吊装辅具等有无超过标准规定的损伤。
  4.1.5.2.5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是否正常。
  4.1.6日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4.1.6.1运行、制动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
  4.1.6.2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噪声。
  4.1.6.3门联锁开关及安全带等是否完好(当有这些装置时)。
  4.1.7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汇报,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从新投入使用。
  4.1.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4.1.9使用单位必须定期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意识。
  4.1.1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必须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4.1.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4.1.12使用单位决定停用的特种设备,预计停用时间超一年的,或要报废特种设备,要以书面形式向中铝洛铜相应职能部门申请办理停用或注销手续。
  4.2特种设备的检修
  4.2.1特种设备维护保养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4.2.2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明确维修保养者的责任,严格按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要求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本单位没有能力维修保养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维修保养。
  4.2.3使用单位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及时处理。
  4.2.4使用单位要定期校验和检修的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并及时记录在案。
  4.2.5特种设备的改造和大修前,由使用单位向相应的管理部门提出改造或大修申请,并附改造或大修内容。管理部门批准后,由装备部委托具有相应特种设备维修和改造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或大修结束后装备部将校验检测机构的校验检测资料交相应的管理部门核准,核准后由管理部门下发特种设备允许使用单,并将有关改造或大修资料交使用单位入档。
  4.3特种设备的安装
  4.3.1特种设备的安装由装备部委托取得相应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进行。
  施工中的监督校验,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核准的校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
  校验,监督校验合格后交付给使用单位。
  4.4特种设备的校验
  4.4.1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安排好停机检验时间,向管理部门提出检验申请。管理部门组织检验,检验结束后将检验报告交使用单位入档。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检验后使用单位要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
  4.4.2停用特种设备拟重新使用前要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并提前一个月向管理部门提出使用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
  4.4.3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消除隐患后,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4.4.3.1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
  4.4.3.2发生设备事故。
  4.5压力容器的使用要求
  4.5.1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主管厂长、经理或总工程师),应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并指定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4.5.2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4.5.2.1压力容器档案卡。
  4.5.2.2压力容器设计文件。
  4.5.2.3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4.5.2.4检验、检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4.5.2.5修理方案,实际修理情况记录,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4.5.2.6压力容器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
  4.5.2.7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4.5.2.8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4.5.3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要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应包括:
  4.5.3.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4.5.3.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4.5.3.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 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4.5.4压力容器用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使用单位每年的一月份根据安全阀有效期向装备部报安全阀的校验计划,在安全阀有效期届满前15日向装备部提出校验申请,装备部委托有资质机构校验,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4.5压力容器用压力表、测温仪表、液面计必须强制检定,检定的具体要求及使用维护按中铝洛铜有关计量管理制度执行。
  4.5.6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车间安全管理员、单位设备科、装备部报告。
  4.5.6.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后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4.5.6.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4.5.6.3安全附件失效。
  4.5.6.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4.5.6.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4.5.6.6过量充装。
  4.5.6.7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4.5.6.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4.5.6.9其他异常情况。
  4.5.7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对于特殊的生产工艺过程,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时,或出现紧急泄漏需进行带压堵漏时,使用单位必须按设计规定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操作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持证操作,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应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4.5.8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必须进行水质管理和监测,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能投入运行。
  4.5.9压力容器的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修理或改造单位要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4.5.10改变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时,使用单位向装备部提出申请,装备部批准后方可使用。
  4.6压力管道的使用要求
  4.6.1使用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在施工前向装备部提出申请,由装备部委托有资格的单位施工。
  4.6.2压力管道、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界定:
  4.6.2.1压力管道是指由管道组成件、管道支承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等组成的系统,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
  4.6.2.2安全保护装置指压力管道上连接的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
  4.6.2.3附属设施指阴极保护装置、压气站、泵站、阀站、调压站、监控系统等。
  4.6.2.4管道的划分界限为:管道与设备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螺纹连接的第一个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的第一个密封面。
  4.6.3输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介质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要建立以下制度:
  4.6.3.1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
  4.6.3.2巡线检查制度。
  4.6.3.3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4.6.4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一般修理、改造时,其修理、改造方案由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4.6.5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时,由装备部向负责使用登记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并由经核准的监检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4.6.6使用有安全标记的压力管道元件。
  4.6.7压力管道用压力表、测温仪表必须强制检定,检定的具体要求及使用维护按公司有关计量管理制度执行。
  4.6.8租赁、转让或承包等原因更换压力管道的业主或使用单位的,新业主或使用单位应在租赁、转让或承包生效后的15日由装备部向受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4.7锅炉的使用要求
  4.7.1锅炉的使用按国家有关锅炉规定执行。
  4.8电梯的使用要求
  4.8.1电梯的使用按国家有关电梯规定执行。
  4.9起重机械的使用要求
  4.9.1起重机械必须有制造企业关于该起重机械产品或者部件的质量合格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书、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4.9.2起重机械的安装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4.9.3自行制造或者改造本单位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将设计或者改造的相关资料,报生产部审批。
  4.9.4新增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30日内。必须向生产部申报,经审批后方可使用。
  4.9.5经检查检验,有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应立即停止使用,采取有效措施。经有资质单位维修后,生产部审批后方可使用。
  4.9.6禁止使用无资质单位设计、制造、安装的起重机械。
  4.9.7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二年。
  4.10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要求
  4.10.1新增厂内机动车在投入使用前30日内。必须向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批后方可使用。
  4.10.2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按照《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等国家标准的要求,在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和进行交通安全管理。
  4.10.3厂内机动车辆需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并报管理部门备案。
  4.9.4厂内机动车辆要按规定喷涂厂内机动车辆的统一编号,安装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的车辆牌照,喷涂洛铜中铝洛铜标识。
  4.10.5驾驶厂内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特种车辆驾驶许可证,并严格遵守厂区道路行驶规定。
  4.9.6厂内机动车辆原则上不准出厂,确系因工作需要出厂的,需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厂,出厂时要接受门卫的检查,必须按规定时间返厂。
  4.10.7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检验不合格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检验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4.10.8厂内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车辆管理部门,由车辆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按事故责任分别承担。
  4.10.9禁止使用无资质单位制造的厂内机动车辆。
  4.10.10不得随意改变厂内机动车辆的原结构及颜色。
  5检查与考核
  5.1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人员,进行特种设备的维修或者日常维修的,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列》对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5.2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单位未予以报废,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列》要求处罚。
  5.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的,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列》要求处理。
  5.4对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许可证的特种设备的单位,或者未向管理部门报批即投入单位,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列》要求处罚。
  5.5安全检验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单位,按《特种设备监督监察规定》处理。
  5.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不采取紧急救援措施,未能及时有效抑制灾害扩大,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以及隐瞒事故不报的,按《特种设备监督监察规定》处理。
  5.7擅自使用未申报或未经检验监测的特种设备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列》要求处罚。
  6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装备部、生产部、武装保卫部。
  7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4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  总则:
  1.1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劳动部1996年4月23日颁发《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和2004年9月5日《洛阳市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1.3本办法适用于中铝洛铜各单位。
  2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2.1中铝洛铜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见表)。原则上各岗位劳动防护用品以旧换新,不定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单位的发放标准;
  2.2劳动防护用品费用实行限额包干制,即生产系统240元/人年、辅助系统140元/人年、后勤系统90元/人年,各单位可根据总费用使用情况自行调节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2.3各工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标准由生产部负责。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按次月5日前将所需劳动保护用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统计汇总后的申请单经生产部审批后,持总价额度的内部转账支票一并送福利有限公司,预购相应品种、数量的劳动防护用品专用凭证(票),凭证经领用方与福利有限公司双方签章有效。
  2.4财务部负责核准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的价格,并下发各单位,作为领用单位开具内部支票的依据,福利有限公司发出劳动防护用品后,按月凭各单位内部支票到财务部结算,并转各单位成本(或企管费)。
  2.5劳动防护用品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首要条件,为保证按时采购发放,其资金将予及时的平衡与保证,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2.6福利有限公司要按生产部的标准要求及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严禁采购无生产许可证或达不到防护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遵守采购、管理、发放制度与程序,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与管理水平,要以优质优价的劳动防护用品满足中铝洛阳铜业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生产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查出的不合格品除全部退货外,要进行处罚,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事故损失。
  2.7中铝洛铜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2.7.1身兼几个工种作业的人员,按其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并补充供给其身兼的其它工种所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作为备用或借用,但不得重复发放。
  2.7.2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轮换工等由用人单位参考同工种职工供给劳动防护用品,离开时由原用人单位收回。
  2.7.3外来代培、实习人员的防护用品原则上由委培单位自备,如需企业代发,按价付款供应。
  2.7.4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及其它半工半读学校生产实习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由学校或接纳实习单位按照相同工种供给劳动防护用品或借用。
  2.7.5经上级部门批准着各类标志服的各类人员,一般不得同时发放工作服。确因工作需要,另发工作服的,应报中铝洛铜批准。
  2.7.6各单位已领取的公用(备用)防护用品,由单位写出书面报告,主管领导签字,由生产部批准,方可领取。
  2.8各单位职工将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及调剂管理办法》凭票到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中心领取劳保用品。
  2.9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及调剂管理办法:
  2.9.1职工凭劳保品发放票,到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中心领取劳保用品。
  2.9.2发放中心按月为单位,实行计划采购和发放,持票职工或单位须当月领取,以免影响劳动防护用品的正常穿戴及使用。
  2.9.3职工可持票到发放中心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在劳动防护用品范围内自行调剂领取劳保用品,自带劳保品者,发放中心不予调换。
  2.9.4职工领取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当面检验型号及质量,过后不予调换。
  2.9.5职工应妥善保管好发放票,如发放票破损严重,辨认不清或遗失,发放中心不予发放劳保品。
  3  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
  3.1各单位必须建立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卡片并有专人填写、保管。
  3.2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使用期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若需变更时,由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准。
  3.3生产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和发放标准的监督检查,同时要继续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穿戴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监督。
  3.4工作服应在明显位置缝印企业名称或标志。严禁职工变卖劳动防护用品,如发现职工变卖的,应批评教育并给予必要处理。
  4  本办法解释权归生产部。
  5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5  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以及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铝业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死亡事故,是指造成死亡的事故。
  重伤事故,是指发生重伤的事故。
  (三)轻伤事故,是指发生轻伤的事故。
  (四)轻微伤事故,构不成轻伤的伤害。(指造成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安全处举报。公司将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公司工会组织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公司坚持依法依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的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半小时内将事故向公司安全处报告。
  第十条  公司安全处接到事故报告后,于1小时内将死亡事故报告中铝公司安全环保部及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
  (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二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该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进行拍照或者摄像。
  第十五条 公司安全处接到单位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及时了解事故现场的有关情况,指导事故处理。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  死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重伤或一次造成1-2人的轻伤由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轻微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  公司事故调查组由:安全处、工会、人力资源部、审计监察部(纪委)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做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中应当恪尽职守、诚信公正,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第二十二条  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一)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由设计者负主要责任;
  (二)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错误,由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主要责任;
  (三)因制造、施工、安装、检修方面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分别由制造、施工、检修、安装者负主要责任;
  (四)因违章指挥或组织安排不当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五)因未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隐患而引发的事故,由有关管理者负主要责任;
  (六)因未严格贯彻落实安全措施而发生的事故,由执行者、组织者和现场安全监护人共同负主要责任;
  (七)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复性事故,由有关领导负主要责任;
  (八)因违反规定或操作失误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首先追究领导责任:
  (一)由于安全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而发生的事故;
  (二)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规作业而造成的事故;
  (三)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考试合格即分配上岗操作而发生的事故;
  (四)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而造成的事故;
  (五)劳动组织不合理,员工因过度疲劳造成的事故;
  (六)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或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扩大、伤害程度加剧或重复发生的事故;
  (七)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或者含有技术更新内容的大修项目,未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或不及时整改隐患,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造成的事故;
  (八)各种危险作业中,没有制定安全措施而造成的事故。
  第二十四条  轻微伤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重伤或一次造成1-2人的轻伤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结束后,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安委会要将轻伤及以上事故调查报告(复印件)在事故调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中铝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对由于忽视安全生产、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违反各种安全管理规定、法规和制度,造成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有关负责人、有关责任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铝业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等以及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安委会负责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一般以上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中铝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上一年年收入的40%-80%;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扣上一年年收入的60%-100%;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做伪证或者指使他人做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第三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进行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伤或一次造成1-2人的轻伤,处上一年年收入的10%的罚款;
  发生死亡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30%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公司按下列规定对事故单位、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及分管范围的副职进行经济处罚、行政处理:
  (一)发生轻微伤事故,一类单位年内累计七起比照一起轻伤事故进行处罚;二类单位年内累计四起比照一起轻伤事故进行处罚;三类单位年内累计两起比照一起轻伤事故进行处罚。
  (二)发生轻伤事故,扣罚单位3万元;对单位正职给予不少于4000元的经济处罚;对负主要责任的副职给予不少于3200元的经济处罚。
  (三)重伤事故,扣罚单位10万元/人.次;对单位正职给予不少于1万元的经济处罚;对负主要责任的副职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经济处罚。单位正职要向公司做出书面检查。
  (四)死亡事故,扣罚单位10-20万元/人.次;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发生因工死亡1-2人的责任事故,主管副总经理要向中国铝业公司做出书面检查,给予1-2万元的经济处罚。
  凡当年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累计因工死亡达3人及以上的责任事故,按照《中国铝业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执行。
  (五)一般未遂险肇事故(可能造成人员受伤,但不致死亡),扣罚单位1万元;对单位正职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经济处罚;对负主要责任的副职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经济处罚。
  (六)重大未遂险肇事故(可能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事故),扣罚单位3万元;对单位正职给予不少于4000元的经济处罚;对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副职给予不少于3200元的经济处罚。
  (七)发生死亡事故单位,否决当月安全绩效考核分,挂黑旗,全年不得参加任何评先;单位正职和负安全领导责任的副职全年取消任何评先资格。
  (八)发生重伤事故单位,当月安全绩效考核扣30分,挂黑旗,全年不得参加任何评先;单位正职和负安全领导责任的副职全年取消任何评先资格。
  (九)发生轻伤单位,当月安全绩效考核扣20分,挂黑旗。
  (十)发生轻微伤事故单位,一类单位扣当月安全绩效考核2分/起,二类单位扣当月安全绩效考核5分/起,三类单位扣当月安全绩效考核10分/起。
  (十)一般未遂险肇事故,当月安全绩效考核扣10分。
  (十一)重大未遂险肇事故,当月安全绩效考核扣15分。
  第三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法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有关人员,处分期间不予提拔。
  第三十五条  管理人员现场违规指挥,立即解聘职务;工人违规作业三次,脱岗学习。
  第三十六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由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有与之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公司职工有权对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监督举报。监督举报电话:64938273   64949042  64948015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6  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我厂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条 制定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1、建立详细的职业卫生档案,其应包括:
  2、厂企基本情况:单位简史、生产工艺流程图、存在有毒有害的种类和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有毒有害作业群体分布及其健康评定和职业性四种人(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观察对象及职业禁忌症)情况等。
  3、职业健康情况:劳动者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藉贯、婚姻状况、出入厂时间、劳动合同时限、健康状况、工种调动、工资发放及出勤情况等)、职业史、危害因素接触剂量、劳动保护、现病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及其健康评价等。
  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情况:包括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或检测时间、地点、浓度(强度)、国家允许标准及评价结论等。
  第三条 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等。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申报,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发生变更后30日内申报变更内容。
  第四条 必须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作,并形成制度长抓不懈。
  1、单位负责人和安全技术部门、工会组织及车间的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2、车间工人必须参加结合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特点而设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第五条 建立健全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定期检修保养制度。确保防护措施正常运转,是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保证。
  1、产生有毒有害及其它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应采用密封、通风、吸尘、净化等防护措施,并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
  2、确立负责检修保养部门和人员,制定各类防护设施的检修保养周期,记录检修情况及时间,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做好应急处理等。
  第六条 建立健全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制度,严格把好个人防护用品的购置关,根据各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制定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表,合理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做好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登记和管理。
  第七条 建立健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的选购、运输、贮存、使用及销售管理制度,选购原材料应以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为原则。
  1、提供、运输、贮存、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并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产品成份检验报告、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贮存有毒有害原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告标识。
  第八条 建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及定期检测制度,对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化学品和产生高危害物质的工艺或场所应设置监测系统自动报警装置,并应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登记管理,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九条 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组织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第十条 如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第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十二条 建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和职业病报告制度。
  1、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劳动安全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内容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发病情况、患者去向、死亡人数、可能发生事故的原因、己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第十三条 一旦发现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国家职业病报告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建立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化学毒物预防知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第十五条 建立女工职业卫生保障制度。不得安排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幼儿有害的作业。
  第十六条 建立招工及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招工过程严格把关,防止冒名顶替或招收童工(未满16周岁),同时把好岗前体检关,杜绝职业禁忌症患者进入禁忌岗位;
  1、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2、在己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七条 建立防暑降温和健康保健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暑天高温期间控制加班加点,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改进落后的高温作业工艺,增添必要的通风降温设备; 供应清凉饮料及提供充足的开水,保证工人身体水盐代谢;高温作业禁忌症患者应及时调离高温作业岗位,作妥善安置。
  17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促进和强化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特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治管理办法》,要求各单位认真落实,强化责任突出重点,查改结合标本兼治,切实推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各单位要成立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隐患排查工作组,由单位正职担任组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事故隐患的分类及排查范围
  第四条  火灾:
  1、现场灭火器过期失效,数量、类型、质量等达不到消防条例要求,缺少消防水带、水枪等。
      2、防火防爆场所(各类油库、各类气瓶库等)有不防爆的开关、插座、灯具、排气扇、操作工具等,缺少足够数量的防火砂、消防器材等必要的物品。
  3、其它类火灾隐患。
  第五条  爆炸:
  1、冶炼炉、加热炉和氨裂化室的水冷却设施强度、抗震性和严密性达不到标准,温度计、压力表、流量表等监控和报警设施未按规定设置,没有定期检测检验。
  2、可燃气体管道的法兰、煤气设备的轴封不严密,缺少泄露报警装置。
  3、防火、防爆重要地点缺少管理制度。
  4、其它类爆炸隐患。
  第六条  中毒和窒息:
  1、危险场所缺少防止误入、误碰、误食的警告牌。
  2、危险场所未按规定配备救护器材。
  3、其它类中毒和窒息隐患。
     第七条  机械伤害:
  1、生产设备操作点和操作区域的照度不符合规定。
  2、设备运行时,操作者需要接近的可动零部件,未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3、现场设备、系统安全警示牌缺少,设备、管道、阀门标志名称、介质流向不完善,容易出现误操作、走错间隔等。
  4、现场设备、系统的安全设施、装置不能发挥作用。
  5、其它类机械伤害隐患。
      第八条  泄露:
  1、液氨储罐破损;液氨储罐的出口阀门密封不严泄漏;各接头及压力表的安装处密封不严引起泄漏。
  2、在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罐体密封不严等。
  3、其它类泄露隐患。
  腐蚀:
  1、在各类酸配比、酸洗过程当中酸液的飞溅,没有防护设施。
  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雾对设备、建筑的腐蚀。
  3、酸雾对人体呼吸器官造成的伤害。
  4、其它类腐蚀隐患。
  第十条  触电:
  1、电缆孔洞未封堵;没有达到电缆防火要求;电缆沟严重积水、漏水。
       2、低压电源接线不符合安全要求,刀闸、插座、电线裸露,开关、插座没有固定好,未按要求使用合格保险丝,照明接线盒缺少盖子。
     3、电动机、台钻、砂轮机、烘干机、切割机等缺少规范的接地线。
  4、其它类触电隐患。
  第十一条  坠落:
     1、孔洞盖板缺少或盖板不平整、不规范,达不到防止人员坠落的要求。
     2、平台栏杆、护板、安全网的高度或强度等达不到要求或缺少、固定不牢、没有及时恢复等。
  3、其它类坠落隐患。
     第十二条  其它类隐患:
  1、如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对相关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未进行新操作方法和事故预防措施的教育,并未及时更新修订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特种设备未按要求定期检测检验,查出的隐患未按时整治。
  3、其它类隐患。
  第四章  事故隐患的分级
  第十三条  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共分三类:
     1、 一般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3、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能够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已经危及国家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隐患。
  第五章  排查和整治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隐患不除,事故未已。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排查事故隐患,针对事故隐患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治措施,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并明确分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增强事故防范能力。
  要充分认识事故隐患的严重性、危害性,单位正职、主管安全的副职、安全员要充分发动每个班组、每位职工积极查找不安全隐患,并及时组织整治,作到自查自改,不断消除隐患。
  第十五条  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实行确认制。每月单位填写《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汇总单》,将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整治情况汇总上报安全处,并由责任单位正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隐患的排查和整治按属地原则,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分级,并按照事故隐患的分级确立整治期限、责任人,整治措施、验证人。责任人必须要对整治的项目负责,因整治不到位而导致发生的安全事故,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一般事故隐患要求七日内整治完成;重大事故隐患、特别重大事故隐患要求立即启动整治。
  第十八条  日常检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责任单位以《不符合纠正和预防通知单》形式下发整改。对排查出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单位要及时上报安全处,由安全处下发《不符合纠正和预防通知单》。
      第十九条  事故隐患牵涉到设备系统、技术改进时,责任单位可提出书面报告由安全处汇集相关部门提供改进方案,责任部门执行。
     第二十条  对因为整治工程投资较大、整治工程较复杂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治完毕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单位要向安全处书面说明情况,并承诺整改期限。
  第六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按期、如实填报《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汇总单》,未按期上报安全处,扣安全绩效考核5分。
       第二十二条  重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完毕,经安全处验证符合生产安全要求,上报公司领导,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三条  由安全处检查发现或经举报的事故隐患,而单位未及时发现或整治的,扣责任单位200-2000元/项。
       第二十四条  安全处负责对事故隐患整治的完成情况进行抽查验证,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和规定完成整治、又无防范措施的隐患项目,每项处200元以上罚款,扣安全考核绩效5分,并再次责令整治,到时仍未完成者,加倍处罚,直至完成为止。 并对责任单位正职给予不少于1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安全处。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18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第一条 安全生产会议是协调和处理公司生产组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生产计划顺利实施的主要形式。因此,为了保障生产信息的畅通,安全生产会议必须及时召开,并形成会议记录,需要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进行传递,并对存在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第二条公司安全生产会议每周召开一次,并形成会议记录,备查。
      第三条 安全生产例会由安全处组织召开,地点在安全处会议室。参加会议的人员一般有: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员和有关领导,并根据有关情况对与会人员按需要随时增减。
      第四条 安全生产会议采用到会人员签名制,对无故不参加会议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条 安全生产会议参加人员应是主管生产的领导、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的生产情况,不得随意安排人员参加会议。
      第六条 安全生产会议召开时间原则上为每周五,若与其他重要会议发生冲突时可提前或延后,具体时间以生产办通知为准。
  19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章  奖  励
  第一条 对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化工厂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作出贡献的车间、班组、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条 对安全生产有所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
  第三条 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第四条 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第五条 对抢险救灾有功者。
  第六条 积极参加厂、车间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被评为先进车间、班组、个人。
  第七条 被评为上级各级部门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对消防、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
  第二章  奖励程序
  第九条 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由车间(部门)汇总材料上报生产办,经审核后报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通过。
  第十条 先进车间、班组由生产办提出意见,交厂安全生产小组讨论,审核通过。
  第十一条 对第九条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奖励,有车间和班组提出,经生产办审查,报厂领导批准。
  第三章  惩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惩罚:
  1.事故责任者。
  2.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
  3.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4.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
  5.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
  6.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
  7.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8.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责任人。
  9.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损坏消防器材者。
  第四章  惩罚类型
  第十三条 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罚款20-500元、赔偿损失的3-50%、降低工资、扣除奖金、没收押金。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警告、辞退警告、降职、降级、留用查看、辞退、开除。
  第十五条 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处罚程序
  第十六条 经济处罚由安全检查小组提出,报主管安全生产副厂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有关部门提出,按厂有关规定参照任命程序,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20  防火与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一般要求
  第一条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生产办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第二条 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罐区、厂区内、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阻火器。电瓶车禁止入内。
  第三条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第四条 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的使用量。
  第五条 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第六条 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第七条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第八条 必须加强火源管理。厂区内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
  第十条 危险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
  第十一条 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第十二条 化工生产区域在有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 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第十四条 消防机构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厂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生产办批准。
  第十五条 厂内所有职工必须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第十六条 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
  21  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基本原则
  认真做好防尘防毒、生产场所的卫生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害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防尘防毒工业卫生。
  防尘、防毒、工业卫生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和卫生标准,采取有效的卫生和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定期检测和体验。
  根据以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制订防尘、防毒规划,并要纳入年度计划。
  第二章 新产品及新建设项目
  凡新产品、新建、改建项目,设计和施工部门,必须严格这些《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三废排放标准》,认真做到劳动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三同时”。
  新产品、大修项目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审查,验收安全卫生设施,并要有安全、环保部门参加,凡不符合防尘防毒、工业卫生要求的项目,不能投产。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必须有相应的卫生设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第四章 尘毒的治理和防护
  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发生和散发的有毒、有害物质,噪音、高温等作业,都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治理和防护。
  生产过程中,有毒有害的物料,应采取密封的设备和隔离操作,或以无毒、低毒物料代替,革新工艺,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对散发出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要加强通风和采光,并应回收利用或净化处理,不能随意排放。
  产生或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场所,不能设置住房及在场内吃食物。
  有粉尘或毒物的生产场所,应设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地面要有防水层和排水沟。
  对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施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各种防毒防尘的设施,未经批准不准拆除。
  使用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根据毒物的性质,设置防护和急救药品,以及洗眼、冲淋装置,并设有警告牌。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应该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器具。
  由洛阳市职业病防治所每年对有毒有害场所进行一次监测分析。
  22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厂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作业人员包括:电工、叉车司机、起重工、其他相关作业人员等工种,以下统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 规定内容
      1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2 .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3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维护、检修、焊接、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4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5 .安装、检修、维护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 .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等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7. 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8.各车间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9.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权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10.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一)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以书面报告经厂长批准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培训和考核。
      (二)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11.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变动。
  12.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安全处负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
      1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环保部。
      14.生产办对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料档案进行备份。
      15.外来人员在我厂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生产办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人员或单位,确保安全作业。
  
  21 安全标准化实施及考核办法
  1 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电力法》、《建筑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针对公司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生产责任落实不够、现场管理不足,事故隐患仍然存在,预警应急机制不够健全等诸多问题,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活动,提升其整体安全水平,实现安全管理绩效的持续改进,特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铝洛铜有限公司所属各生产、辅助单位的生产现场、工作现场及厂房周边区域。
  3 术语
  3.1现场管理标准化:是指运用科学的管理制度、标准和方法,对构成生产现场的要素(人、机、料、法、环、信息等)进行合理有效地组织和控制,使其具有自我调节的能力并使现场管理规范化、程序化和标准化,以实现人、物、场所三者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优化组合,从而达到优质、高效、安全、低耗的目的。
  3.2重大危险源
  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3.3安全标准化
  企业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各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的安全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规定,达到和保持规定的标准。
  3.4 资源
  是指实施安全标准化所需的人力、财力、设施、技术和方法等。
  3.5 相关方
  关注企业安全行为或受其安全行为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4 管理要素
      本办法由12个A级要素和50个B级要素组成(见表一)。采用P(计划)、D(实施)、C(检查)、A(改进)动态循环的管理模式,实现各单位自主管理、安全部门监督的安全标准化管理模式,持续改进公司的安全管理绩效。
               A 级 要 素 B 级 要 素目录:
  4.1 安全责任与组织机构
  4.1.1   安全生产责任制
  4.1.2   安全生产委员会
  4.1.3 安全管理机构
  4.1.4   安全管理人员
  4.1.5   企业社会责任
  4.2 安全文化与教育培训
  4.2.1   安全理念与政策
  4.2.2   安全意识及其提高
  4.2.3   信息沟通与协商
  4.2.4   安全文化建设
  4.2.5   安全教育培训
  4.3 风险管理与隐患整治
  4.3.1   危险源识别与风险评估
  4.3.2   风险控制计划与措施
  4.3.3   重大危险源管理
  4.3.4   危险物品与废料
  4.3.5   事故隐患整治
  4.4 安全法规与规章制度
  4.4.1   法规识别与获取
  4.4.2   合规性评价
  4.4.3   规章制度及规程
  4.5 安全目标与规划计划
  4.5.1   安全生产目标
  4.5.2   安全规划与工作计划
  4.5.3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4.6 安全投入与安全科技
  4.6.1   安全生产投入
  4.6.2 安全科技应用
  4.6.3 安全工作创新
  4.7 固有安全与设施完整
  4.7.1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4.7.2   生产性设备设施管理
  4.7.3   特种设备管理
  4.7.4   安全设备设施
  4.7.5   生产(作业)环境
  4.7.6   危险物品的储存
  4.8 作业控制与现场管理
  4.8.1   作业机具管理
  4.8.2   作业过程控制
  4.8.3   作业组织与安排
  4.8.4   现场监督管理
  4.8.5   相关方与合同管理
  4.9 职业卫生与劳动保护
  4.9.1   职业病危害及其预防
  4.9.2   职业病防治与管理
  4.9.3 劳动防护用品
  4.9.4   特殊劳动保护
  4.10 安全预警与应急体系
  4.10.1 安全预警机制
  4.10.2 应急救援组织
  4.10.3 应急资源保障
  4.10.4 应急预案编制
  4.10.5 应急预案实施
  4.11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4.11.1 事故报告与档案
  4.11.2 事故调查与处理
  4.11.3 事故统计与分析
  4.12 安全激励与绩效考核
  4.12.1 检查与绩效监视
  4.12.2 审核与绩效考评
  4.12.3 奖惩与安全激励
  4.1.1   安全生产责任制
  4.1.1.1 建立健全各级领导人员(从行政正职直到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责内容符合本单位实际。
  4.1.1.2 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生产单位、班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责内容符合上级规定和本部门/单位特点。
  4.1.1.3 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责内容符合上级规定和本岗位特点。
  4.1.1.4 建立健全各生产岗位(包括车间管理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责内容符合上级规定和本岗位特点。
  4.1.1.5 行政正职的安全责任符合《安全生产法》。
  4.1.1.6 安全管理机构职责权限明确、工作权威性得以确立。
  4.1.1.7 最高管理者(行政正职)书面任命各级安全责任人员。
  4.1.1.8 各级安全责任人员把安全工作当作日常生产经营工作的一部分,认真责任,且能主动对照安全生产责任检查落实情况,做到与生产“五同时”。
  4.1.2   安全生产委员会
  4.1.2.1 建立由党政一把手负责、党政工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4.1.2.2 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要有任命书。
  4.1.2.3 安全生产委员会应任命专职或兼职的安全联系人。
  4.1.2.4 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审查安全工作进展和确定措施及发展方案。
  4.1.2.5 会议周期:安全生产委员会至少每季度要开一次会议。
  4.1.2.6 会议纪要:
  ?安全委员会会议要写成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要包括工作项目清单(行动/建议);
  ?会议纪要由安委会主任及行政正职签发;
  ?所有会议纪要要存档。
  4.1.2.7 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原则及技巧),具备必要的安全规范/标准知识,以支持推动安全工作,并提出有效的建议。
  4.1.3 安全管理机构
  4.1.3.1 建立安全管理组织体系网络,网络覆盖各级、各职能层次、各生产环节。
  4.1.3.2 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职责权限明确。
  4.1.3.3 安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及上级公司的要求。
  4.1.3.4 安全管理机构职能有效履行,可有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4.1.3.5 安全管理机构可对其他部门施加有效影响,并形成安全工作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4.1.3.6 车间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有记录。
  4.1.3.7 车间、班组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4.1.4   安全管理人员
  4.1.4.1 按安全(含职业卫生)工作系统需要,设立下列安全管理人员职位,并予以任命:
  一安全联系人;
  一消防联系人;
  一急救员;
  一事故调查员;
  一职业卫生员;
  一专(兼)职安全(巡查)员。
  4.1.4.2 设立相关法规等外部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安全管理人员职位,并予以任命。
  4.1.4.3 设立与风险评估相关的职位,并任命。
  4.1.4.4 受任命的安全管理人员得到授权在各项文件上签名审批(文件包括安全检查报告,安委会会议纪要,事故调查报告等)。
  4.1.4.5 受任命的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范围和职责应确定、归档、传阅并得到正确理解。
  4.1.4.6 受任命的安全管理人员参加适当的安全培训或经过专门上岗培训并按规定取得相应上岗资格。
  4.1.4.7 安全联系人和专(兼)职安全员应接受危险源识别和风险评估培训。
  4.1.4.8 有足够的专(兼)职安全员(不少于1:50的比率),并要有任命书。
  4.1.4.9 专(兼)职安全员的任命标准及职能要求应明确并向所有员工公布。
  4.1.4.10 受任命的安全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得到保障。
  4.1.5   企业社会责任
  4.1.5.1 主动意识到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其不良安全管理或不良组织行为给社会(公众)造成的不利影响。
  4.1.5.2 采取制定程序或制度等措施,在内部可控或有效影响的范围内,消除或降低其不良安全管理或不良组织行为给社会(公众)造成的不利影响。
  4.1.5.3 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主要引起他人伤亡和/或财产损失的事故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对象。
  4.2 安全文化与教育培训
  4.2.1   安全理念与政策
  4.2.1.1 在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把安全生产视为利润的一部分,贯彻实施以下安全理念与安全原则:
  —所有的伤害和职业病都是可以预防的;
  —各级管理层应对伤害和职业病负直接责任;
  —安全是受雇的条件之一;
  —员工必须接受严格的安全培训;
  —所有不安全的状况与行为必须及时纠正;
  —应对所有事故作出即时反应,而不仅是对伤害本身;
  —工作外和工作内的安全同样重要;
  —良好的安全状况可以创造良好的业绩;
  —员工的直接参与是确保安全的关键所在。
  4.2.1.2 为贯彻落实上述安全理念,最高管理层应制定明确的安全方针,传达所有员工并公告,方针应承诺:
  —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绩效。
  4.2.1.3 根据安全方针,在整个管理层应达成共识,确定并执行以下安全政策:
  —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推行“持续改进计划”;
  —向所有员工宣传公司安全政策,提供培训,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提供安全可靠的设施设备,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对新增、更新改造的设备进行安全环保审查,对在用的设施、设备定期检查,对健康、安全和环保管理状况定期审核;
  —随时修订应急计划,建立应急资源库,定期组织应急演习,以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事故。
  —从设计、建造到生产作业的各个阶段实行危险识别、风险分析、安全评估;
  —向承包商提供健康、安全和环保信息,要求他们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执行行业规范、标准,持续地对员工进行培训。
  —与政府机构、社会团体及公众建立良好关系,就健康、安全和环保问题进行密切合作,为作业所在的社区创造美好的生态环境作贡献;
  —鼓励员工参与健康、安全和环保活动,鼓励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健康、安全和环保科技产品;
  —维护工作场所工业卫生,为员工及作业人员的健康及安全创造良好工作环境。
  4.2.2   安全意识及其提高
  4.2.2.1 认定生产岗位的安全意识,内容主要包括危险因素(与所认定危险源/风险相符)、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
  4.2.2.2 建立推行到每一个员工的安全(意识)宣传计划。
  4.2.2.3 利用各种视听资料,如广播、电视、内部刊物、宣传版、标语等,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4.2.2.4 员工要了解安全方针、政策和工作及其对自身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4.2.2.5 建立一套系统或措施跟踪安全意识提高促进计划的效果,并改进计划。
  4.2.3   信息沟通与协商
  4.2.3.1内部沟通
  —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内部沟通系统和渠道,确保员工对安全工作的抱怨、建议、问题反映等信息得到及时的有效处理;
  —要有内部定期安全简讯或刊物 (内部定期刊物要包括安全文章)。
  4.2.3.2 与工作任务有关的讨论
  —进行高风险工序前讨论相关的危害与风险(使用JSA等去提示员工)。
  4.2.3.3 对外沟通
  —建立能确保接收到外部相关团体的信息并能采取适当反应的系统或机构;
  —认定可能受单位活动影响的相关团体;
  —确保该类相关组织、团体可能获得有关的单位安全表现的信息;
  4.2.3.4 员工确实参与到重要安全工作及事务的决策之中。
  4.2.4   安全文化建设
  4.2.4.1 为确保安全理念、安全方针和政策转化为全体员工的共同行为,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文化专题活动。如:
  —安全知识竞赛;
  —安全文艺汇演;
  —安全演讲比赛;
  —安全生产周(月)活动;
  —安全技能比武;
  —安全学习日;
  —安全表彰活动;
  —事故回顾橱窗;
  —事故案例分析讲座,等。
  4.2.4.2 定期举办提高员工家属安全意识的安全活动,并与之建立良好的沟通途径。
  4.2.4.3 班组安全活动
  —员工积极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班组安全活动定期举行,运作正常、有效。
  —班组的建议和取得的成绩得到重视并予以表扬。
  4.2.5   安全教育培训
  4.2.5.1 具有健全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编制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安排培训所需经费。
  4.2.5.2 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主要负责人和所有受任命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系统培训,评估合格,登记建档;
  —其他所有员工经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合格,
  建立记录;
  —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持合法有效资格证上岗,登记建档;
  —特殊作业人员(如危险物品作业人员、关键岗位作业
  人员等)经专门安全培训,持合法有效资格证上岗,登记建档;
  —新进员工全部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登记建档,记录完整;
  —离岗1年以上及调换岗位人员经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建立记录。
  4.2.5.3 年度教育培训计划
  —按实际需要(包括2.5.2的要求)编制并授权人审批;
  —得到有效实施,并按需要及时修订。
  4.2.5.4 “四新”(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投用前,对涉及到的员工进行专门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完整。
  4.2.5.5 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培训,建立记录。
  4.2.5.6 评价教育培训效果,评价考核手段有效,结果真实。
  4.3 风险管理与隐患整治
  4.3.1   危险源识别与风险评估
  4.3.1.1 建立并实施危险源识别与风险评估程序。这些程序的一般要求是:
  —确定合理可行的风险评估标准(风险水平判定准则);
      —确定合理可行的风险评估整套方法(一般是定性的,适当时可引入定量的);
  —使各层次员工参与风险评估;
      —评估范围包括所有的活动、所有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 (包括承包商人员和访问者)、工作场所的所有设施(无论由本组织还是由外界所提供);
  —评估时要考虑到内部和外部工作的改变和修正;
  —不仅考虑到潜在事故隐患和危急情况,还应考虑到正常的和异常的情况。
  4.3.1.2 风险认定和评估的结果包括风险分级,经授权的专业人员审查,形成文件。
  4.3.1.3 风险认定和评估的结果按责任和业务活动性质分别传达至相应的岗位。
  4.3.1.4 主动开展危险源识别与风险评估,及时更新风险认定和评估结果信息:
  —考虑到内部和外部工作、条件的改变和修正,随时更新;
  —每年执行专门的更新计划;
  —新产品/工艺设计阶段风险认定、评估。
  4.3.2   风险控制计划与措施
  4.3.2.1 建立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风险控制计划原则,按该原则制定具体的风险削减/控制措施。
  4.3.2.2 风险削减/控制措施与运行经验和自身实际能力相适应。
  4.3.2.3 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符合风险控制计划原则,并作为风险削减/控制措施的实现形式之一。
  4.3.2.4 由授权的专业人员对风险削减/控制措施的实施负责监督检查、验收,并重新认定和评估采取措施后的风险。
  4.3.3   重大危险源管理
  4.3.3.1 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4.3.3.2 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及自身要求,认定重大危险源,并登记建档。
  4.3.3.3 定期检测、评估、监控重大危险源,记录完整。
  4.3.3.4 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4.3.3.5 向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
  4.3.4   危险物品与废料
  4.3.4.1 编制所有使用中的物质:包括原材料(含辅料)、生产出的产品、副产品和废料的清册,并保持更新。
  4.3.4.2 评估化学品在正常和异常环境下的兼容性。
  4.3.4.3 认定危险物品与废料,并编制MSDS和专门清冊。
  4.3.4.4 认定及评估与危险物品与废料有关的风险,包括意外失控引发的环境安全风险。
  4.3.5   事故隐患整治
  4.3.5.1 建立与危险源识别与风险评估程序配套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4.3.5.2 开展危险源识别与风险评估应首先找出事故隐患这种现实风险,并加以认定和评估。(3.1.1)
  4.3.5.3 事故隐患排查被作为危险源识别与风险评估的经常性内容,并随时更新相应的风险认定和评估结果信息。
  4.3.5.4 对事故隐患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5.3.1)
  4.3.5.5 事故隐患的整改应根据风险认定和评估结果,结合自身实际,采取以下整改原则:
  —对事故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做到“四定”(即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
  —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上级直接主管部门或/和当地政府报告;
  —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应由安全管理机构汇总并存档。
  4.4 安全法规与规章制度
  4.4.1   法规识别与获取
  4.4.1.1 建立识别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法规——外部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制度及其获取系统,工作职责明确落实到部门和有关人员。
  4.4.1.2 识别出外部规范性文件最适用的部分,并及时向相关职能层次传达。
  4.4.1.3 及时跟踪、获取外部规范性文件的最新内容与变化,经常性更新法规信息。
  4.4.1.4 工作现场备有适用的主要外部规范性文件,且有效。
  4.4.1.5 获取外部规范性文件的系统良好运行,渠道畅通。
  4.4.1.6 违反法规事件有记录,并得到矫正。
  4.4.2   合规性评价
  4.4.2.1 建立一套与适用的外部规范性文件不相符合的自我评价(合规性评价)系统。
  4.4.2.2 定期开展合规性评价,评价工作有策划且合理可行、有针对性。
  4.4.2.3 对照适用的外部规范性文件,评价现行企业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内部规范性文件)的符合性。
  4.4.2.4 编制合规性评价报告,制定今后的改进目标、不符合的整改计划和措施。
  4.4.3   规章制度及规程
  4.4.3.1 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建立一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4.3.2 制定各类岗位/作业活动操作规程,规范员工的操作行为。
  4.4.3.3 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制定符合外部规范性文件(如《安全生产法》)、相关企业标准,及时更新、修订不适用的内容(4.2.3)。
  4.4.3.4 工作现场备有适用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且为有效版本。
  4.4.3.5 员工熟悉适用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认识违规所带来的后果。
  4.5 安全目标与规划计划
  4.5.1   安全生产目标
  4.5.1.1 确立安全生产目标,目标与安全理念、方针、政策互相一致。
  4.5.1.2 目标同所认定的风险及重要环境影响相适应。
  4.5.1.3 目标的制定给相关人员对目标提出意见的机会。
  4.5.1.4 目标在各职能、层次分解展开,作为各部门、各岗位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建立档案。
  4.5.1.5 目标明确、合理、可行且可以度量。
  4.5.1.6 目标不断更新调整至合理的水平。
  4.5.1.7 管理层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审。
  4.5.2   安全规划与工作计划
  4.5.2.1 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有文本。
  4.5.2.2 规划内容针对性强,对规划期间的生产发展提出有效的安全措施,做到与企业生产经营发展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4.5.2.3 配有工作实施方案及监控、效果评审方法措施。
  4.5.2.4 建立切实可行的、合理的年度安全工作计划,计划须指明如何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4.5.2.5 提供足够的资源实施计划,并建立维持及使用关键决策清单(工作实施要点)。
  4.5.2.6 检查计划的执行,进行阶段安全工作总结,跟踪目标完成情况。
  4.5.2.7 计划实施的进度通知员工。
  4.5.3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4.5.3.1 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并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4.5.3.2 适时修订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将事故隐患整治的要求予以满足。(3.5.4、3.5.5)
  4.5.2.3 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完成时间、负责人(单位)和费用得到落实。
  4.5.2.5 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得到贯彻执行。
  4.5.2.6 组织检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有完成情况的评价、考核、总结,对未完成项目采取应对措施。
  4.6 安全投入与安全科技
  4.6.1   安全生产投入
  4.6.1.1 依据国家、地方或行业的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4.6.1.2 安全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使用范围包括: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4.6.1.3 按所编制的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等,安排并解决当年安全费用。
  4.6.1.4 设立安全费用专门账户或科目,专款专用。
  4.6.1.5 管理层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确保不得随意挪用安全费用,检查并保证费用的有效使用。
  4.6.2 安全科技应用
  4.6.2.1 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立安全科技研究与应用的鼓励政策和经费支持制度。
  4.6.2.2 结合自身存在的安全生产技术难题,积极立项,独立或合作开展安全科技项目研究
  4.6.2.3 针对存在的危及安全生产的设备、工艺,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4.6.2.4 积极学习和采纳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
  4.6.2.5 积极推行现代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与模式。
  4.6.3 安全工作创新
  4.6.3.1 结合本单位风险特点和实际情况,积极创新安全工作方法,大胆改革安全管理机制,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安全管理新模式。
  4.6.2.2 与其他单位相比,创新的安全工作方法和有特色的安全管理新模式是本单位特有的,明显提升了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境界和管理水平。
  4.6.2.3 创新的安全工作方法和有特色的安全管理新模式在企业现场管理的综合治理方面具有显著效果。
  4.7 固有安全与设施完整
  4.7.1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4.7.1.1 建立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项目)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4.7.1.2 依照法规,规范实施并管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审查、总体开工方案审查、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六个阶段工作,职责分工明确,记录完整。
  4.7.1.3 建设项目承包商(含分包、装备材料供应、中介服务)经严格审查具有相应合法资质或能力,资质或能力证明材料备案。
  4.7.1.4 依照法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含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评价报告经审查通过。
  4.7.1.5 确立建设项目建设中的变更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变更手续,并对变更过程实行风险管理。
  4.7.1.6 建设项目所使用的装备、设施、材料经检测合格,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7.1.7 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资料档案(含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三同时”资料)完整齐全,保存良好。
  4.7.2   生产性设备设施管理
  4.7.2.1 建立一套生产性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包含购置(含选型)、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
  4.7.2.2 建立生产性设备设施管理台帐。
  4.7.2.3 购置(含选型)的新生产性设备设施经检验合格,供货方经审查具有合法资质且证明材料备案,了解其安全技术特性,记录完整。
  4.7.2.4 按规定周期维护、保养生产性设备设施,记录完整。
  4.7.2.5 生产性设备设施未带病运行/使用,及时消除故障/异常,抢修记录完整。
  4.7.2.6 按规定定期检测、维修生产性设备设施,记录完整。
  4.7.2.7 生产性设备设施的改造符合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杜绝非法改造。
  4.7.2.8 生产性设备设施未超期服役/使用,若超期服役/使用则实行风险管理,采取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
  4.7.2.9 对生产性设备设施的报废(拆除作业)实行风险管理,制定报废/拆除计划或
  4.7.3   特种设备管理
  4.7.3.1 建立专门的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及其管理台帐。
  4.7.3.2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检验检测单位具有合法有效的资质,资质证明材料备案。
  4.7.3.3 特种设备按规定登记并具有登记标志。
  4.7.3.4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4.7.3.5 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记录完整。
  4.7.3.6 特种设备按规定周期进行检验检测、维修,未超过检验有效期使用。
  4.7.4   安全设备设施
  4.7.4.1 认定安全设备设施(如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危险物品事故防范措施等),建立安全设备设施名录/清单。
  4.7.4.2 建立专门的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尤其明确安全管理机构的权限和作用。
  4.7.4.3 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记录完整。
  4.7.4.4安全设备设施未被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结束后立即复原。
  4.7.4.5 机械伤害防护设施,机器防护罩的设置:
  —机器护罩符合标准要求;
  —所有不能安装护罩的机器设围挡;
  —所有输送带要安装护罩(注意下面);
  —所有链传动部位及皮带转动部位设护罩;
  —所有转动杆、齿轮,轴等部位设护罩;
  —易触摸的转动部份设护罩或围挡。
  4.7.4.6 强制检测设备设施按期送检标定,在检测有效期内使用,如:安全阀、 压力表、可燃、有毒气体检漏报警仪及变送器等。
  4.7.4.7 工艺设施安全联锁定期检修,验证有效性,记录完整。
  4.7.4.8 防雷电、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测验证有效性,记录完整。
  4.7.5   生产(作业)环境
  4.7.5.1 建立适当的生产区域建筑物(构筑物)、地面的维护计划,确保结构的完整,如天花、管道、墙壁及支柱、罐(水、气、油等)、门道及窗户框架、排水沟及下水管、固定梯、混凝土及钢结构应状况良好。
  4.7.5.2 生产区域地面状况良好,如以下项目:地面、地毯、通道/道路、架高平台。
  4.7.5.3生产区域在所有运行状况下具有足够的照明水平及能见度。
  4.7.5.4 生产区域过道、仓库及通行区域按不同功能要求进行划线,并采用统一的划线标准、原则。
  4.7.5.5 生产区域的工器具、产品、材料实行定置管理,包括:
  —过道不阻塞、材料不超出划线区域,员工了解划线的目的和含义;
  —地面物品堆放方法正确、整齐、稳固并可控制;
  —储物柜、储物架及空地整洁无杂物;
  —厂房/露天场地无杂物,多余的材料或设备整齐地存放在指定区域。
  4.7.5.6 生产区域设置与风险类别(危险有害因素类别)对应的、标准化的安全警示标志。
  4.7.5.7生产区域的厂房设备及管路使用统一的、标准化颜色标示,张贴公告颜色代码标示牌。并要求:
  —所有可移动式气瓶加颜色标示;
  —所有管路加颜色标示;
  —所有机器加颜色标示;
  —所有电气开关加颜色标示;
  —紧急停机按钮加颜色标示;
  —过低门口/结构加颜色标示。
  4.7.6   危险物品的储存
  4.7.6.1建立危险物品储存保管制度
  4.7.6.2危险物品危库、储存符合标准,获得相应的许可证,库房安全设备设施良好有效,发放要符合要求
  4.7.6.3 仓库整洁无杂物及可燃物,所有物品有标签并在货架上排列整齐,所有容器为密闭状态,安全标志明显设置合理,标明最大库容量。
  4.7.6.4所有产品/物品容器标注清楚、正确、存放在适合的容器内,正确控制并安全处理空容器
  4.7.6.5 HCS大容量储存罐安全设施齐全且有效能,结构、基础牢固或经加固。
  4.7.6.6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的生产单位和检测、检验机构具有合法专业资质,并经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
  4.8 作业控制与现场管理
  4.8.1   作业机具管理
  4.8.1.1 建立健全作业机具管理制度,包含现场作业使用的各类作业机具的管理、试验、检查要求,编制各类作业机具名录清单。
  4.8.1.2 购置的作业机具经检验合格,供货方经审查具有合法资质或能力,证明材料备案。
  4.8.1.3 购置安全工器具的生产厂家选定、工器具选型等经安全管理机构审查。
  4.8.1.4 电气安全工器具符合以下要求:
  —使用前按规定的周期进行电气、机械性能试验;
  —分类编号,专柜保存;
  —外观检查绝缘部分表面无裂纹、破损、污渍等缺陷;
  —带电作业工器具,如绝缘手套、绝缘鞋等,登记建立清册,有试验记录及报告、带电作业项目工具卡。
  4.8.1.5 高处作业工器具符合以下要求:
  —高处作业安全用具,如安全带、脚扣、升降板、高处作业防坠自锁装置等,外观检查合格,定期进行试验;
  —作业现场使用的移动梯台定期试验、无影响使用的缺陷,组装脚手架经验收合格。
  4.8.1.6 手持电动工具(手电钻、手砂轮、手持切割机、电动扳手、电剪等)按相应技术标准管理,建立清册、台帐,定期检查、保养、检测绝缘性能,外观检查重要缺陷。
  4.8.1.7 移动式电动机具(抽水泵、砂轮锯、空压机、滤油机、真空泵、压接机、切排机等),建立清册、台帐,定期检查、保养、进行绝缘试验,外观检查重要缺陷。
  4.8.1.8 电焊设备符合以下安全作业要求:
    —金属外壳可靠的保护接地(零);
  —焊接变压器一、二次绕组之间、绕组与外壳之间绝缘符合要求;
  —电焊接线处有屏蔽罩,电缆长度符合要求,绝缘电阻大于1MΩ,中间无接头;
  —安装空载自动断电保护装置
  —未超期使用。
  4.8.1.9 气焊气割设备的专用胶管无破损现象,焊炬、割炬和胶管连接牢固,气瓶符合相应技术标准。
  4.8.1.10 起重设施(手动或电动,且是流动式的、未纳入特种设备范围)按规定进行承力试验,承力钩无明显变形,手动葫芦有最大提升限度装置,纤麻绳(麻绳、棕绳、棉绳)、吊钩、卡环、吊环等按规定周期进行检查
  4.8.2   作业过程控制
  4.8.2.1 建立一套特殊(危险)作业审批许可管理制度(工作票制度),如动火作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动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
  4.8.2.2 认定要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区域。有需要开工作票的工作项目都要办理工作票手续,在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要保存一份有效的工作票。
  4.8.2.3 工作票由授权人员签发,填写规范、审核严格,进行风险分析和预控,所有的工作票在工作完成之后存档。
  4.8.2.4 编制适应现场工作需要的作业指导书,审核、批准手续完备,并及时修订、改进、完善。
  4.8.2.5 作业指导书的内容规范、完整,流程清晰,风险分析透彻,预控到位,关键工序和关键环节安全防范控制措施合理有效。
  4.8.2.6 员工接受工作票制度和按作业指导书正确工作的培训。
  4.8.2.7 对于现场情况不了解、危险因素多、环境复杂等作业进行现场勘查,如需采取特殊施工方法、特殊安全措施的,履行批准手续。
  4.8.2.8 危险物品及废料的运输装卸、拆除、含危险作业的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等作业活动在开始前编制风险分析预控卡,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8.3   作业组织与安排
  4.8.3.1 确立工作组织与现场任务分工的基本原则与要求,保证工作组织与现场任务分工的合理。
  4.8.3.2 作业前充分准备,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指派工作人员。
  4.8.3.3 作业劳动强度合理,能安全有效地开展工作,当多人(2人以上)协作时按需要采用有效、快捷的传递声音、信号等信息的工作手段。
  4.8.3.4 利用人体工程学原理,跟踪调查人、机器及工作环境之间的不匹配,优化人、机器及工作环境之间的介面,以保证最好的:
      —身体姿势;
      —座位一般的舒适度,环境条件,靠背,脚支架等;
      一工作间的高度、宽敞度等;
      一用人体工程去设计工作流程和工作间;
  一易接近程度:阀门、开关、取样点、控制杆、立足点、平台及爬梯;
  —替换控制如工作轮换、计划休假、多种技
  能;
  —使用安全的提升技术
  4.8.3.5 调查偏差,进行纠正,跟踪纠正措施。
  4.8.4   现场监督管理
  4.8.4.1 建立一套安全员现场安全巡回检查制度,授予各级安全员巡查监管权限,明确巡查频次和记录要求。
  4.8.4.2 各级安全员认真履行巡查监管职责并正确行使权限,对生产现场员工、当班负责人安全责任履行以及作业活动中员工的行为、工装、安全工器具使用和穿戴防护用品等进行巡查监管,记录完整。
  4.8.4.3 各级安全员立即报告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必要时采取紧急行动,报告并按规定处理发现的不安全行为(违规行为),如实记录发现、行动。
  4.8.4.4 制定不良作业行为(违章违规行为)处理、举报奖励等办法,建立员工的作业行为安全诚信记录。
  4.8.4.5 定期对习惯性违章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总结,有针对性治理。
  4.8.4.6 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施及作业流程的变更履行审批手续。
  4.8.4.7 现场未出现多人不良作业、违章违规。
  4.8.4.8 现场的作业活动符合作业控制的要求:遵循作业指导书、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按风险分析预控卡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等。
  4.8.4.9 考虑风险认定与评估的结果,实行生产区域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监控制度。
  4.8.5   相关方与合同管理
  4.8.5.1建立承包商(含供货方)管理制度,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并经常识别与采购有关的风险。
  —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含安全)、续用等。
  4.8.5.2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与承包商、承租者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要求承包商、承租者指定安全联系人。
  4.8.5.3 定期检查承包商、承租者在施工/使用期间的安全生产,记录完整。
  4.8.5.4 为承包商、承租者、短期合同工、外协人员提供正式的入厂安全培训,记录完整。
  4.8.5.5 要求承包商必须充分投保以减少潜在的安全赔偿责任。
  4.8.5.6 建立人员、车辆出入生产区域的控制系统,对外来人员、车辆进行登记,控制进入生产区域的外来人员、车辆的流动。
  4.8.5.7 为进入生产区域的临时作业人员、实习人员、参观访问人员提供适当的入厂安全培训,并派专人负责陪同/监控其流动,记录完整。
  4.9 职业卫生与劳动保护
  4.9.1   职业病危害及其预防
  4.9.1.1 在危险源识别与风险评估(3.1)中,专项开展职业卫生评估与调查,编制评估报告和生产区域所有职业健康有害因素清册。
  4.9.1.2 职业卫生评估与调查由有资格的卫生专业人员和任命的职业卫生员进行。
  4.9.1.3 职业卫生评估与调查采用法定的标准及方法进行,并使用经校验的仪器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委托经认证的实验室/机构化验样品或进行检测)
  4.9.1.4 认定生产区域存在的进入法定《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的职业健康有害因素,并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4.9.1.5 认定生产区域存在的放射、高毒等作业并依照法规要求实行特殊管理。
  4.9.1.6职业卫生评估与调查报告传阅给所有有关和受影响人员。
  4.9.1.7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依照法规要求进行卫生管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卫生验收、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
  4.9.1.8 定期进行职业健康风险评审,或在有新信息时检讨,及时更新职业卫生评估与调查结果。
  4.9.2   职业病防治与管理
  4.9.2.1 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落实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机构,配备并任命职业卫生员。
  4.9.2.2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独立制定或与安全生产方面相容。
  4.9.2.3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依照法规要求定期检测、评价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劳动者公布,专人负责。
  4.9.2.4 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监护档案,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员工依照法规要求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存入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4.9.2.5 为员工提供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记录完整。
  4.9.2.6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4.9.2.7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在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9.2.8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4.9.2.9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以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4.9.2.10 工作场所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在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后仍然不达标而继续进行作业的现象。
  4.9.3 劳动防护用品
  4.9.3.1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分类管理。
  4.9.3.2依据法规的要求、风险认定及评估的结果和自身需要,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和计划,包括品名、基本性能要求、用途、配发岗位/工种、发放周期等。
  4.9.3.3 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和计划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序,无配发不合格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
  4.9.3.4 购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具有安全标志、产品合格证。
  4.9.3.5 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经安全管理机构审查验收。
  4.9.3.6 未出现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按法规应配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
  4.9.4   特殊劳动保护
  4.9.4.1 将有关法规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要求纳入相应规章制度。
  4.9.4.2 作业现场未出现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现象
  4.9.4.3 作业现场未出现违反女职工“四期”(经期、怀孕期、孕期、哺乳期)保护规定的现象
  4.9.4.4 作业现场未出现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现象。
  4.9.4.5 对使用的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9.4.5 作业现场杜绝使用童工(16岁以下)的现象。
  4.10 安全预警与应急体系
  4.10.1 安全预警机制
  4.10.1.1 根据风险认定及评估的结果和相关法规的要求,建立安全预测预警系统,设定应急响应(预警)级别,实现事故的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10.1.2 安全预测预警系统及其设定的应急响应(预警)级别,与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事件)类别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相适应,其包括:
   —受理中心;
  —专家咨询决策机制;
  —确定应急响应(预警)级别的职位权限;
  —与厂外应急体系的联动机制;
  —预警/警报(紧急报警系统)方法与手段;
  —人员动员范围和资源调集规模。
  4.10.1.3 建立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制度,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故/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4.10.1.4 采取多种方式实现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确保有效的公告方式使学校、居民区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及时获取预警信息。
  4.10.1.5 在灾难事故可能影响的主要范围内,采取提前发布安全告知通知书的措施。
  4.10.1.6 安全预测预警系统的运行情况直接纳入日常生产经营工作的检查考核范围。
  4.10.2 应急救援组织
  4.10.2.1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体系,明确以下运作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各项职责应当明确,相互衔接,避免疏漏或重叠,有组织结构图。
  —应急协调中心(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应急指挥中心(事故现场指挥机构);
  —媒体中心(新闻、消息发布);
  —信息管理中心:
  —各应急功能部门。
  4.10.2.2 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落实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机构作为应急协调中心(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事机构)的常设机构,统一负责日常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等。
  4.10.2.3 确定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成情况,包括总指挥、副总指挥及下属各救援小组的具体职责,救援小组中要有应急救援的专家参与,所有小组和人员的职责涵盖所有现场应急救援活动的应急功能。
  4.10.2.4 应急响应功能分配合理,与各部门/单位的职能及活动相符。
  4.10.2.5 列出各类应急响应所需的人力资源,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如专职或义务消防队等,任命急救员,并制定应急能力保持方案。
  4.10.3 应急资源保障
  4.10.3.1 根据风险认定及评估的结果和法规的要求,进行应急资源需求分析,评估现有应急能力,编制所需应急设备/器材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备用措施等清册,并指明当前是否满足。
  4.10.3.2 确定应急专项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管理监督措施以及应急状态时经费保障措施。
  4.10.3.3 确定通信系统维护以及信息采集等措施,保证应急期间信息通畅。明确参与应急活动的所有部门通讯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和通讯录。
  4.10.3.4 各生产区域按认定的风险种类配备适当类型及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个人防护装备和与接触物质相关的呼吸装置/急救器材。
  —适用于不同类型火警的器材:消防栓、灭火器、泡沫灭火点、喷淋系统。
  4.10.3.5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按风险大小,合理分布应急器材,器材放置于容易拿取的位置。
  4.10.3.6 登记所有应急器材,清楚标明位置、类型及容量等,定期检查和/或检定,确保始终处于正常良好状态。
  4.10.3.7 按标准方法对整个生产区域及应急器材/设备施行编号管理,通过符号标记来指示位置。
  4.10.4 应急预案编制
  4.10.4.1 根据危险分析和应急能力评估的结果、有关法规的要求,策划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4.10.4.2 按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预案三个层次构成应急预案体系,具体指出体系由哪些预案构成及其预案名称。
  4.10.4.3 应急预案包括指挥、协调和决策、应急资源紧急调度、医疗救护、应急人员安全防护、事态监测与评估等基本应急功能的标准化操作程序(基本程序)。
  4.10.4.4 应急预案包括针对某种具体的、特定类型的紧急情况而制定的专项应急处置方案,如危险物质泄漏、火灾、某单一事故类型等。
  4.10.4.5 应急预案有充分、详细、可靠的支持附件,可确保整个预案体系有效发挥作用。
  4.10.4.6 应急预案经过应急管理机构组织的内部和外部评审,有完整的评审结论。
  4.10.4.7 应急预案以合理形式由行政正职签署发布,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4.10.5 应急预案实施
  4.10.5.1预案批准发布后,制定应急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组织落实预案中的各项工作,明确各项职责和任务分工。
  4.10.5.2 按应急预案规定的培训计划及方式,对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展开专题培训,对广大员工进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记录完整。
  4.10.5.3 按应急预案关于演习的类型、频次、范围、内容、组织等方面的规定,展开演习,要求:
  桌面演习(应急会议)1年至少两次,功能演习(应急响应行动)1年至少两个功能/目标,全面演习5至7年一次。演习有计划和方案、有记录、有总结、有报告。
  4.10.5.4 制定预案维护和更新的计划和要求,尤其在演习、突发事件按预案处置后按演习发现及结果、处置表现,维护、更新、修订改进预案,实现应急预案持续改进。
  4.11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4.11.1 事故报告与档案
  4.11.1.1 建立事故登记和报告制度,包含所有的人身伤害事故、职业病、环境事件及其它事故的内、外部正式报告并记录归档。
  4.11.1.2 事故内部报告,当年发生的所有人身伤害事件、职业病、环境事件及其它事故都按要求向安全管理机构正式进行报告并记录归档。
  4.11.1.3 当年发生的所有事故都有记录及登记造册,事故记录详细(如类型、程度、伤痛性质、职业健康原始资料等),并通知安全员和安全委员会。
  4.11.1.4 事故外部报告,人身伤害事故、职业病、环境事件按规定方式/方法和时间上报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上级公司,填报《伤亡事故情况》、《伤亡事故伤亡人员情况》报表。
  4.11.1.5 若事故影响到外部组织/机构,向他们通告事故,并准备好所有索偿文件。
  4.11.1.6 建立有关及受影响部门的投诉处理机制,能够确保投诉的反馈。
  4.11.2 事故调查与处理
  4.11.2.1 建立事故调查与处理制度,包含调查权归自己的事故的内部调查与处理、落实事故外部调查结论及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确定需进行内部调查的事故范围。
  4.11.2.2 事故内部调查,调查组成员由指定的事故调查员组成(覆盖安全、生产、技术等方面人员和工会代表),有关安全员参与调查。
  4.11.2.3 事故内部调查,按照GB6442规定展开调查,编制事故调查报告(包括认定事故性质、分析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划分责任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拟定整改措施等)。
  4.11.2.4 事故调查与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得到落实,建议的防范措施经跟踪验证得到实施并确认其充分有效性。
  4.11.2.5 事故调查与处理的所有材料、证据,整理归档,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事故档案保存完好、管理规范。
  4.11.3 事故统计与分析
  4.11.3.1 建立事故统计与分析工作标准及方法,采用积极主动的、集中的方法对事故统计数据及事故发展的趋向进行度量及应用。
  4.11.3.2 收集整理以下统计数据:过去12个月的人身伤害事件、职业病及疾病数据;过去12个月的资产损坏损失统计;过去12个月的环境事件统计。
  4.11.3.3 对各统计数据进行处理、合并,形成直观的事故统计图表。
  4.11.3.4 对统计数据分类、分析、比较后,确定出趋向,每年编制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包括认定风险、增加降低趋向)并提交领导层。
  4.11.3.5 事故统计分析报告经过安全委员会讨论,印发所有统计结果并在管理层和员工中传阅。
  4.12 安全激励与绩效考核
  4.12.1 检查与绩效监视
  4.12.1.1建立并执行检查与绩效监视工作程序,规定检查与绩效监视的原则、职责、要求、方法等,并对以下安全检查类型及频次加以规定:
  (1)综合检查(包括节假日检查)。厂级每季度一次,车间级每月一次。
  (2)专业(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
  (3)预防性季节检查。按当地地理和气候特点决定。
  4.12.1.2 制定年度安全检查计划(不含8.4的安全员现场安全巡查),认真执行所定计划,检查报告提交管理层(指定领导或副手),检查记录完整并存档。
  4.12.1.3 安全检查提出有意义的意见/建议(不仅只打勾),检查包括负责区域内所有地点,发现不安全因素、不安全行为立即报告,必要时提出采取行动的非正式/临时报告。
  4.12.1.4安全管理机构每月完成一份基于指标要求的指标考评表和报告,报告中包含安全目标实现情况及影响目标实现的关键因素的总结,报告提交管理层。
  4.12.1.5管理层对安全检查报告、月度指标考评表及报告的内容及建议作出回应及行动,管理层意见要反馈给提交报告的人员并传达给每个在受影响区域的员工。
  4.12.1.6 检查与绩效监视工作的实施及其结果作为安全责任履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4.12.2 审核与绩效考评
  4.12.2.1 每半年度进行内部自我审核(考评),内审组成员由高级管理层、安全机构专职人员、部门主管、安全员、工会代表等组成,内审包括所有指标。
  4.12.2.2 内审应以安全责任履职考核、各项工作实施效果、现场管理表现为主要考评基点,对所有指标的实现程度作出评估。
  4.12.2.3 每次内审发现的偏差及纠正行动应编出半年考评报告及清单,行政正职要了解偏差及跟进项目,并跟踪验证工作清单的进度/完成情况。
  4.12.2.4 每年外部审核发现及结论与指标要求对比,转化为指标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考评依据。
  4.12.2.5 每年度进行一次绩效考评(系统评审),行政正职主持,由管理层在所有指标要求的基础上全面评审安全生产表现和绩效水平,编制年度安全生产绩效考评报告,并按规定报上级公司。
  4.12.2.6 绩效考评(系统评审)应对安全方针政策作出评审,使之符合不断变化的条件及情况。
  4.12.2.7 绩效考评(系统评审)应以当年的统计数据、审核结果、改进建议执行情况、安全费用支出为基本输入。
  4.12.2.8 公布绩效考评结果,确保员工知悉。
  4.12.3 奖惩与安全激励
  4.12.3.1 制定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明确奖励、惩处的原则、范围、条件、程序、方式等,以建立“过程及结果并举”的安全激励机制。
  4.12.3.2安全生产奖惩贯彻“以责论处”的原则,表彰和奖励安全履责考核成绩显著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批评和处罚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4.12.3.3批评和处罚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重罚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4.12.3.4 设立安全专项奖励基金,奖励经费有可靠来源并落实。
  4.12.3.5设立安全生产单项奖励,如安全目标奖、百日安全奖、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千次操作无差错奖等,奖励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和安全生产绩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期兑现。
  4.12.3.6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不以事故指标作为最终唯一依据,其结果由事故指标考核(结果考核)、安全履责考核(过程考核)综合得出分值。
  4.12.3.7 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各级负责人生产经营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与职务任免升迁、收入分配挂钩。
  安全标准化检查内容
  4.1 安全责任与组织机构
  4.1.1   安全生产责任制
  1.查责任制制度文本。
  2.分析责任制内容,对照组织结构体系,确定是否全面、完整。
  3.从各职能层次分别抽取5个部门/5类人员,确定责任是否符合上级规定和本部门/单位/岗位特点。
  4.分析行政正职安全责任,查文件签署确认履行是否到位。
  5.分析安全管理机构职责权限,查其工作安排/要求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6.查各级安全责任人任命书。
  7.查各级安全责任人员(每级5人)安全履职情况记录,是否与生产“五同时”。
  4.1.2   安全生产委员会
  1.查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文件及成员任命情况。
  2.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文件是否确定或任命安全联系人。
  3.查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记录,以确认会议次数、会议纪要是否符合要求。
  4.分析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确认会议是否审查安全工作进展和确定措施及发展方案。
  5.查阅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是否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的记录。
  4.1.3 安全管理机构
  1.查安全管理组织体系网络,分析网络图是否。
  2.查有关机构、职能、编制设定的行政文件,确认是否指定或设立负责安全管理的机构。
  3.查人事部门员工花名册与安全管理机构实际工作人员对比,以确认配备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及上级公司的要求。
  4.查安全管理机构工作文件、档案、记录等,以确认其是否有效履行职能并对其他部门可施加有效影响。
  5.查6个车间级单位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记录。
  6.查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员名册,到10个车间、班组了解,以确认是否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4.1.4   安全管理人员
  1.查人事文件,确认是否设立安全管理人员职位并有正式任命文件。
  2.查任命文件、安全责任制,确认是否确定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范围和职责及授予其审查签署有关文件的权限。
  3.查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以何种方式被传达、公告(公示)。
  4.抽查任命的15个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训记录以及上岗资格,以确认其是否具有任职资格和能力。
  5.计算专(兼)职安全员(不少于1:50的比率)人数是否符合要求。
  6.查有关劳资规定、财务记录,以确认任命的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薪酬待遇得到保障。
  4.1.5   企业社会责任
  1.查各类对外公开文件,以确认是否自觉意识到其不良安全管理或不良组织行为给社会(公众)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
  2.查有关文件,以确认是否在消除或降低其不良安全管理或不良组织行为给社会(公众)造成不利后果方面采取了措施。
  3.查有关文件并与安全管理机构交流,以确认是否将其生产经营活动可能主要引起他人伤亡和/或财产损失的事故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对象。
  4.2 安全文化与教育培训
  4.2.1   安全理念与政策
  1.与行政正职、3名以上管理层领导交流,了解持有的基本安全理念与安全原则。
  2.与5名中层管理人员交流,与10名基层人员座谈,了解他们对安全理念与安全原则理解与看法。
  3.查方针文件以及宣传、公告方式,分析方针,以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4.查有关文件和各项安全工作的实施情况,以确认是否确定并执行要求的安全政策。
  4.2.2   安全意识及其提高
  1.查生产岗位,确定是否有岗位安全提示性的指导书、卡片等。
  2.查安全宣传计划是否制定,并确定是否围绕安全意识展开。
  3.现场收集证据,以确定是否采用多种多样的方式经常性宣传安全。
  5.现场抽查10名基层员工,确定他们是否知晓安全方针、政策。
  4.查有关文件,确定是否对安全意识提高促进工作效果进行跟踪评价。
  4.2.3   信息沟通与协商
  1.了解内部沟通系统和渠道,查阅文字材料,询问基层员工(到2个车间开座谈会)是否对安全工作提出过抱怨、建议、问题,从而确定内部沟通的有效性。
  2.了解已完成的高风险工作任务,追查该任务执行前是否讨论危害与风险(任务执行人应参与),要看记录。
  3.了解内部沟通系统和渠道。查证是否认定外部主要联系单位并及时向其传递信息。
  4.调查重要安全工作及事务的决策过程及记录,确定是否有员工特别是基层生产员工参与。
  4.2.4   安全文化建设
  1.查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等文件,确定是否安排安全文化专题活动。
  2.查阅已举办的安全文化活动资料。
  3.查针对员工家属安全意识的安全活动计划和活动举办材料。
  4.抽查不同类型的班组10个,查阅班组安全活动资料,与班组员工交流,以确认班组安全活动的举办情况。
  4.2.5   安全教育培训
  1.到培训主管部门、安全管理机构查制度文本、年度培训计划、培训档案记录。
  2.每类人员的培训抽查10份档案记录。
  3.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是否按需要编制、经过审批、严格执行。
  4.查是否有“四新”,并查是否进行专门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完整。
  5.查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6.查是否有教育培训效果评价、评价考核手段是否有效。
  4.3 风险管理与隐患整治
  4.3.1   危险源识别与风险评估
  1.查危险源识别与风险评估程序,分析程序内容。
  2.查证危险源识别与风险评估程序的实施过程。
  2.查分析风险认定和评估的结果和传达。
  3.查分析风险认定和评估的结果更新情况。
  4.3.2   风险控制计划与措施
  1.查危险源识别与风险评估程序或其他文件,确认是否建立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风险控制计划原则。
  2.查阅采取的风险削减/控制措施/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查有关资料,确认是否对风险削减/控制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并重新认定和评估采取措施后的风险。
  4.3.3   重大危险源管理
  1.查制度文本。
  2.查重大危险源登记档案。
  3.查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
  4.查重大危险源的备案文件。
  5.查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的材料。
  4.3.4   危险物品与废料
  1.到主管部门查阅物料清册。
  2.到主管部门查阅危险物品与废料清冊、MSDS。
  3.查风险认定及评估结果,确认是否对危险物品与废料意外失控引发的环境安全风险予以评估。
  4.3.5   事故隐患整治
  1.到安全管理机构查制度文本、相关记录。
  2.查风险认定及评估结果,确认是否对事故隐患单独归类处理。
  3.查风险认定及评估结果的更新,确认是否根据事故隐患排查结果及时更新风险认定及评估结果。
  4.查事故隐患整改资料档案,确认是否分析原因、制定措施、验证整改情况。
  5.选取5项隐患整改项目,现场查验整改实施的全过程并验证效果。
  4.4 安全法规与规章制度
  4.4.1   法规识别与获取
  1.查管理制度及其获取系统,与责任部门和具体负责人交流。
  2.查阅适用的外部规范性文件清单,确认是否把主要的使用部分已识别。
  3.查记录,确认是否将识别结果合理向相关职能层次传达。
  4.查经常性更新法规信息方法、途径。
  5.选取10个不同的工作岗位,确认是否备有适用的、有效的主要外部规范性文件。
  4.4.2   合规性评价
  1.到主管部门了解合规性评价系统及其工作开展情况。
  2.查合规性评价工作方案确认是否分期、分项、分类展开。
  3.查合规性评价报告等工作文件,确认是否评价了现行企业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内部规范性文件)的符合性。
  4.查合规性评价报告,确认是否制定今后的改进目标、不符合的整改计划和措施。
  4.4.3   规章制度及规程
  1.查阅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名录。
  2.对照合规性评价报告,确认不适用的内容的更新、修订情况。
  3.选取10个不同的工作岗位,确认是否备有适用的、有效版本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4.现场与所选取的10个不同的工作岗位的人员交流,确认是否了解适用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认识违规所带来的后果。
  4.5 安全目标与规划计划
  4.5.1   安全生产目标
  1.查阅并分析安全目标。
  2.查目标的制定过程是否征求意见。
  3.到责任部门,查目标在各职能、层次分解展开的情况,是否纳入生产经营业绩考核。
  4.将当年目标与前一年比较,确认目标是否在不断更新调整。
  4.5.2   安全规划与工作计划
  1.查阅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文本。
  2.查阅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工作实施要点。
  3.查当年计划的执行、阶段安全工作总结。
  4.现场了解当年计划的执行、阶段安全工作总结是如何向员工通报的、传达的。
  4.5.3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1.查阅制度文本、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2.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如何体现事故隐患整治的要求。
  3.抽取计划中5个项目,查证计划的贯彻执行情况。
  4.查证是否年对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进行检查并评价、考核、总结。
  4.6 安全投入与安全科技
  4.6.1   安全生产投入
  1.查阅安全生产费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
  2.查财务帐目,确定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3.核对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及安全技术措施所要求的费用是否落实。
  4.是否设立安全费用专门账户或科目,专款专用。
  5.查有关会议记录或文件,确认管理层是否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
  4.6.2 安全科技应用
  1.查是否有安全科技鼓励政策和经费支持制度。
  2.查是否有安全科技项目研究立项。
  3.了解是否有危及安全生产的设备、工艺,若有,询问今后的打算。
  4.与管理层、安全管理机构交流,确认是否学习和采纳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若是,了解都做了什么。
  5.了解推行现代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与模式的情况
  4.6.3 安全工作创新
  1.与管理层、安全管理机构、基层生产单位(至少3个)交流,了解是否有创新的安全工作方法和有特色的安全管理新模式。
  2.同行业对比,确认所谓的创新安全工作方法和有特色的安全管理新模式是不是本单位的特色。
  3.观察了解所谓的创新安全工作方法和有特色的安全管理新模式是否明显提升了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境界和管理水平。
  4.现场验证,创新的安全工作方法和有特色的安全管理新模式对企业现场管理的综合治理是否具有显著效果。(抽查至少5个生产现场)
  4.7 固有安全与设施完整
  4.7.1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1.查阅建设项目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2.查阅建设项目“三同时”记录、工作档案材料。
  3.查阅承包商资质或能力证明材料备案。
  4.查阅建设项目强制评价报告及审查备案文件。
  5.查阅项目建设中的变更管理制度。
  6.查阅建设项目装备、设施、材料选择、定购、验收等原始档案。
  4.7.2   生产性设备设施管理
  1.查阅生产性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分析其内容。
  2.查阅生产性设备设施管理台帐。
  3.查阅生产性设备设施供货方名录、合法资质的证明材料/档案。
  4.现场抽查3类生产性设备设施周期维护、保养情况及记录(不少于10台套)。
  5.现场查看生产性设备设施的运行/使用情况。
  6.查阅生产性设备设施定期检测、维修记录(至少3类、不少于10台套)。
  7.了解是否有生产性设备设施的报废/拆除,并查阅报废/拆除计划或方案。
  4.7.3   特种设备管理
  1.查阅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及其管理台帐。
  2.查阅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3.查阅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检验检测单位合法有效资质证明材料档案。
  4.查阅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查阅特种设备按规定周期检验检测、维修记录。
  6.现场抽查特种设备的检验有效期、检验检测及维修情况(至少10台/套)。
  4.7.4   安全设备设施
  1.查阅安全设备设施名录/清单。
  2.查阅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是否明确安全管理机构的权限和作用。
  3.查阅安全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记录。
  4.现场查看安全设备设施使用、机器防护罩的设置情况(至少20台/套)。
  5.现场查看强制检测设备设施送检标定情况(至少20台/套)。
  6.现场查看工艺设施安全联锁并查阅其定期检修、验证有效性的记录(至少5台/套)。
  7.查阅防雷电、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测验证有效性的记录(至少10套)。
  4.7.5   生产(作业)环境
  1.查阅生产区域建筑物(构筑物)、地面的维护计划。
  2.现场抽查生产区域地面状况(至少10个)。
  3.现场抽查生产区域照明水平及能见度(至少10个)。
  4.现场抽查生产区域过道、仓库及通行区域划线分区情况(至少10个)。
  5.现场抽查生产区域工器具、产品、材料实行定置管理情况(至少10个)。
  6.现场抽查生产区域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至少10个)。
  7.现场抽查生产区域厂房设备及管路的颜色标示(至少10个)
  4.7.6   危险物品的储存
  1.查阅危险物品储存保管制度。
  2.查验危险物品危库、储存许可证。
  3.现场抽查仓库(至少5个大小仓库)。
  4.现场查看所有HCS大容量储存罐。
  5.查验阅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的生产单位和检测、检验机构是否具有合法专业资质。
  6.查验阅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4.8 作业控制与现场管理
  4.8.1   作业机具管理
  1.查阅作业机具管理制度和各类作业机具名录清单。
  2.查作业机具供货方名录及合法资质或能力证明材料备案情况。
  3.查购置安全工器具经安全管理机构审查的记录。
  4.现场抽查电气安全工器具。
  5.现场抽查高处作业工器具。
  6.查看手持电动工具清册、台帐,并现场抽查手持电动工具是否存在缺陷(至少10台)。
  7.查看移动式电动机具清册、台帐,并现场抽查移动式电动机具是否存在缺陷(至少10台)。
  8.查看电焊设备清册、台帐,并现场抽查电焊设备是否存在缺陷(至少10台)。
  9.查看气焊气割设备清册、台帐,并现场抽查气焊气割设备是否存在缺陷(至少10台)。
  10.查看起重设施清册、台帐,并现场抽查起重设施是否存在缺陷(至少10台)。
  4.8.2   作业过程控制
  1.查阅特殊(危险)作业审批许可管理制度。
  2.了解是否认定要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区域。
  3.查阅作业指导书目录并抽查10份分析内容。
  4.查阅存档的工作票,确认其是否严格按要求办理。
  5.查阅培训记录,确认是否培训过工作票制度和作业指导书。
  6.了解是否有临时性、突然的、新型作业,并查证其采取特殊施工方法、特殊安全措施是否履行批准手续。
  7.抽查现场正在进行的特殊(危险)作业(不少于3个)。
  8.抽查危险物品及废料的运输装卸、拆除、含危险作业的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等作业活动是否编制风险分析预控卡。
  4.8.3   作业组织与安排
  1.查有关文件,了解工作组织与现场任务分工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2.抽查现场作业活动(3项以上),了解劳动强度、多人协作时的分工和沟通。
  3.交流询问,确认是对生产现场存在的典型人、机器及工作环境不匹配问题给予重视及采取改进措施。
  4.对曾出现的因作业组织与安排的问题而导致事故(事件)、偏差,确认是否纠正,并跟踪纠正措施
  4.8.4   现场监督管理
  1.查阅安全员现场安全巡回检查制度,分析其内容。
  2.查阅各级安全员经常性安全巡回检查的记录,确认其是否正确履行职责/职权(3级各5人)。
  3.从安全员检查记录,确认其是否报告发现的不安全因素、不安全行为并如实记录发现、行动。
  4.询问了解,确定是否建立员工的作业行为安全诚信记录。
  5.询问了解,确定是否定期对习惯性违章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总结,有针对性治理。
  6.追踪管理、工艺、技术、设施及作业流程等的变更情况,确认是否办理了审批手续。
  7.抽查现场5项作业活动,确定是否满足作业控制要求。
  8.抽查10个作业现场。
  9.询问了解,确定是否建立生产区域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监控制度
  4.8.5   相关方与合同管理
  1.查阅承包商(含供货方)管理制度和合格承包商/供方名录和档案。
  2.抽查5项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等合同。
  3.询问交流,确定是否定期检查承包商、承租者在施工/使用期间的安全生产。
  4.查阅培训记录,确认是否对承包商、承租者、短期合同工、外协人员进行正式的入厂安全培训。
  5.到生产区域的各出入口检查,确认是否对外来人员、车辆进行登记,并查阅记录。
  6.查阅培训记录,确认是否对进入生产区域的临时作业人员、实习人员、参观访问人员进行适当的入厂安全培训。
  4.9 职业卫生与劳动保护
  4.9.1   职业病危害及其预防
  1.查阅评估报告和生产区域所有职业健康有害因素清册。
  2.查职业卫生评估与调查实施过程,确认是否由有资格的卫生专业人员和任命的职业卫生员进行并有仪器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
  3.是否认定法定《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的职业健康有害因素,并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4.是否认定生产区域存在的放射、高毒等作业,现场查验是否实行特殊管理。
  5.查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6.查证职业卫生评估与调查结果更新的情况及方法、步骤。
  4.9.2   职业病防治与管理
  1.查机构设置行政文件,确认是否落实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机构,配备并任命职业卫生员。
  2.从职业卫生评估调查结果,查证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健全。
  3.查阅职业卫生档案。
  4.查阅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5.查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6.现场验证5个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的生产现场公告拦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7.现场验证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8.现场验证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卫生设施的是否符合要求。
  9.抽查现场5台/种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危险物质材料,确认是否有符合要求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0.抽查5个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现场,确认是否达标。
  4.9.3 劳动防护用品
  1.查阅制度文本。
  2.查阅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和计划。
  3.现场抽查现场岗位员工的劳动防护用品,确认是否有不合格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
  4.抽查现场配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5.抽查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过程。
  6.现场抽查现场岗位员工10人,了解是否有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按法规应配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
  4.9.4   特殊劳动保护
  1.查阅相应规章制度。
  2.到作业现场进行调查,确认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是否得到严格落实。
  3.调查询问现场使用的临时工、民工、劳务分包人员、承包商作业也人员。
  4.10 安全预警与应急体系
  4.10.1 安全预警机制
  1.查阅应急预案等相关文件。
  2.分析应急预案中安全预测预警系统及其设定的应急响应(预警)级别是否符合要求。
  3.现场验证预警/警报(紧急报警系统)的效果。
  4.了解是否建立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制度,并询问实现的方式。
  5.到生产现场查验,日常生产经营工作的检查考核是否包括安全预测预警系统的运行
  4.10.2 应急救援组织
  1.查阅应急预案等相关文件。
  2.分析应急救援组织体系是否符合要求。
  3.查阅机构设置等行政文件,确认是否设立应急协调中心(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事机构)的常设机构。
  4.分析预案中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成职责是否涵盖所有现场应急救援活动的应急功能。
  5.应急响应功能分配是否与各部门/单位的职能及活动相符。
  6.是否建立应急人员的应急能力保持方案。
  4.10.3 应急资源保障
  1.查阅应急预案等相关文件。
  2.查阅应急设备/器材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备用措施等清册。
  3.查阅应急专项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管理监督措施以及应急状态时经费保障措施。
  4.查阅参与应急活动的所有部门通讯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和通讯。
  5.现场抽查生产区域配备的消防器材、个人防护装备和与接触物质相关的呼吸装置/急救器材。
  6.查看现有应急器材登记表和分布图。
  7.查看生产区域及应急器材/设备的编号、符号标记管理情况
  4.10.4 应急预案编制
  1.查阅应急预案等相关文件。
  2.分析应急预案是否符合要求。
  3.查阅标准化操作程序(基本程序)。
  4.查看专项应急处置方案。
  5.分析支持附件是否充分、详细、可靠。
  6.了解应急预案的评审情况,并分析评审材料和结论。
  7.查证应急预案的发布形式,以及备案。
  4.10.5 应急预案实施
  1.查阅应急预案实施后的应急工作实施方案。
  2.查阅应急预案的专题培训记录和宣传、教育应急知识的记录、材料。
  3.查阅演习记录、材料。
  4.查阅预案维护和更新的计划和要求。
  5.查阅当年维护、更新、修订改进预案的记录、材料。
  4.11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4.11.1 事故报告与档案
  1.查阅制度文本,分析其内容。
  2.查阅当年事故报告记录和登记表。
  3.选取10个不同的车间,调查当年的事故发生情况。
  4.查证向政府主管部门、上级公司填报《伤亡事故情况》、《伤亡事故伤亡人员情况》报表的情况。
  4.11.2 事故调查与处理
  1.查阅制度文本,分析其内容。
  2.查阅事故档案,了解档案整理、管理等情况。
  3.选取当年3起事故,阅读分析事故报告、调查组组成。
  4.按事故处理建议和建议整改措施,现场查证处理是否落实、措施是否已采取并有效。
  4.11.3 事故统计与分析
  1.查阅事故统计与分析工作标准及方法。
  2.分析事故统计数据。
  3.查看直观的事故统计图表。
  4.查阅事故统计分析报告。
  5.了解事故统计分析报告是否提交管理层,是否经过安全委员会讨论。
  6.了解统计分析结果是否向员工传达,公布。
  4.12 安全激励与绩效考核
  4.12.1 检查与绩效监视
  1.查阅检查与绩效监视工作程序,分析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2.查阅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并选取3项验证计划的执行情况。
  3.查安全检查记录档案。
  3.查月度指标考评表和报告。
  4.查安全检查报告、月度指标考评表及报告提交管理层的记录,以及管理层的反馈与决策情况。
  5.到相关现场查证,管理层的反馈与决策情况是否传达给每个在受影响区域的员工。
  4.12.2 审核与绩效考评
  1.与管理层、安全管理机构进行交流。
  2.查阅当年上下半年内部自我审核(考评)档案材料。
  3.查阅每年外部审核发现及结论及其转化。
  4.查阅年度绩效考评(系统评审)档案材料,考察实施过程。
  5.了解绩效考评结果是如何公布的,并到现场询问员工(至少5人)是否知道结果,从哪获得的。
  4.12.3 奖惩与安全激励
  1.与管理层、安全管理机构交流。
  2.查阅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文本,分析奖惩原则。
  3.查阅全年因安全生产的表彰和奖励、批评和处罚文件资料。
  4.查阅全年事故责任追究的文件。
  5.查阅有关文件,确认是否设立安全专项奖励基金。
  6.查阅有关文件,确认是否设立安全生产单项奖励。
  7.查阅有关文件,确认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是否由事故指标考核(结果考核)、安全履责考核(过程考核)综合得出分值。
  安全标准化不符合表现
  4.1 安全责任与组织机构
  4.1.1   安全生产责任制
  N1:无责任制制度文本,或者因至少一个部门/一类人员的责任缺失而不全面、完整。
  N2:至少有2个部门或2类人员的责任不符合上级规定和本部门/单位/岗位特点。
  N3:行政正职安全责任不合法,或者履行不到位。
  N4:无安全责任人任命书。
  N5:安全管理机构职责庞杂、权限模糊不明,或者其2项工作安排/要求未有效执行,工作权威性无法确定。
  N6:至少有3个安全责任人无安全责任履职情况记录,或者无法确定安全是否与生产“五同时”。
  4.1.2   安全生产委员会
  N1:无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及成员任命文件。
  N2:未正式确定或任命安全联系人。
  N3:无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记录,或者会议次数、会议纪要不符合要求。
  N4: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未审查安全工作进展和确定措施及发展方案,或者无法确定会议对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发挥的作用。
  N5: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为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或者没有培训记录。
  4.1.3 安全管理机构
  N1:未建立安全管理组织体系网络或没有网络图,或者网络未覆盖各级、各职能层次、各生产环节、有断点。
  N2:未正式指定或设立负责安全管理的机构。
  N3:安全管理机构实际工作人员配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及上级公司的要求。
  N4:经查证无确认安全管理机构不能有效履行职能并对其他部门施加有效影响。
  N5:至少2个车间级单位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经常不开会,或者无会议记录。
  N6.至少5个车间、班组未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4.1.4   安全管理人员
  N1:无设立、任命安全管理人员职位的正式文件。
  N2:未确定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范围和职责,或者未授予其审查签署有关文件的权限。
  N3:未正式传达、公告(公示)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
  N4:至少有5个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参加安全培训或无记录,或者未按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N5:专(兼)职安全员人数不足1:50的比率。
  N6:任命的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薪酬待遇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没有得到保障。
  4.1.5   企业社会责任
  N1:无法确认其已经自觉意识到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
  N2:根本没有采取措施。
  N3:根本未将其生产经营活动可能主要引起他人伤亡和/或财产损失的事故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对象,或者已意识到要管但责任不落实。
  4.2 安全文化与教育培训
  4.2.1   安全理念与政策
  N1:行政正职、管理层没有要求的安全理念与安全原则,或者对安全理念与安全原则认识不足、模糊不清。
  N2:中层管理人员、基层人员不了解安全理念与安全原则。
  N3:对安全理念与安全原则的上下不一致,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
  N4:安全方针不符合要求,或者没有广泛宣传、公告。
  N5:无法确定要求的安全政策得以落实、执行,或者部分执行部分没有执行。
  4.2.2   安全意识及其提高
  N1:生产岗位无岗位安全提示性的专门书面资料,或者内容不全。
  N2:没有制定安全宣传计划,或者计划没有执行。
  N3:没有调动各种手段方法经常性宣传安全。
  N4:30%基层员工不知道安全方针、政策。
  N5:没有对安全意识提高促进工作效果进行跟踪评价,或者无法确定是否评价。
  4.2.3   信息沟通与协商
  N1:没有内部定期安全简讯或刊物进行信息交流。
  N2:员工提出抱怨、建议、问题未交上去,或者没有得到有效处理、反馈。
  N3:高风险任务执行前没有讨论危害与风险,或者没有完整记录。
  N4:与外部进行沟通主要对象不清楚。
  N5:重要安全工作及事务的决策无员工特别是基层生产员工的参与。
  4.2.4   安全文化建设
  N1:无安全文化专题活动策划及安排,或者根本没有举行。
  N2:无针对员工家属安全意识的安全活动计划,或者根本没有举行。
  N3:30%的班组没有定期开展安全活动,或者活动没有正常有效开展。
  N4:班组的建议和取得的成绩没有得到重视和表扬。
  4.2.5   安全教育培训
  N1:无专门制度。
  N2:一类人员中30%未按规定培训,或者培训记录没有或不完整。
  N3: 无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或没有了解需求,或者计划未经审批,或者计划中30%的项目没有执行又没有说明原因。
  N4:至少有一个“四新”没有进行专门安全教育培训、或者没有记录。
  N5:没有教育培训效果评价制度,或者一年中有三次培训没有评价效果。
  4.3 风险管理与隐患整治
  4.3.1   危险源识别与风险评估
  N1:无程序,或者程序不符合要求。
  N2: 危险源识别与风险评估没有各层次员工的共同参与。
  N3:风险认定和评估的结果没有风险分级或未经审查,或者分级严重不合理。
  N4:没有正式向基层岗位传达相应的风险认定和评估的结果。
  N5:未及时更新风险认定和评估结果。
  4.3.2   风险控制计划与措施
  N1:没有建立风险控制计划原则。
  N2:没有制定风险削减/控制措施,或者与风险控制计划原则不一致。
  N3: 采取的风险削减/控制措施与自身能力不适应或缺乏针对性,无法真正落实。
  N4:采取的风险削减/控制措施与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存在冲突和矛盾,不能协调一致。
  N5:至少有3项风险削减/控制措施实施后未经监督检查、验收并重新认定评估风险。
  4.3.3   重大危险源管理
  N1:无专门制度。
  N2:重大危险源没有识别登记档案。
  N3: 没有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
  N4:没有备案重大危险源。
  N5:没有定期检测、评估、监控重大危险源,或者材料记录不完整。
  4.3.4   危险物品与废料
  N1:没有编制物料清册,或者遗漏3种物料。
  N2:没有编制专门危险物品与废料清冊,或者遗漏3种危险物料。
  N3: 没有MSDS,或者3种主要危险物料没有MSDS。
  4.3.5   事故隐患整治
  N1:无专门制度,或者记录档案资料不完整。
  N2:风险认定及评估结果中没有把事故隐患作为特定风险进行处理。
  N3: 没有根据事故隐患排查结果及时更新风险认定及评估结果。
  N4:至少有3个事故隐患没有分析原因、制定措施或验证整改情况。
  N5:至少有3个事故隐患在采取整改措施后效果差,或者整改措施的制定不符合原则。
  4.4 安全法规与规章制度
  4.4.1   法规识别与获取
  N1:无管理制度及其获取系统。
  N2:没有适用的外部规范性文件清单,或者2部以上的最新的重要法规未识别。
  N3: 没有向相关职能层次传达法规,或者传达的法规不合理将无关的法规也做了传达。
  N4:未能随时跟踪、获取最新的适用重要法规,信息更新不及时。
  N5:至少有30%的工作岗位没有备有或无法出具主要适用的、有效的外部规范性文件。
  4.4.2   合规性评价
  N1:没有合规性评价系统或没有开展工作。
  N2:没有合规性评价工作方案,或者缺乏合理性、针对性未分期、分项、分类展开。
  N3: 没有评价现行企业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内部规范性文件)的符合性。
  N4:没有编制合规性评价报告,或者报告缺少今后改进目标、不符合的整改计划和措施。
  N5:合规性评价报告未提交管理层或管理层没有回应。
  4.4.3   规章制度及规程
  N1:附注2.3中的规章制度至少缺1个,或者缺少2个以上岗位的操作规程。
  N2: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明显存在的不适用内容,未及时更新、修订。
  N3: 至少有30%的工作岗位没有备有或无法出具适用的、有效版本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N4:至少有30%的现场员工不了解适用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未认识到违规所带来的后果。
  4.5 安全目标与规划计划
  4.5.1   安全生产目标
  N1:没有定安全目标,或者目标与安全理念、方针有冲突不一致。
  N2:目标严重不合理,或者没有量化,或者与所认定的风险及重要环境影响不相适应。
  N3: 目标没有在各职能、层次分解展开,或者未纳入生产经营业绩考核。
  N4:当年目标与前一年目标完全一样,没有不断更新调整至合理的水平。
  4.5.2   安全规划与工作计划
  N1:没有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或者确有证据表明,所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不与企业生产经营发展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N2:所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没有配套的工作实施方案及监控、效果评审方法措施。
  N3: 没有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或没有具体的工作实施要点,或者计划没有严格执行,或者没有进行阶段总结。
  N4:计划执行情况、阶段安全工作总结没有向全体员工通报。
  4.5.3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N1:无制度文本,或者没有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N2: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未能考虑事故隐患整治的要求。
  N3: 计划中至少有30%的项目没有得到实施。
  N4:没有对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进行检查,或者检查后没有考核、总结并对未完成项目未采取应对措施。
  4.6 安全投入与安全科技
  4.6.1   安全生产投入
  N1:无安全生产费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或者制度中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等规定不明确。
  N2:超出规定范围使用安全费用。
  N3: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及安全技术措施所要求的费用没有落实,或者有30%没有落实。
  N4:没有设立安全费用专门账户或科目或专款专用。
  N5:管理层没有定期召开会议,对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研究、决策。
  4.6.2 安全科技应用
  N1:没有安全科技鼓励政策和经费支持制度。
  N2:没有搞过安全科技研究项目,或者到目前没有任何立项。
  N3: 对存在的危及安全生产的设备、工艺,没有任何计划和打算。
  N4:很少学习和采纳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
  N5:没有推行现代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与模式
  4.6.3 安全工作创新
  N1:没有任何有创新的安全工作方法和有特色的安全管理新模式。
  N2:所谓的创新安全工作方法和有特色的安全管理新模式借鉴于其他单位。
  N3:创新安全工作方法和有特色的安全管理新模式没有明显提升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境界和管理水平。
  N4:创新的安全工作方法和有特色的安全管理新模式对企业现场管理的综合治理没有显著效果。
  4.7 固有安全与设施完整
  4.7.1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N1:没有建设项目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N2:至少有1个项目的 “三同时”严格按规定展开,或者记录、工作档案材料存在严重缺失。
  N3: 至少有1个承包商资质或能力证明材料没有备案,或者所备案材料不能证明其资质或能力。
  N4:至少有1个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评价,或者报告未经审查备案。
  N5:有证据证明,项目建设中有重大变更没有按规定严格履行变更手续。
  N6:项目的主要装备、设施、材料没有经过验收或检测合格。
  4.7.2   生产性设备设施管理
  N1:没有生产性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或者内容存在严重缺失。
  N2:没有生产性设备设施管理台帐。
  N3: 至少有1个生产性设备设施供货方合法资质的证明材料没有备案,或者所备案材料不能证明其合法资质。
  N4:至少有1类/3台套生产性设备设施未按规定周期维护、保养。
  N5:现场发现有3台套生产性设备设施带病运行/使用,或者超期服役/使用而没有采取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
  N6:至少有1类/3台套生产性设备设施定期检测、维修记录没有,或者记录不齐全。
  N7:没有制定生产性设备设施报废计划或拆除方案(至少1次)。
  4.7.3   特种设备管理
  N1:没有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及其管理台帐。
  N2:至少有2种/3台特种设备没有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要求。
  N3:现场发现有1种特种设备的供方或服务单位不具有合法有效资质。
  N4:至少有2种/3台特种设备没有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或根本没有记录。
  N5:至少有2种/3台特种设备没有按规定周期进行检验检测、维修或根本没有记录。
  N6:现场发现有3台特种设备的超出检验有效期使用
  4.7.4   安全设备设施
  N1:没有安全设备设施名录/清单,或者没有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或其未明确安全管理机构的权限和作用。
  N2:至少有3种安全设备设施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记录、档案材料没有或存在严重缺失。
  N3: 现场3次发现安全设备设施被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
  N4:现场发现3处没有按要求设置机器防护罩或防护罩本身有缺陷。
  N5:现场发现有3台/套工艺设施安全联锁没有定期检修、验证有效性。
  N6:现场发现有3套/处防雷电、防静电设施没有定期检测验证有效性。
  4.7.5   生产(作业)环境
  N1:没有生产区域建筑物(构筑物)、地面的维护计划。
  N2:至少有3个生产区域地面状况较差存在严重缺陷。
  N3:至少有3个生产区域照明水平及能见度不符合标准或明显不能满足生产需要。
  N4:至少有3个生产区域过道、仓库及通行区域未施行划线分区管理。
  N5:至少有3个生产区域工器具、产品、材料没有实行定置管理。
  N6:至少有3个生产区域所需的安全警示标志没有设置,或者设置不符合标准或不明显不合理。
  N7:至少有3个生产区域厂房设备及管路没有颜色标示,或者颜色标示不符合标准/不规范、统一。
  4.7.6   危险物品的储存
  N1:没有危险物品储存保管制度。
  N2:危险物品危库、储存没有办理许可证。
  N3: 至少有2个仓库管理较差且安全标志不明显设置不合理,没有标明最大库容量。
  N4:HCS大容量储存罐的结构、基础存在缺陷。
  N5: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的生产单位和检测、检验机构不具有合法专业资质。
  N6: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没有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4.8 作业控制与现场管理
  4.8.1   作业机具管理
  N1:没有作业机具管理制度和各类作业机具名录清单。
  N2:作业机具供货方名录及合法资质或能力证明材料没有备案。
  N3: 至少有2类安全工器具没有经安全管理机构审查。
  N4:电气安全工器具管理不符和要求,或者至少有3个存在缺陷。
  N5:至少有3个高处作业工器具存在严重缺陷。
  N6:至少有3个手持电动工具存在严重缺陷。
  N7:至少有3个移动式电动机具存在严重缺陷。
  N8:至少有3个电焊设备存在严重缺陷。
  N9:至少有3个气焊气割设备存在严重缺陷。
  N10:至少有3个起重设施存在严重缺陷。
  4.8.2   作业过程控制
  N1:没有特殊(危险)作业审批许可管理制度。
  N2:至少有3份工作票填写、审核及内容不规范、不符合要求,或者工作完成后工作票没有归档。
  N3: 至少有3个特殊(危险)作业没有编制作业指导书,或者缺少风险分析预控、关键工序和关键环节安全防范控制措施。
  N4:没有记录表明员工接受过工作票制度和作业指导书培训。
  N5:现场正在进行的特殊(危险)作业没有办理工作票或在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未持有工作票,或者要求的安全防范控制措施没有落实。
  N6:特殊作业前没有编制风险分析预控卡。
  4.8.3   作业组织与安排
  N1:没有任何关于工作组织与现场任务分工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N2:现场发现,某项作业活动在劳动强度安排、多人协作时的分工和沟通方式上严重不合理或违反规定。
  N3:对生产现场存在的典型人、机器及工作环境不匹配问题没有给予重视,也未采取改进措施。
  N4:对曾出现的因作业组织与安排的问题而导致事故(事件)、偏差,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也未分析具体原因并采取措施,或者措施未得到跟踪验证。
  4.8.4   现场监督管理
  N1:没有安全员现场安全巡回检查制度,或者其内容未授予各级安全员巡查监管权限。
  N2:有3名安全员的经常性安全巡回检查的记录不完整、不详细具体、无实际内容。
  N3: 至少有5项/起发现的不安全因素、不安全行为没有如实报告、处理,或者如实记录发现、行动。
  N4:没有建立员工的作业行为安全诚信记录。
  N5:没有定期对习惯性违章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总结并有针对性治理。
  N6:至少有5项变更没有办理审批手续。
  N7:至少有2项作业活动不满足作业控制要求。
  N8:作业现场发现5起以上违章。
  N9:没有建立生产区域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监控制度
  4.8.5   相关方与合同管理
  N1:没有承包商(含供货方)管理制度和合格承包商/供方名录和档案。
  N2:至少有2个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合同与承包商、承租者没有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协议中没有要求承包商、承租者指定安全联系人。
  N3:没有发现定期检查承包商、承租者在施工/使用期间的安全生产的记录
  N4: 至少有2次没有对承包商、承租者、短期合同工、外协人员进行正式的入厂安全培训。
  N5:生产区域的各出入口没有对外来人员、车辆进行登记。
  N6:至少有2次没有对进入生产区域的临时作业人员、实习人员、参观访问人员进行适当的入厂安全培训。
  4.9 职业卫生与劳动保护
  4.9.1   职业病危害及其预防
  N1:没有评估报告和生产区域所有职业健康有害因素清册。
  N2:职业卫生评估与调查没有由有资格的卫生专业人员和任命的职业卫生员进行,或者没有检测强度、浓度。
  N3: 没有认定、申报法定《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的职业健康有害因素。
  N4:没有认定生产区域存在的放射、高毒等作业,或者至少有1个现场未实行特殊管理3。
  N5:至少有1个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按要求办理法定的卫生手续。
  N6:职业卫生评估与调查结果没有及时更新。
  4.9.2   职业病防治与管理
  N1:没有或未正式落实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机构及配备并任命职业卫生员。
  N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未将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管理。
  N3: 没有职业卫生档案,或者档案资料存在严重缺失。
  N4:没有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档案资料存在严重缺失,或者有3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员工无档案。
  N5:未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员工提供正式职业卫生培训或培训不符合要求,或者培训记录不完整。
  N6:有2个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的生产现场公告拦没设或设置不符合要求。
  N7:有1个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没设或设置不符合要求。
  N8:有1个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卫生设施没有或不符合要求。
  N9:有3台/种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危险物质材料,确没有符合要求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N10: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现场达标合格率不低于85%。
  4.9.3 劳动防护用品
  N1:无制度文本,或者内容严重缺失不符合要求。
  N2:没有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和计划,或者现有标准过时不符合法规要求。
  N3:有3人次现场岗位员工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合格的、超过使用期限。
  N4:发现一种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没有安全标志、产品合格证。
  N5: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未经安全管理机构审查验收。
  N6:现场发现有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按法规应配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
  4.9.4   特殊劳动保护
  N1:无特殊劳动保护的制度安排。
  N2:现场发现1起安排女职工、未成年工从事法定禁忌劳动。
  N3:现场发现1起安排女职工在“四期”从事法定禁忌劳动。
  N4:现场使用的临时工、民工存在违反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现象。
  N5:明知现场作业的劳务分包人员、承包商作业人员存在违反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现象而没有施加有效影响。
  4.10 安全预警与应急体系
  4.10.1 安全预警机制
  N1:没有安全预测预警系统及其设定的应急响应(预警)级别,或者严重不符合要求。
  N2:现场没有预警/警报(紧急报警系统),或者经验证无或效果不佳。
  N3:没有建立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制度,或者没有合理的实现方式。
  N4:日常生产经营工作的检查考核没有包括安全预测预警系统的运行。
  4.10.2 应急救援组织
  N1:应急救援组织体系运作机制严重缺失,严重不符合要求。
  N2:没有设立应急协调中心(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事机构)的常设机构。
  N3: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成职责没有涵盖所有现场应急救援活动的应急功能。
  N4:至少2项应急响应功能分配与各部门/单位的职能及活动不相符、不匹配。
  N5:没有建立应急人员的应急能力保持方案。
  4.10.3 应急资源保障
  N1:没有评估现有应急能力并编制所需应急设备/器材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备用措施等清册。
  N2:没有应急专项经费管理监督措施以及应急状态时经费保障措施。
  N3:没有参与应急活动的所有部门通讯方式、分级联系方式。
  N4:现场配置的消防器材、个人防护装备和与接触物质相关的呼吸装置/急救器材至少有2类/3个在类型、数量上不符合要求,或者器材放置于不容易拿取的位置。
  N5:没有现有应急器材的登记表和分布图。
  N6:生产区域及应急器材/设备没有施行编号、符号标记管理。
  4.10.4 应急预案编制
  N1:没有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N2:所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没有层次,没有形成预案体系。
  N3:没有编制标准化操作程序(基本程序)。
  N4:没有制定专项应急处置方案。
  N5:没有充分、详细、可靠的支持附件。
  N6:没有进行应急预案发布前的评审,或者只有内部评审二没有外部评审。
  N7:应急预案没有由行政正职签署发布,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4.10.5 应急预案实施
  N1:没有制定应急预案实施后的应急工作实施方案。
  N2:没有按按要求展开应急预案的专题培训并宣传、教育应急知识,或者记录、材料严重缺失。
  N3:当年举办的演习不符合要求(特别是类型和频次),或者关于演习计划和方案、记录、总结、报告等记录材料档案严重缺失。
  N4:没有制定预案维护和更新的计划和要求。
  N5:当年对预案没有任何的维护、更新、修订改进。
  4.11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4.11.1 事故报告与档案
  N1:没有制度,或者内容严重不符合要求(特别是事故报告、登记的范围)。
  N2:事故内部报告的记录登记与事故外部报告的报表存在较大出入(重伤以上事故)。
  N3: 基层有3起以上的事故未报告被自我消化。
  N4:至少有1次未向政府主管部门、上级公司填报《伤亡事故情况》、《伤亡事故伤亡人员情况》报表,或者出现3次以上延误。
  N5:发生事故后至少有3次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等,或者对3次投诉未反馈。
  4.11.2 事故调查与处理
  N1:没有制度,或者内容严重不符合要求(GB6441)。
  N2:至少有1起已调查的事故没有调查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
  N3:至少有1起已调查的事故,调查组成员不符合要求。
  N4:事故档案不完整或管理不规范。
  N5:至少有1起事故的处理建议没有执行,或者防范措施建议没有落实或采取的措施没有效果。
  4.11.3 事故统计与分析
  N1:没有事故统计与分析工作标准及方法,或者内容严重不符合要求(有关国家标准)。
  N2:没有统计要求的事故数据,或者缺少一方面。
  N3:没有对各统计数据进行处理、合并,形成直观的事故统计图表。
  N4:没有编制当年事故统计分析报告。
  N5:事故统计分析报告未提交管理层,或者未经全委员会讨论。
  N6:统计分析结果没有向员工传达、公布。
  4.12 安全激励与绩效考核
  4.12.1 检查与绩效监视
  N1:没有制定检查与绩效监视工作程序,或者其内容严重不符合要求。
  N2:没有制定年度安全检查计划,或者至少有1项计划无故没有执行或检查记录没归档或没有检查报告。
  N3: 大多数安全检查记录显示除打勾、好话外有意义的意见/建议很少。
  N4:至少有2个安全检查报告、2个月度指标考评表及报告没有向管理层提交。
  N5:至少有2个安全检查报告、2个月度指标考评表及报告,管理层未做任何反馈与决策。
  N6:至少有2次/个受影响区域没有向员工传达管理层的反馈与决策。
  4.12.2 审核与绩效考评
  N1:没有执行每半年度进行内部自我审核(考评)的规定。
  N2:内审没有包括所有指标,至少缺2项指标。
  N3:没有编出包括内审发现的偏差及纠正行动的半年考评报告及清单,或者行政正职不了解偏差及跟进项目。
  N4:没有将外部审核发现及结论与指标要求对比,转化为指标考核结果。
  N5:没有进行年度绩效考评(系统评审),或者行政正职没有主持。
  N6:绩效考评(系统评审)的基本输入严重缺少,或者没有对安全方针政策作出评审。
  N7:绩效考评结果没有正式公布,或者现场员工至少有3人不知道结果。
  4.12.3 奖惩与安全激励
  N1:没有制定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或者其奖惩原则不符合“过程及结果并举”、“以责论处”。
  N2:在全年因安全生产的批评和处罚中,没有一起是关于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N3:没有设立安全专项奖励基金。
  N4:没有设立安全生产单项奖励,或者没有按期兑现。
  N5:确认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以事故指标作为最终唯一依据。
  N6:确认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结果没有作为各级负责人生产经营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或者没有与职务任免升迁、收入分配挂钩。
  安全操作规程
  焊接、切割机作业安全防护
  一、焊接、切割机原理及常见方法
  1.气焊与气割
  (1)气焊
  气焊是利用化学能转化为热能来加热金属的一种熔化焊。在焊接操作过程中,焊工可能接触各种可燃易爆气体,接触压力容器与燃烧容器、电机、电器,使用明火,有时还要进行登高或水下作业,或者在金属容器等狭小空间内操作。因而使得作业场所中存在爆炸、火灾、触电、灼烫、急性中毒、高处堕落、物体打击等不安全因素。
  (2)气割
  气割是利用可燃气体与氧气混合通过割炬的预热割嘴导出并且燃烧生成预热火焰加热金属的。
  气割的危险性与气焊基本相同,但前者造成的灼烫事故和引起工作地点周围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性更大些。
  2.电弧焊
  电弧焊是利用电弧所发生的热能来加热金属的一种熔焊方法。可分为手工电弧焊明弧焊以及自动、半自动电弧焊埋弧焊三种。
  3.等离子弧焊
  等离子弧焊是现代科学领域中的一项技术。它是利用主温的等离子弧。来焊接用气焊和变通电焊所难于焊接的难熔金属的一种焊接方法。等离子电弧也应用于切割。
  4.气体保护电弧焊
  气体保护电弧焊简称气电焊。气电焊是利用气体作为保护介质的一种电弧熔焊方法。
  5.电渣焊
  电渣焊是利用电流通过液态熔渣所产生的电阻势作为热源来熔化电极焊丝和焊件而形成焊缝的一种焊接方法。
  6.接触焊
  接触焊是利用电流通过焊件时产生的电阻热,把金属加热到塑性状态,并施加一定的压力进行焊接的。根据焊接接头的形状不同,可分为点焊、液焊和对焊三类。
  二、焊接、切割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焊接与切割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并接受专业安全理论和实际训练,经考试合格持有证书并体格健康的人。
  2.从事电焊的工作人员,应了解所操作焊机的结构和性能,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并掌握触电急救的方法。
  3.焊接和切割盛装过易燃易爆物料(油、漆料、有机溶剂、脂等)强氧化物或有毒物料的各种容器(桶、罐、箱等)、管段、设备必须遵守《化工企业焊接与切割中的安全》相应的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并获得本企业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动火证明后,才能进行焊接切割工作。
  4.工作地点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和局部照明并应符合TJ34《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保证工作面照度达到50~100lx。
  5.焊接工作地点的防暑降温及冬季采暖应符合TJ36《工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6.在狭窄和通风不良的地沟、坑道、检查井、管段、容器、半封闭地段等处进行气焊、气割工作应在地面上进行调试焊割炬混合气,并点好火,禁止在工作地点调试和点火,焊、割炬都应随人进出。
  7.在封闭容器、罐、桶、舱室中焊接、切割,应先打开施焊工作物的孔、洞,使内部空气流通,以防焊工中毒烫伤,必要时应有专人监护,工作完毕和暂停时,焊、割炬和胶管等都应随人进出,禁止放在工作点。
  8.禁止在带压力或带电压以及同时带有压力、电压的容器、罐、柜、管道、设备上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不可能泄压、切断气源工作时,应向上级主管安全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动火。
  9.应防止由于焊接、切割中的热能传到结构或设备中,使工程中的易燃保温材料,或滞留的易燃易爆气体发生着火、爆炸。
  10.登高焊接、切割,应根据作业高度和环境条件,定出危险区的范围,禁止在作业下方及危险区内存放可燃、易爆物品和停留人员。
  11.焊工在高处作业,应备有梯子、带有栏杆的工作平台、标准安全带、安全绳、工具袋及完好的工具和防护用品。
  12.焊接、切割现场禁止把焊接电缆、气体胶管、钢绳混绞在一起。
  13.焊工在多层结构或高空构架上进行交叉作业时,应戴有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安全帽。
  14.焊接、切割用的气体胶管和电缆应妥善固定。禁止缠在焊工身上使用。
  15.在已停车的机器内进行焊接与切割,必须彻底切断机器(包括主机、辅机、运转机构)的电源和气源,锁住启动开关,并应设置“修理施工禁止转动”的安全标志或由专人负责看守。
  16.直接在水泥地面上切割金属材料,可能发生爆炸,应有防火花喷射造成烫伤的措施。
  17.对悬挂在起重机吊钩上的工件和设备,禁止电焊或切割。如必须这样做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企业安全技术部门批准,才能进行。
  18.焊接、切割使用的气瓶或换下来用完的气瓶,应避免被现场杂物遮盖掩埋。
  19.露天作业遇到六级大风或下雨时,应停止焊接、切割工作。
  三、焊接作业的通风及防火标准
  1.焊接作业的通风
  (1)应根据焊接作业环境、焊接工作量、焊条(剂)种类、作业分散程度等情况,采取不同通风排烟尘措施(如全面通风换气、局部通风小型电焊排烟机组等)或采用各种送气面罩,以保证焊工作业点的空气质量符合T J36中的有关规定。要避免焊接烟尘气流经过焊工的呼吸带。
  (2)当焊工作业室内高度(净)低于3.5~4m或每个焊工工作空间小于 200m3时,当工作间(室、舱、柜等)内部结构影响空气流动,而使焊接工作点的烟尘及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相关规定时,应采取全面通风换气。
  (3)全面通风换气量应保持每个焊工57m3/min通风量。
  (4)焊接切割时产生的有害烟尘的浓度应符合车间最高允许浓度规定。
  (5)采用局部通风或小型通风机组等换气方式,其罩口风量、风速应根据罩口至焊接作业点的控制距离及控制风速计算。罩口的控制风速应大于0.5m/s,并使罩口尽可能接近作业点,使用固定罩口时的控制风速不少于1~2m/s,罩口的形式应结合焊接作业点的特点选用。
  (6)采用下抽风式工作台,使工作台上网格筛板上的抽风量均匀分布,并保持工作台面积抽风量每平方米大于3600m3/h。
  (7)焊炬上装的烟气吸收器,应能连接抽出焊接烟气。
  (8)在狭窄、局部空间内焊接、切割时,应采取局部通风换气。应防止焊接空间积聚有害或窒息气体,同时还应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9)焊接、切割等工作,如遇到粉尘和有害烟气又无法采用局部通风措施时,应采用送风呼吸器。
  (10)选用低噪声通风除尘设施,保证工作地点环境机械噪声值不超过声压85dB。
  2.焊接、切割防火
  焊工在焊接、切割中应严格遵守企业规定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根据焊接现场环境条件,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1)在企业规定的禁火区内,不准焊接。需要焊接时,必须把工作移到指定的动火区内或在安全区内进行。
  (2)焊接作业的可燃、易燃物料,与焊接作业点火源距离不应小于10m。
  (3)焊接、切割作业时,如附近墙体和地面上留有孔、洞、缝隙以及运输皮带连通孔口等部位留有孔洞,都应采取封闭或屏蔽措施。
  (4)焊接、切割工作地点有以下情况时禁止焊接与切割作业:
  ①堆存大量易燃物料(如漆料、棉花、硫酸、干草等),而又不可能采取防护措施时。
  ②可能形成易燃易爆蒸气或积聚爆炸性粉尘时。
  ③易燃易爆环境中焊接、切割时,应按化工企业焊接、切割安全专业标准有关的规定执行。
  ④焊接、切割车间或工作地区必须配有:足够的水源、干砂、灭火工具和灭火器材。存放的灭火器材应经过检验是合格的、有效的。
  (5)应根据扑救物料的燃烧性能,选用灭火器材。
  (6)焊接、切割工作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彻底消除火种,经专人检查确认完全消除危险后,方可离开现场。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一、压力容器概念
  压力容器亦称受压容器,指内部盛装工作介质(气体或液体)且承受压力的密闭容器,并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最高工作压力(Pw)≥0.1MPa(Pw不包括液体静压力);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最大尺寸)≥0.15m,且容积≥0.025m3;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二、压力容器分类
  1.按用途分类
  (1) 反应容器  主要用来完成介质的物理或化学反应的容器。如反应器、聚合釜、合成塔、变换炉等。
  (2) 换热容器  主要用来完成介质热量交换的容器。如热交换器、蒸发器、消毒锅等。
  (3) 分离容器  主要用来完成介质的流体压力平衡、净化、分离等的容器。如缓冲器、干燥器、过滤器、吸收塔等。
  (4) 贮运容器  主要用来盛装生产和生活用的原料气体、液体、液化气体的容器。如贮罐、槽车等。
  2.按压力分类
  压力容器按其工作压力的大小可分为低压(0.1MPa≤P<1.6MPa)、中压(1.6MPa≤P<10MPa)、高压(10MPa≤P<100MPa)、超高压(P≥100MPa)四类
  3.从安全监察角度分类
  一类容器、二类容器、三类容器
  三、压力容器的断裂形式及原因
  1.塑性断裂  是压力容器在内部压力作用下,器壁上产生的应力达到材料的强度极限而发生的。在塑性断裂前,器壁产生较大的塑性变形,若此时内部压力继续增高,容器的变形就会不断增大,器壁的厚度将进一步减薄。当器壁上的应力达到材料的断裂强度时,容器即发生破裂。塑性断裂的容器一般不产生碎片,只是裂开一个破口。
  2.脆性断裂  发生脆性断裂的容器,破裂后经检查并没有发现有可见的变形现象,而且根据破裂时的压力进行应力计算,器壁上的应力水平远远低于材料的强度极限,有的甚至还低于屈服极限。造成脆性断裂的主要因素,一是容器存在缺陷;二是材料的韧性差。由于金属材料的韧性随着温度的降低而下降,所以脆性断裂一般都发生在温度较低的情况下。脆性断裂的过程是器壁裂纹迅速扩展的过程,预先没有明显的变形迹象,断裂往往在一瞬间发生,且容器承受的压力在正常的工作压力范围内,所以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破坏形式。
  3.疲劳断裂  金属构件在经过一定次数的反复交变应力作用下,会在远低于材料强度极限的应力下发生破坏。这种破坏通常都要经过一定时间,所以称之为疲劳破坏。压力容器疲劳断裂的特点是承受较高的交变应力,而应力交变的次数并不太多。这主要是由于容器的接管、开孔、转角、焊缝附近、钢材存有严重缺陷的区域等处都有程度不同的应力集中。如果容器频繁地加载或卸载,就会在这些局部应力较高的部位产生裂纹,随着应力的周期变化,裂纹不断缓慢地扩展,最后导致容器的破裂。
  4.应力腐蚀断裂  应力腐蚀断裂是容器在腐蚀性介质和拉伸应力的共同作用下产生的一种破坏形式。发生应力腐蚀时,腐蚀和应力这两个因素是相互促进的。一方面,腐蚀使金属材料的有效承压面积减小,表面形成缺口,产生应力集中;另一方面,应力加速腐蚀的进展,使表面缺口向深处扩展,最后导致断裂。应力腐蚀破坏比其他的腐蚀形式(如均匀腐蚀、点腐蚀)更具危险性,因为它不在构件表面预先留下宏观的破坏痕迹,也不减小壁厚的尺寸,只是在容器内壁的纵深方向形成裂纹,所以往往在未被发现的情况下突然腐蚀损坏。
  四、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要求
  1.对容器本体的安全技术要求 
  (1) 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如安全阀、爆破片)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泄放装置的开启压力或爆破压力。压力容器的设计温度不得低于元件金属可能达到的最高金属温度。
  (2) 制造压力容器的金属材料,应是容器专用的碳素钢或低合金钢,以保证容器在使用条件下(如温度、压力、介质特性等),具有规定的力学性能和耐腐蚀性能。
  (3) 压力容器的壳体和封头的厚度,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GB150-89《钢制压力容器》)进行计算,并根据容器的使用寿命和介质的腐蚀速率留有足够的腐蚀裕量。
  (4) 压力容器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防止结构上的形状突变;引起应力集中或削弱强度的结构应相互错开;避免产生较大的焊接应力或附加应力的刚性结构;防止部件的热胀冷缩受约束。
  (5) 焊缝的布置和焊接质量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焊缝或热影响区表面不允许有裂纹、气孔、弧坑和肉眼可见的夹渣等缺陷,焊缝与母材应圆滑过渡。
  (6) 压力容器制成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必要时还进行气密试验。水压试验的压力为容器设计压力的1.25倍;气密试验的压力与容器设计压力相同。
  2.对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要求
  (1)压力容器必须按规定装设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及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对安全附件要加强维护和定期校验,经常保持齐全、灵敏、可靠。
  (2) 安全阀、爆破片的排放能力,必须大于或等于压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及爆破片的爆破压力均不得大于容器的设计压力。
  (3) 对易燃、有毒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在安全阀或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对盛装有毒、易燃、腐蚀、黏性介质或贵重介质的压力容器,为便于安全阀的清洗与更换,可在安全阀(爆破片)与容器之间装设截止阀门。
  (4) 安全阀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并更换:
  1) 安全阀的阀芯与阀座密封不严且无法修复;
  2) 安全阀的阀芯与阀座粘死或弹簧严重腐蚀、生锈;
  3) 安全阀选型错误。
  (5) 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在苛刻条件下使用的爆破片应每年更换,一般爆破片应在2~3年内更换。
  (6) 压力表的选用必须与容器内的介质相适应,装设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和清洗。压力表与容器之间应装设三通旋塞或针形阀,并有开启标志。盛装蒸汽介质的容器,在压力表与容器之间应装有存水弯管;盛装腐蚀性或高黏性介质的容器,在压力表与容器之间应装设能隔离介质的缓冲装置。
  (7) 液面计应安装在便于观察的位置。液面计上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应作出明显的标志。当液面计的玻璃板(管)有裂纹、碎裂,或液面计指示模糊不清,或阀件固死时,应停止使用并更换。
  五、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与管理
  1.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到安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2.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制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压力容器技术资料的管理。
  3.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与安全教育。
  4.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容器的技术性能,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其内容至少应包括: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如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容器的操作方法,如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5.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⑴ 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⑵ 安全附件失效;    ⑶ 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⑷ 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⑸ 过量充装;
  ⑹ 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⑺ 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6.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进入容器内部进行检验、修理前,必须做好清理、置换等准备工作。达不到要求时,严禁人员进入。
  7.压力容器运行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查;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容器,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在停机状态下进行),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容器,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固定式压力容器,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移动式压力容器,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六、压力容器安全操作方法
  1.精心操作,动作平稳;          2.禁止超温、超压、超负荷;
  3.巡迴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缺陷;  4.紧急停止运行。
  容器运行中出现严重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运行。紧急停止运行操作要做到:及时开放泄压装置,泄放容器内气体或其它物料,使容器压力下降。停止向容器内进气或投料。对连续性生产系统的容器,紧急停止运行时,必须和前后操作岗位取得联系。随时注意防止意外情况产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
  一、电气安全综合管理
  1.进行定期检查
  检查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四项:
  (1)检查各级领导,尤其是直接指挥作业的领导,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认识,是否真正把现代安全生产放在首位。
  (2)检查电气安全运行和维护管理,以及与其有关的其他管理方面的漏洞。
  (3)检查电气安全运行的维护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认真贯彻执行。
  (4)按编制的安全检查项目表查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和各种保护装置的运行情况。
  2.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编制本单位的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该计划应与本单位的生产、技术、财务计划同时下达执行。通常。应从本单位每年的更新改造资金中,按国家规定提取一定百分比作为现代安全技术措施的专用经费,此项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
  3.进行电气安全教育和培训
  培训的目的是提高电气作业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和安全技术素质,以达到安全运行和安全维护的要求;同时使广大员工了解电的基本知识,认识安全用电的重要性,掌握安全用电和触电急救的基本方法,从而杜绝和减少触电伤亡事故。
  4.建立资料档案
  电气安全资料是做好现代安全技术工作的重要依据,一般应收集和保存以下几方面的资料:规程和制度;各种图板、图纸和图表;技术资料、设备厂家的原始资料及设备技术档案;记录本(包括运行日志、操作记录和调度命令记录)、设备缺陷记录检修记录、续电记录。
  二、 车间电气设备维护的一般规定
    1.  进行设备检查工作时,应注意不要触及或靠近带电导体腋下正在运行的设备,如皮带、齿轮和天车等设备。
    2. 在车间各项工作中,非电气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配电盘后面。如确实工作需要,必须经领导和电工许可。若配电盘带电,必须有电工监护,方可进入。
    3. 在车间内尽量采用停电工作,如需带电作业时,应遵守下列各项:
    (1)、高压带电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带电作业训练的专业人员担任,且每项工作应有具体安全技术措施;
    (2)、低带电作业应由熟练的电工担任,在绝缘导线或简单设备上工作应使用绝缘工具。在裸导线或复杂的设备上工作应有安全技术措施。
    以上工作应有专人监护。
    4. 新装电动机试运行前,必须安装良好,接线正确,保护齐全,性能符合使用要求。电动机风叶端盖底座等部件要坚固。
    5. 电动机起动或试车前,应检查四周有无杂物,并用手将电动机转动数转,确无障碍才能起动(经常开动的小型电动机除外)。
    6. 在带电设备上进行工作时,应先检查外壳保护接地是否良好,如要移动正在使用的电气设备(如电风扇、鼓风机等),必须首先切断电源,禁止在电动机转动部件附近使用拖把进行清洁工作。
    7. 电气工作人员维护检修电气设备或开动设备检查故障时,必须注意周围及同一电气连接部分的其它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止误操作造成人身事故。
  三、电气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1.使用安全电压
  安全电压是指为防止触电事故而采用的由特定电源供电的电压系列。电压系列的上限值,在任何情况下,两导体间或任一导体与地之间均不得超过交流(50~500Hz)有效值50V。
  安全电压额定值的等级为42、36、24、12、6V当电气设备采用了超过24V的安全电压时,必须采取防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当电气设备需要采用安全电压来防止触电事故,时应根据使用环境、人员和使用方式等因素选用不同等级的安全电压额定值。以上所列安全电压不适用于水下等特殊场所,也不适用于有带电部分能伸入人体内的医疗设备。
  2.电气设备不得带故障运行
  任何电气设备在未验明无电之前,一律认为有电,不要盲目触及。对挂有的“禁止合闸”、“有人操作”等标牌,非有关人员不得移动。
  3.电气设备必须有保护性装置
  电气设备必须有保护性接地、接零装置,并经常对其进行检查,保护连接的牢固。
  4.电气设备的移动
  需要移动某些非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如照明灯、电焊机灯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再移动。移动中,要防止导线被拉断。
  5.经常接触的电气装置安全要求
  工人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板、闸刀开关、按钮开关、插座、插销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安全完好,不得有破损。
  6.作业中预防触电措施
  (1)施工现场用电必须由专业电工来从事作业,未经电气作业专业培训的人员不得随便接电线、运用电气设备。
  (2)使用手持电动机械和其他电动机械时,要由电工接好电源,安装上漏电保护器。操作者必须穿戴好绝缘鞋、绝缘手套后再进行作业。
  (3)电器线路或机具发生故障时,要找电工修理,作业者不能自行修理。
  (4)作业完毕要把电闸拉下,锁好电闸箱电闸箱。内不许放置任何物件、工具。
  (5)在搬扛较长的金属物体如钢筋、钢管等材料时,不要碰触到电线,特别是高压输电线路。
  (6)在雷雨天不要走近高压电杆、铁塔、避雷针,远离至少20m以外;当遇到高压电线断落时,周围20m内禁止人员入内。如果已在20m以内,要单足或并足跳离危险区,防止跨步电压造成触电事故。
  7.手持电动工具的安全要求
  手持电动工具是劳动中经常碰到的用电器具,其触电事故发生率也较高,为此,国家标准规定将手持电动工具分为三类:Ⅰ类手持电动工具额定电压为220V及以上,内部只有一般绝缘,使用时必须加装接零(地)保护和漏电保护器或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虽然额定电压也在220V及以上,但其内部有加强绝缘或双层绝缘,所以其安全性能优于Ⅰ类工具,但使用时也应采取Ⅰ类工具所采取的措施。为了区别Ⅰ类工具,Ⅱ类工具的标牌上带有“回”字标记;Ⅲ类工具则采用安全电压供电其额定电压最高不超过42V安全性能显然优于Ⅱ类工具。
  四、电气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要求
  1.对电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的规定
  根据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现代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电工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应在当地、市劳动部门统一组织领导下,成立相应的考核组织,全面负责。具体规定如下:
  (1)在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和用电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试验等工作岗位上,从事电工作业的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培训。
  (2)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备本专业所需的文化程度、电工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并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独立工作能力。
  (3)按有关部门制定的教学大纲和电工教材进行授课、测验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现代安全技术操作证后,受训人员才可独立上岗作业。
  (4)电工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操作证、持证上岗。按照要求每两年由当地电工考核机构进行一次复审。在考核发证和复审后一年,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负责组织一次中间考核,考核要求按复审内容进行,并将考核结果记入操作证。凡没有进行中间考核的,不予复审。
  (5)对脱离本岗位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必须重新进行复审,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脱离本岗位作业连续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必须由本单位重新考核后才可恢复作业。
  (6)对于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后,才可参加作业。
  (7)对新参加电工作业人员,除应符合电工的基本要求之外,还应在本单位进行一定时间的培训和见习,才可随同有一定经验和经历的师傅上岗,参加指定的作业,但不得单独作业。在完成培训和本单位考试合格后,并确认已具备独立作业能力的,才可申请参加当地电工考核组织举办的电工现代安全技术培训。
  2.电气管理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
  (1)按时巡视设备的运行情况,并作好记录。
  (2)完成本班内上级下达的任务,并作好记录,及时向有关方面汇报联系。
  (3)记录本班内设备的运行状态,如设备操作、设备异常、故障情况、检修工作等。
  (4)管理好各种安全用具和其他工具,并按规定完成测试和保养工作。
    (5)搞好环境卫生,保持设备清洁。
  (6)认真进行交接班工作,仔细填写交接班记录。
  五、电工安全考核要求
  1.电气安全基础知识
  (1)电流对人体的危害。
  (2)触电方式、触电事故发生的规律及典型事故的案例解析。
  (3)触电急救及现场救护知识。
  (4)保护接零及保护接地。
  (5)电气安全用具的分类、性能、使用及管理。
  (6)漏电保护装置的类型、原理、选择及使用。
  (7)我国安全电压的等级、选用及使用条件。
  (8)电气绝缘、屏护、安全间距和安全标志。
  (9)电气防火与灭火。
  (10)防雷保护。
  (11)静电的危害及防护。
  (12)高频辐射的危害及防护。
  (13)与电工作业有关的登高、机械、起重、搬运、挖掘、焊接、爆破等作业的安全技术。
  (14)电气安全管理的有关措施与规定。
  2.电气运行安全
  (1)低压变、配电装置的控制电器,保护电器的运行安全技术。
  (2)户内外线路、低压电缆线路及临时供电线路的安装、维护安全技术及有关安全规定。
  (3)电气设备的过载、短路、欠压、失压、缺相等保护原理,常用电气设备保护方式的选择和保护装置的安装、调试技术。
  (4)照明装置、家用电器、移动式电器、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装、使、用检修和维护的安全技术要求。
  (5)本岗位电气设备的性能、主要技术参数及其安装、运行、维护、测试等项工作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6)本岗位电力系统的结构图、设备编号、运行方式、操作步骤和事故处理程序。
  3.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
  (1)爆炸性物质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
  (2)爆炸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的一般规定。
  (3)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一般规定和各种类型防爆电气设备的基本要求。
  (4)爆炸危险场所保护接地和防雷接地的基本要求。
  (5)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检修的有关规定。
  4.实际操作培训考核内容
  (1)触电急救。
  (2)识别导线和电缆的规格、型号。
  (3)导线的选择和连接。
  (4)正确布线。
  (5)电气安全用具的正确使用。
  (6)电气器材及仪表的识别、安装和使用。
  (7)保护电器、保护装置的选用与安装。
  (8)接地电阻的测量。
  (9)灭火器材的选择与使用。
  (10)各种防爆电器接线盒、隔离盒的安装接线。
  (11)登高作业。
  六、标记导体颜色及使用要求
  1.标记导体的颜色
  (1)标记导体的颜色主要有:黑色、白色、红色、黄色、蓝色或淡蓝色、绿色、橙色、灰色、棕色、青绿色、紫色粉、红色及绿/黄双色。
  (2)为安全起见,除绿/黄双色外,不能用黄色或绿色与其他颜色组成双色。
  (3)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可以使用黄色和绿色之外的其他颜色组成双色。
  (4)为便于区别,除绿/黄双色外,优先选用下列五种颜色:淡蓝色、黑色、棕色、白色、红色。
  (5)颜色标志可用规定的颜色或用绝缘导体的绝缘颜色标记在导体的全部长度上,也可标记在所选择的位置上。
  2.颜色标记的使用要求
  (1)绿/黄双色标记的使用要求
  ①绿/黄双色只用来标记保护导体,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②用作保护导体的裸导体或母线,必须用15mm~100mm、宽度相等的绿色和黄色相同的条纹在每个导体的全部长度上或只在每个区间或每个单元或每个可接触的部位上做出标志。如果使用胶带,只能使用双色胶带。
  ③对于绝缘导体上的绿/黄双色,必须是在每15mm长的绝缘导体上,一种颜色覆盖的导体表面不小于30%、不大于70%,另一种颜色覆盖其余的表面。
  (2)淡蓝色标记的使用要求
  ①淡蓝色只用于中性线或中间线。
  ②电路中包括有用颜色来识别的中性线或中间线,所用的颜色必须是淡蓝色。
  七、仪表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开好班前会,上岗前劳保用品必须穿戴齐全,操作者必须是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者。徒工没有师傅监护,不准独立操作。
  2.接班前详细查阅交接班日志,严格掌握仪表运转情况。
  3.每班对仪表按规定搞好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仪表的准确性、可靠性、安全性。
  4.在接仪表线前,必须检查新接电源的电压,电源电压与仪表额定电压相同时才准接线。
  5.仪表接线和拆线时,必须停电进行,不准带电作业,必须在确认安全情况下方可工作,拆下的线头必须分别用绝缘胶布包好,不许留裸体线头。
  6.电位差计每6个月要大修一次,拆装时,严禁一人操作。
  7.拆装仪表要轻抬轻放,防止损坏。
  8.到炉子顶上进行检查检修时,要注意安全,必须两个以上配合操作,以防煤气中毒。
  9.检修煤气翻板必须和有关部门联系好,严格按照煤气安全操作规程办。
  10.检修完后应严格检查各检修部位是否漏气,确保检修质量。
  11.钟罩炉、裂化室和步进炉炉顶等易燃易爆区,严禁火种。
  12.在高温环境工作时,要搞好防护设置,必要的隔热和或通风设施。
  13.仪表系统中发生故障时,应先查明原因,确认更换新的备品没有损坏的危险时,方能更换送电。
  14.工作完后,打扫现场卫生、物料摆放整齐,填写好交接及检修记录。
  15.两人以上工作时,必须密切配合,在统一口令下操作。
  八、AGC仪表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上班前开好班前会,进入车间劳保用品必须穿戴齐全,操作人员必须是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者。徒工无师傅监护不准独立操作。
  2.每班按规定对设备执行“点检”和巡检,对各仪器、仪表工作状态进行检查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仪器、仪表的准确性、可靠性、安全性。
  3.对仪表、仪器定期检修校验:测厚仪每月一次,辊缝仪每三个月一次,记录仪每月一次。(现在辊缝仪维护已是每月一次)。
  4.在接仪表线前,必须检查新接电源的电压,电源电压与仪表额定电压相同时方准接线。
  5.在设备上检修、校验和拆装仪表、仪器时,必须停车、切断电源、挂禁动牌。
  6.在设备上检修拆装仪表还必须作好安全保证措施,关停有关动能、挂禁动牌、专人负责停送。垫防滑木板,若使用小型吊具时,必须首先检查吊具是否完好,安全可靠,与轧机上钩挂连接必须牢固可靠。
  7.ADC电气系统校准操作(及处理故障)必须做到:取得现场负责人或主操作手的同意,在P1辅助操作盘处注明“禁止操作”字样。严格按照系统校准步骤进行操作,仔细观察主操作台上轧制力显示,测厚仪辊缝仪,伺服阀电流等显示器的状态,发现异常应立即操作紧急停车按钮。
  1. 工作完毕后,及时清现场,不能将工具和杂物遗留在设备中。
  2. 从事电工工作严格按照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办
  10.两人以上工作时,必须密切配合,在统一口令下操作。检修或调整后,必须填写好记录。
  九、射线测厚仪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射线测厚仪属于精密射线测量仪器,射源向外放射,在仪器制造过程中,虽然对射线辐射防护做了种种考虑,采取了某些屏蔽措施,减少放射生物质的外散射线的剂量,尽管如此,在使用维护中仍然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确保人身安全。
  本规程参照1974年5月颁发的国家标准《放射防护规程》和1978年卫生部制定的《医用X射线防护规定》编制的,如有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地方按上述规定执行。
  一、凡是从事X射测厚仪研制、使用、维护、检修的工作人员都要熟悉X射线防护知识,安全技术规程,注意防护的方法:
  1.时间防护:工作中尽量减少射线照射的时间。
  2.距离防护:工作中尽量避免近距离的照射。
  3.屏蔽防护:正确使用铅箱、铅玻璃、铅橡皮裙、铅玻璃眼镜等各项防护服装。
  二、凡从事X射线测厚仪研制、检修、维护的人员为X、Y射线工作者,应在厂安全科和市职业病防治新登计建档,定期检查身体,暂定每年检查一次。
  三、严格控制每人每天的照射剂量不得超过20毫雷姆,每人累计受射线剂量总和不得超75雷姆(手、前臂、足、踝)。
  射源辐射对细胞有杀伤破坏作用,长期照射或过量照射对人体各个系统都会产生影响:如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影响胎儿发育,引起死胎、流产;影响生殖系统,造成暂时或永久性不育;远期影响可致癌,引起白血病等恶性肿瘤以及遗传性疾病;而大剂量的照射会引起死亡,即使是最低量的辐射也存着对人体健康产生威胁的隐患。
  四、工作中应尽量避免在射源附件工作,凡在机头(0.5米)半径内工作时,必须关闭射线源。
  五、非射线工作人不得无故靠近射源,不得进入射线工作间。
  六、检修和试验工作前要检查防护用品是否齐全,穿戴好防护用品。无防护用品以及防护用品、用具不全禁止接近射源从事维护。
  七、妇女妊娠期间和哺乳期不能从事射线工作。
  八、眼睛不能直视射源,手臂不能放入射线束内。
  九、从事射线的工作人员要学会自我保护,提高防护意识。
  十  蓄电池运行及充放电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者必须是经过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者。
  2、蓄电池室内严禁烟火,并必须在蓄电池室门上挂有“严禁烟火”的明显标记。
  3、在调配电解液时,应将硫酸从2—3升的容器中缓缓注入蒸馏水内,同时用玻璃棒不断撑拦,以便搅拌合均匀迅速散热。禁止把水向硫酸内倒,也不要从大容积的瓶子中将核酸倒向中。
  4、操作者必须穿耐酸服或胶皮围裙,胶皮鞋子,戴胶皮手套、防护眼镜等。
  5、意外的硫酸飞浅到衣物或皮肤上,应立即用碳酸钠溶液或苏打溶液清洗,然后再用清水冲洗。
  6、在蓄电池室内需焊接工作时,必须在充完电后2小时以上方可进行。用石棉板将焊接地点与其它电池隔离起来。在电池充电期间严禁在室内进行焊接工作。
  7、蓄电池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
  8、电池充电接线时,必须看清正负极,严禁接错。
  9、充电过程中按时检查电池的电压、比重、温度(不超43℃)并做好记录。
  10、充电时,要经常检查蓄电池壳盖透气情况,充电时必须将小盖打开,严禁闭塞以防爆炸。
  11、充电时中途停电或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切断直流电源,然后关充电设备,防止电源倒送。
  12、充电结束,切断电流,停止充电。
    
  十一、 车间电气设备维修与操作
    1. 对车间配电干线进行合闸、拉闸时,应由电气值班人员执行。各机组的供电线应机组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操作,但操作人员应受过电气安全技术教育和熟悉该机组及电器设备性能。
    2. 在配电箱、母线、吊车线以及其它较复杂的低压设备上进行检修和安装工作,应由二人进行。一人工作,一人监护。
    第260条 检修时,对带电部分,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如果距离达不到安全要求,必须设法隔离,以免触及。
    3. 保护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动作后,应查明故障原因,消除故障后,方可恢复保护装置或更换保险丝。
    4. 测量电动转速时,应在没有装皮带轮的一端进行。如因地点限制,必须在该端进行时,应使用长柄转带表,并提高警惕,以免皮带伤人。
    5. 在检查机电设备故障原因不明时,未查出事故情况,必须与该机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操作检查试验,以免发生设备或人身事故。
    6. 在高空检修天车时,必须注意轨道上及滑线是否有人以下面过路人员的安全,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有二人进行工作。
    (2)必须断开来自下面的一切电源开关(拉开开关,拔去保险),并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必要时派人守护,如需通电检查故障或试车时,应设专人上下联系,才能进行操作。
    (3)参加检修的工作人员要互相照顾,加强联系,服从工作负责人的统一指挥。
    (4)如须对吊车、行车进行试车,在合闸前应先得到吊车、行车上的检修人员的通知后,工作负责人下命令,下面才许合闸送电。
  (1) 维护人员必须注意吊车上电气设备及绳索等是否有松脱现象,检查所有工作、器材不得遗留在吊车上。
  十二、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1.目的
     通过对电工岗位操作程序的控制,以防止发生意外的伤亡和死亡事故。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有电工岗位的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
  3.操作规程
  3.1维修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3.1.1对自己工作范围的全部电器设备,要按规定要求认真进行巡视检查,并重点检查。
  3.1.1.1所有机床设备和手提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地线,不得有松脱,断线,接触不良等现象。
  3.1.1.2室内离地2.5米和室外离地3.5米以下敷设的电器线路和电器装置,不得有破皮,断线导电部分裸露漏电等现象。
  3.1.1.3所有设备的保护装置(热续电器,限位开关,熔断器等),必须完整安全可靠,发现问题有权令其暂停使用,并迅速处理。
  3.1.1.4所有设备及电器装置对地绝缘不得低于0.5兆欧。
  3.1.1.5所有设备不得超负荷使用,特殊情况应报知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3.1.1.6电机温度不得超过铭牌规定,无铭牌可按允许温升60°使用。
  3.1.1.7发现设备及电动机有异常声响时,应及时进行检修。
  3.1.1.8滑环式电动机、交直流电机应注意检查整流滑环表面不得有严重受损,刷握,刷架不得松动,电刷不得过长过短,电刷火花不得过大。
  3.1.1.9有破损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电器要及时检修更换。
  3.1.2安装电器线路必须符合规程要求,不得随意敷设临时线路。
  3.1.3安装临时线路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注意:
  3.1.3.1使用绝缘良好的防水多股线。
  3.1.3.2安装高度室内不得低于2.5米,室外不得低于3.5米。
  3.1.3.3需独立装设开关、保险。
  3.1.3.4严格管理,定期拆除。
  3.1.4对所使用的电工表要定期检查。
  3.1.5检修电器装置避免带电作业,工作时先断开电源,经验确实无电后,立即挂接接地线,并在刀闸处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牌,挂接接地线应先接好接地端,再接导电端。
  3.1.6对于停电后无法采用接地保护时,为防止误送电,应取下保险丝,用绝缘板隔离开关触头部分,并将刀闸手柄加锁并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必要时须派人看守。
  3.1.7对工作场地可能偶然触及的带电设备及机械传动部分,必须采取停电或装设遮栏等防护措施。
  3.1.8在停电部分工作结束后,必须顺序拆除接地线,先拆联接导电端,后拆接地端,取下警示牌,拆除遮拦等防护装置,检查确实具备送电条件后,方可送电。
  3.1.9确需带电工作时,必须经有关领导同意,并采取以下安全防患措施。
  3.1.9.1由两人以上进行,有专人负责监护,操作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用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担任。
  3.1.9.2操作人员应穿长袖工作服,扣紧袖口,戴好帽子。
  3.1.9.3工作时穿好绝缘鞋并站在绝缘垫或绝缘台上,使用合格的有绝缘柄的工具。
  3.1.9.4在某一项的导电部分上进行工作,不得触及其它导电部分,也不能触及其他物体。
  3.1.9.5在配电盘上工作时,对邻近的带电部分要用绝缘体隔离开。
  3.1.9.6带电工作,禁止使用刀子,锉刀及金属尺等。
  3.1.10登高作业,要系好安全带,须有专人负责扶持梯子,禁止投扔工具,材料,应用绳索传递,工具要妥善放置和保管,以免落下伤人。工作时,不允许其他人员在工作现场通行和逗留,工作人员须戴安全帽。
  3.1.11在易燃易爆场所工作时,禁止明火和吸烟,动火需要事先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3.1.12装拆较重的设备及部件,必须使用倒链等起重机械吊运物体,不允许站在吊物上,也不得在吊运物下行走和逗留。
  3.1.13雷雨时严禁在室外进行作业和架空线路上工作。
  3.1.14使用摇表、钳形电流表、手提电动工具、钻床、砂轮机等设备,必须严格遵守其操作规程。
  3.1.15特别潮湿或危险场所严禁带电作业。
  3.2外线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3.2.1保证安全的组织和技术措施。
  3.2.1.1工作前必须完成保证安全的组织和技术措施。
  3.2.1.2高压设备及线路禁止带电安装作业,也不得靠近带电的高压设备或线路进行工作。
  3.2.1.3在带电的设备和导电部分附近工作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工作现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与6千伏以下的带电设备的距离不少于0.4米。
  b.与10—35千伏的带电设备的距离不少于0.6米。
  工作人员必须占据的位置及施工设备与带电间的距离小于上述规定时,必须断开带电设备的电源。
  3.2.1.4部分停电工作时,对于可能触及或可能接近安全距离的带电设备应装设遮拦。
  3.2.1.5部分停电工作,带电设备只能在工作人员的前面或一侧,如在上面、下面或两侧又无可靠的隔离设施,不得进行工作。
  3.2.1.6禁止在转动的电动机及其附属的回路上进行工作。
  3.2.1.7工作地区有雷电或大风,足以危害工作人员安全时,应停止在架空线路上工作。
  3.2.2低压带电工作。
  3.2.2.1低压带电工作应设专人监护,使用有绝缘柄合格的工具,工作时应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并戴手套、安全帽、穿长袖工作服,禁止使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的毛刷、毛掸等工具。
  3.2.2.2高低压同杆架设,在低压带电线路上工作时,应先检查与高压线的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并采取防止误碰带电高低压线路及设备的措施。
  3.2.2.3在低压带电导线末采取绝缘措施时,工作人员不得穿越,在低压带电配电装置上工作时,应采取防止相间短路和单相接地的隔离措施。
  3.2.2.4上杆前应先分清火、地线,选好工作位置。断开导线时,应先断火线,后断地线,搭接零线时,先接地线,后接火线,人体不得同时接触两根裸露的线头,不得带负合断开或搭接导线。
  3.2.2.5在带电的电度表和断电器回路上工作时,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应有可靠接地。断开电流回路时,应将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的专用端子短路。
  3.2.3起重运输一般规定。
  3.2.3.1起重工作必须由有经验的人负责,应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分工明确,做好安全措施。工作时,工作负责人应对起重器具进行全面检查。
  3.2.3.2起重机械如绞磨、卷扬机、手摇绞车、汽车吊等,必须安置平稳牢固,并应设有制动和逆制装置。
  3.2.3.3被吊物必须绑牢,棱角快口应加以包垫。
  3.2.3.4当重物吊离地面后,工作负责人应检查各受力部位确无异常情况后方可正式起吊。
  3.2.3.5在吊运、牵引过程中,受力的钢丝绳的周围吊臂及吊运物的下面,严禁有人逗留和通行。
  3.2.3.6吊运时,在起重机械的滚筒上至少应绕有五圈以上的钢丝绳,拖尾钢丝绳应随时拉紧,并由有经验的人负责。
  3.2.3.7起重机具均应有铭牌,标明允许工作荷重,不得超铭牌使用,无铭牌或自造的起重机具,必须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2.3.8装卸电杆应防止散堆伤人。当分散卸车时,每卸完一处,必须将车上的电杆捆扎牢固后,方可继续运送。
  3.2.3.9多人抬杆,必须同肩,步调一致,起放电杆时,应互相呼应。
  3.2.3.10凡用绳子牵引杆子上山,必须将杆子绑牢,钢丝绳不得触磨地面,爬山线路两侧5米以内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行。
  3.2.4登高作业。
  3.2.4.1进入高空作业现场,应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拴好安全带,传递物件不得上下抛掷,要用绳子传递。
  3.2.4.2登高作业使用的高凳,梯子必须牢靠,工作时要有专人扶持或拴绑。
  3.2.4.3不得两人同时站在一个梯子上工作。
  3.2.4.4登梯子时除随身携带的工具外,不准携带笨重的物品。
  3.2.4.5电工工作中要注意妥善管理工具,材料,以防掉下伤人。
  3.2.4.6进入天棚工作,应系好安全带,检查天棚是否牢固,能否承受工作人员重量,对旧天棚更应注意检查。
  3.2.4.7在天棚内工作,人员必须分散,行走时要小心,工具和器具等要轻拿轻放。
  3.2.4.8在天棚内或易燃场所工作时,不得使用喷灯,以免发生火灾。
  3.2.5挖坑。
  3.2.5.1挖坑前必须与主管地下管道、电缆的有关单位联系,明确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做好防护措施,组织外来人员施工应交代清楚,加强监护。
  3.2.5.2在超过1.5米深的坑内工作时,抛土要特别注意防止土石掉落坑内。
  3.2.5.3地质松软应有防止塌方的措施,如加挡板、撑木等,禁止由下部掏挖土层。
  3.2.5.4在居民区内及交通道路附近挖坑,应设坑盖或设围栏,夜间挂红灯。
  3.2.5.5石坑、冻土坑打眼时,打锤人不得戴手套,扶钎人应站在打锤人的侧面,并戴安全帽。
  3.2.5.6变压器台架的木杆打帮桩时,乡邻两杆不得同时挖坑,承力杆打帮桩挖坑时,应采取防止倒杆的措施,使用铁钎要注意上方导线。
  3.2.6立杆和撤杆。
  3.2.6.1立撤杆工作人员要戴安全帽。立撤杆工作要有专人指挥,开工前应先讲明施工方法和指挥信号,工作人员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服从指挥。在居民区或交通道路上施工,要设专人看守。
  3.2.6.2立撤杆要按“起重运输一般规定”执行。
  3.2.6.3立杆过程中,杆坑内严禁有人工作,除指挥人和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必须远离杆1.2倍杆高的距离以外。
  3.2.6.4立杆及修整杆坑时,应有防止杆身滚动、倾斜的措施,如采用叉杆和拉绳控制等。
  3.2.6.5旧杆的立、撤作业,应先检查杆根,必要时要加设临时拉绳。
  3.2.6.6使用吊车立、撤杆时,钢丝绳应拴在杆子的适当位置,防止电杆突然倾倒。
  3.2.6.7在撤杆、拆除杆上导线前,应先检查杆根,做好防止倒杆措施,在挖坑前应先绑好拉绳。
  3.2.6.8使用抱杆立杆时,主牵引绳、尾绳,杆中心及抱杆顶应在一直线上,抱杆应受力均匀,两侧拉绳应拉好,不得左右倾斜。
  3.2.6.9杆子起立离地后,应对各受力点,做一次全面检查,确无问题再继续起立。起立60度后,应减缓速度,注意各侧拉绳。
  3.2.6.10立起的电杆,只有在杆基填土夯实后方可撤去叉杆及拉绳。
  3.2.7杆上工作。
  3.2.7.1上杆前,应先检查杆根是否牢固,凡杆根腐烂不牢的应支好架杆或打好临时拉绳后,再上杆。
  3.2.7.2上杆前应先检查登杆工具,如脚扣、升降板、安全带、梯子等是否完好牢靠。
  3.2.7.3杆上工作必须系好安全带,并系在电杆或牢固的构件上,防止安全带从杆顶脱出,系好安全带后必须检查扣环是否扣牢。杆上作业转位时,不得失去安全带保护。
  3.2.7.4使用梯子要有专人扶持或绑牢。
  3.2.7.5上横担前,应先检查横担腐蚀情况。
  3.2.7.6现场人员要戴安全帽,杆上人员应防止掉下物体,使用的工具材料应用绳索传递,不得抛扔,杆下不得行人或逗留。
  3.2.8放线、撤线和紧线。
  3.2.8.1放线、撤线和紧线工作,均应设专人统一指挥,统一信号,检查工具及设备是否良好。
  3.2.8.2交叉跨越各种线路、铁路、公路、河流等,放撤线时,应先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做好安全措施,在路口应设专人持信号并看守。
  3.2.8.3紧线前应检查导线有无障碍物挂住,紧线时应检查接线管和接线头以及过滑轮、横担、树枝、房屋等有无卡住,工作人员不得跨在导线上或在导线内角侧,防止意外跑线时伤人。
  3.2.8.4紧线、撤线前应先检查拉线、拉桩及杆根,如不能适用时,应加设临时拉绳加固。
  3.2.8.5严禁采用突然剪断导、地线的做法松线。
  3.3变电所值班工
  3.3.1值班制度。
  3.3.1.1不准单人值班,值班人员不准参加检修等其它工作。
  3.3.1.2在值班时间要认真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按规定准确填写运行日记和有关数据。
  3.3.1.3设备检修后,值班人员要到现场进行认真检查,无误后方可送电。
  3.3.1.4值班人员应熟知系统和运行方式。
  3.3.1.5在发生人身触电、火灾及可能造成重大设备损坏事故时,值班人员可自行决定停电,但事后须尽快报告领导。
  3.3.1.6对所有工具、备件、仪器、仪表及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不得损坏。
  3.3.2交接班制度。
  3.3.2.1值班人员必须按照值班轮流表和时间进行值班,未经领导允许不准随意替换。
  3.3.2.2值班人员必须在接班前15分钟到达交接地点。
  3.3.2.3经共同检查认为无误后,双方在交接班记录薄上签字。
  3.3.2.4应交而未交接所发生的一切事故或问题由交班者负责。
  3.3.2.5如发现接班人员有病,酒醉或因有思想情绪等不适于工作时,应拒绝交班并报告领导。
  3.3.2.6未经正式交接手续及接班人员未按时到达时,交班人员不准离开工作岗位,同时报告领导处理。
  3.3.2.7交接班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有重要操作时,禁止进行交接,应由交班人员进行处理后再交班。
  3.3.2.8值班人员应交接下列事项:
  a.当时系统的运行方式,变动部分及事故处理情况。
  b.设备运行情况,所发现的设备缺陷和备用设备的情况。
  c.设备和线路正在检修或试验的工作情况。
  d.保护装置和自动装置的变动情况。
  e.上级的指示及传达的命令。
  f.当班值班未完的工作,包括没有执行的操作命令。
  g.一切记录是否正确完整。
  h.站内所设的安全用具及仪器工具是否完整。
  i.现场环境卫生。
  3.3.3巡视检查制度。
  3.3.3.1变电所设备正常运行时,每小时巡视一次。
  3.3.3.2巡视重点:
  a.已存在的缺陷。
  b.已处理的缺陷。
  c.运行中的设备状态。
  3.3.3.3巡视时不得进行任何检修工作。
  3.3.3.4单人巡视不得超过遮拦,若须越过遮拦时,外面必须有人监护。
  3.3.3.5巡视检查时与带电设备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6千伏及以下安全距离为0.7米,10—35千伏为1米。
  3.3.3.6巡视完后,应将巡视时间、地点和所发现的设备缺陷分别记入巡视检查记录薄内,并向值班长汇报和提出处理意见。
  3.3.4操作制度。
  3.3.4.1变配电站进行的一切操作均应依照命令执行,并按规程的规定填写操作票,经审核无误后按顺序进行签章。
  3.3.4.2操作时应尽可能在负荷最小时进行,除事故和紧急情况外,禁止在负荷最大时操作。
  3.3.4.3在正常运行条件下,进行倒闸操作的规定是:
  a.对于操作人员一次只给一个任务(包括与改变供电接线方式有关的一系列操作)
  b.操作时必须两人执行,值班长为操作监护人,值班员为操作人,监护人应监护操作人的正确性,并给操作人朗读操作内容,操作人核对编号无误后执行。
  c.对监护人发布的命令有疑问时,应停止操作,经重新检查认为无误后再进行操作。
  3.3.4.4刀闸不允许带负荷操作,当油开关拉开后方可拉开刀闸,送电时应先合上刀闸而后合上油开关。
  3.3.4.5回路中未设置油开关时,可用刀闸进行下列操作。
  a.合上或拉开仪用变压器。
  b.合上或拉开母线与其它设备的电容电流。
  c.合上或拉开下列容量的无载电力变压器:
  10千伏及以下容量,不超过370千伏安
  22千伏及以下容量,不超过560千伏安
  35千伏及以下容量,不超过1000千伏安
  若须合上或拉开22千伏及35千伏的无载变压器应用三相刀闸。
  3.3.4.6接到操作命令时,应认真执行。先审查工作票内容,再填写操作票,经审查后方可操作,严禁约时送电。
  3.3.4.7操作完毕后,会同工作负责人,再次检查已拉开电源的刀闸位置、标志牌、接地线是否正确,并亲自用手触摸已停电的设备,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然后办理工作许可手续。
  3.3.4.8检修完毕,值班长、工作负责人共同检查设备状况,有无遗留物,是否清洁等,然后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字,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3.3.4.9工作终结,值班人员应到现场检查无问题后,依次拆除安全措施,恢复常设遮拦,得到命令后,方可送电。
  3.3.5停、送电须知
  3.3.5.1通过油开关控制的设备、线路的停电工作,必须先将油开关拉开,再拉各有关刀闸,送电时先合上刀闸再合上油开关。3.3.5.2设有油开关控制的设备、线路停电,先将负荷侧刀闸全部拉开,再拉电源侧刀闸及保险。送电时,先合电源侧总刀闸及保险,再合上负荷侧刀闸。
  3.3.6停送电前的安全组织措施
  3.3.6.1停电,接到停电命令后,由值班长填写操作票,作好下列工作:
  a.监护人和操作人必须了解操作范围和顺序。
  b.拉闸杆、验电器、接地线、标示牌、扳手、遮拦、绝缘手套、绝缘靴、关锁钥匙等,准备齐全并详细检查。
  c.正确执行操作票所列各项内容,并做好必要的记录。
  3.3.6.2送电
  送电前必须详细检查开关、刀闸是否在断开的位置。
  接到工作票时,值班长填写操作票,核对无误后执行操作。
  检查交直流保险器及操作电源,操作把手应在掉闸位置。
  检查继电器,信号应为正常位置。
  检查接地装置,必须全部拆除。
  检查主变压器二次侧开关应在断开位置。
  收回工作票应签字。
  送电操作,待用电单位申请后进行。
  起重安全管理
  一、天车工的基本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身体健康两眼视力各不低于0.7(天车起升高度在20m以上,两眼视力各不低于1.0),无色盲,无听觉障碍,无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眩晕和突发性昏厥的疾病,无妨碍起重作业的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天车工安全技术考核
  1.天车工的培训
  (1)由省、地、市安全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培训。
  (2)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培训。
  (3)专业(技工)学校培训。
  (4)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2. 天车工的考核
  (1)培训期满,由省、地、市安全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及格后,再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2)安全技术理论实际操作考试均为百分制,各六十分及格。
  3.天车工的发证
  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及格者,还须在实际驾驶的起重机上实习1~3个月,确认操作熟练者,由省、地、市安全管理部门核发本机种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4.天车工的复审
  (1)取得操作证的天车工司机由考核发证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2)复审内容
  ①体格检查。
  ②复试本机种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③检查违章操作和事故情况。
  (3)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操作证,凡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操作。
  (4)在两个复审期内,作到安全无事故的起重机司机,经所在单位审查报经发证部门批准后,可以免试,但不得连续免试。
  5.天车工的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内容
  (1)天车工的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
  (2)天车工电气、液压和原动机的基本知识。
  (3)天车工主要部件的安全技术要求及易损件的报废标准。
  (4)天车工钢丝绳的安全负荷、使用、保养及报废标准。
  (5)天车工安全装置、制动装置和操纵系统的构造、工作原理及调整方法。
  (6)正确判断起重机的常见故障。
  (7)天车一般维护保养知识。
  (8)力、力的合成与分解、力矩、重心、起重机的稳定性等力学基本知识。
  (9)一般物件的重量计算和绑挂知识。
  (10)有关电气安全、登高作业安全、防火及其救护常识。
  (11)GB5082-85《天车吊运指挥信号》和有关安全标志。
  (12)安全操作技术、常见起重事故及其防止措施。
  (13)起重机安全操作规律和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6. 天车工的实际操作考试
  由考核部门根据天车的不同性能和作业特点自行命题。主要考核专业操作技术、目测重量、排除常见故障、应急操作、按指挥信号操作、过杆等。
  三、天车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上岗前劳保用品必须穿戴齐全,由班长组织召开班前会,布置生产和安全工作。
    2.操作者必须是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者。徒工无师傅监护不准独立操作。
    3.开车前必须首先检查设备各部位及安全装置(如:抱闸、钢丝绳、滑轮、钩头终断开关,安全联络开关、缓冲器、栏杆、各操作手把位置……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待一切正常后,方准开车。
    4.开车前首先发出信号,并观察好人员和其它情况,送电后必须空负荷试车,待大车、小车、抱闸和升降一切正常后,方可操作。
    5.必须严格按照指挥信号开车,信号不清不得开车。任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都必须立即停车。
    6.开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控制器手柄,严禁用身子或脚操作。
    7.正常情况下,大车不得打反车,在为了避免发生重大事故需打反车时,控制器只能放在反方向的第一级。
    8.起吊中用的钢丝绳、吊链等用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严禁使用废钢丝绳,麻绳,三角皮带等起吊重物。
    9.吊物时要稳起稳落,不允许一下子把重物吊起来或一下子把重物放下去,更不允许大摇大摆开飞车。
    10.吊物时要保持钢丝绳垂直,翻物时不允许大于5的斜拉或斜吊。
    11.严禁超负荷吊运。
    12.严禁吊物从上,设备上通过。绝对禁止天车吊人。
    13.吊运时,被吊运物体的高度要高于地面设备半米以上,被吊物件上不许站人,不许浮放任何大、小物件。
    14.不许用限位开关作停车手段。
    15.起升机构吊有负荷时,不准对制动器(抱闸)进行调整。
    16.不允许在运行时进行任何的修理工作。
    17.不许在两个钩同时吊两个工作物,具有主付钩的天车、不工作的吊钩必须升到接近极限位置的高度,钩上不许挂着钢丝绳或物件。
    18.驾驶室中有两人(或多人)时,离开驾驶室的人必须与操作司机打招呼。不许擅自上下车。
    19.用一根绳吊运较长物件时(指光滑的方箱或园术体),如果钢丝绳的张开角度大于600,为防止在吊运过程中绳子串动使重物脱落,钢丝绳的中部应在吊钩上缠一圈,张开角度大于900则不允许用一根绳吊运。
    20.用两根绳吊长物体时,钢丝绳张开角度若大于900,则每根绳都应在工件上缠一圈。若张开角度大于1200时,不准吊运。
    21.在运行中,发现起重机有异常现象,必须立即停车检查,排除故后,待一切正常再开车。
    22.在起重机构制动器突然失灵时,司机应根据具体情况,用用有措施,环境允许时,可以把吊起的物体落下去,如果不允许直接落下则应反复起落,并开动大小车,选择安全地点把重物落下,不应任其自由堕落。
    23.用两台天车吊活时,应保持承载均匀,起升机构的钢丝绳要操持垂直。工作时两台天车的相应机构的动作应同步,不许同时开动两个机构,抬杆要保持水平,并要有专人指挥,不允许用两台车翻料。
    24.用拖布清扫车上油污、灰尘时,不要站在主梁上以防止用力过猛内倒或跌落。
    25.车上的油污应及时清除,以免行走时滑倒。
    26.每次交班或检修交工后的天车,在开车前要详细检查设备是否正常,确认正常后,再开车。 
    27.不许撞车,如遇到特殊情况或故障在中间要推到检查平台处时,要有专人指挥,两车之间要慢慢接触平稳的轻轻推动,不准撞击。
    28.上下天车,必须经过天车梯子,不允许借助任何物件攀登上下天车。无人监护和无安全带不得在天车轨道上工作或行走。
    29.吊钩和道轨的终点开关,必须完好无损操作中思想集中,防止终点开关和极限位开关失灵而发生意外。
    30.吊物下边严禁有人停留或工作。检修时拆下设备部件处理问题必须放落在地上进行,不允许用天车吊着进行。
    31.严格执行天车十不吊;
    ①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②超负荷不吊。
    ③工件紧固不牢不吊。
    ④吊物上边有人不吊。
    ⑤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⑥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⑦光线阴暗看不清工件不吊。
    ⑧斜拉工件不吊。
    ⑨楞刃物件没有采取措施不吊。
    ⑩钢(铜)水包过满不吊。酸的瓷坛不吊。
    32.各种气瓶、乙炔发生器或瓶等具有爆炸危险的物品不准吊运。
    33.天车指挥信号和手势:
    ①手心向上表示吊钩向上。
  ②手心向下表示吊钩向下。
  四、起重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上岗前劳保用品必须穿戴齐全、由班长组织开好班前会、布置生产及安全工作。
    2、操作者必须是经过特殊工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者,无师傅监护不得徒工操作。
    3、工作前认真检查所用工具,设备良好是否,安全装置是否可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在高空作业(2.5米以上)应佩戴安全带,地面有专人监护,并划定安全区,设置围栏标记。
    5、起吊前应认真估计重量,选用足够安全系数钢绳,吊挂应合理,选试吊再起吊,专人正确指挥,重物下严禁站人、稳吊、稳运、稳落,严防砸伤事故。
    6、卷扬机使用前,应检查各部位是否正常,操作者听从指挥,看清信号,严格作到:信号不明、钢丝绳跑偏、超负荷、刹车不灵不开车。用卷扬机作牵引时,中间不经过滑轮不作业。
    7、吊运重物时,应避开行人和设备,在卷扬机、滑轮前及牵引钢绳边不准站人。
    8、使用手动芦葫时,应先检查链条及各传动部位是否灵活,不准超负荷使用。
    9,插纲丝绳时,精神要集中,以免插伤手指,每个头要按规定编插、松紧一致。
    10、使用麻绳吊运工件时,必须捆绑牢固、扎紧绳扣。
    11、起重吊运园形重物时,应吊挂平行,在车辆运输时,应入在园形垫木上。
    12、两人以上工作、应密切配合,统一口令操作。
    13、工作中始终精心操作,人员庆处于安全位置、严禁蛮干。
  14、工作结束、清理现场,物料工具放回原处,摆放整齐。
  五、手动葫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者必须是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合格者,熟悉与掌握设备性能者。
  2、使用前应认真检查转动部分是否灵活,是否有卡链现象,是否有断节及裂纹,制动器是否安全可靠,销子是否牢固,吊挂索及支架横梁是否结实稳固,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3、在使用时先将手链反拉倒松,操作时慢慢拉紧用力均匀,稳起稳落。
  4、严禁超负荷使用。
  5、操作过程中,当链拉不动时,应查明原因,不准增加人数猛拉。
  6、吊物过程中任何人及手和脚严禁在重物下面。
  7、吊物如需暂时将物体悬空,应将手拉链拴在起重链上,严防自锁装置失灵造成意外事故。
  8、工作完毕将所有设备、用具、物料放回原处定置摆放整齐。
  六、钢丝绳的使用安全规定
    1、在吊运有棱角物件时,必须在棱角处加垫衬物。
  2、使用两根或四根绳时,必须长短一致。
  3、报废的钢丝绳,使用者必须随时清出现场。
  4、叉钢丝绳或使用钢丝绳吊运不同重量的工件时,要使用不同规格的钢丝绳及吊运方法见(附表)规定。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报废:
  ①在一根钢丝绳中有一股折断者。
  ②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10%。
  ③编结处有松动,松开现象或编结长度小于200mm时。
  ④钢丝绳沾酸或退火者。
  ⑤钢丝绳严重打结,弯死弯或生锈者。
  七、叉车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我厂有关部门颁发的驾驶证或汽车驾驶证,方可驾驶所规定的车辆。
  2、不准将车交无照人驾驶,学员学习驾驶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有正式驾驶员监护,方可在指定的路上行驶。
  3、酒后不准驾驶车辆,行车中不准吸烟、闲谈、打闹或吃食物。不准用车开玩笑。马路上停车要靠右方,司机观查路上前后无人时方可慢慢靠近路边,车向路边靠近时要发出灯光信号。停车位置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4、除驾驶室、车箱外,其它部位,严禁乘人,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
  5、装运货物时,不准超过该车额定吨位,装载危险物品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否则不准运输。
  6、不准驾驶机件失灵的车辆,在出车前要认真检查。凡转向不灵活或松旷,手脚制动效能不好者,仪表,灯光喇叭等缺少或失效者,电瓶车操作控制系统失灵者,不准出车。
  7、起动发动机或电瓶车送电前,变速手柄应放在空档位置。
  8、收车后要检查各部件是否完好无缺、螺丝是否紧固,并按润滑要求加注润滑油。
  9、低挡起步,但不宜过久、换挡时应用二次离合器。离合器结合时要平稳。行驶中脚不准放在踏板上。
  10、电瓶车要确保控制线路完好灵敏,主电路接触良好,严禁行驶中反送电。叉车换向开车时应在完全停车后方可进行,起重架在升降时一般应在垂直位置进行。
  11、行驶中要注意各总成有无异响和异常气味,必要时应停止检查。发现故障必须修复后方可行驶。
  12、有负荷行车时,非必要情况下不得紧急刹车或猛打方向转弯。
  13、叉车在作业时起重架下严禁站人,不得在货叉上乘人。叉车的发动机上盖不得坐人,叶子板上不得站人,每台车上连同司机只许坐两个人,司机要认真负责。
  14、驾驶员离开所驾驶的车辆时必须落锁,钥匙随身携代,不得留在车上。
  15、内燃叉车发动机过热或冷却水沸腾是地;应在怠速运转情况下,回添冷水,必要时可停车待发动机冷却后再加冷水。
  16、装载货物时,禁止用高速挡冲向货堆。
  17、刹车要使用得当,停车后要拉紧手制动。
  18、冬季起动发动机后应怠速运转(每分钟500转左右)待温度上升40°C时方可起步,停车后应放尽冷却水。
  19、要经常检查液压缸、制动总泵不得漏油缺油。
  20、要保持车容整洁,各部无污垢。
  21、叉车横跨铁路时要一看二慢三通过。过马路交叉路口和拐弯时也要一看二慢三行驶,并发出声光信号。防止出现事故。
  22、绝对禁止开英雄车。人多挡路要停车,不许用车撞人。司机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八、卷扬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者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合格者,熟悉与掌握设备性能者。
  2、操作前必须检查机件安放位置是否妥当牢固,工作场周围有无障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接线拆线必须由电工进行。
  3、启动前必须认真检查钢丝绳、刹车和机件各部分的电气和机械装置,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灵敏可靠。发现问题及时找有关人员配合处理,严禁带病工作。
  4、吊运物件时,必须检查工具、索具是否完好。操作人员必须听从专人指挥。在起吊牵引物件时,滑轮及钢丝绳受力范围内严禁站人。
  5、严禁超负荷吊运。不得将吊物在半代中悬挂。吊物下禁止人员逗留或行走。
  6、卷扬机运物,任何人员不准乘卷机上下。
  7、卷扬机在升降到极限时,卷筒上的钢丝绳至少保留两圈以上。
  8、卷扬机应加强设备保养,保持其技术性能,严禁带病工作。
  9、工作完毕后,必须将控制开关恢复零位并切断电源。
  九、吊具的使用安全规定
  (含吊钩、吊环、吊链、吊板夹钳及铸锭夹钳)
  1、使用本工具者,必须经过学习了解本吊具结构性能,掌握操作使用知识,否则不准独立操作。
  2、使用前,操作者首先按规定要求详细检查所用吊具是否完好,必须安全可靠方可使用,发现问题如:绳子打折、断丝、断股、焊接部位开焊,工具变形,磨损严重,连接螺丝松动,钳牙磨纯……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操作时,必须正确使用吊具,严格按照技术要求捆绑、穿挂、夹持在物料合理位置,捆绑牢靠,严禁超负荷使用。
  4、用手扶持操作吊具钩挂及夹持物料时,必须扶持安全位置,待吊具夹持,钩挂合适后,站在安全位置,专人指挥起吊,摘除吊具时,必须待物料放稳,吊具卸荷状态下,方准走近动手摘除吊具,在整个操作过程中,严禁重物下站人或手脚伸向下方。
  5、吊具使用完后,摆放在指定地点专人妥善保管。
  十、6T、7.5T铜卷坯夹钳使用维护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租用6T、7.5T铜卷坯夹钳的使用、维护、保养、安检、报废。
    2. 引用标准
    河北巨力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LT0008-2002-铜卷吊具使用说明书。
    3. 铜卷坯夹钳的组成
    3.1 本夹钳按额定载荷分为两种,分别为6T和7.5T,适用范围外径φ1110-1350mm,宽度分别为640mm和1050mm热轧后经冷却的铜卷坯吊运。
    3.2 主要结构
    3.2.1 吊环
    吊环是与天车吊钩相连的主要部件。吊钩可以直接挂入吊环起吊并可自动卸钩,但建议使用吊带与吊钩连接,可避免天车吊钩过芳下降时的自动卸钩。
    3.2.2 连板
    连板与吊环、钳臂连接,给钳臂传递夹紧力。
    3.2.3 启闭机构
    启闭机构为自动抬杆式。当空载吊运时,启闭机构的扇形块抬起,定位轴进入定位槽内。当空载吊运至指定地点进入负载时,启闭机构抬起,形成夹紧作用力。
    3.2.4 钳臂
    钳臂是夹具的主要受力部件,它直接接触把铜卷坯夹起。
    3.2.5 护板
    护板由黄铜制作,主要用于保护被吊的表面,即避免铜卷坯表面划伤,起保护护板的作用。
    4. 正确维护和保养
    4.1 铜卷坯夹具的额载,是以可靠保证夹具安全运行进行夹具设计和试验检测的依据,严禁超载使用。
    4.2 夹具在使用过程中,不允许冲击和碰撞,当发生冲击和碰撞后,要仔细检查各部件有无受损情况,经确认没有受损方可投入吊装工作(对于受损件及时更换部件或报废整台夹具)。
    4.3 操作人员要做好交接班记录,夹具要有专人保管,并记录档案。
    4.4 夹具由专人维护,每周检查一次其变形或磨损司,每周对各转动关节注油一次,添加机油或黄油,并做好检查记录。
    4.5 未经分厂设备科同意,不允许擅自加减任何机构,自作主张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5. 吊环是夹具的重要部件,当吊环产生磨损,变形、裂纹,要及时更换处理。
    5.1 吊环是夹具的重要部件,当吊环产生磨损,变形、裂纹,要及时更换处理。
    5.2 各紧配合部位有无松动,对于已松动的部件要重新调整上紧。
    5.3 各转动轴经清理上油后,仍然转动不灵活,要给予处理更换。
    5.4 整体及部件锈蚀状况已经影响到使用性能要给予报废。
    5.5 启闭机构的定位轴、定位槽、扇形块,有无磨损、变形,是否灵活可靠。
    5.6 必要时,对关键件如吊环、启闭机构进行无损探伤检查。
    5.7 每年按夹具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年度全面检查,完好无损的方可继续使用。
    6. 报废标准
    铜卷坯夹钳出现下列情况时,应更换部件或报废。
    6.1 夹钳任何部位或部件产生裂纹。
    6.2 经无损控伤,发现内部裂纹缺陷。
    6.3 夹钳有明显的塑性变形。
    6.4 吊环、转动轴磨损到名义尺寸的20%。
    6.5 启闭机构因磨损、变形严重而失灵。
    6.6 铜护板磨损及损坏,随时更换,更换时不允许螺钉高于铜板表面。
  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常用危险化学品按危险特性分为八类:
  1.爆炸品
  本类化学品是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受压、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也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的物品。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本类化学品是指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的气体,并符合下述两种情况之一者:
  (1)临界温度低于50℃或在50℃时,其蒸气压力大于294kPa的压缩或液化气体。
  (2)温度在21.1℃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275kPa,或在54.4℃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715kPa的压缩气体;或在37.8℃时,雷德蒸气压力大于275kPa的液化气体或加压溶解的气体。
  3.易燃液体
  本类化学品是指易燃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但不包括由于其危险特性已列入其他类别的液体,其闭环试验闪点等于或低于61℃。
  4.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1)易燃固体
  易燃固体是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燃烧迅速,并可能散发出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但不包括已列入爆炸品的物品。
  (2)自燃物品
  自燃物品是指自燃点低,在空气中易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物品。
  (3)遇湿易燃物品
  遇湿易燃物品是指遇水或受潮时,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放出大量的易燃气体和热量的物品,有的不需明火,即能燃烧或爆炸。
  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1)氧化剂
  氧化剂是指处于高氧化态、具有强氧化性,易分解并放出氧和热量的物质,包括含有过氧基的无机物。其本身不一定可燃,但能导致可燃物的燃烧,与松软的粉末状可燃物能组成爆炸性混合物,对热、震动或摩擦较敏感。
  (2)有机过氧化物
  有机过氧化物是指分子组成中含有过氧基的有机物,其本身易燃易爆,极易分解,对热、震动或摩擦极为敏感。
  6.有毒品
  本类化学品是指进入机体后,累积达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器官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学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某些器官和系统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
  7.放射性物品
  本类化学品是指放射性比活度大于7.4×104Bq/cm2的物品。
  8.腐蚀品
  本类化学品是指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坏的固体或液体。
  二、使用化学品过程中保持个人卫生的原则
  1.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使用适当的防护用品。
  2.工作结束后、饭前、饮水前、吸烟前,要充分洗净身体的暴露部分。
  3.定期检查身体。
  4.皮肤受伤时,要完好地包扎。
  5.时刻注意防止自我污染,尤其在清洗或更换工作服时更要注意。
  6.在衣服口袋里不装被污染的东西,如抹布、工具等。
  7.防护用品要分放、分洗。
  8.勤剪指甲并保持指甲洁净。
  9.不直接接触能引起过敏的化学品。
  10.下班后,换下工作服,洗头洗澡。
  三、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职责
  1.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2.使用单位购进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
  3.使用单位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他容器时,应标明其内容。对于危险化学品,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
  4.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5.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对检测和评估结果应建立档案。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暂没有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使用。
  6.使用单位应通过下列方法,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替代品;选用可将危害消除或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技术;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离、密闭等);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采取其他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7.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并提供应急处理的方法。
  8.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消除化学废料和清洗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旧容器。
  9.使用单位应对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
  10.使用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员工公开,教育员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并经常对员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
    
  四、员工使用化学品的义务和权利
    1.员工的义务
  (1)员工应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应及时报告认为可能造成危害和自己无法处理的情况。
  (2)员工应采取合理方法,消除或减少工作场所不安全因素。
  2.员工的权利
  (1)员工对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2)员工有权获得
  ①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的特性、有害成分、安全标签以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
  ②在其工作过程中可能导致危害安全与健康的危险化学品的资料。
  ③安全技术的培训,包括预防、控制及防止危险方法的培训和紧急情况处理或应急措施的培训。
  ④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⑤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五、化学烧伤及防护
  1.引起化学烧伤的物质
  (1)酸性物质
  无机酸类有硫酸、硝酸、盐酸、氢氟酸、氢溴酸、氢碘酸等;有机酸类有甲酸、乙酸、氯乙酸、二氯乙酸、三氯乙酸、溴乙酸、乙二酸、丙烯酸、丁烯酸等;酸酐类有醋酸酐、丁酸酐等。无机酸的致伤能力一般比有机酸强。
  (2)碱性物质
  无机碱类有氢氧化钾、氢氧化钠、氨水、氧化钙(生石灰)等;有机胺类有一甲胺、乙二胺、乙醇胺等。无机碱的致伤能力较强,它可与组织蛋白结合,形成可溶性碱性蛋白,并能溶解脂肪,穿透力极强,创面不易愈合。
  (3)金属类金属化合物
  金属、类金属化合物包括黄磷、三氯化磷、三氯氧磷、三氯比锑、砷和砷酸盐、二氧化晒、铬酸、重铬酸钾(钠)等。
  (4)有机化合物
  酚类有苯酚、甲酚、氨基酚等。醛类有甲醛、乙醛、丙烯醛、丁烯醛等。酰胺类有二甲基甲酰胺等。还有环氧物、烃类、氯代烃类等。
  2.化学烧伤的原因
  (1)设备故障
  设备泄漏,管道阻塞,橡胶管接头脱落、破裂,玻璃仪器破碎,阀门失灵等,造成物料溅出。
  (2)违章操作
  化学反应控制超温、超压引起喷料或冒料;搬运时容器盖未盖紧,物料溅出;检修时管道未清洗置换,残留料液溅出;放料,清洗容器时料液溅出、爆炸等。
  3.化学烧伤的预防
  (1)做好个人防护,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
  尤其在采样、抢修设备或可能直接接触化学物料时,要戴好橡胶手套、围裙、胶鞋、防护眼罩等防护用品。
  (2)加强设备维修保养,防止跑、冒、滴、漏,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搬运装酸、碱等化学物品的玻璃或陶瓷容器时,一定要小心谨慎,轻放、轻装,防止撞破。
  (3)配备冲淋装置和中和剂
  在容易发生化学烧伤的岗位应配备冲淋器和冲洗器。在无自来水的地方应放置清水盆或清水池。有专人负责每天更换清水;配备中和剂;如有酸岗位备2%~5%碳酸氢钠溶液;有碱岗位备2%~3%硼酸溶液;黄磷岗位备1%~2%硫酸铜溶液等。一旦发生化学烧伤时,可以及时进行自救互救使用。
  (4)加强管理,强化安全卫生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每个操作人员都应熟悉本人生产岗位所接触的化学物质的理化性质,防止化学烧伤的有关知识及一旦发生烧伤的处理原则。
  六、防酸碱技术
  1.酸碱的危害
  (1)酸的危害
  强酸和腐蚀性较强的酸,通常以液体状态或气溶胶状态,通过皮肤、眼睛、呼吸道等途径侵害人体。液态酸与皮肤接触时,即吸收皮肤组织中的水分使之脱水,同时放出大量的热,引起烧灼伤,造成局部组织蛋白质凝固性坏死,并能引起组织腐烂溶解。
  (2)碱的危害
  强碱类的固体或浓溶液与皮肤的粘膜直接接触可吸收组织中的水分放出大量的溶解热,与组织蛋白结合形成可溶性、胶样的碱化蛋白盐,并可皂化脂肪,因而造成局部组织的溶解性坏死和灼烧伤;由于坏死组织的变软和易于溶解,毒物可迅速侵入组织深处,从而造成更广泛更严重的坏死性溃疡,这种伤害是最为多见的工业外伤。碱大量被吸收还可引起全身性碱中毒。
  2.对酸碱危害的个人防护
  酸碱的个人防护,按侵害人体的部位划分,一般可分为呼吸道的防护和皮肤眼睛的防护两部分。
  (1)呼吸道的防护
  呼吸道的防护主要是防止呼吸道吸入酸雾、酸蒸气酸性气体和碱性粉尘,可分别选用如下防护用品。
  ①酸性气体防护用品。根据酸性气体的性质和浓度可分别选用防酸口罩和防毒面具。
  在酸雾过高和同时有酸碱液体飞溅的场所要选用防酸面罩或防酸面罩连衣。
  ②碱类粉尘防护用品。可根据碱性粉尘的性质和浓度选用不同的防尘器口罩。
  (2)皮肤、眼睛的防护
  皮肤、眼睛的防护主要是阻离、减少皮肤直接接触酸碱液体、酸雾、酸性气体和碱性粉尘等有害物质,避免酸碱液滴、酸雾、碱性粉尘危害眼睛。可根据生产条件和工作性质选用不同的防护用品。
  ①防酸碱液体用品。接触酸碱液体的作业。所需防护用品一般使用耐酸碱橡胶制品(包括乳胶制品)、聚乙烯塑料蒲膜制品和人造革制品、无渗透柞丝防酸绸等;其品种有防酸碱橡胶工作服、背带裤、围裙、套袖、手套、靴、鞋等;在有酸碱液滴飞溅的场所可以使用有机玻璃面罩和防酸面罩,保护面部皮肤和眼睛。
  ②防酸性蒸气用品。在接触酸雾、酸蒸气的作业时,所穿用耐酸蒸气腐蚀的纯毛呢化、纤类制品,如纯毛呢工作服、涤纶工作服等。
  ③防碱性粉尘用品。可选用一般较密的棉纤维织物。
  普通安装工操作规定:
  1、现场安装人员要熟悉有关安装工艺,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在操作中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坚守岗位,不违章作业,并严禁酒后作业。
  2、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措施,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禁止施工现场穿拖鞋或光脚。
  3、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必须按规定系好安全带。
  4、高空作业对,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鞋,不得往下抛掷物料o
  5、在施工现场行走要注意安全,对各种防护装置、 防护设施、警告牌、安全标志等不得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必须拆除和挪动要经工程负责人同意。
  6、要集中精力施工,不得因其他事情而影响情绪、分散注意力,要时刻绷紧施工安全这根“弦”,做到“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他人,我不被别人伤害”的“三不伤害”原则,确保安全施工。
  7、 使用电动工具时,检查电缆线是否破损,如有破损即更换;使用时严禁手或身体其他部位接触转动部位,以免伤人。
  8、 上部安装工件时,严禁下面有人,以免工具、工件掉下伤人。
  9、使用各种工具时,操作者必须把身体的重心把稳,以免工具打滑时摔倒伤人。
  10、 经常检查使用中的电动工具等的电缆线、气管是否破损,如损坏即更换,防止事故发生。
  11、工具使用中轻拿轻放,放置合理,便于工作,工件堆放整齐,保持通道畅通、无堆放物。
  12、保持工作区内环境卫生,尽量达到无尘区生产。
  车床的保养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  班前应使电动机空转一分钟,使润滑油散布至各处,随后主轴慢速转动5分钟,检查各传动系统是否正常。
  2  在润滑点注入干净的润滑油,每天按该设备规定局部点按时加油。
  3  经常注意床头箱油标是否有油,确保床头箱及进给箱有足够的润滑油。各箱中的润滑油不得低于各油标中心,否则会因润滑不良而损坏机床。
  4  定期检查并调整三角胶带的松紧程度。
  6  床头箱手柄只许在停车时扳动。
  7  进给箱手柄只许在低速或停车时扳动。.
  8  起动前检查各手柄位置是否正确。
  9  为保证床面道轨精度,必须保持道轨面清洁,经常加油,严禁道轨面上堆放工具和杂物。
  10  装卸工件或离开机床时必须停止电机转动。
  11  班后要擦洗,保养加油,下班后切断电源。
  12  操作时严禁戴手套工作!长袖工作衣袖口必须扣紧!严禁长发者操作机床!操作时必须戴工作帽和防护眼镜!
  13  严禁在旋转车床上用没有手柄的锉刀、三角刮刀!
  14  严禁用手去拉车屑!必须用铁勾扎或钢丝钳清理车屑!
  15  用砂轮机磨刀具,允许戴手套及防护眼镜。
  16  保持机床周围的环境卫生,工件堆放整齐,通道上不准堆放工件及杂物。
  台钻的保养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  班前检查转动部件是否正常,立柱、钻轴等加润滑油。
  2  根据被加工件的材质、孔径大小调整钻轴速度。
  3  超手力负荷时,工件必须固定在工作台上,待紧固稳定后再操作。
  4  严禁钻孔时戴手套工作!
  5  严禁工作台上堆放工具等杂物!
  6  砂轮机上磨钻头时允许戴手套及防护眼镜。
  7  工作完毕后清理钻屑。
  8  班后擦洗机床加油保养,切断电源总闸。
  9  保持周围环境卫生,工件堆放整齐。
  砂轮机的保养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  砂轮机轴承按规定一年调换一次润滑脂。
  2  更换砂轮要求:
  a) 检查砂轮有无裂纹,轻击砂轮有无杂音,确认正常才能安装使用。
  安装砂轮片,必须调整平面的摆动,调整后夹紧螺母,装上防护罩。
  c) 新砂轮片安装后,需电源开关间隔慢速起动5分钟,认为正常再全起动10分钟,安装操作者在新砂轮开机时严禁站立在砂轮片正面!必须站立在砂轮机两边,以防新砂轮运转爆裂产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
  d) 新砂轮试车前,砂轮机正面前方向如有人员必须清场!
  e) 新砂轮片试车15分钟后,确认正常后修整砂轮片外径,待修整后砂轮机无跳动后方能使用。
  3  严禁砂轮机上磨超过长度500mm的工件,及超重量3kg以上工件!
  4  严禁砂轮机上磨簿铁皮和铝、铜材料工件!
  5  砂轮机无防护罩不能开车使用!
  6  砂轮机上操作必须戴手套和防护眼镜(5mm以下钻头可以不戴手套)。
  7  磨削工件时不准用力过大,以防事故发生。
  8  班后清洗砂轮机及周围环境卫生,切断电源总闸。
  中小机械操作规定:
  1、手电钻:
  (l)、手电钻的电源线不得破皮、漏电,使用时应戴绝缘手套。
  (2)、操作时,应先启动后接触工件,钻薄工件要垫平垫实,钻斜孔要防止滑钻。
  2、千斤顶:
  (1)、操作时,千斤顶应放在平整坚实的地方,并用垫木垫平。
  (2)、丝杆、螺母如有裂纹,禁止使用。
  (3)、使用油压千斤顶,禁止站在保险塞对面,并不准超载。
  (4)、千斤顶提升最大工作行程,不应超过丝杆或齿条全长的7 5%。
  (5)、千斤顶的起重能力,不得小于设备的重量,几台千斤顶联合使用时, 每台的起重能力不得小于其计算载荷的l,2倍,避免因不同步造成个别千斤顶因超负荷而损坏。
  (6)、载荷应与千斤顶轴线一致,在作业过程中,严防发生千斤顶偏歪的现象。
  (7)、千斤顶的顶头或钩脚与设备的金属面或混凝土光滑面接触时,应垫以硬木块,防止滑动。
  (8)、几台千斤顶抬起一件大型设备时,起和落时均应细心谨慎,保持起、落平稳。
  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1 高处作业的分级
  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2.1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
  2.2  安全人员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2.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2.4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2.5  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2.6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3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3.1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3.2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3.3 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
  3.4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3.5 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3.6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3.7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气瓶管理制度
  1 公司符合规程所规定压力范围的气瓶有:氧气瓶、乙炔气瓶(应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2  气瓶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有严重损伤等,应提前进行检验。
  3 使用前,应进行认真检查:
  3.1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
  3.2瓶阀材料必须根据气瓶所装气体的性质选用。
  3.3气瓶的安全附件要齐全、完好。瓶阀应有保护装置如气瓶配戴瓶帽等。气瓶上应配戴两个防震圈。
  3.4气瓶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应符合检验期限。
  3.5瓶体经外观检查无缺陷,能够保证安全使用。
  4  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4.1禁止对气瓶敲击、碰撞、火烤。阀门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4.2开启气瓶阀门时应小心缓慢的进行,操作者应在侧面以免气流伤人。
  4.3氧气瓶及其减压器等,禁止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严禁穿有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
  4.4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
  4.5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
  4.6夏季要防止日光爆晒。
  4.7各类气瓶的减压器不准互相代用,并确保不漏气。
  5 运输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5.1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5.2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爆晒。
  5.3车上禁止烟火,并应备有灭火器材。
  5.4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同车运输。
  5.5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6 储存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气瓶卧放应防止滚动,头部朝向一方。
  消防安全管理
   火灾与爆炸原因
  (一) 燃烧与火灾
  1.燃烧的定义 
  燃烧是物质与氧化剂之间的放热反应,它通常会同时释放出火焰或可见光。
  2.燃烧的条件
  燃烧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可燃物、助燃物、点火源,每个条件要有一定量,并相互作用时才会发生。
  ⑴可燃物  棉花、木材、纸、油类、酒精等
  ⑵助燃物  空气、氧气等     吸烟流动性大,极易造成火灾、爆炸事故,因此公司严禁吸烟↘
  ⑶点火源  ①明火:焊接与切割、喷灯、烟头火(表面200~300℃、中心700~800℃)
            ②电火花:  电闸刀、短路    ③磨擦冲击产生火花
  ④静电火花   ⑤雷击产生电荷   ⑥化学反应热
  ⑦危险温度:  一般指80℃以上,电炉、烙铁、熔融金属
  3.燃烧的类型
  ⑴ 闪燃  可燃液体(包括少量可直接气化的固体,如萘、樟脑等)蒸气与空气混合后,达到一定浓度时,遇点火源产生的一闪即灭的燃烧,叫做闪燃。闪燃现象的产生,是因为可燃性液体在闪燃温度下,蒸发速度不快,蒸发出来的气体仅能维持一刹那的燃烧,而来不及补充新的蒸气以维持稳定的燃烧,故燃一下就灭。发生闪燃的最低温度称为闪点。闪点越低,危险性越大。  汽油-43℃、苯-11℃、甲苯4.4℃、乙醚-41℃、乙醇13℃
  ⑵ 着火  可燃物质在有足够助燃物的情况下,与点火源接触发生燃烧,并在点火源移开后仍能继续燃烧,这种持续燃烧的现象叫做着火。发生着火的最低温度称为燃点。
  ⑶ 自燃  可燃物在没有外部火花、火焰等点火源的作用下,因受热或自身发热并蓄热而发生的自然燃烧现象,叫做自燃。使可燃物发生自燃的最低温度叫做自燃点。自燃现象按热的来源不同,又分为受热自燃和本身自燃。
  可燃物虽未与明火接触,但在外界热源的作用下,使温度达到自燃点而发生的自燃现象,叫做受热自燃。如在生产中,可燃物质如果接触高温设备、管道,受到加热就可能导致自燃。
  某些可燃物在没有外界热源的作用下,由于物质本身发生物理、化学或生物变化而产生热量,这些热量在一定的条件下会积蓄,使物质的温度达到并超过自燃点所发生的自燃现象,叫做本身自燃。如白磷遇空气所发生的自燃就属于此类。
  4.火灾及其分类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根据物质燃烧特性将火灾分为四类: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棉、毛、纸张火灾等;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的火灾,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醇、沥青火灾等;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火灾等;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如钾、镁、钠、锂、铝镁合金等。
  5.典型火灾的发展规律
  建筑火灾的发展分为初起期、发展期、最盛期、减弱期和熄灭期。初起期:一般固体物质燃烧时,10-15分钟内,火灾的面积不大,烟和气体的流动速度比较缓慢,辐射热较低,火势向周围发展蔓延比较慢,燃烧一般还没有突破房屋建筑外壳。初起期是火灾开始发生的阶段,这一阶段可燃物的热解过程至关重要,主要特征是冒烟、阴燃;发展期:燃烧强度增大、温度升高、气体对流增强、燃烧速度加快、燃烧面积扩大,为控制火势发展和扑灭火灾,需一定灭火力量才能有效扑灭。发展期是火势由小到大发展的阶段;最盛期:燃烧发展达到高潮,燃烧温度最高,辐射热最强,燃烧物质分解出大量的燃烧产物,温度和气体对流达到最高限度,建筑材料和结构的强度受到破坏,使其发生变形或倒塌。最盛期的火灾燃烧方式是通风控制火灾,火势的大小由建筑物的通风情况决定;减弱和熄灭期:火场火势被控制以后,由于灭火剂的作用或燃烧材料已烧至殆尽,火势逐渐减弱直到熄灭这一过程.减弱期是火灾由最盛期开始消减直至熄灭的阶段,熄灭的原因可以是燃料不足、灭火系统的作用等。由于建筑物内可燃物、通风等条件的不同,建筑火灾有可能达不到最盛期,而是缓慢发展后就熄灭了。灭火器在火灾初起期最有效。
  (二) 爆炸
  1.爆炸的概念  爆炸是物质系统的一种极为迅速的物理的或化学的能量释放或转化过程,是系统蕴藏的或瞬间形成的大量能量在有限的体积和极短的时间内,骤然释放或转化的现象。在这种释放和转化的过程中,系统的能量将转化为机械功以及光和热的辐射等。
  2.爆炸的分类 
  按照能量的来源,爆炸可以分为三类:物理爆炸、化学爆炸和核爆炸
  ①物理爆炸 
  物理爆炸是由系统释放物理能引起的爆炸。例如高压蒸汽锅炉当过热蒸汽压力超过锅炉能承受的程度时,锅炉破裂,高压蒸汽骤然释放出来,形成爆炸。陨石落地对目标的撞击等物体高速碰撞时,物体高速运动产生的动能,在碰撞点的局部区域内迅速转化为热能,使受碰撞部位的压力和温度急剧升高,碰撞部位材料发生急剧变形,伴随巨大响声,形成爆炸现象。高压电流通过细金属丝时,温度可达2×104℃,使金属丝瞬间化为气态而引起爆炸现象。此外,雷电、地震和火山爆发等现象也属于物理爆炸。总之,物理爆炸是机械能或电能的释放和转化过程,参与爆炸的物质只是发生物理状态或压力的变化,其性质和化学成分不发生改变。
  ②化学爆炸
  化学爆炸是由于物质在瞬间的化学变化引起的爆炸。化学爆炸分为:
  简单分解爆炸  其爆炸所需的热量是由爆炸物本身分解产生的,属这类爆炸的物质只要受到轻微震动即可引爆,如乙炔银、碘化氮、三氯化氮等都属此类,是最危险的爆炸物。
  复杂分解爆炸  这类爆炸的爆炸物较简单分解爆炸物的危险性稍低。主要是爆炸过程中伴有燃烧现象,燃烧所需的氧由本身分解产生,氮的氧化物、苦味酸、炸药等都属此类。
  爆炸性混合物爆炸  它是可燃气体或蒸气预先按一定比例与空气混合均匀,点燃以后发生异常激烈的燃烧甚至达到爆炸的程度。在煤矿井内发生的瓦斯爆炸,以及化工生产中的爆炸多属此类。
  化学爆炸是通过化学反应,将物质内潜在的化学能在极短的时间内释放出来,使其化学反应产物处于高温、高压状态的结果。一般气体爆炸和粉尘爆炸的压力可以达到2×106Pa,高能炸药爆炸时的爆轰压可达2×1010Pa以上,二者爆炸时产物的温度均可达到3×103~5×103K,使爆炸产物急剧向周围膨胀,产生强冲击波,造成对周围介质的破坏。化学爆炸时,参与爆炸的物质在瞬间发生分解或化合,变成新的爆炸产物。
  ③核爆炸
  核爆炸是核裂变(如原子弹是用铀235、钚239裂变)、核聚变(如氢弹是用氘、氚或锂核聚变)反应所释放出的巨大核能引起的。核爆炸反应释放的能量比炸药爆炸时放出的化学能大得多,核爆炸中心温度可达107K数量级以上,压力可达1015Pa以上,同时产生极强的冲击波、光辐射和粒子的贯穿辐射等,比炸药爆炸具有更大的破坏力。化学爆炸和核爆炸都是在微秒量级的时间内完成的。
  综上所述,爆炸过程表现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中,物质的(或系统的)潜在能以一定的方式转化为强烈的压缩能;第二阶段,压缩急剧膨胀,对外做功,从而引起周围介质的变形、移动和破坏。不管由何种能源引起的爆炸,它们都同时具备两个特征,即能源具有极大的能量密度和极大的能量释放速度。
  按反应相态的不同,爆炸可分为以下三类:
  ①气相爆炸  它包括可燃性气体和助燃性气体混合物的爆炸、气体的分解爆炸、液体被喷成雾状物在剧烈燃烧时引起的爆炸等。
  ②液相爆炸  它包括聚合爆炸、蒸气爆炸以及不同液体混合所引起的爆炸。
  ③固相爆炸  它包括爆炸性化合物和混合危险物质的爆炸。
  3.爆炸极限及其影响因素
  当可燃性气体、蒸气或可燃粉尘与空气(或氧)在一定浓度范围内均匀混合,遇到火源发生爆炸的浓度范围称为爆炸浓度极限,简称爆炸极限。
  将这一浓度范围的混合气体(或粉尘)称作爆炸性混合气体(或粉尘)。可燃性气体、蒸气的爆炸极限一般用可燃气体或蒸气在混合气体中的所占体积分数来表示;可燃粉尘的爆炸极限用混合物的质量浓度(g/m3)来表示。
  把能够爆炸的最低浓度称作爆炸下限;能发生爆炸的最高浓度称作爆炸上限。爆炸极限范围越宽,爆炸危险性越大。
  可燃性气体、蒸气或粉尘在爆炸极限范围内,遇到热源(明火或温度),火焰瞬间传播于整个混合气体(或混合粉尘)空间,化学反应速度极快,同时释放大量的热,生成很多气体,气体受热膨胀,形成很高的温度和很大的压力,具有很强的破坏力。
  爆炸极限值不是一个物理常数,它随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其主要影响因素有:
  ①温度的影响  混合爆炸气体的初始温度越高,爆炸极限范围越宽,即爆炸下限降低,上限增高,爆炸危险性增加。这是因为,在温度增高的情况下,活化分子增加,分子和原子的动能也增加,使活化分子具有更大的冲击能量,爆炸反应容易进行,使原来含有过量空气(低于爆炸下限)或可燃物(高于爆炸上限)而不能使火焰蔓延的混合物浓度变成可以使火焰蔓延的浓度,从而扩大了爆炸极限范围。
  ②压力的影响  混合气体的初始压力增高,爆炸极限范围扩大。这是因为,在高压下混合气体的分子浓度增大,反应速度加快,放热量增加,且在高气压下,热传导性差,热损失小,有利于可燃气体的燃烧或爆炸。当混合物的初始压力减小时,爆炸极限范围缩小;当压力降到某一数值时,则会出现下限与上限重合,这就意味着初始压力再降低时,不会使混合气体爆炸。把爆炸极限范围缩小为零的压力称为爆炸的临界压力。
  ③惰性介质的影响  若在混合气体中加入惰性气体(如氮、二氧化碳、水蒸气、氩、氦等),随着惰性气体含量的增加,爆炸极限范围缩小。当惰性气体的浓度增加到某一数值时,爆炸上下限趋于一致,使混合气体不发生爆炸。这是因为,加入惰性气体后,使可燃气体的分子和氧分子隔离,它们之间形成一层不燃烧的屏障,而当氧分子冲击惰性气体时,活化分子失去活化能,使反应键中断。若在某处已经着火,则放出热量被惰性气体吸收,热量不能积聚,火焰不能蔓延到可燃气体分子上去,可起到抑制作用。同理,混合气体中氧含量增加,爆炸极限扩大,尤其对爆炸上限提高得更多。
  ④爆炸容器对爆炸极限的影响  爆炸容器的材料和尺寸对爆炸极限有影响。若容器材料的传热性好,管径越细,火焰在其中越难传播,爆炸极限范围变小。当容器直径或火焰通道小到某一数值时,火焰就不能传播下去。这一直径称为临界直径或最大灭火间距。如甲烷的临界直径为0.4~0.5mm,氢和乙炔为0.1~0.2mm。
  ⑤点火源的影响  点火源的活化能量越大,加热面积越大,作用时间越长,爆炸极限范围也越大。当火花能量达到某一值时,爆炸极限范围受点火能量的影响较小。所以,一般情况下,爆炸极限均在较高的点火能量下测得。
  4.爆炸的破坏作用
  ①冲击波  物质爆炸时,产生的高温、高压气体以极高的速度膨胀,像活塞一样挤压周围空气,把爆炸反应释放出的部分能量传递给压缩的空气层,空气受冲击而发生扰动,使其压力、密度等产生突变,这种扰动在空气中传播就称为冲击波。冲击波的传播速度极快,在传播过程中,可以对周围环境中的机械设备和建筑物产生破坏作用和使人员伤亡。冲击波还可以在它的作用区域内产生震荡作用,使物体因震荡而松散,甚至破坏。
  ②碎片冲击  机械设备爆炸后产生许多碎片,飞出后会在相当大的范围内造成危害。
  ③火灾  爆炸后由于从设备中流散到空气中的可燃气体或液体的蒸气遇到其它火源而被点燃,或设备爆炸飞出的灼热碎片点燃附近储存的燃料或其它可燃物,引起火灾。
  ④中毒和环境污染  在实际生产中,许多物质不仅是可燃的,而且是有毒的,发生爆炸事故时,会使大量有毒物质外泄,造成人员中毒和环境污染。此外,有些物质本身毒性不强,但在燃烧过程中可能释放出大量有毒气体和烟雾,造成人员中毒和环境污染。例如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大量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引发了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波及中俄两国。
  5.爆炸事故的特点
  (1) 突发性  爆炸往往在瞬间发生,难以预料;
  (2) 复杂性  爆炸事故发生的原因、灾害范围及后果各异,相差悬殊;
  (3) 严重性  爆炸事故的破坏性大,往往是摧毁性的,造成惨重损失。
  (三) 火灾与爆炸事故的区别
  火灾与爆炸事故的主要区别在于发展过程有显著不同。一般情况下,火灾在起火后火场逐渐蔓延扩大,随着时间的延续,损失急剧增加。经验规律是:火灾损失大约与火灾持续时间的平方成正比关系。因此,要重视初起灭火,即在火灾初起时,一个人或几个人就能将火灾扑灭。否则在火灾进入发展期和最盛期再进行扑救的话,将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爆炸则是猝不及防的,在大多数情况下,爆炸过程在瞬间完成,人员伤亡及物质损失也在瞬间造成。因此,对于爆炸事故,更应当强调对其的预防。
  (四) 火灾与爆炸事故的原因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不善  如生产用火(如焊接、锻造、铸造和热处理等工艺)过程中,火源管理不当;对易燃物品缺乏科学的管理,库房不符合防火标准,没有根据物质的性质分类储存,将性质相互抵触的化学物品或灭火要求不同的物质放在一起,将遇水燃烧的物质放在潮湿地点等。
  2.违反操作规程  生产过程中,使设备超温超压运行,或在易燃易爆场所违章动火、吸烟或违章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
  3.绝缘不良  电器设备安装不符合安全要求,出现短路、超负荷、接触电阻过大等事故隐患。易燃易爆生产场所的设备、管线没有采取消除静电措施,发生放电火花。
  4.工艺布置不合理  易燃易爆生产场所未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如应采用密闭式或防爆式的电气设备,没有按要求选用;设备缺乏维护、检修,或检修质量低劣。
  5.通风不良  生产场所的可燃蒸气、气体或粉尘在空气中达到爆炸浓度并遇火源。
  6.工作环境零乱  如棉纱、油布、沾油铁屑等放置不当,在一定条件下自燃起火。
  二、预防火灾爆炸事故的基本措施
  预防火灾爆炸事故,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严格控制和管理各种危险物及点火源,消除危险因素。具体来说,我们把预防性措施分为两类:
  1.消除导致火灾爆炸事故的物质条件
  (1) 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可燃物  通过改进生产工艺或者改进技术,以不燃物或者难燃物代替可燃物或者易燃物,以燃爆危险性小的物质代替危险性大的物质,这是防火防爆的一条基本性措施。
  (2) 生产设备及系统尽量密闭化  已密闭的正压设备或系统要防止泄漏,负压设备及系统要防止空气渗入。
  (3) 采取通风除尘措施  对于因某些生产系统或设备无法密闭或者无法完全密闭,可能存在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的生产场所,要设置通风除尘装置以降低空气中可燃物浓度。
  (4) 合理选择生产工艺  根据产品原材料火灾危险性质,安排、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和工艺流程。性质不同但能相互作用的物品应分开存放。
  (5) 惰性气体保护  在存有可燃物料的系统中加入惰性气体,使可燃物及氧气浓度下降,可以降低或消除燃爆危险性。
  2.消除或者控制点火源
  (1) 防止撞击、摩擦产生火花  在爆炸危险场所应采取相应措施,如严禁穿带钉鞋进入;严禁使用能产生冲击火花的工、器具,而应使用防爆工、器具或者铜制、木制工、器具;机械设备中凡会发生撞击、磨擦的两部分都应采用不同的金属;火炸药工房应铺设不发火地面等。
  (2) 防止高温表面引起着火  对一些自燃点较低的物质尤其需要注意。为此,高温表面应当有保温或隔热措施;可燃气体排放口应远离高温表面;禁止在高温表面烘烤衣物;注意清除高温表面的油污,以防其受热分解、自燃。
  (3) 消除静电  消除静电有两条途径:其一是控制工艺过程,抑制静电的产生。应当尽量选用在起电序列中位置相近的物质,但要完全抑制静电的产生是很难的;其二是加速所产生静电的泄放或者中和,限制静电的积累,使之不超过安全限度。为此,在爆炸场所,所有可能发生静电的设备、管道、装置、系统都应当接地。此外,在绝缘材料中添加导电填料(如在炼制橡胶过程中掺入一定数量的石墨粉);在容易产生静电的物质中加入抗静电剂;增加工作场所空气的湿度;使用静电中和器等,都是防静电的基本措施。
  (4) 预防雷电火花引发火灾事故  设置避雷装置是防止或减少雷击事故的最基本措施。
  (5) 防止明火  生产过程中的明火主要是指加热用火、维修用火以及其它火源。加热可燃物时,应避免采用明火,宜使用水蒸汽、热水等间接加热。如果必须使用明火加热,加热设备应当严格密闭。对于维修用火,应当制定严格的管理规定,并严格遵守。此外,要特别注意,在生产场所因烟头、火柴引起的火灾也时有发生,应提起人们的警惕。
  三、灭火的基本方法
  灭火的原理,是破坏燃烧过程中维持物质燃烧的条件,只要失去其中任何一个条件,燃烧就会停止。但由于在灭火时,燃烧已经开始,控制火源已经没有意义,主要是消除另外两个条件,即可燃物和助燃物。通常采用以下四种方法:
  1.窒息灭火法
  此法即阻止空气流入燃烧区,或用惰性气体稀释空气,使燃烧物质因得不到足够的氧气而熄灭。在火场上运用窒息法灭火时,可采用石棉布、浸湿的棉被、帆布、沙土等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燃烧物或封闭孔洞;将水蒸气、惰性气体通入燃烧区域内;在万不得已而条件又许可的情况下,也可采取用水淹没的方法灭火。用水灭火一定要先切断火场电源,以防触电事故
  窒息灭火法适用于扑救燃烧部位空间较小,容易堵塞或封闭的房间、生产及储运设备内发生的火灾。灭火后,要严防因过早打开封闭的房间或设备,新鲜空气流入,导致死灰复燃。
  通常使用的二氧化碳、氮气、水蒸气等的灭火机理主要是窒息作用。
  2.冷却灭火法
  将水、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剂直接喷洒在燃烧着的物体上,将可燃物的温度降到燃点以下来终止燃烧。也可用灭火剂喷洒在火场附近未燃的可燃物上起冷却作用,防止其受辐射热影响升温而起火。
  3.隔离灭火法
  将燃烧物质与附近未燃的可燃物质隔离或疏散开,使燃烧因缺少可燃物质而停止。这种方法适用于扑救各种固体、液体和气体火灾。隔离灭火法采用的具体措施有:将可燃、易燃、易爆物质和氧化剂从燃烧区移出至安全地点;关闭阀门,阻止可燃气体、液体流入燃烧区;用泡沫覆盖已着火的可燃液体表面,把燃烧区与可燃液体表面隔开,阻止可燃蒸气进入燃烧区。
  4.化学抑制灭火法
  用含氟、氯、溴的化学灭火剂喷向火焰,让灭火剂参与燃烧反应,从而抑制燃烧过程,使火迅速熄灭。目前常用的1211、1201、1301都属于起抑制燃烧反应作用的灭火剂。干粉灭火剂的主要灭火机理也是化学抑制作用。
  四、常用灭火剂的灭火原理及适用范围
  1.水灭火原理
  冷却、窒息。有些火灾不适宜用水扑救,如过氧化物、轻金属、高温黏稠的可燃液体、遇水燃烧物质(如电石CaC2)等火灾,以及其它用水扑救会使对象遭受严重破坏的火灾。
  2.泡沫灭火剂灭火原理  AL2(SO4)3+6NaHCO3=3Na2SO4+2AL(OH)3+6CO2↑
  冷却、窒息。泡沫灭火剂(化学泡沫和空气泡沫)是通过化学反应或机械方法与水混合产生灭火泡沫的药剂。其灭火原理是,泡沫比重远小于一般可燃、易燃液体比重,因此它可以漂浮于液体表面,形成覆盖层。对于固体可燃物可粘附于表面,使燃烧物与空气隔绝、阻断火焰热辐射以及燃烧物与附近可燃物的蒸发。同时,泡沫析出,液体蒸发又可使燃烧温度下降,其水蒸气又能降低燃烧物附近的氧气含量。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适用于开采、提炼加工、储存运输、装卸和使用甲、乙、丙类液体的场所。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以及储存液化烃的场所。中、高倍数适用于汽油、煤油、柴油、工业苯等B类火灾,木材、纸张、橡胶、纺织品等A类火灾,封闭带电设备场所的火灾,液化石油气流淌火灾。抗溶泡沫灭火器还可以扑救水溶性易燃、可燃液体火灾。泡沫灭火剂不适宜扑救忌水化学物品、电气和C、D类火灾。
  3.干粉灭火剂灭火原理
  干粉灭火剂是一种干燥、易于流动的细微固体粉末(碳酸氢钠、碳酸氢钾、磷酸铵盐等)。它是靠加压气体(液态二氧化碳或氮气)的压力将干粉从喷嘴喷出,形成一股加压气体的雾状粉流,当干粉与火焰接触便发生一系列物理化学作用而把火扑灭。
  干粉灭火剂适用于扑救石油及其制品、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可燃固体物质的初起火灾。由于干粉有5万V以上的电绝缘性能,因此也能扑救带电设备火灾。
  4.卤代烷灭火剂的灭火原理
  卤代烷灭火原理主要是通过氟、氯和溴等卤素氢化物的化学催化作用和化学净化作用大量捕捉、消耗火焰中的自由基,抑制燃烧的链式反应,迅速将火焰扑灭。
  适用范围:电气、油类、有机溶剂、精密仪器、天然气、文物档案等火灾。不适宜扑救活泼金属、金属氧化物和能在惰性介质中自身供氧燃烧物质火灾。
  5.二氧化碳灭火原理
  二氧化碳灭火剂主要是应用稀释氧浓度、窒息燃烧和冷却等物理机理。
  二氧化碳灭火剂适用于扑救600V以下的带电电器、贵重设备、图书资料、仪器仪表等场所的初起火灾,以及一般可燃液体的火灾。但它不能扑救金属钾、钠、镁、铝火灾,因为二氧化碳与这类物质能起化学反应,加剧燃烧甚至发生爆炸。
  二氧化碳灭火器使用方法:
  ①使用者应站在上风处喷射,以防中毒窒息;
  ②灭火器要接近火源,否则效果不好;
  ③使用时手不要接触喷嘴,以免冻伤。
  6.建筑灭火器适用范围
  扑救A类火灾应选用水、泡沫、干粉、CO2、卤代烷型灭火器。扑救B类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CO2、卤代烷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扑救C类火灾应选用干粉、CO2、卤代烷型灭火器。扑救A、B、C类和带电火灾应选用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扑救D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
  失火应急逃生技能
  一、失火应急基本原则
  1.初起火最易扑灭,在消防车未到前,如能集中全力抢救,常能化险为夷,转危为安。
  2.要早报警,报警愈早,损失愈小 牢记“119”火警电话。
  3.要先救火,后搬运财物,片刻延误,易成巨灾。失火时,不宜先抢救财物,以免被烟呛窒息而死或失去逃生的时机。
  4.要沉着冷静,严守秩序,才能在火场中安全撤退。倘若争先恐后,互相拥挤,阻塞通道,导致自相践踏,会造成不应有的惨剧。
  5.下楼通道被火封住,欲逃无路时,将被单、台布撕成布条,结成绳索牢系窗槛,再用衣角护住手心,顺绳滑下。
  6.邻室起火,万勿开门,应跳入窗户阳台,呼喊救援或用前法脱险。否则,热气浓烟,乘虚而入,使人窒息。
  7.烟雾较浓时,不必惊慌,宜用膝、肘着地,匍匐前进,因为近地处往往残留清新空气。注意呼吸要小而浅。
  8.在非上楼不可的情况下,必须屏住呼吸上楼。因为浓烟上升的速度是每秒3米,而人上楼的速度是每秒0.5米。
  9.逃离时,要用湿毛巾掩住口鼻,也可用房内花瓶、水壶、金鱼缸里的水打湿衣服、布类等掩住口鼻。带婴儿逃离时可用湿布轻蒙在婴儿的脸上,一手抱着他,一手着地爬行逃出。
  10.逃离前必须先把着火房间的门关紧,特别是在住户多的大楼及旅馆里,采用这一措施,使火焰、浓烟禁锢在一个房间之内,不致迅速蔓延,能为自己和其他人赢得宝贵时间。
  二、作业场所火灾的逃生方法
  1.利用空间逃生
  在室内空间较大而火灾占地不大时可利用这个方法。其具体做法是:将室内(卫生间、厨房都可以,室内有水源最佳)的可燃物清除干净,同时清除与此室相连室内的部分可燃物,清除明火对门窗的威胁,然后紧闭与燃烧区相通的门窗,防止烟和有毒气体的进入,等待火势熄灭或消防部队的救援。
  2.利用时间差逃生
  在火势封闭了通道时,可利用时间差逃生。由于一般单元式住宅楼为一、二级防火建筑,耐火极限为2~2.5小时,只要不是建筑整体受火势的威胁,局部火势一般很难致使住房倒塌。利用时间差的具体逃生方法是:人员先疏散至离火势最远的房间内,在室内准备被子、毛毯等,将其淋湿,采取利用门窗逃生的方法,逃出起火房间。
  3.利用管道逃生
  房间外墙壁上有落水或供水管道时,有能力的人,可以利用管道逃生。
  4.注意事项
  (1)在火场中或有烟室内行走,应尽量低身弯腰以降低高度,防止窒息。
  (2)在逃生途中尽量减少所携带物品的体积和重量。
  (3)要正确估计火势的发展和蔓延势态,不得盲目采取行动。
  (4)防止产生侥幸心理,先要考虑安全及可行性后方可采取实施。
  (5)逃生、报警、呼救要结合进行,防止只顾逃生而不顾报警与呼救。
  三、火场逃生十三诀
  “只有绝望的人,没有绝望的处境。”面对滚滚浓烟和熊熊烈火,只要冷静机智地运用火场自救与逃生知识,就有极大可能拯救自己。因此,多掌握一些火场自救的要诀,困境中也许就能获得第二次生命。
  1.逃生预演,临危不乱
  每个人对自己工作、学习或居住所在的建筑物的结构及逃生路径要做到了然于胸,必要时可集中组织应急逃生预演,使大家熟悉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及自救逃生的方法。这样,火灾发生时就不会觉得走投无路了。
  2.熟悉环境,暗记出口
  当处在陌生的环境时,如入住酒店、商场购物、进入娱乐场所时,为了自身安全,务必留心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楼梯方位等,以便关键时候能尽快逃离现场。
  请记住:在安全无事时,一定要居安思危,给自己预留一条通路。
  3.通道出口,畅通无阻
  楼梯、通道、安全出口等是火灾发生时最重要的逃生之路,应保证畅通无阻,切不可堆放杂物或设闸上锁,以便紧急时能安全迅速通过。
  请记住:自断后路,必死无疑。
  4.扑灭小火,惠及他人
  当发生火灾时,如果发现火势并不大,且尚未对人造成很大威胁时,周围若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应奋力将小火控制、扑灭,千万不要惊慌失措地乱叫乱窜,置小火于不顾而酿成大灾。
  请记住:争分夺秒扑灭“初期火灾”。
  5.保持镇静,明辨方向,迅速撤离
  突遇火灾,面对浓烟和烈火,首先要强令自己保持镇静,迅速判断危险地点和安全地点,决定逃生的办法,尽快撤离险地。千万不要盲目地跟从人流和相互拥挤、乱冲乱窜。撤离时要注意,朝明亮处或外面空旷地方跑,要尽量往楼层下面跑,若通道已被烟火封阻,则应背向烟火方向离开,通过阳台、气窗、天台等往室外逃生。
  请记住:人只有沉着镇静,才能想出好办法
  6.不入险地,不贪财物
  在火场中,人的生命是最重要的。身处险境,应尽快撤离,不要把宝贵的逃生时间浪费在穿衣或寻找、搬离贵重物品上。已经逃离险境的人员,切莫重返险地,自投罗网。
  请记住: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
  7.简易防护,蒙鼻匍匐
  逃生时经过充满烟雾的路线,要防止烟雾中毒、预防窒息。为了防止火场浓烟呛人,可采用毛巾、口罩蒙鼻,匍匐撤离的办法。烟气较空气轻而飘于上部,贴近地面撤离是避免烟气吸入、滤去毒气的最佳方法。穿过烟火封锁区,应配戴防毒面具、头盔、阻燃隔热服等护具如果没有这些护具,那么可向头部、身上浇冷水或用湿毛巾、湿棉被、湿毯子等将头身裹好再冲出去。
  请记住:多件防护工具在手,总比赤手空拳好。
  8.善用通道,莫入电梯
  按规范标准设计建造的建筑物,都会有两条以上逃生楼梯、通道或安全出口。发生火灾时,要根据情况选择进入相对较为安全的楼梯通道。除可以利用楼梯外,还可以利用建筑物的阳台、窗台、屋顶等攀到周围的安全地点。沿着落水管、避雷线等建筑结构中凸出物滑下楼也可脱险。在高层建筑中,电梯的供电系统在火灾发生时随时会断电,或因热的作用电梯变形而使人被困在电梯内时,由于电梯犹如贯通的烟囱般直通各楼层,有毒的烟雾直接威胁被困人员的生命,因此,千万不要乘普通的电梯逃生。
  请记住:逃生的时候,乘电梯极危险。
  9.缓降逃生,滑绳自救
  高层、多层公共建筑内一般都设有高空缓降器或救生绳,逃生时可以通过这些设施安全地离开危险的楼层。如果没有这些专门设施而安全通道又已被堵,救援人员不能及时赶到的情况下,就可以迅速利用身边的绳索或床单、窗帘、衣服等自制简易救生绳,并用水打湿从窗台或阳台沿绳缓滑到下面楼层或地面,安全逃生。
  请记住:胆大心细,救命绳就在身边。
  10.避难场所固守待援
  假如用手摸房门已感到烫手,此时一旦开门,火焰与浓烟势必迎面扑来。逃生通道被切断且短时间内无人救援。这时候,可采取创造避难场所、固守待援的办法。首先应关紧迎火的门窗,打开背火的门窗,用湿毛巾或湿布塞堵门缝或用水浸湿棉被蒙上门窗,然后不停用水淋透房间,防止烟火渗入,固守在房内,直到救援人员到达。
  请记住:坚盾何惧利矛。
  11.缓晃轻抛,寻求援助
  被烟火围困暂时无法逃离的人员,应尽量呆在阳台、窗口等易于被人发现和能避免烟火近身的地方。在白天。可以向窗外晃动鲜艳衣物,或外抛轻型晃眼的东西;在晚上即可以用手电筒不停地在窗口闪动或者敲击东西及时发出有效的求救信号,引起救援者的注意。因为消防人员进入室内都是沿墙壁摸索行进,所以在被烟气窒息失去自救能力时,应努力滚到墙边或门边,便于消防人员寻找、营救;此外滚到墙边也可防止房屋结构塌落砸伤自己。
  请记住:充分暴露自己,才能争取有效拯救自己。
  12.火已及身,切勿惊跑
  火场上的人如果发现身上着了火,千万不可惊跑或用手拍打,因为奔跑或拍打时会形成风势,加速氧气的补充,促旺火势。当身上衣服着火时,应赶紧设法脱掉衣服或就地打滚,压灭火苗。能及时跳进水中或让人向身上浇水,喷灭火剂就更有效了。
  请记住:就地打滚虽狼狈,烈火焚身可免除。
  13.跳楼有术,虽损求生
  身处火灾烟气中的人,精神上往往陷于极端恐怖和接近崩溃,惊慌的心理极易导致不顾一切的伤害性行为,如跳楼逃生。应该注意的是:只有消防队员准备好救生气垫并指挥跳楼时或楼层不高(一般4层以下),非跳楼即烧死的情况下,才采取跳楼的方法。即使已没有任何退路,若生命还未受到严重威胁,也要冷静地等待消防人员的救援。跳楼也要讲技巧,跳楼时应尽量往救生气垫中部跳或选择有水池、软雨篷、草地等方向跳;如有可能,要尽量抱些棉被、沙发垫等松软物品或打开大雨伞跳下,以减缓冲击力;如果徒手跳楼一定要扒窗台或阳台使身体自然下垂跳下,以尽量降低垂直距离,落地前要双手抱紧头部,身体弯曲卷成一团,以减少伤害。跳楼虽可求生,但会对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所以要慎之又慎。
  请记住:跳楼不等于自杀,关键是要有办法。
  四、初起火灾应对办法
  火场上,火势发展大体经历四个阶段,即初起阶段、发展阶段、猛烈阶段和熄灭阶段。在初起阶段,火灾比较易于扑救和控制。据调查,约有45%以上的初起火灾是由当事人或义务消防队扑灭的。应付火灾的办法有以下几种:
  1.消防知识的普及是成功扑灭初起火灾的基本条件
  单位、部门以及每个家庭成员应不断提高消防知识的学习训练意识,增强自防自救能力,如参加各类消防培训、参观消防站、订阅消防科普书刊、点击消防网站等。通过形式多样的学习训练,具备一定的灭火知识和技能,是成功扑救初起火灾的基本条件。
  2.及时准确的报警是控制火势蔓延的关键
  无论何时何地发生火灾都要立即报警,一方面要向周围人员发出火警信号,如单位失火要向周围人员发出呼救信号,通知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等;另一方面要向“119”消防指挥中心报警。不管火势大小,只要发现起火就应向消防指挥中心报警,即使有能力扑灭火灾,一般也应当报警。因为火势发展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如扑救方法不当,或对起火物质的性质了解不够,或灭火器材的效用所限等,都可能控制不了火势而酿成火灾。
  3.疏散与抢救被困人员是火灾初起时的首要任务
  火灾发生时,义务消防队员和其他在场人员必须坚持救人重于救火的原则,尤其是人员集中场所,更要采取稳妥可靠的措施,积极组织人员疏散,要通过喊话引导,稳定被困人员情绪,及时打开疏散通道等方法措施,积极抢救被烟火围困的人员。只要方法得当,绝大多数火灾现场的被困人员是可以安全疏散或通过自救而脱离险境的。
  4.掌握正确的灭火方法是成功扑灭初起火灾的保证
  面对初起火灾,必须掌握正确的灭火方法,科学合理使用灭火器材和灭火剂。
  冷却灭火法是将灭火剂直接喷洒在可燃物上,使可燃物的温度降低到燃点以下,从而使燃烧停止。除用冷却法直接灭火外,还可用水冷却尚未燃烧的可燃物质,防止其达到燃点而着火;也可用水冷却受火势威胁的生产装置或容器,防止其受热变形或爆炸。
  隔离灭火法是将燃烧物与附近可燃物隔离开,从而使燃烧停止。如将火源附近的易燃易爆物品移到安全地点;采取措施阻拦、疏散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扩散;拆除与火源相毗邻的易燃建筑物,造成阻止火势蔓延的空间地带等。
  窒息灭火法是采取适当的措施,阻止空气进入燃烧区,或用惰性气体稀释空气中的含氧量,使燃烧物质缺乏或断绝氧气而熄灭。采用湿棉被、湿麻袋、沙土、泡沫等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燃烧物或封闭着火孔洞、桶口等,都是窒息灭火法。另外,居民油锅起火,将锅盖盖上即可灭火,如果液化石油气器具发生火灾,在关闭阀门无效或没有条件关闭阀门断绝气源的情况下,可用浸湿的棉被覆盖燃烧器具使火窒息,灭火以后打开门窗驱散室内气体。
  抑制灭火法是将化学灭火剂喷入燃烧区参与燃烧反应,终止链反应而使燃烧停止。采用这种方法可使用的灭火剂有干粉、泡沫和卤代烷灭火剂等。
                    劳动卫生安全要求
  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安全卫生要求
  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总的要求是,在新建和改造过程中,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清除职业危害的设施,在工程项目竣工投产时,具备符合要求的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
  二、劳动场所的安全卫生要求
  劳动场所必须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要有可靠的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有严格的管理办法,以及在紧急情况下进行安全处置的设施。
  三、对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要求
  1.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必须符合劳动保护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2.使用设备对人身有危害和对劳动环境有污染的,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3.对容易发生危险的特种设备,必须进行严格管理,操作人员经过专门培训考核,方准进入操作岗位。
  四、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安全卫生要求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不同于一般的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工作帽、工作手套等),在一定条件下,当采取安全措施后还不能安全地保证员工安全、健康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们的使用是劳动保护措施中不可缺少的一项辅助性措施。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种类
  (1)按照《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规定,对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汽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人员,工厂应分别发给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
  (2)对在有噪音、强光、辐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人员,工厂应分别供给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和帽盔等。
  (3)对在高空作业的人员,工厂应供给安全带。
  (4)对从事电器操作的人员,工厂应按照需要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等。
  (5)生产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的工厂,应该备有防毒救护用具,必要时应该设立防毒救护站。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检验和鉴定
  企业对特种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必须定期检验和鉴定,失效的不准使用。
  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质量,关系到能否起到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作用,因此,防护用品、用具的设计、制造,必须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经劳动保护监察机构鉴定,取得合格证后方准生产和销售。
  五、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1.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定义
  “女职工特殊保护”是根据妇女生理特点对其中的劳动者所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广义是指一切与劳动有关的保护措施;狭义仅指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的特殊保护措施。
  2.女职工现代劳动保护的原因
  (1)保护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妇女由于生理上的原因,不仅在体质上与男子有差异,而且在体形、人体内部器官、呼吸方式上也有差别。因此,劳动法应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予以特殊保护,反对无视女职工生理特点而让她们从事违反生理规律的工种。通过劳动法调整,保护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2)保护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由于女职工肩负着抚育下一代的光荣职责,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给予特殊保护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关系到女职工本身的安全和健康,而且关系到民族优秀体质的延续,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3)女职工现代劳动保护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
  关心女职工在劳动中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实行男女平等,是我们国家的一贯方针,也是我们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
  (4)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一直是国际公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如《保护生育建议书》和《妇女夜间工作公约》等国际公约,都规定了要保护女职工不得从事过分艰苦的工作及应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与待遇等内容。我国是国际社会的一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对女职工实行特殊现代劳动保护。
  3.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1)保障女职工劳动就业的权利
  国务院在《女职工现代劳动保护规定》中明确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工作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贯彻男女同工同酬原则
  在旧中国,男女职工同工不同酬问题相当严重。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宪法规定,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都贯彻了男女同工同酬原则,保障女职工与男职工从事相同工作且工作质量和数量相同取得相同劳动报酬。职工的定级、晋级、奖金和津贴的发放都贯彻了男女平等、同工同酬的原则。
  (3)女职工工作时间的特殊规定
  目前在一部分纺织企业中试行“四班三运转”制度,保障了女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对有些工种试行缩短工作日。
  (4)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女职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作业
   (5)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
  此外,对一些有害女员工身体健康的工作,应采取缩短工作日、轮班制、四班三运转等改变劳动组织的措施,这也是保护女员工身体健康的有效办法。
  (6)女职工的四期保护
  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即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保护。
  ①经期即妇女月经期间
  在此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高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②怀孕期保护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③产期
  产期即生育期保护,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假期届满后,应该给予恢复工作。
  ④哺乳期保护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现代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上述规定。
  常见职业病的认定和防治
  一、职业病的含义
  广义上的职业病泛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由于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疾病。现在所讲的职业病是狭义的职业病,即法定职业病。它是指员工因受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引起的,由国家以法规形式规定并经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
  二、职业性有害因素
  职业性有害因素又称生产性有害因素,是指能对员工的健康和劳动能力产生有害作用并导致疾病的生产因素。按其来源和性质可分为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过程中的和与作业场所有关的有害因素三种。
  1.生产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生产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包括:
  (1)化学因素
  目前,引发职业病的最主要的职业性有害因素被公认为化学因素。它包括生产性毒物和生产性粉尘。
  ①生产性毒物可分为窒息性毒物(硫化氢、一氧化碳、氢化物等)、刺激性毒物(光、气、氨气、二氧化碳等)、徊液性毒物(苯、苯的硝基化合物等)和神经性毒物(铅、汞、锰、有机磷农药等)。
  ②生产性粉尘是指能长期悬浮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包括无机性粉尘(如石棉、煤、金属性粉尘、水泥等)、有机性粉尘(如烟草、麻、棉、人造纤维等)和混合性粉尘(如金属研磨尘、合金加工尘等)。
  (2)物理因素
  物理性职业有害因素主要包括:
  ①不良的气候条件。
  ②异常气压。
  ③生产性噪声、振动。
  ④电离辐射,如α射线、β射线、γ射线或中子流等。
  ⑤非电离辐射,如紫外线、红外线、微波、高频电磁场等。
  (3)生物因素
  生物因素主要指病原微生物和致病寄生虫,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
  2.劳动过程中的职业性有害因素
  职业性因素主要包括劳动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大、作业安排与劳动者的生理状态不相适应、长时间处于某种不良体位、长时间从事某一单调动作的作业或身体的个别器官和肢体过度紧张等等。
  3.与作业场所有关的职业性有害因素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作业场所的设计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如厂房狭小、厂房建筑及车间布置不合理。
  (2)缺乏必要的卫生技术设施,如缺少通风换气设施、采暖设施、防尘防毒设施、防暑降温设施、防噪防振设施、防射线设施等。
  (3)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使用个人防护用具方法不当或防护用品本身有缺陷等。
  三、职业病认定
  职业病认定是指在确认患者所得的疾患与生产劳动直接相关的前提下,从患者的病因、病种和职业接触史等多方面规定职业病的资格条件。依据《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凡有下列病症之一者,应被认定为职业病患者。
  1.职业中毒类
  包括以下各种类型: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汞及其化合物中毒;锰及其化合物中毒;镉及其化合物中毒;铍病铊及其化合物中毒;钒及其化合物中毒;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磷化氯磷化锌磷化铝);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砷化氢);砷化氢中毒;氯气中毒;二氧化硫中毒;光气中毒;氨中毒;氮氧化物中毒;一氧化硫中毒;二硫化碳中毒;硫化氢中毒;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工业性氟病;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四乙基铅中毒;有机锡中毒;羰基镍中毒;苯中毒;甲苯中毒;二甲苯中毒;正乙烷中毒;汽油中毒;有机氟聚化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二氯乙烷中毒;四氯化碳中毒;氯乙烯中毒;三氯乙烯中毒;氯丙烯中毒;氯丁二烯中毒;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三硝基甲苯中毒;甲醇中毒;酚中毒;五氯酚中毒;甲醛中毒;硫酸二甲酯中毒;丙烯酰胺中毒;有机磷农药中毒;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杀虫脒中毒;溴甲烷中毒;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根据《职业性中毒肝病诊断标准与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根据《职业性意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2.职业性传染病
  包括: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
  3.职业性皮肤病
  由于劳动者皮肤经常接触毒物、毒气,使皮层中有毒物质积累所致的皮肤病。包括: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黑变病;痤疮;溃疡;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4.尘肺类
  包括: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
  尘肺类职业病的起因是劳动者长期工作在生产性微尘浓度较大的场所,吸入的粉尘在体内(肺部)沉淀所致。其中危害最严重和危害最普遍的尘肺病分别是矽肺和煤工尘肺。
  5.物理因素职业病
  包括: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局部振动病;放射性疾病,包括急性外照射放射病、慢性外照射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和放射性皮肤烧伤。
  6.职业性肿瘤
  包括: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白血病;氯甲醚所致肺癌;砷所致肺癌、皮肤癌;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焦炉人员肺癌;铬酸盐制造人员肺癌。这些病皆为劳动者长期接触的有毒物质在体内积累并逐渐造成细胞癌变的结果。
  7.职业性眼病
  劳动者眼睛长期受紫外电弧光刺激所致的眼病。包括: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
  8.职业性耳鼻喉疾病
  包括职业性耳聋和铬鼻病两种病症。前者是劳动者长期在超标的高分贝噪声环境中工作形成的听觉不可逆性疲劳损害的反映;后者是由于重金属在鼻腔内积累而导致的损伤。
  9.其他职业病
  包括:化学灼伤;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四、职业病管理
  职业病管理工作包括作业管理、健康管理、作业环境管理三个方面的内容。
  1.作业管理
  作业管理是指在给定的作业环境范围内,为使作业最安全、最舒适、最高效地进行而采取的保证措施。包括:
  (1)坚持不懈地进行卫生教育,特别是以使作业者对与之相关的作业对象的充分认识为目的的卫生教育尤为重要。
  (2)标准化的严格遵守及协调性的作业是安全、高效地从事作业的重要保障。因此必须对机械的配置、清洁、整顿,有害物的表示及处理方法,作业程序、作业姿势,应当使用的器具等内容进行管理和监督。
  (3)责任者的选任及其职责权限的明确。
  (4)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选用及保养管理。
  2.健康管理
  (1)建立健康检查制度。
  ①对新入厂人员(包括因调动工作新上岗的人员)进行从事岗位工作前的健康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其从事该岗位工作的适宜性与否作出结论。
  ②对从事有害工种作业的员工,其所在单位要定期组织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由于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
  (2)健康检查的事后处理
  健康检查的事后处理应从医疗和工作安排两个方面同时展开,如要观察、要治疗、要调动、要进行工作限定等等。当员工被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疗和疗养。对在医治和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工种作业的员工,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3.作业环境管理
  必须掌握不同的作业及作业环境中使用的物质、机器可能给人体健康带来何种危害的知识的基础上,并考虑有效的作业环境对策。包括:
  (1)换气设备:设置换气、排气设备,并进行经常的保养、检查或改进,此外,设置必要的排出物收集、集尘装置。
  (2)环境测定:从最重要的环境因素开始,对作业的特性以及有害物质的发生源、发生量随时间、空间的改变而变化的情况进行测定。对那些看似不重要的环境因素也不能轻视。
  (3)采用封闭系统,探讨自动化或代替物品的使用。
  (4)建立休息室、配置卫生设施等。
  五、职业病的防治
  由于职业病的发病原因明确,发病有一定规律性,所以掌握这些规律,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就完全可以防治职业病的发生。
  1.组织管理措施
  (1)持安全作业证上岗
  每位操作人员都应持安全作业证上岗。上岗后把安全作业证放在固定的位置上,等于提示人员本班要安全作业。下班后,把安全作业证取走,每年要进行安全知识考核,成绩登记在证上,不及格者不发证。
  (2)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各企业都必须按照国家、地方的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的特点,制订一整套安全卫生管理制度。这些规章制度是在长期生产过程中不断总结修改、完善而成的结晶,都是行之有效的,每个员工都应认真地学习,在生产劳动中自觉地严格遵守。
  (3)自觉接受安全卫生教育
  坚持三级安全教育,开展健康教育。每个员工都应自觉地接受这些教育。认真学习有关安全卫生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每个员工都必须自觉地爱护自己的身体健康,改变不卫生的习惯和有害健康的行为,在生产岗位上创造一个良好的劳动环境,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
  2.个体防护措施
  (1)加强防护用品的管理和维护保养
  ①工作服要定期清洗。
  ②专用防酸、防碱工作服及面具、橡胶手套等使用后,若有污染,一定要及时清洗,并要放在专柜妥善保管。
  ③氧气呼吸器要定期检查钢瓶气压,压力不足要及时换瓶或充氧。
  ④防毒面具用后,滤毒罐要用胶塞盖紧,牢记用前要先 打开胶塞。
  ⑤滤毒罐要经常进行秤重或其他检查,发现失效要立即更换。
  (2)合理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①个体防护用品有防护口罩、防毒面具、耳塞、耳罩、防护眼镜、手套、围裙、防护鞋等。
  ②合理、正确地使用防护用品非常重要,特别在抢修设备等操作时,更要注意防护。
  ③在接触皮肤容易吸收的毒物或酸、碱等化学物品时,要注意皮肤的防护,如穿防酸、防碱工作服,戴橡胶手套等。
  ④在噪声操作场所,从隔声间出来到现场巡回检查时应及时佩戴耳塞或耳罩。
  ⑤在有毒有害的岗位上,上班时应按规定穿工作服,在有特别要求的岗位上,应随身携带防毒面具,以备一旦发生意外泄漏毒物事故时,可立即佩戴防毒面具。
  3.卫生保健措施
  (1)做好个人卫生和自我保健
  应要求做到班后洗澡、更衣;饭前先洗手;不在作业场所饮食;改变不卫生的习惯和行为,如戒烟;平时劳逸结合,合理营养;加强锻炼,增强体质等。
  (2)尘毒监测
  ①对生产劳动环境中的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应根据国家的规定设定监测点,定期进行测定。
  ②当测试人员现场测定时,人员应很好配合,使测定结果能客观地反映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避免出现误差或假象。
  ③应把尘毒和有害因素的测定结果,定期在岗位上挂牌公布。当测定结果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时,就应及时查找原因,针对原因,及时处理。
  (3)健康体检
  ①新员工刚入厂时,要进行预防性体检。这种体检一方面可以及早发现是否有职业禁忌症,例如患有哮喘的病人,不适宜从事接触刺激性气体的作业;另一方面,这是一种基础健康资料,便于今后对比观察,做好保健工作。
  ②老员工应根据具体情况,定期进行体格检查。间隔时间为一年或二年,最长不超过四年检查一次,以便早期发现病情,早期进行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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