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啤酒公司员工安全手册
目 录
安全手册 3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1
易燃易爆物品、化学毒品保管领用制度 25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7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3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6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48
安全检查制度 50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55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70
安全例会制度 76
安全手册
一 安全总则
1、安全是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
2、公司的安全宗旨:维护公司员工的身心健康,保障员工工作场所与公司资产的安全。
3、公司的安全要求:员工的安全工作要做到三不伤,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他人伤害。
4、公司的安全目标:所有的工作和操作均安全无事故与无事故隐患。
5、为达到安全无事故的目标,公司制定以下规则:
5.1 公司竭诚为员工创造一个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
5.2 公司为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素质,组织系列安全培训和活动;
5.3 公司成立的安委会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5.4 每位员工都是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对自己、他人、设备及环境的安全负责。公司要求所有员工遵守安全规则,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配合公司安全规则的履行和避免事故及事故隐患的发生;
5.5 本手册内容将随着国家现行安全法律法规和工作条件、环境的变更而变更;
5.6 本手册的解释权归公司安委会。
二 岗位安全工作要点
1、工作前:
1.1 穿戴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1.2 准备好工具、材料及辅料,考虑好作业顺序;
1.3 对操作设备和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消除隐患、排除障碍后才可作业;
1.4 不可轻率地动手作业,不要勉强干力所不能及的工作;
1.5 不能随便进入其它作业场所,不能触摸不属自己操作的机械开关和器具;
1.6 在从事危险作业之前,必须设置危险标志;
1.7 不得饮酒和饮用含酒精类的饮料。
2、工作中:
2.1 工作中集中精力,坚守岗位;
2.2 两人以上共同作业须有主有从,统一指挥,并保持相互间联系。重新启动设备时要确认危险区域没有人员;
2.3 不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准擅自将自己的工作交与他人;
2.4 专业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电工、配电值班工、锅炉工、锅炉水处理工、焊工、电梯司机、电梯修理工、起重机械工、叉车司机等),无证人员不得操作和动用专业设备和工具;
2.5 选择与工作相适应的工具,不能使用有缺陷的工具;
2.6 出现设备故障时及时通知维修人员,不得随意修理;
2.7 中途停电,应关闭电源开关;
2.8 不能相互投掷物品;
2.9 不能触摸传送带、齿轮等运动的物体;
2.10 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冒险蛮干;
2.11 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的操作;
2.12 发生危险,要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在确保自我安全的同时,也要向周围的人发出警告。
3、工作后:
3.1 清扫、整理工具,放置到指定位置;
3.2 清扫干净作业场所,包括材料和辅料等;
3.3 关闭好各种开关、阀门及门窗等;
3.4 做好交接班手续。
三 劳防用品
1、工作服:
1.1 穿着合体的工作服;
1.2 扎好衣口、袖口、领口,扣好扣子;
1.3 工作服破绽要立即缝补,沾上油污要及时清除并定期清洗;
1.4 特殊工种要穿着合适的服装,如焊工穿着阻燃服等;
1.5 员工在工作期间必须穿着公司统一发放的工作服;
1.6 夏季着装规定:
1.6.1厂区内严禁员工赤膊、穿背心、穿短裤、穿凉鞋、穿拖鞋;
1.6.2上班时间,生产区域和施工场地内,所有员工严禁穿裙子;
1.6.3上班时间,严禁外来人员穿裙子进入生产区域和施工场地内。
2、防护用品:
2.1 在施工、建筑及其它规定场所必须戴安全帽;
2.2 在生产车间必须按规定穿工作鞋和戴工作帽,从事电气作业必须穿绝缘鞋;
2.3 化学品(酸、碱)作业时必须穿戴防护面具、防酸碱手套、防酸碱套鞋、单胶围裙;
2.4 所有和玻璃瓶、渣相关的工作,维修或搬运重物,清扫及其它有可能对手造成伤害的作业必须戴帆布、胶或皮手套;化验分析时需戴化验手套;
2.5 在包装一部、包装二部、酿造部、动力部、设备部金加工处作业时或进行其它对眼睛有可能造成伤害的作业,如化学品操作、带压容器操作、切割、焊接、打磨等工作时必须戴防护眼镜;
2.6 在灌装岗位、空压站、制冷间及其它噪音较大场所必须佩戴耳塞;
2.7 二米(含二米)以上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和具有防护措施;
2.8 在有毒有害和粉尘作业场所要使用防毒面具或防尘口罩。
四 动火作业
1、范围:所有带明火,产生热量、火花的工作,包括但不仅局限于:电、焊接、气割、切割、打磨等。
2、动火工作要点:
2.1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动火作业审批单”,并报车间主管和公司主管签批同意(中夜班由当班班长签批,次日报送公司主管)。车间主管和公司主管必须在动火现场对动火作业审批单上列明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
2.2 动火作业审批单仅在一天和一个区域内有效;
2.3 检查动火作业工具是否完好无缺,并功能齐全;
2.4 动火前需清除动火现场10米半径范围内的所有易燃物和可燃物,有粉尘的工作场所需开窗通风;
2.5动火工作区域相关的地区易燃物表面必须用湿的、阻燃的覆盖物如防火布、薄金属板材等遮盖;
2.6 清除相关容器或管道中所有的可燃液体和气体;
2.7 工作中应保证有防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工作结束后监护时间不少于30分钟,包括午饭和休息时间;
2.8 动火现场应装备有适用、有效的灭火器(0.8Mpa以上带压力表干粉式或1211式灭火器);
2.9在封闭区域工作,必须保证有足够的通风,或采用排风扇等工具排出烟气或其它气体;
2.10 在酿造部送料区、除尘间,煤气库,食堂液化气库,动力部酒精库,颗粒饲料烘干房等区间内动火,除一般动火申报程序外,还需由公司消防管理员现场监督下方可实施;
2.11发生火险,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总机、保卫科等报警,并按《公司防火应急程序》执行。
五 高空作业及用梯
1、高空作业:
1.1距地面2米(含2米)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45度、工作地面没有平稳的立脚地方或有震动的地方都视为高空作业;
1.2高空作业时要有足够强度的安全带,并应牢系在坚固的建筑结构件上或金属结构架上,不准系在活动物件上;
1.3检查所用的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等),必须安全可靠,严禁冒险作业;
1.4高空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不得在高空投掷材料或工具等物;工作完毕后应及时将易坠物件清理干净,以防落下伤人;夜间作业,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
1.5 严禁上、下同时垂直作业;
1.6 严禁坐在高空无遮栏处休息,防止坠落。
2、用梯:
2.1 使用前,必须先检查梯子是否坚固、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2.2 立梯坡度以60度为宜;
2.3 梯底宽度不低于50厘米,并应有防滑装置;
2.4 立梯梯顶无搭勾、梯脚不能稳固时,须有人扶梯;
2.5 人字梯拉绳必须牢固;
2.6 距地面2米以上的梯子上工作时,必须系安全带;并应牢固系在坚固的物件上,不准系在活动物上;
2.7 上、下梯子时不要单手扶着杆,手中不要携带物品。
六 挂 牌
1、范围:维修设备、接用电源、获准进入封闭区域和处于有潜在危险的环境下必须挂牌。
2、挂牌安全要点:
2.1 挂牌前与现场操作工或班长沟通,确认维修的设备和准确部位;
2.2 在与待维修设备相关介质(水、电、酸、碱、消毒剂、氨气、二氧化碳、蒸汽、啤酒等)的控制部份如开关、按钮、阀门、控制柜等关闭后,必须悬挂相应的安全警示牌或安全锁具;
2.3 如两人以上(含两人)需对不同设备维修涉及到同一控制部份时,需两人分别挂牌;
2.4 只有挂牌者本人才有权取下安全警示牌和安全锁具;
2.5设备在试车和正式投入使用前,由维修班长或指定一人确认所有安全警示牌与安全锁具都已取下后方可操作。
七 进入封闭区域
1、概念:
1.1 有足够大的空间,可供工作人员进出完成所需进行的工作;
1.2 只有用有限的或唯一的方法(通道)进出的区域;
1.3 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进入的空间区域;
1.4 公司内所有仓、塔、炉、器、罐、槽、池、机或其它可封闭的场所。
2、进入封闭区域安全要点:
2.1进入封闭区域作业前必须办理“进入封闭区域工作审批单”,并报车间主管和公司主管签批同意(中夜班由当班班长签批,次日报送公司主管)。车间主管和公司主管必须按“进入封闭区域工作审批单”上列明的检查项目进行核查;
2.2 “进入封闭区域工作审批单”仅在一天和一个封闭空间内有效;
2.3 封闭区域必须与其它设备、管道可靠隔离,防止其它系统中的介质进入封闭区域;
2.4 排除封闭区域的有毒有害介质,确认封闭区域内没有压力,方可在控制部位挂警示牌;
2.5 进行封闭区域的气体必须监测,并确保各项指标在规定范围内;
2.6 工作时必须指定2名监护人进行监护,并保持有效联系;
2.7 封闭区域的空间照明必须使用安全电压,电压为小于或等于36伏;潮湿的封闭空间照明可采用手电筒或应急灯等干电池工具;
2.8 对施工时间长的作业,应严密监护,轮换作业。
八 接用临时电源
1、公司内接用的监时电源分为三个区域:区域A:成品车间各线;区域B:酿造车间送料、糖化、发酵、过滤各间,动力车间空压站、冷冻站、水泵房、污水处理站、各锅炉间、各发电机组站;区域C:除区域A、区域B外其它所有区域。
2、接用监时电源安全要求:
2.1 非本区域人员接用区域临时电源必须填写“用电申请表”,并报接用区域电气主管签批;
2.2 用电申请中注明的用电容量必须有相匹配的、完好的安全保障装置;用电负荷及时
间必须与申请要求保持一致;
2.3 接用的临时电源线要采取悬空架设和沿墙敷设;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份,应有可靠
的保护设施。
九 压力容器
1、各类压力容器必须要通过合法检验资格单位的检验并在检验有效期限内使用。
2、各类压力气瓶在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中,不得受剧烈的震动;严禁敲击和碰撞;厂内运输时要使用专用气瓶推车并可靠坚固,防止滑落或滚动。
3、人工搬运压力气瓶时,应手盘瓶肩,转动瓶底,不得拖拽、滚动、或用脚蹬踹。
4、压力气瓶放置时只能直立,并且要用绳索或链捆绑牢固,防止倾倒,严禁卧放。
5、各类压力气瓶存放应在通风、避光处,严禁受日光曝晒;堆放处应与明火保持不小于10米的距离。
6、各压力气瓶的贮存间在醒目位置要设置“严禁烟火”等标志。
7、各压力气瓶在运输、贮存和移动过程中应戴有安全帽,以保护瓶阀,避免瓶阀受力损坏。
8、各种压力气瓶应按规范隔离存放,严禁混放。
9、有毒危险的气瓶应有相应的防护设施。
10、使用部门应保持各种压力容器的清洁卫生。
十 封锁现场、隔离区域
1、应及时与设备使用部门的主管、班长沟通,告知待隔离的区域。
2、清理出待隔离区域的易燃易爆物及其它杂物。
3、保证安全出口畅通。
4、使用安全警示牌、安全带和其它用具将区域隔离。
5、指定专人作隔离区域监护人。
十一 释放有害有毒介质
1、有害有毒介质种类:氨气、酸、碱、消毒剂、二氧化碳、蒸汽。
2、安全要点:
2.1 清理出隔离区域并采取隔离措施;
2.2 所有相关控制阀门都应挂牌;
2.3 释放现场准备好安全防护用品和检测仪器;
2.4 准备充足的水源,以备冲洗受污染的区域与员工;
2.5 保证安全出口畅通;
2.6 指定专人做释放工作的监护人;
2.7 根据介质不同特点和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释放方法。
2.8酿造部维修时的氨气排放,排放现场必须有排风扇做辅助,风机开动后,严禁人员站在出风口,到氨气基本排放完成时,工作人员方可进入。
十二 现场清理
1、现场整洁是安全工作的保障。
2、要求:
2.1 工作现场的每个员工都要自己进行整理和清扫,保持作业现场清洁;
2.2 工具、材料、辅料必须放在规定位置,不得随意乱放;
2.3 不要在通道上、设备与设备之间堆放物品;
2.4 废物和废油及时清理,并放至指定位置;
2.5 物品堆放要稳,水平放置加垫木或用绳索捆绑,不要倚放在墙壁上和柱子上;
2.6灭火器、消防水栓、安全出口、配电柜、喷淋处、洗眼站、开关等前面及附近不得堆放物品;
2.7 电缆、软线、软管等临时横跨通道时,要加安全罩(盖)。
十三 厂区行驶和通行
1、厂区行驶:
1.1 人车分流,各行其道;
1.2 汽车在厂区内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1.3 汽车在出入大门或倒车时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1.4 叉车在厂区内任何情况下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1.5 汽车不允许进入车间内部(不含经过批准的特殊任务);
1.6 除经批准执行的工作任务外,叉车只允许在厂区内行驶;
1.7 厂区内禁止鸣笛;
1.8汽车行驶时,随车人员严禁坐在车厢侧板或驾驶室顶上,也不得站在踏板上,不准坐在驾驶室与货物之间,以防在紧急刹车时被挤伤;
1.9 叉车行驶过程中严禁带人;
1.10 叉车在叉运酒等视线不良情况时必须开倒车。
2、通行:
2.1 行人在横穿通道和路口时,必须观察前后、左右,确认后再通过;
2.2 在楼梯和潮湿地面上行走应小心,不得奔跑作业;
2.3 不要急促用力推(开)门;在出入口和拐角处行走要先观察后再通过;
2.4 严禁从行驶中的机动车辆爬上跳下;
2.5 严禁攀登吊运中的物件以及在吊钩下通过或停留;
2.6 厂内路面施工,要设安全遮栏与标记。
十四 用电安全
1、除持证的电气专业人员外,其余人一律不得随意乱动或私自修理车间内的电气设备和设施。
2、电气设备不得带故障运行;任何电气设备在未验明无电之前,一律认为有电,不要盲目接触。
3、电气设备必须有保护性接地、接零装置,并经常进行检查连接的牢固性。
4、需要移动某些非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如照明灯、电焊机等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再移动;移动中,要防止导线被拉断。
5、员工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板、闸刀开关、按钮开关、插座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安全完好,不得有破损。
6、停电后必须切断电源总开关。
7、在送电时,要仔细检查设备内及其周围是否有人,并发出信号或联络后再送电。
8、挂有电气维修牌的开关,绝对不允许闭合。
9、电气设备的清扫必须在确认断电后再进行。
10、不要用潮湿的手、抹布和其它物体接触任何电气设备。
11、使用移动的电灯,应加防护罩。
12、非工作场所严禁擅自使用电炉、电壶及其它大功率用电器。
13、设备进行清理时,严禁用水冲刷电气设施。
14、严禁不用插头而直接将电线末端线头插在插座里。
15、使用的闸刀、空气断路器等应完好无损,严禁用铜丝或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十五 仓库安全
1、基本要求:
1.1 仓库内外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1.2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1.3 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1.4 仓库应当设置足够的、有效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1.5 仓库外保持道路畅通,仓库安全出口严禁堆放物品;
1.6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仓库内停放和修理;
1.7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1.8 库外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照明灯的垂直距离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2、化学品储存安全要求:
2.1 所有化学品入库,必须由采购人员提供该物质的化学成分、性能、如何贮存、保管、运输等资料,否则不予收货;
2.2 所有化学物品应分类、分堆贮存;
2.3 所有化学品储罐必须有液位指示装置;
2.4 化学品的包装容器要密封、完整无损;
2.5 仓库内不得同时存放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品和其它物品,如酸与碱不能放置在一起,
氧化剂与易燃剂不能放置在一起。
十六 防火
1、每位员工应掌握灭火器的正确使用方法。
2、员工应熟悉本部门、车间的灭火器存放位置与安全通道。
3、严禁非紧急情况动用消防器材和各类消防设施。
4、部门、车间定期检查灭火器压力表指针是否处于绿区(正常使用区域)。
5、动火时需办理动火作业审批单。
6、易燃易爆场所的电器应是防爆型设备。
7、电源线敷设时,不要直接与可燃物相接触。
8、易燃物品要存放在指定场所并应有禁火标志。
9、严禁员工携带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进入公司和公司所属车辆。
10、现火险应立即向保卫科报警(分机号码—),说明火险地点、性质;同时关掉电源并采取灭火措施。
11、油类起火和电器设备起火时,禁止用水灭火,应用干粉、二氧化碳或1211灭火器灭火。
十七 办公室安全
1、认为在办公室内工作不会发生事故。
2、电气插头、插座和开关损坏后要及时请电工修理,微机和多用插头的电源线不要拉得太长,原则上要固定。
3、 离开办公室要关闭电源开关、空调和水阀,检查抽屉是否锁好。
4、通道上的立式玻璃门要有一定标识,避免撞击受伤。
5、办公桌、柜等抽屉要轻拉轻推;经常检查所坐的椅子是否完好。
6、小刀、裁纸刀、剪刀、图钉和削好的铅笔要放在规定的位置上,用完后及时收起;废纸要及时清理。
7、 在上、下楼梯、出入口和拐角处行走速度要放慢,避免碰撞。
8、 铁质办公家具或用品应小心使用,多加注意尖角和卷边处。
十八 安全操作资格
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操作资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1、特殊工种:维修电工、配电值班工、锅炉工、锅炉水处理工、焊工、电梯司机、电梯修理工、起重机械工、叉车、电瓶车司机、压力容器操作工。
2、一些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必须在有经验师傅的指导下工作。
十九 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分为红、黄、蓝、绿四种颜色:
1、红色:禁止标志、防火标志,如禁止通行、禁止吸烟等。
2、黄色:危险标志,如注意安全、当心触电等。
3、蓝色:注意(提醒)标志,如必须戴安全帽、必须戴防护眼镜等。
4、绿色:安全(指示)标志,如安全出口等。
二十 工业危害
1、氨制冷系统工业危害:
氨制冷系统位于动力车间冷冻站,涉及糖化、发酵、过滤等区域。氨无色,比空气轻,有强烈的刺激臭味,故泄漏时易于察觉。氨对人体有较大的毒性。当空气中氨气密度达到16-25%时,遇明火可引起爆炸。
2、啤酒工艺产生大量CO2,在酿酒过程中有大量气态和高压液态CO2。液态CO2存在CO2回收的储罐中。气态和液态CO2均无色、无味、无毒,但会使空气中的氧含量低于人体呼吸标准,故应保持人体周围空气中的氧含量高于19.5%。直接接触冷冻液体或低温二氧化碳气体会引起组织冻伤或低温灼伤。
3、噪音工作场地连续无防护将引起听觉的损害。声音以分贝为单位,超过80分贝为噪音,使人感到不舒服,严重的影响听觉。公司内成品车间、动力车间制冷站、空压站等为噪音区域,在此工作的人员需要佩戴耳塞。
4、酿酒和成品车间作业中使用大量高强度清洁用化学品,主要是苛性碱(NaOH)、磷酸、消毒剂等。这些化学品均具有高腐蚀性,且大多数在高温高压下使用。车间的任何管道和容器在任何时候均可能包含这些化学品,在其附近工作时应加倍小心。一旦面部或脸部受伤,伤员在接受医务护理前需立即在附近的紧急喷淋站或有水源处进行不少于5分钟的清洗处理。
5、酿造和成品车间作业均大量使用高温高压水与蒸汽。蒸汽或热水若接触人的皮肤会产生严重的烫伤。公司生产所有区域均应特别小心,因为高温蒸汽、热水在厂内使用非常普遍。
6、在酿造过程中,有很多不明显的潜在的危害,它们包括各种介质在容器的“煮沸”、从管道或容器中溅出的清洁剂或工艺过程中的液体及高压蒸汽等。在此区域工作中,应加倍小心。
7、自来水、污水、电源电缆等敷设于地下,若损坏则会引起停产,未得到许可前,不得在任何区域开挖。
8、仓库、酿造车间送料间与除尘间空气中经常含有大量灰尘,在此区域工作时应佩戴防尘面具,保护呼吸道和肺部。另外这种灰尘在火星或明火下能引起爆炸。在此区域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动火作业许可制度。
9、 在成品车间、金加工与各机修间等区域存在玻璃碎片、飞溅的火星及金属屑等危险物
品,在这些区域工作时应加倍小心,并穿劳防鞋、佩戴防护罩(或眼镜)。
10、叉车和卡车是公司常用的机动车辆,司机驾驶和员工走路时,需注意观察通道和路口的情况,并互相保持一定的距离。
11、一些移动的机械设备如吊装行车、电动葫芦等,若击中人体会导致严重的工伤事故。在这些区域工作的人员应加倍小心。
12、行走在以下状况的路面时有可能跌倒受伤,应加倍小心:
12.1 湿、滑地面;
12.2 地面有垃圾、碎玻璃、铁屑、工具等;
12.3 电线乱置;
12.4 不规则或有裂缝路面等。
13、啤酒厂内有许多易燃物,如纸箱、木板、塑料箱和润滑油等,在此区域工作的人员应加倍注意防火安全。
14、包装一部、包装二部的一些设备使用许多不同的化学品来润滑和清洁,一般情况下是有害的,有一定的腐蚀性,在其附近工作时应加倍小心。
15、公司的设备自动化程度较高,设备在任何时候可能自动开启或停止,在其附近工作时应加倍小心。
16、各车间流出的废水,具有一定的腐蚀性和危害性,有的温度可达到80度,在这些区域工作时应加倍小心。
二十一 工伤救助及原因
1、工伤救助:
1.1 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受伤,应立即用在车间设置的急救箱进行紧急处理或到医务室进行救治;
1.2 如员工伤势严重(如呈昏厥状)应立即派人护送至医务室;伤者无法走动或无法移动时,当班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室说明情况,调动人员用担架或其他工具将伤员运送医务室;
1.3 医务人员检查伤者的伤情后,决定自己处理或送至外面医院;
1.4 凡是送往医院的伤者都应有该部门的员工护送;
1.5 员工出现工伤事故,车间部门按《公司工伤事故处理办法》的要求申报各类资料。
2、工伤原因:
工伤发生有特定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原因:
2.1 没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2.2 不知道工作该怎么做就盲目行事;
2.3 为节省时间而勿视安全条例;
2.4 没有佩戴工作所需的劳防用品;
2.5 没有事先考虑可能发生的后果;
2.6 工作中使用了错误的操作设备;
2.7 使用了需维修或带故障的设备;
2.8 没有注意看和听,精神不集中;
2.9 不知道自己身体机能的极限;
2.10 未使用设备的保护设施;
2.11 没有将安全列入自己工作的一部分;
2.12 对安全操作不够重视。
二十二、因公出差与外出旅游安全常识及注意事项
1、因公出差与外出旅游要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
2、体现团队精神,相互照应和帮助。
3、听从负责人或导游的安排和调度。
4、观景不走路,走路不观景。
5、旅游时宜穿软底鞋,可保护脚踝及不起水泡;切勿穿着硬底(皮)鞋。
6、游玩时,严格遵守返回时间,在规定地点集合。
7、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在上车和离开住宿地前应检查是否遗失,下车时要关好车窗;晕车者应坐在车的前部和两边靠窗的位置。
8、随带的小孩应小心看护,以免走失。
9、注意饮食和饮水卫生,防止暴饮暴食。
10、在山区游玩避雨时,切勿躲在孤立的大树下,免遭雷击。
11、山上游览下雨时,因山风无规律,最好带雨具或雨披。
12、下水游泳、应热身运动,携带救生器具,并结伴呼应。
13、在外出差或旅游,与陌生人要谨慎答话,不要与陌生人结伴同行。
14、住酒店,应先认清“安全通道及出口”,紧急情况时能及时逃生。
15、进入自然风景区时,应仔细阅读该自然风景区的有关注意事项。
16、乘坐飞机或其他交通工具,应遵守其上的有关安全规定。
17、出差或在外旅游,应随身携带适量药品,以备万一。
18、爱护自然环境,废弃物品丢至垃圾箱或指定位置。
二十三 安全违规处罚
1、凡有下列行为者,属于公司一类安全违规行为:
1.1 工作时间未按规定着装和根据劳动保护要求做好保护措施者;
1.2 在厂区内吸烟(不含重点防火区);
1.3 在厂区内行车超速;
1.4 非专业人员维修机械和电气设施及设备;
1.5 特殊工种人员在未取得劳动局颁发的“上岗证”前上岗操作;
1.6 在使用、贮存过程中,没有将压力气瓶固定和直立起来;
1.7 违反各类安全提示及标志,如闯黄色安全带等;
1.8 其它类似行为。
2、 有下列行为者,属于公司二类安全违规行为:
2.1 未按规定悬挂安全警示牌或安全警示牌上无部门名称;
2.2 违反安全用梯规定,如梯子无防滑功能、在梯子上工作时下面无人扶梯等;
2.3 释放有害有毒介质是时违反其安全要点且未进行隔离;
2.4 未经许可或非紧急情况时擅自动用消防设施;
2.5 非工作场所使用电炉及其它大功率电器;
2.6 违反安全规定导致他人轻微受伤;
2.7 其它类似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
3、有下列行为者,属于公司三类安全违规行为:
3.1 未按规定动火,如动火前未办理“动火审批单”、未清理现场可燃物,动火现场无灭火器或灭火器已过期、无防火监护人或其它违反动火规定的行为等;
3.2 违反接用临时电源安全要求,如接用临时电源前未办理“用电审批单”、临时线路无安全保护装置或其它违反接用临时电源的行为等;
3.3 未遵照“进入封闭区域”安全要求,如进入封闭空间前未办理“进入封闭区域工作审批单”、未进行封闭空间气体监测、无监护人或其它违反进入封闭空间的行为等;
3.4 违反安全规定导致他人严重受伤。
二十四 紧急事故应急方案
㈠、目的:提供在火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等紧急情况下的疏散、统计、急救及处理措施。
㈡、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啤酒厂内正式员工、计时或计件临时工、来访人员及外来承包商。承包商必须负责确保自方人员熟悉这一方案中所规定的应急措施。
㈢、原则:在各类火灾、化学品(氨气、二氧化碳)泄漏等的紧急事故中,员工有责任进行救护工作,但发生危及员工生命安全情况时,应首先进行逃生和疏散。
㈣、撤离及疏散程序:
1、关闭由你监控的设备或仪器(若有可能)。
2、从你工作区域的安全出口撤离和疏散,若第一出口被堵塞,请走第二安全出口。
3、请走最近的安全出口,而不是电梯。
4、要走,不要跑。
5、任何离岗的员工在紧急情况下应同其所在的部门一起撤离,全体人员应通过下述“人员紧急情况统计程序”进行统计。
6、在疏散集合地停留直到安全部门或主管指引才去其它地区,这样能快速检查以确保区域内所有人员都已撤离。如果你知道有人丢失,立即向你的主管报告。
7、任何涉及到区域的撤离都应迅速,任何与紧急情况没有直接联系的区域不得自动撤离,除非情况已起变化。
㈤、疏散集合地点:公司各空白的平地,例瓶箱场地、停车场、绿化草坪等。
㈥、人员紧急集合情况统计程序:
1、当全体员工(含正式工、计时计件临时工)和来访者接到疏散通知到达指定疏散点,将进入人员紧急情况统计程序。
2、 进疏散集合地后,由部门负责人(倒班情况下由当班班长负责)进行本部门人数的清
点和统计。
3、 告知安全统计结果:
4、来访者应和接待他们的人在一起,一旦从区域撤离,接待者应负责确保这些参观者根据统计程序指定为额外人员。
5、禁止以任何理由返回到区域内,除非已接到安全信号。
㈦、承包商撤离和统计程序:
1、在接到疏散通知后,全体承包商应和厂内人员一起撤到指定地点。
2、由承包商经理统计自己的人员,并向公司安全员报告。
㈧、急救程序:当确定有人受伤时:
1、通过电话和受伤者所在部门负责人、公司安全员或总机话务员联系,报上姓名,所在部门,描述伤情或病情,报上确切的位置和涉及的人数。
2、公司安全员、总机话务员立即和公司安委会负责人、医务室等取得联系。
3、公司安委会与医务室接到通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后进行救护。
㈨、各类事故处理预案:
火 险
1、报警及通知:首先发现火情的员工立即向发生火灾的所在单位主管、保卫科、总机话务员报警,说明你的名字、方位、火险地点、火险性质、火险情况、所需的帮助和所用的电话号码;总机话务员或保卫科接警后,应立即通知公司高层、公司安委会负责人、义务消防队员等。
2、火险扑救:在火险现场的人员立即进行火灾的扑救:
2.1 就近拿取干粉式、二氧化碳式、1211式灭火器,拔下保险插销后对准火场火焰的根部喷射,由远及近灭火;
2.2 发生电气火灾或者火势威胁到电器线路、电器设备或电器影响到灭火人员安全时,首先要切断电源。只有在切断电源后才能进行扑救;
2.3 将燃烧点附近能够成为火势蔓延的可燃物尽快移走,液化气罐、油漆、各种油类、化工原料等易燃易爆物品更是首先要移走的对象;
2.4 对密闭条件较好的小面积房屋,当室内发生火灾时,在未作好灭火准备前,先关闭门窗,以阻止外面新鲜空气进入。
3、疏散及逃生:当火灾危及在场人员生命安全时,应及时从现场安全出口逃生和疏散:
3.1 火场致人伤亡的因素:浓烟、有毒气体、缺氧、烧伤、吸入热气、行为失当;
3.2 火场逃生注意事项:
3.2.1 所有人员应从最近安全出口尽快撤离火灾现场,动作要迅速;
3.2.2 所有人员应选择一合适地点集合,清点人数并报告救援人员,如发现人员缺少,及时向救援人员报告;
3.2.3 逃生时,要注意关闭通道上的门窗,以阻止和延缓烟雾向逃离的通道流窜。通过浓烟区时,要尽可能以最低资势或匍匐姿势快速前进,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
3.2.4 如果身上衣服着火,应迅速将衣服脱下,就地翻滚,将火扑灭,但应注意不要滚得过快,更不要穿着火衣服跑动;
3.2.5 火场上逃生不要乘坐电梯。
4、当火险被控制和扑灭时,由安全主管通知本区域员工返回工作现场。
化学品(氨气、二氧化碳)泄漏
(一)用途、性质及危害
1、氨气
在公司内氨气被用作制冷剂,为许多工艺区域降温,公司内分布有液氨及氨气两种类型的管道。
在室温和大气压力下,氨是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无色气体,易溶于水,约比空气轻40%(若泄漏后会朝空中扩散)。在大气压力下,氨气的沸点是-33.4摄氏度。由于氨气的沸点极低,液氨通常带有氨蒸汽。若氨气在空气中比例为16-25%时,它是可燃的。
氨是具有强烈刺激性的气体,属轻度危害毒物。氨气因其浓度的大小以及与人体接触情况的差异,不同程度地刺激人体组织,生产和使用氨气的岗位,空气中氨的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3。氨气以其特殊的刺激性气味,令人们极易保持对其危险浓度的警惕,不会自愿呆在危险制度区。
根据氨气浓度大小和停留在有氨气区域时间的长短,受氨气的危害分为无、轻微刺激、支气管痉挛、有碍呼吸、水肿、及呼吸道粘膜受损、致命等不同程度。氨气溶于水呈碱性,液氨或氨气接触皮肤或粘膜会导致碱灼伤。
2、二氧化碳
在公司内二氧化碳是用作啤酒灌装的一种食品添加剂;在室温和大气压力下,二氧化碳是无色无味的气体,约比空气重50%(若泄漏后会在地面积聚)。二氧化碳易溶于水,不可燃。在大气压力,二氧化碳的沸点是-78.5摄氏度。由于二氧化碳的沸点极低,液态二氧化碳通常是带有二氧化碳蒸汽的。
二氧化碳是迄今为止最厉害的血管舒张剂。空气中低浓度(3-5%体积含量)会引起呼吸加快和头痛。空气中有15%体积含量的二氧化碳会引起恶心和呕吐,如不加强吸氧,或移至空气新鲜的地方,会引起昏迷。高浓度的二氧化碳吸入人体后会迅速引起昏迷和死亡。
二氧化碳无毒,但会使空气中的氧含量低于人体呼吸标准,故应保持空气中的氧含量高于19.5%。接触冷冻液体或低温二氧化碳会引起组织冻伤或低温灼伤。
(二) 氨气、二氧化碳存在的区域:
1、氨气
动力部:氨压缩机、氨泵、贮存罐、冷凝器、氨管道等;
酿造部:制冰水区、酒花库、发酵罐区、酵母扩培间、清酒罐区及冷冻车间通往酿造车间的管道区域等。
2、二氧化碳
动力部:二氧化碳压缩机、干燥器、过滤器、贮存罐、汽化器、贮气罐、水洗塔及管道等;
酿造部:发酵罐、薄板冷却器、PVPP和硅藻土调和罐、过滤机、清洒罐及管道等;
包装一部、二部:酒机及管道等;
质控部化验室:理化室啤酒分析区域等。
(三)通知和警告步骤:
1、首先发现泄漏的员工应立即电话通知所属车间部门主管,并说明泄漏的地点、情况及本人姓名。
2、当泄漏情况得不到有效控制时,所属单位的维修人员或车间部门领导应立即通知公司安全员、公司安委会及公司高层,报告泄漏点、泄漏程度及有无人员受伤等重要信息。
3、由公司安全员和公司安委会根据泄漏程度决定是否疏散员工和采取紧急事故处理的各项措施。
4、公司安全员根据事故状况,采取下列措施:
⑴ 若有工伤事故,将受伤人员送往医务室或外面的医院;
⑵ 若需疏散员工,根据情况组织协调疏散。
5、对于系统常漏点,如低压循环罐、氨泵出口的维修涉及到系统的停运,应挂警示牌。
(四)疏散及应急处理:
1、接到通知的员工在关掉机器和电源后,立即从最近的安全出口撤离。
2、所有人员应迅速到疏散集合地点集合,由负责人清点人数并报告公司安全员。如发现人员不足,也应及时报告。
3、公司各空白的平地,例瓶箱场地、停车场、绿化草坪等。
4、如有人员直接接触到氨气和二氧化碳,立即到紧急喷淋处用大量的清水冲洗接触处。
(五)组织:
1、公司安全员立即将泄漏情况报告给公司高层、公司安委会成员、相关车间部门等,以组织相关车间的维修人员进行控制氨气、二氧化碳泄漏的抢修。
2、公司安全员取得泄漏车间主管的协助,其责任包括:
⑴ 全权负责泄漏事故的处理;
⑵ 判断事故的严重程度;
⑶ 和抢修小组制订抢修步骤;
⑷ 确认泄漏地区安全后,通知车间人员返回;
⑸ 事故处理完毕后,写出事故调查及处理报告。
3、公司安全员在处理过程中采取以下步骤:
⑴ 清点泄漏地区的所有员工人数;
⑵ 保护现场;
⑶ 隔离现场,尽量保持通风;
⑷ 组织抢救人员,避免员工伤亡情况;
⑸ 组织抢修人员、抢修设备;
⑹ 判断在浓度允许的范围下员工的返回;
⑺ 通风和清洗泄漏地区;
⑻ 写出事故报告;
⑼ 确定损失。
(六)抢救与抢修:
1、若发现有员工受伤,抢救人员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2、若泄漏地区发现火灾隐患和火灾,公司安全员立即通知公司消防队。
3、所有抢修和抢救人员必须由经过训练的人员组成。
4、抢修过程由受过培训的人员指挥,抢修人员必须。
⑴ 不能单独行动;
⑵ 防化衣服、防化鞋、防化手套、安全帽、安全带;
⑶ 佩带通讯器材。
5、抢救人员保证所有泄漏地区人员转移至安全地点。如有人吸入氨气和二氧化碳,立即将伤者移至通风处。若有必要,拨打救护电话。
6、抢修过程首先以控制泄漏为首要目标。
(七)疏散过程及路线:接到疏散通知人员,应顺公司主干道至指定疏散地点。
二十五 本手册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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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止违章,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工伤事故、职业病,保障公司员工和财产安全,促进公司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及“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
第三条 各部门必须遵守本制度和其他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员工依照本制度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依照本制度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项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处理,并配备专职安全员和专职消防员。
第七条 各部门必须成立安全生产小组,负责对本部门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制订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检查与自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部门经理担任,并按规定配备兼职安全员。
第八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负责,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工作负责,岗位员工和特殊工种员工对自已的本职安全工作负责。公司每年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级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各尽其职。
第九条 公司每季度的首月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总结上季度的安全工作,布置下季度的安全工作计划。通过各类安全活动,消除安全管理上的盲点,规整薄弱环节,不断提高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章 教育与培训
第十条 对新招员工应及时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对在岗员工、调岗员工、复工人员、实习生及时组织进行安全教育,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或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对发生安全事故、工伤事故要求事故部门在一周内组织事故责任人和有关生产员工进行一次事故后安全教育,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各种教育应详细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安装维修电工、电焊(气割)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职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职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独立作业。
第四章 设备、工程建设与作业场所
第十二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三条 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装置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提醒员工在工作时应注意安全。
第十四条 安全设备、设施、装置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各部门必须对安全设备、设施、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配合检测,保证正常运行与使用。维护、保养、检测应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十六条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对生产员工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七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并在进口设备上配置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八条 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等特种设备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进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项目概算中。
第二十条 用于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土建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的,可能危及对方生产或作业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各自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双方应指定各自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二十二条 不得将生产经营或施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生产经营或施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公司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公司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作业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不具备条件的不得投入生产。
第二十四条 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通道和安全门,确保畅通,禁止封闭、堵塞。
第二十五条 有高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五章 作业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进行高空、进入天棚、禁火区动火等危险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直接作业人身体应健康、规范作业;现场监护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离开监护点,确保直接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
第二十七条 为生产员工和特殊工种员工提供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的质量与作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要求员工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止职业病或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时严格按照公司《安全检查制度》执行,发现问题,立即发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及时整改;不能整改的,问题存在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公司安委会;各级检查与自查应做好书面记录。
第二十九条 任何部门、班组或者员工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均有权向本部门或公司安委会及工作小组负责人报告或者举报。
第六章 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按照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措施》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第三十二条 事故处理按照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执行,充分体现“四不放过”原则。
第七章 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 员工的权利
1.员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员工有权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员工有权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 控告;
4.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因生产安全事故、工伤事故受到损害的生产员工,除享有的有关待遇外,有权提出民事赔偿要求。
第三十四条 员工的义务
1.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规范操作,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 员工应当接受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试,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员工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部门负责人或本班组班组长报告。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部门和员工,公司将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依照“四不放过”原则,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制度有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由设备部负责起草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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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物品、化学毒品保管领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易燃易爆物品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防止化学毒品因管理不善而毒害人畜,根据国务院《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原则》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易燃易爆物品是:乙醚、汽油、二硫化碳、丙铜、苯、乙醇、丁醇、销化钠、赛珞珞、磷、钾、钠、电石、氢气、乙炔、氧气、煤气、氯酸钾、硝酸钾、过氧化钠、硝酸等,化学毒品指:四氯化碳、硫硝酸铵、叠氮化钠、氢氧化钠、氯化钡、冰乙酸、乙酸铅、氢氟酸、销硫铅、二甲亚风、邻苯二胺、氰化钾、甲酸、苯、各类有毒农药-----等。
第二章、运输
第三条:易燃易爆物品,化学毒品的采购必须按公司计划执行。
第四条:装运易燃易爆物品,事前必须严密检查,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后方可启运。
第五条:易燃易爆物品,化学毒品运至公司时,不得停留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并必须尽速处理。
第六条: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不得载在同一个车厢或船舱。易燃易爆物品不允许与钢铁器材混合装载。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应该采取防止阳光照射的隔热措施,遇水燃烧的物品,应该有防水设备。
第七条:搬运易燃易爆物品,要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和摩擦。
第八条:装运易燃易爆物品的交通工具,要有明显标志,都应该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并经常检查,保持有效。不得使用明火修理或照明该交通工具。
第九条:化学毒品做到专人采购、押运和专人运输。途中丢失,必须立即设法找回。
第三章、保管
第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化学毒品必须专人保管,有专门仓库贮存,不得与其它物资混合贮存。
第十一条: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内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因素。所有电器设备和电器照明装置都应该采取隔离封闭防火措施,采用防爆型的设备和装置。凡能产生静电引起燃烧、爆炸的,都应该有导除静电的设施。
第十二条: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毒品的仓库必须符合“仓库防火”规则和防盗要求。
第十三条: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毒品的容器、包装的外部应该贴明显警告标志。注明物品化学性质和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易燃易爆物品应该分类、分堆贮存。堆放不得过高过密,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间距、通道和通风口。化学毒品应该分类堆放。以上物品必须严格保管,防止被窃和丢失。
第十五条: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毒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方。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的,不得存放在露天或高温地方,必要时必须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第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毒品的容器,包装要完整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第十七条: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而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危险的易燃易爆物品,应该经常进行检查、测温、化验,防止自燃自爆。检查情况应做记录。
第十八条:不准在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进行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第十九条:库房内不得住人,工作结束时,应该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第四章、领用
第二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毒品,各部门必须根据公司总计划按月订出各自领用计划,报公司综合部、业务部。
第二十一条:领用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毒品,各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量写出报告,按规定审批后方可领用。
第二十二条:易燃易爆物品、化学毒品的领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手续。使用时必须作好使用记录,内容包括:使用人、使用时间、使用处所、用量、使用过程中有无不良情况发生----等。记录由车间、部门保存,公司检查时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三条:煤气保管领用制度见《液化石油气管理制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违反以上制度,按公司有关规定酌情给予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处罚。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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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各部门、车间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的发生,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免受火灾危害,根据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部门、车间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是本单位的消防责任人。各部门、车间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车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部门、车间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各部门、车间应当逐级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各部门、车间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单位,本部门、车间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本部门、车间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本部门、车间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
(三) 为本单位,本部门、车间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 组织本部门、车间的的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
(六) 确定落实本部门、车间的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义务消防队队员并支持他们的活动。
第七条公司专职消防员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公司、车间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公司、车间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 组织实施本对单位,本部门、车间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 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七)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 单位消防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工程管理部门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下列部位是消防安全重点部们,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施严格管理:
(一) 煤气瓶库、酒精库;
(二) 各类原材料仓库与化学物品仓库;
(三) 余热发电;
(四) 高压配电房与各类配电房;
(五) 办公楼、食堂、总机房、档案资料室;
(六) 啤酒堆栈和瓶箱堆栈场所;
(七) 叉车修理场所;
(八) 阶递教室。
第十条消防重点部位防火规则:
(一) 消防重点部位、场所属禁火区,禁火区域内禁止吸烟和明火作业;
(二) 禁火区内需用火作业时(气焊、割,电焊,喷灯,烘烤等)应填报“动火审批表”,落实必要的防火措施和监护人,经公司安委会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作业。作业暂定或结束,由作业人员和监护人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三) 锅炉房、食堂等明火作业场所应随时注意火花飞溅情况,防止火灾的发生;
(四) 明火作业场所和火源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一条配电房、发电机房防火规则:
(一) 非操作人员、检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配电房、发电机房;
(二) 配电房、发电机房内应当经常保持整洁,不准堆放其他物品和凉晒衣物;
(三) 配电房、发电机房不得用作电工的修理场所和办公休息场所;
(四) 变压器及配电装置的母线、电缆的联接必须紧密牢固,防止接头松动和接触不良引起发热燃烧,如室内温度过高必须及时降温;
(五) 配电房的门必须向外开启,无人作业时必须及时关闭锁门,防止其他人进入发生危险;
(六) 配电房的窗口和电缆进出口及排风口必须安装防止小动物进入的设施
(七) 配电房、发电机房的变、配电设备必须保持灵敏完好,保持变压器油的油位和质量符合要求;
(八) 配电房、发电机房、配电柜、板等变配电设备和用电设备一旦发生火灾不得使用含水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第十二条仓库防火规则:
(一)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仓库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图纸必须经消防监督机关审核。工程峻工后必须经消防监督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 仓库内不得用于办公和休息;
(三) 在库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间距内不得堆放可燃物品及搭建货棚;
(四) 库房内不得安装取暖设备,如物品防冻必须取暖时,可用暖气取暖,但必须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人,散热器与物品堆垛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五) 库区与库房内经常保持清洁,对散落的物资与垃圾及时清理。对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工作服等物品不得在库房内存放;
(六) 不同物资应分库存放,禁止化学危险物品与油类、普通物资混放;
(七) 物资必须分堆存放,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有必要的通道与间距,通道宽度不小于1、5米,堆与堆之间的间距不小于0、5米,堆垛要整齐牢固;
(八) 各类库房的电源主线必须架设在库房外,进入库房的电线必须架设在金属或硬质塑料管内,开关必须安装在库房外的开关箱内,库内电线与灯具应安装在通道上方,与堆垛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严禁在库房内闷顶架线;
(九) 库房内除使用白炽灯具外,禁止使用其他灯具和电器设备。使用白炽灯具时,其功力不得大于60瓦,禁止用可燃物质做为灯罩;
(十) 库房内不得架设临时电线。库区内如需架设临时电线,必须由用电部门提出申请,经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同意,报经公司安全、设备部门批准方可安装使用。架设的临时线路的时间不得超过7天,到期必须及时拆除。如需延期必须重新申请;
(十一)库区内必须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十二)库房的门、窗必须坚固,门、窗向外开启,符合防火防盗要求。
(十三)液化气瓶库、油料库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除符合上述要求外,灯具、开关必须选用防爆灯具和开关。
第十三条食堂防火规则:
(一) 液化气瓶存放室必须通风良好,有足够的灭火器材和醒目的防火标志,室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二) 使用液化气时人不得长时间离开灶台,必须密切注意用火情况。
(三) 液化气瓶、调压阀、角阀等设施发生故障时不得自行拆修,必须送专业部门检修。
(四) 气瓶压力不足时严禁用火烘烤、蒸汽加热等方式来提高气瓶压力。
(五) 定期清除灶台、排风扇、风罩、风管等设备的油污,防止引起燃烧而发生火灾。
(六) 定期检查用电设备和电器,保持用电设备和电器性能良好,防止应短路等故障而引发火灾。
第十四条叉车使用防火规则
(一) 叉车在不工作时,车上燃料阀应当转到“关”的位置(OFF)。
(二) 下班或较长时间不用时,必须关闭液化气钢瓶总阀。
(三) 叉车在点火发动前,开启钢瓶总阀后应检查所有管子、接头处有无泄漏现象,如有异常及时排除。检查有无泄漏现象的方法用肥皂水涂摸接头处,禁止用明火试漏。
(四) 叉车在使用过程中如遇液化气泄漏时应立即停车熄火,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五) 定期清除车上油污,保持全车清洁,防止电火花引燃油污而发生火灾。
(六) 随时检查车上线路、接头、电器是否完好,接头连接是否牢固,防止应线路短路、接头松动而引发火灾。
第十五条叉车、车间维修场所防火规则:
(一) 保持维修场所整洁,地面油污必须及时清除。
(二) 维修场所及周围禁止使用明火,如需用明火、电、气焊、割作业时,按照动火审批要求办理。
(三) 擦洗另配件时必须使用专用洗涤剂,禁止使用汽油清洗。
(四) 维修场所区域内禁止吸烟,使用电炉。
第四章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第十六条消防设施、器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作他用和损坏。
第十七条各部门、车间对内部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消防设施和器材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八条保持消防设施、器材周围和消防通道畅通无阻,消防设施、器材周围和消防通道不得堆放物品。
第十九条对损坏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必须及时修复,不能及时修复或难以修复的应及时报告消防主管部门。对正常使用完的灭火器应及时通知管理部门进行调换。
第二十条对违反规定,擅自动用、损坏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加以阻止,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由人力资源部、安全生产部门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三条消防重点部位的员工必须经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方可上岗操作。
第六章消防安全工作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四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部门对各部门、车间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月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公司《治安保卫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发生重大火灾的部门、车间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终评比先进资格。
第二十七条对于在消防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部门、车间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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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工伤事故管理总则、工伤范围认定与报告、事故类型、事故的性质内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伤评残和劳动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企业和员工责任、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第17号令《工伤认定办法》、第18号令《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19号令《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原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等,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范围内所有部门及其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工伤保险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企业必须按照本制度参加工伤保险,按时定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保障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 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单位和员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运行规程,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条 员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得到及时救治。
第六条 安全生产原则:
(一)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二)谁主管、谁负责;
(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四)三同时:对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主体工程应与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五)五同时:在安排生产工作的同时安排安全工作,即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六)发生工伤事故或中毒事故,应全力抢救受伤者或中毒者,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章 工伤范围认定与报告
第七条 员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到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员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员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九条 员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条 事故报告与登记
(一)工伤事故上报:
1、发生重伤事故、多人事故、重大伤亡事故,事故部门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时起1小时之内上报公司安全主管负责人和安全主管部门;
2、发生轻伤事故,受伤人住院或休息治疗的,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时在1小时之内上报公司安全主管负责人和安全主管部门;发生轻伤事故,受伤人未住院或休息,继续上班的,允许在8小时之内上报安全主管部门;遇有夜班发生轻伤事故,受伤人未住院或休息,继续上班的,允许在次日上午报安全主管部门;
3、患有职业病从确诊之日起,应在当日上报安全主管部门;
4、各类工伤及职业病被列入事故范围的,由事故部门负责安全工作的同志按规定整理好工伤事故书面报告等材料,在48小时之内上报。
(二)每休工一日(包括一日)以上的工伤、中毒的,须列入工伤事故处理,应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见附表一A),本表一式二份,一份报安全主管部门,一份部门留存。
(三)《工伤事故登记表》中休工总日数一栏待伤愈复工时由所在事故部门负责通知安全主管部门后进行补填。
(四)部门负责人应对《工伤事故登记表》的真实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五)认定工伤应当根据以下资料:
1、部门的《工伤事故登记表》,经原因分析属责任事故的,表中应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2、受伤人书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见附表B)本人应签字盖印,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员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申请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伤旁证证明》(见附表C),工伤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3、企业与工伤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能足以证明企业与工伤员工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企业招用、岗位工作、工资发放单等证据材料,还有企业概况材料(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工商执照复印件等);
4、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情况证明》(见附表D);
5、企业填报的《萧山区企业员工伤亡事故报告书》;
6、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出具公安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裁决书或有关证明;
7、厂外属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应提供当地公安或司法部门的有关证明;
8、发生事故现场照片或事故现场示意图;
9、认定工伤事故时,凡应报资料不全或报表填写不全或不报,不经公司批准的工伤事故其医疗费用等不予报销;
10、原则上部门发生的各类工伤及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在事故当年不进行上报的,次年不再办理。
第三章 事故的类型
第十一条 轻伤事故
员工因工负伤、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包括一个工日)的事故,或医疗费累计未达到5000元的。
第十二条 重伤事故
员工因工负伤,当时经医生诊断可能造成残废的事故和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一)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属于下列情况者就是残废: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休(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
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但需分配适当工作的。
(二)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1、经医生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二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残废可能的;
7、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
8、内部伤害,内脏伤害、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以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的(包括5000元),按重伤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多人事故:凡一次事故同时伤及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事故。
第十四条 死亡事故:凡发生事故当时死亡和负伤后在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
第十五条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人(含三人)的事故。
第四章 事故性质内容
第十六条 违章指挥
(一)不认真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职责,不执行“五同时”规定,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等工作不负责任,官僚主义、玩忽职守、瞎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
(二)不按安全教育规定,对新员工、换岗员工、复工员工及时进行教育;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生产时,对操作者不组织学习教育;发生工伤责任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对事故责任者和群众进行教育;
(三)不执行“三同时”,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时,其主体工程不与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消防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四)对特种设备(锅炉、变压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冲压床等)和厂内机动车辆不按规定购置;特种设备安装不按照技术标准程序进行施工、检查、验收、移交;对在检查验收中提出的问题未予解决前进行试用和投入使用;
(五)在机电设备检修的同时,不把安全防护保险装置纳入检修计划;
(六)在有事故隐患,安全防护装置缺损、失灵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及时恢复正常,也不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仍强行安排生产;
(七)对安全主管部门发出的《安全生产检查整改通知书》上令其停止或禁止使用的设备、装置等,在未进行隐患消除前,擅自安排使用,带“病”运行;或对《整改通知书》上限期整改的隐患,不及时整改,借故拖延或拒不整改;
(八)违章派车:不按载货、载人等到规定用车,带病出车;
(九)多工种、多层次同时作业,现场无人指挥和监护;不指定安全设施,不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不严格执行“防范措施”;指派患有不适应危险作业疾病的人员从事危险作业;指派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十)劳动纪律松驰,生产管理混乱、安全通道、消防通道被堵塞、工作现场脏、乱、差,放任自流不积极治理,影响安全生产;对劳动卫生条件超标的岗位,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或借故不采取措施的;指派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应工种要求的人员继续上岗工作;
(十一)发生工伤事故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吸取教训,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仍指挥继续冒险作业;
(十二)不及时批转、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卫生和消防管理的文件、通知、规定等,或借故拖延、积压、扣压或拒不执行者。
第十七条 违章作业
(一)不按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设施,不文明生产与操作;
(二)特种作业无证人员独立作业;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擅自离岗、违反纪律,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三)不按规程操作设备,不认真填写操作记录等,不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或为了突击生产任务,使设备超负荷运行;
(四)发现设备缺损或安全防护装置有缺陷或个人防护用品有缺损,不及时向领导反映,继续操作;
(五)擅自使用已失去额定负荷能力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各种电梯、起重机械和工具(如起重机、行车、升降机、电动葫芦、手动葫芦、起重架、绳、链、钩、环以及各种吊具等)以及扶梯等;
(六)擅自动用未经检查、验收、移交或封存的设备、车辆,未经领导批准任意动用非本人操作的设备、车辆等;
(七)违章驾驶厂内机动车辆;
(八)不认真执行危险作业的“防范措施”,现场监护人不坚守岗位,借故离开;
(九)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不按规定进行储运、收发、处理、使用;
(十)自作主张,擅自将安全装置及设施移位和拆除;擅自挪用和拆除消防器材、设施等;
(十一)不按规定及时清理作业现场,不按指定地点倾倒废料、垃圾;工件、材料等任意摆放,堵塞安全通道或消防通道;
(十二)对领导的违章指派盲目服从,不加抵制。
第五章 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工伤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中,要查清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事故。
(一)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环境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当前科学技术的条件限制而发生的难以预料的事故;
(三)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第十九条 在处理事故时,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一)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二)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
(四)有下列情形时,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1、由于缺少必要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员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2、对员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考试,或员工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就安排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3、在有事故隐患,安全防护装置缺少或失灵,长期严重失修的设备上,强行安排任务,带“病”运行,超负荷运行;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擅自指挥将安全防护装置移位和拆除,造成伤亡事故的;
4、在机电设备检修同时,不把安全防护装置纳入检修计划,在以后使用中发生伤亡事故的;
5、由于不安排技术措施经费,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劳动条件,造成伤亡事故的;
6、由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未做到“三同时”,而发生伤亡、中毒事故的;
7、对上级有关“监察通知书”和安全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检查整改通知书”执行不力,限期内不整改,造成伤亡事故的;
8、各工种、各层次同时作业,不认真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不严格执行“防范措施”,指派患有不适应危险作业疾病的人员从事危险作业,造成伤亡、中毒事故的;
9、对劳动卫生条件超标的岗位,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或借故不采取措施的;指派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应工种要求的人员上岗工作;在无任何防护措施,强令工人冒险作业,从事有毒、有害等作业,造成伤亡、中毒事故的;
10、指派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独立从事特种作业;违章派车,强令驾驶员违章行驶或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11、发生工伤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吸取教训,不及时教育和采取措施,使事故重复发生,或对事故隐瞒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发生同类伤亡事故的;
12、由于消防器材、设备擅自被挪用,或通至消防器材、设施道路被堵塞,发生火灾后,耽误救火时间,造成损失不能有效缩小,人员伤害不能减轻,人为的反而使火灾损失扩大,人员伤害加重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2、由于有章不循,不服管理,违章冒险作业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3、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伤亡的;
4、特种作业由于无证独立作业;不按指定地点倾倒废料、垃圾,造成伤亡事故的;
5、不按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设施,造成伤亡、中毒事故的;
6、危险作业,不履行审批手续,不严格执行“防范措施”,现场监护人撤离职守,或借故离开监护点,造成伤亡事故,或发生事故,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抢救,使事故加重的;
7、擅自使用已失去额定负荷能力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各种起吊设备和用具(如升降机、电梯、起重机械、电动葫芦、手动葫芦、起重架、绳、链、钩、环以及各种吊具等)以及扶梯等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8、发现设备有缺陷、安全防护装置失灵或被移位、拆除,仍继续生产、操作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9、擅自动用未经检查、验收、移交或封存的设备、车辆,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动力用非本人操作的设备、车辆,造成伤亡事故的;
10、违章操作设备、驾驶车辆,违章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11、发现违章,不劝告、制止,对领导的违章指挥,盲目服从,不加抵制,造成伤亡事故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1、对发生的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以各种借口干扰事故的正常调查,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4、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损失和伤亡的;
5、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6、锅炉、压力容器等安全附件使用期已到,不及时校验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第二十条 工伤事故的处理
(一)对于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的处理:
1、轻伤1~2人,予以扣除当月本人工资1~10%,处以50元以下罚款,并承担直接经济损失5%以下的赔偿责任,否决当年先进评比;
2、工伤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的,按“重伤”事故处理:重伤1~2人,轻伤3~9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不超过10万元的,行政予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辞退、扣除当月奖金,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并承担直接经济损失10%以下的赔偿责任,否决当年先进评比;
3、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的,按“死亡”事故处理死亡1人及1人以上,重伤3人及3人以上,轻伤10人及1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不超过20万元的,行政予以警告处分,调离工作岗位,撤职,辞退,扣除当月奖金,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承担直接经济损失20%以下的赔偿责任,否决当年先进评比;
4、对责任重大,情节恶劣的肇事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万元的,行政予以警告、记过处分,调离工作岗位,撤职、辞退。扣除当月奖金,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承担直接经济损失20%以下的赔偿责任,否决当年先进评比。
上述处罚视情节轻重可单项使用,也可多项合并使用。个人、部门发生工伤事故均依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标准》,对所在部门及个人实施考核。
(二)对于伤亡事故的次要责任人的处理,根据伤亡事故责任大小,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酌情处理。
(三)对于伤亡事故的领导责任者,分别做以下处理,并参照前(一)处理内容:
1、构成1款的,行政予以内部批评,扣除当月奖金20~50%,处50元以下罚款,否决当年先进评比资格;
2、构成2款的,行政予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撤职,扣除当月奖金,处100元以下罚款,否决当年先进评比资格;
3、构成3款的,行政予以通报批评,警告处分,记过处分,调离工作岗位,撤职,开除,扣除当月奖金,处200元以下罚款,否决先进评比,对责任重大、情节恶劣的应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处罚视情节轻重可单项使用,也可多项合并使用。个人、部门发生工伤事故均依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标准》,对所在部门及个人实施考核。
(四)对于伤亡事故的次要领导责任者的处理,根据伤亡事故责任大小,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酌情处理。
(五)重大事故苗头及严重违章行为的处理:
1、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理:行政予以批评教育、通报、警告处分,调离工作岗位,辞退,处200元以下罚款,否决当年先进评比;
2、对领导责任者的处理,行政予以批评教育、通报、警告处分,撤职并调离工作岗位,处200元以下罚款,否决当年先进评比。
上述处罚视情节轻重可单项使用,也可多项合并使用。发现一次均依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标准》对所在部门实施考核。
(六)对一般违章行为的处理:
1、第一次予以劝告,批评教育;
2、第二次予以警告,批评教育,以警告、批评无效的,调离工作岗位;
3、第三次予以调离工作岗位,辞退。处200元以下罚款。
上述处罚视情节轻重可单项使用,也可多项合并使用。
严重违章行为,一般违章行为,发现一次均依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标准》对所在部门实施考核。
第六章 工伤评残和劳动鉴定
第二十一条 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受伤本人写出个人书面申请,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见附表E)《受伤人要求评定伤残等级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第二十二条 工伤评残和劳动鉴定由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评定。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员工的安置以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的伤残等级为立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区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第二十四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员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七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员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医疗费用(含挂号费、住院费、手术费、医疗费、药费)全额报销。
工作员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按照本企业员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员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员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二十六条 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作医疗期。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医疗期间,企业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以及作开除、降雇、辞退处理。
第二十七条 工伤员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第二十八条 工伤员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车等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员工应写出书面申请(见附表F),《工伤伤残者需要安置、配置等辅助器具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 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条 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员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休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 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工伤员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制度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八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三条 员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员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员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员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例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员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三十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三十六条 员工因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员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二条员工因公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工伤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员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员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三十九条 员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四十条 员工经工伤认定、工伤评定后,要求享受工伤及伤残待遇的,由工伤员工写出书面申请(见附表G),《因工致残、要求享受伤残待遇的申请》,经批准后,给予办理。
员工工伤经认定,未有残疾症状的,但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的,由工伤员工写出书面申请(见附表H),《因工受伤、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的申请》,经批准后,给予办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十三条 员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该员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工伤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九章 企业和员工责任
第四十五条 企业必须落实工伤医疗抢救措施,确保工伤员工得到及时救治,并做好工伤预防、病伤员工管理和伤残鉴定申报工作。
第四十六条 企业必须如实申报工资总额和员工人数,及时报告工伤和职业病情况,不得瞒报、虚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查了解工伤情况时,企业和员工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
第四十七条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劳动关系终止、解除时或转换工作单位时,应当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原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工作;在新单位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新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员工应当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服从企业生产管理人员的指导,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劳动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九条 工伤员工或者其亲属申请工伤待遇时,应当如实反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经过,现场证人和本人工资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查了解工伤情况时,有关员工、当事人或者亲属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第五十条 工伤员工无故拒绝治疗、检查,夸大或隐瞒重要情节影响劳动鉴定结论或多领工伤保险待遇的,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停发或减发有关待遇。对虚报冒领的,除追回冒领金额外,还应视情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工伤员工经过劳动鉴定确认完全恢复或者部分恢复劳动能力可以工作者,应当服从企业的工作安排。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员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本制度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员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制度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制度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制度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制度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五十四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员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员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员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员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员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员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员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设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后附:有关申请表格
表A:工伤事故登记表
表B:工伤认定申请
表C:工伤旁证
表E:工伤情况证明
表F:受伤人要求评定伤残等级申请
表G:工伤伤残者需要安置、配置等辅助器具的申请
表H:因工致残、要求享受伤残待遇的申请
表J:因工受伤、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的申请 (返回)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见生产安全应急预案)
(返回)
安全检查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检查总则、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自查,制止违章,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防止伤亡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范围内所有部门及其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自查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各级部门和各级员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定“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禁令、总则、规章制度等,按照制度定期定时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或自检,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运行规程,规范特种设备、生产设备、劳动安全卫生岗位、危险作业、防雷设施的管理,生产过程中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防止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 安全检查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自检,对照《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表》逐项检查,当月考评。
第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自检人员应确定,定期、定时检查,认真填写《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或安检记录;发现危险隐患或违章,及时发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并安排有关人员按时进行整改,对违章者进行批评、教育与处理,及时消除危险隐患,制止违章,有效控制安全事故、伤亡事故的发生。
(一)当班自查
1、当班自查是由班组长、岗位员工分别负责。班组长负责对各岗位的巡回检查,岗位员工负责对本岗位自查每小时一次;
2、检查内容:特种设备、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附件、电气设施、防暑降温设施、有毒有害气体和液体、粉尘、噪声、放射性同位素等职业危害岗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安全警示标志、危险作业、生产场地等;
3、交接班时,由本岗位交、接班双方人员做好岗位自查,双方签字,认真做好岗位安全交接工作;
4、对锅炉、受压容器、压力管道的自查,应分阶段进行:
(1)、由班组长、岗位员工负责;
(2)、锅炉、受压容器、压力管道投入使用直至达到额定工作压力时,必须对全部升压过程进行连续监控与全面检查,做好详细记录;
(3)、锅炉、受压容器、压力管道在受压运行时,应严密监控各类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附件及本体的运行状态,做好运行记录。
5、对厂内机动车辆(叉车、装载机)的自查:
(1)、由班组长、驾驶员负责;
(2)、出车前自查,使用行使中或暂停车的安全状况自查、收车后在指定地点安全停放的自查;
(3)、有否违章驾驶或停放:超载、超速、搭乘人员、上下接送人、不在指定地点停放等;
(4)、车体卫生应良好。
6、对电梯自查:
(1)、由班组长、电梯操作工负责;
(2)、使用前自查:操作规程、操作盘、室内照明、电话机、风扇装置、四周围墙、地上金属板等有无异常;试运行是否达到二次;使用中:上下运行是否到位及机械声音有无异常;使用后:操作盘、灯光、风扇、大门关闭、上锁情况;
(3)有否违章:超载、超速、物体重量偏放上下运行不稳定等;
(4)室内卫生应良好。
7、起重机械自查
(1) 由班组长、起重机械操作工负责;
(2) 使用前:操作规程、操作盘、保护线、电气线路、运行轨道等有无异常;试运行是否达到二次;使用中:操作时,上下和前后左右运行是否到位,机械运行声音有无异常;使用后:操作盘、二次电源控制开关是否关闭、操作盘挂放位置是否安全;
(3) 有否违章:超载、超速等;
(4) 起重机械卫生应良好。
(二)部门检查
由各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组织自查,部门兼职安全员负责记录,各班组长及有关人员参加,对本部门各岗位、生产场地等认真检查,做好记录;发现危险隐患或违章行为,应及时安排有关人员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对违章者进行批评、教育与处理,制止违章,有效防止安全事故、伤亡事故、职业病的发生。部门自查每周一次,检查日期自定。
(三)专职安全员监督检查
专职安全员按照工作量的分工,负责监检。
在监检中发现危险隐患或违章,及时向所在部门发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限时整改或处理,要求部门及时消除危险隐患、批评、教育与处理违章者,制止违章,防止安全事故、伤亡事故、职业病的发生。对发现的重大危险事故隐患进行复查,对未整改的,应及时向公司安委会领导汇报。
专职安全员每月监督检查至少一次;每月初将上月查到的危险隐患和违章问题统计,向公司安委会领导和成员发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通报》。
(四)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监督管理检查
公司安委会主任主持,安委会成员参加,专职安全员负责记录;
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大检查每季一次,时间定于每季第一个月的上旬,抽一天进行全公司范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大检查,具体日期,由公司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提前通知。被检查到的危险隐患、违章行为,由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指定负责整改的部门负责人,及时消除危险隐患、处理违章者。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目的是为公司负责,为生产操作员工负责,有效控制事故、制止违章,安全生产。
第七条 各级检查应当根据本公司、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相关人员对有职业危害的岗位,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事故、重大安全事故的岗位等进行严格检查,发现危险隐患、违章,应及时整改和处理。
第八条 部门收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通知单》后,由部门负责人及时签名,立即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消除危险隐患,制止违章,控制事故,保证生产正常运行;将整改与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安全主管部门或专职安全员。
第九条 部门确因某些客观原因,无法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通知单》要求进行整改,应及时反馈安全主管部门或专职安全员,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期限,经专职安全员实地调查,确认无误后,再按改动期限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限内,部门应加强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依法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禁令、总则、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运行规程等对生产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部门现场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主要检查部门及班组岗位的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安全教育记录,生产会议安全内容记录,特种设备台帐等等;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危险隐患、违章现象,应及时发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通知单》,要求部门限期整改或处理。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通知单》由专职安全员签发;
(四)监督管理和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部门的正常生产。
第十一条 各部门对公司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职责的检查人员依法依照安全生产禁令、总则、规章制度等履行监督检查管理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人员应将检查到的违章违法行为,不安全状态,事故危险隐患及时发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通知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此情况记录,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领导或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提出处理意见:
(一) 借故拒不参加生产安全检查活动;
(二) 故意刁难,打击、报复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 拒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通知单》或借故拖延整改或处理,不认真负责地进行整改或处理;
(四) 拒签月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通知单》、《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表》,找借口少扣分或不扣分,影响考评工作;
(五) 存在事故危险隐患或苗头等不安全因数,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
(六) 违反安全生产禁令、总则、规章制度等。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由公司设备部负责起草并解释
后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
(返回)
某啤酒(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
受检部门:
检查日期 检查内容
检查岗位
发现的安全危险隐患与违章问题
提出整改期限 针对发现的危险隐患与违章问题,要求在 年 月 日前整改与处理完毕。同时,将整改与处理结果反馈设备部。
受检部门
签名 年 月 日
整改与处理结果反馈 受检部门负责人签名:
反馈日期: 年 月 日
参检部门: 发出整改通知单日期: 年 月 日
参检人员:
注:一式三份:第一联发至受检部门;第二联参检部门留底;第三联受检部门反馈。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公司经济的有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所属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改造、维修、转让销售、出租、出借、报废等,应当遵守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包括特种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三条 公司应加强对所属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设备部门履行职责,规范各车间或部门对特种设备的正确使用,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条、解决。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所属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设备部门面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所属特种设备的安全负责监督管理。
各车间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车间或部门所属各类特种设备的安全负责,协助设备部门做好对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及检查工作,并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员。车间或部门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员协助本车间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做好对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及检查工作。
第四条 公司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措施。车间或部门负责建立本车间或部门特种设备安全运行规程或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公司各级部门应接受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进行的对公司所属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检验检测等项工作。车间或部门应接受公司安委会派员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 公司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取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员工对特种设备的正确使用及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六条 公司所属的任何车间或部门及个人,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举报。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改造、检修与维护
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购置(包括购置二手特种设备),必须是具有该特种设备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明显部位装设耐腐蚀材料制作的金属铭牌。金属铭牌上至少应注明制造单位名称、制造年月、特种设备名称、产品型号规格、技术参数、产品编号等。
第八条 新购特种设备的开箱验收,必须经设备部门、使用车间或部门、档案室、生产销售单位四方到场,共同进行验收。开箱验收中,应核对看其是否附有规定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相关文件。即:
(一) 制造许可证;
(二) 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竣工图样(应有监督机关审查批准
的图章)、技术资料;
(三)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四) 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
(五) 监督检验证;
(六) 装箱单;
(七) 专用工具;
(八) 随机配件;
(九) 其它。
验收中,如遇与装箱单内容不符或上述指定的文件资料缺少,应向生产销售单位(方)代表提出,并得到彻底解决后,由四方代表签收《设备开箱验收单》详见附表A。对相关文件的原件由挡案室负责存档,同时应考虑到使用车间或部门和设备部门的需要,由档案室负责提供复印件。
第九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包括现场组装焊接的容器,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安装许可证资格,安装竣工后,施工单位须将竣工图、技术资料及安装质量证明书移交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安装质量进行验收。
第十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或现场组装过程中,公司应督促安装单位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图纸和安装技术要求施工,如改变受压元件的材料、结构、强度时,必须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有设计许可证),并取得证明文件,改动的部位应做详细记载。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车间或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特种设备安全运行规程或安全操作规程,规程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操作工工艺指标及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电梯、起重机械最大起升高度、最大起重量、正常升降速度;厂内机动车辆最大载重量、车速限定、乘座人员限定、消防器材的配带等。
(二)操作方法,开、停车和运行中的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
(三) 特种设备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及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故障、异常现象和应急防范措施;对安全检查记录的要求;
(四) 停用时的封存、保养方法(包括切切断电源、水源、汽‹气›等)。
制定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度,按要求办理《设备使用通知单》一式三联,详见附表B。设备部门应按照规定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检验。登记标志和检验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待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内容,并经公司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该特种设备。
第十二条 公司设备部门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
(二)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
(三) 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
(四) 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竣工图样(应有监督机关审查批准的图章)、技术资料;
(五) 装箱单;
(六) 检验检测机构的定期检验检测报告;
(七)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记录;
(八) 检验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定期检验记录;
(九) 特种设备事故记录;
(十) 建立特种设备登记台帐(详见附表C、D、E、F、G)。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车间或部门,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
包括以下内容:
(一) 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
(二) 特种设备自检记录(自检记录分车间或部门级、班组级、岗位级);
(三)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
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 建立特种设备登记台帐(详见附表`E、F、G)。
第十四条 各类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应保持正常运行与使用。使用车间或部门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等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确认并做好记录。日常,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应进行定期、定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车间或部门级检查每周一次,班组级检查每班一次,岗位级检查每小时一次,每次检查应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车间或部门,应按照各类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设备部门提出定期检验要求;设备部门负责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联系检验检测工作,各车间或部门应配合设备部门做好工作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停用1年以上重新启用的,应经设区的市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未经定期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等,不得继续使用。
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再次使用前,使用车间或部门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并做好记录;发生严重特种设备事故后,再次使用前,应经具专业资格单位修复,再经设区的市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等装置,应按照检验周期,由使用车间或部门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星期向设备部提出定期检验要求,设备部门负责向区或市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联系检验检测工作,各车间或部门应配合设备部门做好工作。仪器仪表类由车间或部门按照检验周期负责与设备部门及时联系检验校对工作。
对新购入的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等装置、仪器仪表等,使用车间或部门应提前1星期向设备部门提出检验要求,设备部门负责向区或市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联系检验检测工作。
第十七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车间或部门,不得任意修改原设计单位所设计特种设备的工艺条件。严禁超温、超压、超载、超负荷运行,严禁违章操作与使用。
第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应停止操作与使用,及时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及时报告车间或部门有关负责人。
(一)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介质温度和壁温超过许用值,锅水温度急剧上升,采取各种措施仍不能使之下降,失去控制时;
2. 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见边缘;
3.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4.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5.循环泵和补给水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6.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7.锅炉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露等缺陷,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8.锅炉接管端断裂,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9.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10.发生火灾或其他特殊情况并且直接危及到锅炉的安全运行。
(二) 压力容器
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露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3.安全阀失效;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6.发生火灾或其他特殊情况并且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三) 压力管道
1. 管道表面防腐层失效,并且腐蚀情况严重;
2. 管道发生裂缝、破损断裂;
3. 固定架失效,紧固件失效,管道脱离支架,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
4. 发生火灾或其他特殊情况直接威胁到压力管道输送介质的安全。
(四) 电 梯
1. 门锁失效;
2. 安全钳不灵或失效;
3. 限速器失效,运行速度明显过快;
4. 升降开关失效;
5. 电梯发生“冲顶”现象;
6. 电梯存在严重缺陷等,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7. 发生火灾或其他特殊情况直接威胁到电梯的安全运行。
(五) 起重机械(行车、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堆包机、手动葫芦)
1. 升降开关失效;
2. 行走开关失效;
3. 超载保护装置失效;
4. 升降或行走保护装置失效;
5. 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缺陷等,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6. 发生火灾或其他特殊情况直接威胁到起重机械安全运行与使用。
(六)厂内机动车辆(叉车、装载机)
1. 灯光装置、信号装置、喇叭装置、制动装置、转向装置失灵;
2. 工作装置失灵;
3. 液压系统严重漏油;
4. 变速箱、发动机严重漏油;
5. 其他特殊情况直接威胁到厂内机动车辆安全运行与使用。
第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在运行中出现故障或发生其他异常现象,使用车间或部门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处理和解决,待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仪器仪表等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或更换,及时报告。
(一) 安全阀
1. 安全阀的阀芯和阀座密封不严且无法修复;
2. 安全阀的阀芯与阀座粘死或弹簧严重腐蚀、生锈;
3. 安全阀选型错误;
4. 接管端断裂,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 超过检验周期。
(二) 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
1. 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动作不灵或失效,无法修复;
2. 由于发生振动,危及保护装置、调控装置的安全使用;
3. 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安全保护装置和测量调控装置的安全使用。
(三) 仪器仪表
1.压力表
⑴ 超过检验周期;
⑵ 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转动后不能回到限止钉外;没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离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规定允许的误差;
⑶表面玻璃破碎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⑷封印损坏或超过检验有限期限;
⑸表内泄露或指针跳动;
⑹其他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⑺表接管无缓冲弯;
⑻接管端断裂,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使用。
2.液面计
⑴超过检验周期;
⑵玻璃板有裂纹、破碎;
⑶阀件固死;
⑷出现假液位;
⑸液面计指示模糊不清。
第二十一条 在用锅炉,应装设高低水位报警(高低水位报警信号须能区分),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蒸汽超压的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
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最迟应在最低安全水位时动作。
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整定值应低于安全阀较低整定压力值。
在用锅炉用煤系统,也应装有联锁装置。
锅炉用水的水质、锅炉的化学清洗和停炉保养,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使用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采购和使用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的合格产品,不得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
(二) 采购氧气、乙炔、液化石油气、氨等,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购气等;
(三) 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液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气瓶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四) 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
(五) 氧气、乙炔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六) 气瓶夏季应防止曝晒;
(七) 严禁敲击、滚动、碰撞、振动气瓶;
(八) 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九) 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十) 瓶内气体、液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不小于0.05Mpa;液化气瓶应留有不小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十一) 液化石油气瓶,严禁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十二) 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气瓶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十三) 严禁擅自更改气瓶上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第二十三条 储存气瓶的仓库应派专人负责管理气瓶的安全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 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二) 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
避免阳光直射;
(三)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面具或灭火器材;
(四) 气瓶放置应整齐,并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同一方向。
第二十四条 运输和装卸气瓶,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 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气体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二) 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三) 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
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四) 夏季运输应有遮阳措施,避免曝晒;避免11:00~15:00运输;
(五) 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严禁烟火。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内部有压力时,不得对主要受压元件进行任何修理、紧固、电焊气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少对受压容器、压力管道的振动以及电梯、起重机械的振动。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的检修与维护应保持经常性,防止发生跑、冒、滴、漏现象;对于长期或临时停用的特种设备,也应加强维护,保持干燥,防止防腐层损坏。
第二十七条 气瓶充装车间应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气瓶充装所在车间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 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
安全设施和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三) 有健全的充装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所在车间应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并对其
充气的气瓶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二十八条 气瓶充装车间、瓶装气体销售部门,在气体充装、销售前,应按规定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
禁止使用下列气瓶充装、销售气体:
(一) 没有检验检测标识的;
(二) 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
(三) 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四) 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
气瓶充装车间、瓶装气体销售部门发现有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气瓶,应按规定送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发现有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气瓶,应当做出回收处理,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的改造,必须由取得许可资格的单位或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进行,严禁擅自改造特种设备。严禁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的液压管路的受压元件擅自改造。
第三十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许可资格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电梯使用车间或部门,应当将电梯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及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并不得从事“操作项目”以外的作业。
第三十三条 车间或部门每年应不少于一次的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运行规程或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等。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本车间或部门有关负责人或安全员报告,不得延误。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转让、报废、出租、出借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的转让,原使用车间或部门按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批准,设备部门负责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经设区的市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合格或安全技术鉴定合格,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后,方可进行转让。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使用年限,原使用车间或部门应当及时提出书面报废申请,经公司批准,方可予以报废。设备部门负责向原登记的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出租、出借,由使用车间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批准,方可进行。出租、出借的特种设备应处正常状态、无缺陷等,否则,不得进行出租出借。
第三十八条 禁止转让、出租、出借和使用下列特种设备:
(一) 无制造许可证而非法生产制造的特种设备;
(二) 未附有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
使用、保证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相关文件的特种设备;
(三)未附有二手设备在销售转让前,应经设区的市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测或者安全技术监定合格,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相关文件的二手特种设备;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五) 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九条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出租和出借下列证书、文件或标识:
(一)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书、使用登记证、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证书;
(二)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件等;
(三) 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监定结论、检验检测标识。
第四十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用油桶等容器改装或采用其他类似材质卷制、焊接的可以输出蒸汽、产生压力的简易设备。
第四章 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公司依照本制度规定,对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改造、检修维护、转让、出租、出借、报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所属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在检查时,发现有违反本制度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安全生产检查整改通知书》,责令有关车间或部门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检查后,由参加检查人员和被检查车间或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签名后,一式二份,双方保存。被检查车间或部门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负责保存。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公司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根据需要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车间或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如实地向公司有关负责人报告,公司有关负责人向上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四十五条 车间或部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应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制定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对事故责任者应必须追究责任,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配合公司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对事故的调查取证等项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运行规程或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的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未及时向车间或部门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车间或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或在本车间或部门内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事故的,给予处分,或在公司内通报批评,或处本人岗位工资20%以下罚款,或依照《公司员工安全手册》给予辞退处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其他罪的规定,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车间或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备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所在车间或部门实施月度考核,或对车间或部门主要责任人处本人岗位工资10%以下罚款;逾期未整改的,又无正当理由,对所在车间或部门实施月度考核,或对车间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处本人工资10~20%罚款;由于未整改造成事故的,或在生产中发生事故的,在月度安全生产考核中予以否决,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直接责任者处本人岗位工资20%的罚款,并承担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以下的赔偿责任,或依照《公司员工安全手册》给予辞退或撤职辞退处理,对事故次要责任人及负有领导责任者处承担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以下的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其他罪的规定,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依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二) 未依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
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定点、定时、定线进行自检的,无自检和保养记录的;
(三)未依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所属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仪器仪表首次使用前或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或1星期向设备部提出检验或定期检验要求的;
(四) 未依照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在特种设备明显部位缺少金属铭牌未装好之前,或在开箱验收中缺少相关文件,或未制定特种设备安全运行规程或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等,或未向设备部办理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五) 未依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仪器仪表;
(六) 未依照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装、改造;擅自从事电梯维修;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液压管路等元件的制造、制作及改造;
(七) 未依照本制度第十九条的规定,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八) 未依照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气体充装车间不具备按要求应具备的条件,或不按规定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检验检测、回收处理的;
(九) 未依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对在用特种设备未进行定期、定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的;不做运行及检查记录的;
(十) 未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将电梯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及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十一) 未依照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配备特种设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十二) 未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经专业培训、无证操作;
(十三) 未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年度内,车间或部门未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的;
(十四) 未依照本制度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安全监察或检验检测的;或拒绝公司安委会派员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的;或拒绝在《安全生产检查整改通知书》上签名的;
(十五) 未依照本制度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车间或部门未予以报废,未到设备部办理注销手续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锅炉 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N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 压力容器 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气舱等。
(三) 压力管道 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可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 电 梯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钢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 起重机械 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
(六)厂内机动车辆是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仪器仪表的检验检测周期:
(一) 锅炉 在用锅炉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二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当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同在一年进行时,应首先进行内部检验,然后在进行外部检验。
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对于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除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外部检验:
1. 移装或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复运行时;
2. 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还应进行水压长试验);
3. 发生重大事故后;
4. 根据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状态有怀疑,必须进行检验时。
(二) 压力容器
1.外部检查:是指在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2.内外部检验:是指在用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检验周期分为:
⑴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六年至少一次;
⑵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每三年至少一次。
3.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检验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对固定式压力容器,每二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三) 各类气瓶
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2.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四) 电 梯
1.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2.在用电梯发生事故,经修复,须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起重机械(行车、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堆包机、手动葫芦、千斤顶)
1. 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二年。
2. 在用起重机械发生事故,经修复,须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 安全附件
1. 安全阀 动力车间各供汽(气)总站(蒸汽、压缩空气、制冷、二氧
化碳)、酿造车间清酒罐、脉冲泵、立仓脉冲泵安全阀每半年检验一次;
2. 安全阀 其他车间、部门设备上安全阀每一年检验一次。
(七) 仪器仪表
仪器仪表检验周期依照国家《仪器仪表检定规程》执行。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由公司设备部负责起草并解释
本制度主要起草人:李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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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为了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认真负责,规范作业,制止违章,防止安全、工伤、消防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公司所属范围内所有部门和员工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应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各部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各级员工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部门必须遵守本制度和有关安全制度等,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完善作业现场安全条件,确保作业安全。
第五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部门主管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负责;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工作负责;作业现场监护人对直接作业和辅助人员的生命负责;各现场作业人员对自已的安全工作负责;外来工程施工队主要负责人对本队安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 各部门在危险作业前负责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规范作业,防止事故。教育应做好书面记录。
第七条 针对在作业中发生的安全、工伤、消防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和部门的责任,严肃处理与考核。
第二章 危险作业种类和身体条件
第八条 危险作业种类
1. 高空作业。
2. 进入容器、设备内有中毒、窒息、烫伤、坠落危险的作业。
3. 进入天棚内作业。
4. 进入下水道等闭塞场所的作业。
5. 带电作业。
6. 禁火区动火作业。
7. 有爆炸爆破危险的作业。
第九条 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
1. 作业人员应年满18周岁,经体格检查应合格,确保直接作业和辅助作业的员工身体健康。
2. 禁止患有以下疾病的人员从事危险作业: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严重贫血、癫痫病、精神病、严重关节炎、深度近视眼病及患有不适应危险作业的疾病,严禁从事危险作业。
3. 工作人员饮酒后,精神不振时禁止危险作业。
第三章 危险作业申请审批
第十条 在危险作业前,由从事作业部门负责办理危险作业申请审批手续。先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单》或《动火审批表》(见附表A或附表B)一试二份,明确填写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日期、确定直接作业和辅助作业人员与身体健康状况、现场监护人和指挥人、制定“防护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报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作业。一试二份,作业部门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一份备查。
第十一条 由外来工程施工队来公司到部门从事危险作业,由外来工程施工队负责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单》或《动火审批表》,先报所在部门审批,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安全员现场检查后提出意见,签名后,再由工程施工队报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作业。一试三份,外来工程施工队一份、所在部门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一份备查。
第十二条 如果因工作需要,确实将一般作业改为危险作业的,也应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作业。如情况紧急,来不及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现场应定人负责,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和公司安委会领导。
第四章 安全检查与管理
第十三条 遵守《安全检查制度》,对作业现场认真检查。公司级负责监查,监查后应有书面记录。对在监查中发现的危险隐患或违章行为及时发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时限期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遵守《安全检查制度》,各部门负责对危险作业现场的每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有效消除隐患,控制事故。当收到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后,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及时签名,并组织有关人员立即整改,在限定时期内整改完毕,同时将整改情况填写在《整改通知单》第三联,并将第三联及时反馈给安全或消防主管部门或公司安全、消防专职管理员。
第十五条 各部门对公司级负有安全监督检查管理职责的专管人员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与条例、公司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等履行监督检查管理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六条 在发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时,被检部门主要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查人员应将此情况记录下来,向安全部门、消防部门领导或公司安委会领导报告。
第五章 处 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一的,应将存在问题部门列入月度安全消防考核中。具体以下:
1. 从事危险作业,部门在作业前未办理危险作业申请审批手续;
2. 作业前,部门未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3. 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有未满18周岁的;
4. 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有身患禁止疾病或患有不适应危险作业的疾病;
5. 作业中,作业人员未按“防护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内容执行的;
6. 作业现场监护人以任何理由离开了监护点的;
7. 作业人员不按规定正确穿戴专用防护用品,不正确使用防护用具等;
8. 危险作业现场未划出禁区,禁区未挂“安全消防警示标识”牌等;
9. 夜间作业或在设备容器内、下水道内作业现场没有充足的照明;
10. 在电焊、气割场地上,易燃易爆物品未移至安全地带。
11. 有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
12. 作业后,未及时清理工具、用具、材料等;未及时清除铁角、火种、废物废料等;未及时拆除临时用电源线等。
第十八条 对造成重大安全、工伤、消防事故的,应按〈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1. 高空作业:是指距离地面2米及2米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45°、工作地面没有平稳的立脚地方或有震动的地方、有可能坠落的作业。
高空作业级别划分:
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空作业;
作业高度在5—15米时,称为二级高空作业;
作业高度在15—30米时,称为三级高空作业;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空作业。
2. 进入容器、设备内有中毒、窒息、烫伤、坠落等危险的作业:是指进入糊化锅、糖
化锅、过滤槽、煮沸锅、汁沉淀槽、啤酒发酵罐、洗瓶机、杀菌机、立仓、锅炉炉膛内作业的。
3. 进入房顶天棚内作业:是指在老糖化、包装一部房顶内作业。
4. 进入下水道等闭塞场所的作业:是指通至大寨河的二个下水主干道。
5. 禁火区动火作业:是指消防重点部位:煤气柴油库、化工库、洒精库。
6. 有爆炸爆破危险的作业:是指煤气瓶、乙炔瓶、氧气瓶、氨瓶、0.1Mpa以上的压力容器。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由公司设备部负责解释
本制度主要起草人:李建军
后附:1.附表A《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单》
2.附表B《动火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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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A:
某啤酒(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单
申请部门 作业种类
作业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作业地点
作业简要内容:
直接作业人员姓名 身体状况 辅助工作人员姓名 身体状况
防护措施:
现场指挥人: 现场监护人:
主管负责人: 部门经理: 部门安全员:
附表B:
某啤酒(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动 火 审 批 表
申 请 部 门
用火地点部位
用 火 时 间 从 年 月 日 时 分始
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
用火负责人 用火人 防火人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部 门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安全部门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公司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注:此表由申请部门和安全部门各留一份存档
安全例会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产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为防止事故,制止违章,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各级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在召开生产等工作会议时,应有安全内容,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第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例会
(一) 安全例会每季度的首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安委会主任或安全生产工作小组组长可临时召集会议。
(二) 会议由安委会工作小组组长主持召开。
(三) 参加人员:公司安委会及工作小组全体成员。
(四) 会议议程
1. 由工作小组组长传达国家或上级安全法规、条例、文件、通知等。
2. 由专职安全员、消防员进行管理工作汇报:
(1) 上年度或上季度安全、消防管理工作总结。
(2) 拟定下年度或下季度安全、消防管理工作计划。
(3) 指出存在的普遍问题或重大危险隐患。
3. 工作小组组长根据专职安全员、消防员的汇报作补充发言。
4. 安委会成员,即各部、办主要负责人汇报:
(1) 本部门依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遵守与执行情况。
(2) 本部门员工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的遵守情况。
(3) 安全警示标志的遵守执行情况。
(4) 自检中发现的问题与隐患、违章行为的处理情况。
(5) 提出本部门无能力解决的,需要安委会指导解决的问题。
5. 安委会主任、副主任针对各部、办汇报的情况作总结发言:
(1) 针对各部、办提出的问题,指定部门负责解决和处理。
(2) 对下一步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五) 会后,工作小组组长针对各部、办提出的问题,根据安委会领导的指令,制定《安委会议提出问题整改计划表》,确定整改期限和负责整改部门或负责人。
(六) 会后,公司专职安全员起草“公司安委会会议纪要”,并针对《问题整改计划表》的整改期限,进行复查,将复查的结果汇报安委会和工作小组。
第四条 各部、办生产与安全例会
(一) 各生产部门、仓储部每周召开一次,其他部、办每月一次;例会时间由各部、办定。
(二) 例会由部、办主要负责人主持。
(三) 参加人员:生产部门和仓储部由班长、兼职安全员等参加;其他部、办由主要负责人确定参加会议的人员。
(四) 会议议程:
1. 由主要负责人传达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法规、条例、文件、通知等,并传达公司周生产例会及安委会安全例会的会议精神。
2. 由专职安全员汇报各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的遵守与执行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与违章现象,通报处理结果。
3. 由各班长汇报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
4. 主要负责人针对大家的汇报,提出要求,并给予指导。
5. 每次会议应有会议纪要或详细的书面会议记录。
第五条 班组会
(一) 每班每天一次,由班长负责。
(二) 会议时间和形式由班长自定,可集中也可分岗进行。
(三) 会议内容:
1. 传达部门例会精神。
2. 向生产岗位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并如实告知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以提高生产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3. 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的遵守与执行情况。
4. 指出不足,即不安全行为与不安全状态。
(四) 班组会后,由班长负责作详细的书面记录。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06年7月20日起执行。
本制度由设备部负责修改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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