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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奥集团安全管理手册

作者:aq07    文章来源:安全文化建设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3-25

 

  1 总则

  1.1  为加强集团公司及各经营单位的安全工作,保护员工生命安全以及生产设备、企业财产的安全,保障企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新奥企业纲领》的基本原则、思路,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集团公司企业特点编制本手册。

  1.2  本手册是指导、规范新奥集团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事业部、分公司及有关职能部门依据此制度结合各单位、部门具体情况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制度,或建立、完善配套制度、规程。

  1.3  安全生产与安全生产管理概念

  安全生产  是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管理  是指管理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目的是保证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健康及财产安全,保证企业顺利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1.4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与原则

  1.4.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标本兼治。

  1.4.2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1.4.3、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各级领导者要把安全工作渗透到生产管理的各个环节,落实到岗位具体工作,做到生产和安全的"五同时"即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1.5  安全管理基本工作思路:

  1.5.1 贯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方针,全面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

  1.5.2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保证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进行。

  1.5.3 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日常工作。

  1.5.4 制定并不断完善、优化安全生产标准,强化实施。通过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班组、车间、工厂,层层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  安全管理职能机构与人员

  2.1  新奥集团安全管理职能组织体系由集团公司、事业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基层安全员组成。

  2.2  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

  2.2.1  安委会是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决策机构。

  2.2.2  集团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均建立安委会。

  集团公司安委会  由集团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经理)、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各职能部门主管安全的领导、工会代表和各事业部、各生产经营单位总经理(经理)组成。主任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担任,常务副主任由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担任。各级安委会的成立及人员变动应履行文件程序,各公司安委会文件要抄报总公司安委会。

  生产经营单位安委会  由各单位职能部门、生产部门主管安全的领导、工会代表、基层安全员组成。主任由单位总经理(经理)担任。

  2.2.3  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立及工作关系  集团公司安委会设安委会办公室、各单位安委会设秘书,由各单位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兼,各单位安委会在总公司安委会指导监督下独立开展日常工作、行使规定职责权力。重大事项向集团公司安委会汇报。

  2.2.4  安委会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安委会和安全主管部门的指示精神及重大安全工作任务。

  (2)审定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和工作安排。

  (3)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

  (4)听取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和措施。

  (5)按分级管理权限审批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6)讨论通过重大安全事件处理和人员奖惩。

  2.3  安委会每季度未定期召开会议,遇重大问题临时召开紧急会议。

  2.4  安全管理职能部门

  2.4.1  集团公司各单位分级设置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本企业具体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各单位规模、体制及行业生产特点等实际情况,各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可独立设置,也可将安全管理职能工作并入有关部门履行(在部门中必须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干事,专门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及专职人员的设置,需经本单位安委会研究通过后,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批文抄送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2.4.2  各级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在本级安委会、主管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管理工作。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安保部,负责集团公司范围安全管理组织系统的业务领导、监督、考核。各单位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在本单位行政领导及安委会工作领导的同时,接受上级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的业务领导、工作监督和考核,并对本单位基层安全员进行业务领导、监督、考核。

  2.4.3  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的职责:

  (1)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和标准,在(总)经理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会同人事部培训中心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对新入厂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对特种专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搞好劳动保护教育。

  (3)组织编制、修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组织汇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组织并参加公司安全大检查,贯彻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隐患整改工作。

  (5)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项目、技措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试车投产工作,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6)负责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7)经常进行现场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8)审批动火作业及现场监督,经常监督检查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9)负责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及负责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

  (10)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档案,

  (11)负责对企业各单位的安全考核评比工作,会同工会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实施安全一票否次权。

  (12)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防尘、防毒、防噪声、防暑降温工作,不断改善劳动作业条件。

  (1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指导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不断提高基层安全员的技术素质。

  (14)对在安全生产中有贡献者和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15)协助财务部门审批各类事故处理费用支出,了解和掌握本企业年度安全费用支出情况,包括:各类事故处理费用、劳保用品费用、保健费用、安措费用、安全宣传教育费用、安全检查费用。

  2.5  安全员。

  2.5.1  集团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工程与运营等生产及施工运行管理部门及工段、站所、班组等生产施工运营基层单位根据安全工作需要设置专(兼)职安全员(车间、部门级一般可设专职安全员,班组、站所等可设兼职安全员)。

  2.5.2  安全员在本单位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各级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的业务领导、监督、考核,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2.5.3  安全员的职责:

  (1)安全员在车间、施工、运营等生产部门主任领导下,负责本车间、本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助主任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在业务上受企业安全技术部门指导,有权直接向主管安全部门汇报工作。

  (2)负责或参与制订本车间、本部门(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编制本车间、本部门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并负责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

  (4)做好本车间、本部门单位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具体负责新入厂人员的车间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岗位安全教育情况。

  (5)参加车间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落实装置检修停工、开工的安全措施。安排好本单位安全日活动,经常组织反事故演习。

  (6)负责本车间安全设备、灭火器材、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管理,掌握车间尘毒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7)每天深入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对紧急情况和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检查落实各级动火措施,确保动火安全。

  (8)参加车间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协助领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9)对班组安全实行业务指导。

  3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3.1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具体安全管理体制为分级管理,分工负责,贯彻一把手负责原则,集团公司总经理对本集团公司、各单位经理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在总经理、经理领导下,各级单位副职领导对分管系统范围内安全生产分工负责,在主管上级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各级生产经营级层领导与人员对各自业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经营负责。

  3.2  职能管理系统组织网络运行  安委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安全管理职能人员组成职能安全管理组织体系,组织、协调、监督、考核企业全面安全工作。

  3.3  基本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3.3.1 总经理、经理的安全职责

  总经理、经理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具体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要把安全工作列入企业管理重要议事日程,亲自主持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批阅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签发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决定。

  (2)、负责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行政正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3)、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审定并批准企业内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解决安措费用。

  (5)、按规定和事故处理的"三不放过"原则,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6)、加强对各项安全活动的领导,决定日常安全生产方面的奖惩。

  注:"三不放过"是指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

  3.3.2 安全副(总)经理职责

  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在总经理、经理的授权下负责本公司具体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1)、在总经理、经理领导下,分管安委会日常工作及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组织制订、修订企业内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组织全公司安全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4)、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5)、组织全公司的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6)、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3.3.3  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总工程师对企业生产中的安全生产技术问题全面负责,副总工程师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问题负责,具体职责:

  (1)、组织开展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组织研究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

  (2)、按"三同时"原则,在组织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项目(工程)、新装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产时,做到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审查企业内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保证技术上切实可行。

  (4)、负责组织制订生产岗位尘毒等有害物质的治理方案、规划,使之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5)、参加事故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3.3.4  车间及工程、运营等生产施工管理部门主任、副主任安全职责

  对本车间、部门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副主任对分管业务的安全工作负责,具体职责:

  (1)、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在本车间(本部门各生产运营单位)贯彻执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2)、组织制定并实施车间、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车间(部门)安全教育和班组(所、站)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并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每周一次的班组安全活动日,及时处理工人提出的正确意见。

  (4)、组织车间、部门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5)、及时报告本车间(部门)生产运行发生的事故,注意保护现场。

  (6)、组织本车间(部门)安全管理网络,配备合格的安全技术人员,支持车间(部门)安全员工作,充分发挥班组安全员的作用。

  (7)、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对本车间(部门)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查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和上级领导批准后执行。

  (8)、严格执行有关劳保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等发放标准。加强防护器材的管理,教育职工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3.3.5  班组长、工长、生产运营站(所)长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企业和车间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工段、站、所的安全生产。

  (2)、组织工段、班组、站、所职工学习并贯彻执行企业、车间(部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制止违章行为。

  (3)、组织并参加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负责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5)、组织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加以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参加和协助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6)、搞好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和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材。

  (7)、搞好"安全月"、"安全周"活动和班组安全生产竞赛,表彰先进,推广经验。

  (8)、发动职工搞好文明生产,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

  3.3.6  员工安全职责

  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具体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

  (2)、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操作规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生产情况。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严格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并劝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3.4  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3.4.1  生产调度部门安全职责

  (1)、及时传达、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指示,坚持生产与安全的"五同时"。

  (2)、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发现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者,应及时制止,并立即向领导报告,同时通知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共同处理。

  (3)、在生产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通知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共同处理,认真做好记录。

  (4)、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在调度会上给予表扬或批评。

  (5)、负责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工作。

  3.4.2  技术部门安全职责

  (1)、编制或修订技术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

  (2)、制定长远发展规划,编制全厂技术措施计划。

  (3)、严格执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的原则。

  (4)、组织并督促各生产单位加强对生产操作工人的技术训练,严格工艺操作纪律,确保安全生产。

  (5)、负责贯彻工艺纪律管理规定,经常检查工艺纪律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6)、负责组织工艺技术方面的安全检查,及时改进技术上存在的问题。

  (7)、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装备。

  (8)、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

  3.4.3  设计部门安全职责

  (1)、在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计划时,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2)、负责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设计工作。

  (3)、组织审查计划时,应有安全消防专篇。

  3.4.4  人事部门安全职责

  (1)、对新入厂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及时组织安排安全知识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车间及生产运营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和特殊工种的培训、考核工作。

  (2)、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干部晋升、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的内容。

  (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求,从质量和数量上保证安全生产人员的配备。

  (4)、临时用工协议书中应有安全方面的条文,并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5)、负责对职工加强劳动纪律和遵章守纪教育与检查。

  (6)、严格控制加班加点,贯彻劳逸结合。

  (7)、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办理事故责任者的惩处手续,参加工伤鉴定工作。

  (8)、做好新工人的体检工作。根据职业禁忌症的要求,做好新、老工人工种分配和调整,认真执行有害工种定期轮换岗位的规定。

  (9)、在办理外包和外来支援工程协议书时,应有劳动保护费用和安全工作要求的条文,并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3.4.5  保卫部门安全职责

  (1)、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认真做好要害部门安全生产的保卫工作。

  (2)、负责企业内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管理和审批。

  (3)、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险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和消防道路通畅。

  (4)、负责各类重大事故的现场保卫工作。

  (5)、负责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参加安全检查,组织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保卫检查工作。

  3.4.6  计划、财务部门安全职责

  (1)、在编制生产计划和总结生产完成情况时,必须同时作计划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

  (2)、在编制、检查基本建设和工程计划的同时,编制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监督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经费的开支,保证企业安全教育费用的实际需要。

  (4)、负责审核各类事故处理费用支出,纳入企业经济活动分析内容。

  3.4.7  机动、运营、动力、设备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贯彻国家、上级部门关于设备制造、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程和规定,做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制订和修改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2)、负责机械设备、工艺、电气、动力、仪表、管道、通排风装置及工业建筑物的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3)、负责组织工业建筑设备安装、起重机械、施工机具、炉具、锅炉及压力容器、各种气瓶、防毒防静电装置、机械和电气联锁装置、化工装置、高压管件、热力管道、燃气管道等安全设施的定期检查、校验工作,以及特种设备的登记工作。

  (4)、在制订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内容,并确保实施。

  (5)、负责本专业的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有关问题要有计划地及时解决,按期完成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

  (6)、负责本专业特殊工种(如电焊、起重、电工、司炉工等)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使用外来人员,包括检修队伍和民工,应组织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及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7)、负责设备、动力事故和检修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3.4.8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使其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并保证落实"三同时"。

  (2)、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其它有关安全规定,制定或审查建筑安装施工的安全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做好基建与生产的联系、配合、交接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4)、负责组织对外包工及外来基建队伍的安全教育,发生事故时,按协议书的原则进行处理。

  (5)、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使新建项目不留隐患。

  (6)、在规定权限内负责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工作。

  3.4.9  行政后勤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制订劳动卫生、安全生产劳保规章制度,定期对公司人员进行体检。监督尘毒作业点,提出预防职业病和改善现场环境劳动卫生条件的计划并监督执行。

  (2)、负责按规定标准做好保健食品、清凉饮料的供应、发放工作,负责各类劳动保护物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和按标准发放,并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

  (3)、搞好食堂、所属仓库的安全防火管理和饮食卫生,防止火灾和食物中毒。

  (4)、负责本部门所属设施的安全管理,经常保持完好。

  (5)、负责行政、生活设施、建筑物的管理,参加有关基建工程设计的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搞好所属部门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

  (6)、组织本单位事故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工作。

  3.4.10  供应、储运、销售、物管、运输部门安全职责

  (1)、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管理好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严格发放制度。

  (3)、按计划及时供应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

  (4)、认真执行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做好机动车辆的年检和驾驶员的年审、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5)、认真做好车辆维修保养工作,确保安全行驶。

  (6)、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及各类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工作。

  (7)、认真贯彻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危险品安全管理及气瓶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确保储存运输安全。

  3.4.11  工会安全职责

  (1)、贯彻国家及总工会有关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并监督认真执行,对忽视安全生产和违反劳动保护的现象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和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改进。

  (2)、监督劳动保护费用的使用情况,对有碍安全生产、危害职工安全健康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抵制、纠正和控告。

  (3)、参加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严格按照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执行。

  (4)、协助行政搞好生产单位的安全建设。

  (5)、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

  (6)、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

  (7)、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对新装置、新工程的"三同时"监督,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

  (8)、督促企业行政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制止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加班加点。

  (9)、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代表职工向企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停产解决的建议。如无效,即应支持或组织职工停止操作,撤离危险现场。

  3.4.12  本制度中各岗位、部门安全职责、各公司、各部门在本制度原则基础上,可根据本单位职能、生产特点予以补充、完善。本制度中未涉及的岗位、部门,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单位安全制度中补充制定,并向安全主管上级报批执行及备案。

  4  安全管理基本职能工作与制度

  4.1安全制度建设

  4.1.1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是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人身安全与健康以及财产安全的最基础的规定,是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公司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4.1.2  公司基本安全规章制度包括:

  (1)、综合管理方面  包括安全生产总则、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五同时"审批、安全检修、事故及事故隐患管理、安全用气管理、承包合同管理、安全值班等。

  (2)、安全技术方面  包括各工种各生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管理、危险作业审核、危险设备管理、危险场所管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厂区交通运输管理及消防制度等。

  (3)、职业卫生方面  包括职业卫生管理、有毒有害物质监测、职业病防治等。

  (4)、其他方面  包括女工保护制度、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管理制度、职工体检制度等。

  4.1.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编制由总公司安保部、各下属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统一组织本公司有关部门、生产运营单位分工编制。

  4.1.3.1   集团公司安保部负责组织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及下属公司编制与《安全管理手册》配套的具体安全规章、制度。

  4.1.3.2  各下属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安全管理手册》原则,结合本单位行业、生产特点,组织本公司各部门、单位起草有关制度、规程。

  4.1.4   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程序:

  (1)、各部门、各基层生产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领导及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要求,起草本单位、部门相关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管理制度,报本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审核。

  (2)、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初步审核后,报主管经理审阅,审批后提交本级制度主管部门审核修订。

  (3)、制度主管部门修订后提交本级安委会讨论、审批。

  (4)、各公司制度由各公司安委会审核,报集团公司安保部、经济发展部核定后,由各公司安委会颁发执行,同时报总公司安保部、经济发展部备案。

  总公司一般安全规章制度经安委会通过后直接发文执行。

  《安全管理手册》由经济发展部以集团公司名义颁行。

  4.1.5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基本要求

  (1)、与国家的安全生产法规保持协调一致。

  (2)、要全面包括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形成体系,不留死角与漏洞。

  (3)、规章制度要保持相对稳定,一经颁行,不能随意变动。

  (4)、要根据生产、形势的变化,不断丰富、完善、修改制度,由相关部门提出需完善修改的内容,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审核报主管经理、安委会审定后正式颁行,同时终止原制度。

  4.1.6  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颁布实施后,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各种形式宣传、教育与培训,全体员工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并自觉贯彻执行。

  4.1.7  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在制度审批部门。


  4.2  安全教育

  4.2.1  安全教育  是提高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素质的一项重要手段,只有全体员工安全素质的提高,才能形成企业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公司安全教育分为专业培训教育和宣传教育。

  4.2.2  公司专业培训教育包括管理人员安全知识教育和生产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由人事部(培训中心)统一组织负责,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各公司生产单位配合。

  4.2.3  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类型及内容。

  4.2.3.1  对公司经理主要教育内容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基本安全技术知识、基本安全管理知识。教育时间不少于16学时。

  4.2.3.2  对技术干部主要教育内容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本职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是在落实"五同时",实现安全技术措施以及新工作中他们应承担的责任、典型事故案件剖析、系统安全工程知识、基本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时间不少于16学时。

  4.2.3.3  对行政干部主要教育内容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及本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时间不少于16小时。

  4.2.3.4  对专职安全技术干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教育内容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安全文化、工伤保险、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方案。教育时间不少于80学时。

  4.2.4  职工安全教育包括三级教育、特种作业教育和经常性教育。

  4.2.4.1  三级教育

  (1)、入司教育  由人事部培训中心负责,对新入厂的员工(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来公司参加实习培训人员、外来支援人员、参加义务劳动的学生、新调入的人员等进行安全教育。其内容:

  A、本公司生产的形势和安全生产的一般情况,学习生产的有关文件,讲解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

  B、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特点,危害因素,特殊危险区域以及厂内交通情况的介绍。

  C、根据本企业生产特点为保障安全生产而颁布、制订的规章制度、禁令等的介绍。

  D、厂史中有关安全生产事故教训的介绍。

  E、一般电气和机械设备的安全知识教育。

  F、一般安全卫生技术知识和伤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及预防方法。

  教育重点是本公司的各种安全规章制度、本公司的特点、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知识及急救常识、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等。可与各公司协调教学内容统一实施,或划出学时由分公司按规定内容进行,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受教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能由人事部分配到各公司车间、部门。

  (2)、车间(部门)教育  由车间(部门)领导和专业人员负责实施,其内容:

  A、了解本车间(部门)概况,车间生产历史、生产特点及其在全厂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

  B、学习车间生产工艺流程及工艺操作方面共同性的安全要求与注意事项。

  C、学习车间(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介绍车间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教训。

  重点是本车间的生产特点、工艺流程、机械设备状况、特点、预防事故的措施、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本车间常用劳动保护用品、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分配到车间(部门)。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三次补考不及格者,车间(部门)有权退回人事部。受教育面必须达到100%,因故未受教育者必须补课。

  (3)、班组教育  由班组长和班组安全员负责实施,其内容:

  A、了解本岗位的任务和作用、生产特点、生产设备、安全装置。

  B、了解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C、了解本岗位个人防护用品、工具及消防器具的具体使用方法。

  D、了解本岗位发生过的事故和教训。

  E、学会处理危险情况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重点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岗位生产特点、岗位操作方法、安全装置、工具、器具及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本岗位曾发生过的事故及其教训、劳动纪律等。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经考试合格后,在指定的师傅带领下参加操作,未经师傅许可,不得独立操作。受教育面必须达到100%,因故未受教育者必须补课。

  4.2.4.2  特种作业的教育

  对接触危险性较大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电气、起重、焊接、司机、锅炉、压力容器等要进行专门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脱产、半脱产培训,并经严格考核合格后,才能准许上岗操作,培训每年最少一次。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1)电工作业;(2)锅炉司炉;(3)金属焊接(气割);(4)起重机械作业; (5)机动车辆驾驶; (6)锅炉压力无损检测; (7)建设登高架设作业;(8)液化气操作;(9)天然气操作;(10)消防作业;(11)防腐作业;(12)输气作业;(13)化工聚合干燥操作;(14)发泡作业。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属于国家有关部门办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获得相关证书,属于公司培训办理的由人事部(培训中心)协同安全专职机构组织、人事部考核合格后发证上岗。

  4.2.4.3  经常性教育

  各生产单位(车间、班组)在日常生产过程中要进行经常不断的安全教育,包括班前布置、班中检查、班后总结,使安全教育制度化。重点设备或装置大修,应进行停车前、检修前和开车前专门安全教育。对重大的危险性作业,作业前施工部门和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必须按预定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否则不能作业。

  4.2.5  安全宣传教育

  安全宣传教育由各级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组织进行,包括定期的"安全生产周"、节假日及季节性宣传和不定期的随机宣传及"安全生产竞赛"等活动。

  安全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包括宣传画、标语、电影、幻机、报告、讲座、黑板报、简报、展览、参观、现场会等。

  各生产单位、部门组织大型安全教育活动应报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备案。

  4.2.6  为保证安全教育质量,安全教育纳入统一计划管理。各级单位安全教育要按年、季度计划逐级上报人事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职能部门,随机临时安排大项安全教育工作与活动,要形成单项计划逐级上报,以便主管部门考核与指导工作。


  4.3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工作

  4.3.1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是公司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实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是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有效防止事故和职业病,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制度,起着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积极作用。

  4.3.2   负责生产的各级领导负责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组织编制与实施。

  4.3.3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分年度计划与单项计划。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在计划年度前的第三个季度在编制年度生产财务计划的同时开始编制,并应列入公司生产财务计划与生产计划同时下达各生产单位。在年度生产过程中出现突发情况,需应急处理的,编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4.3.4  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程序如下:

  (1)、公司领导根据企业情况,向生产车间及生产、施工、运营管理部门提出具体计划任务要求。

  (2)、车间、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和人员订出本车间、单位(部门)具体措施计划,报安全管理部门、技术部门和计划部门。

  (3)、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汇总,送技术部门编制,计划部门综合后报公司领导。

  (4)、公司领导召开有关部门、车间负责人会议,确定措施项目,明确设计、施工负责人、完成日期,列入年度生产财务计划,具体计划的总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技术部门、计划部门备案。

  (5)、重大项目报集团公司安保部、技术部门审核,由总公司领导审批。

  (6)、其中临时应急措施计划由项目单位提出,上报审定程序同年度计划程序。

  4.3.5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依据:

  (1)、国家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指标、政策、法规和标准。

  (2)、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尚未解决的问题。

  (3)、造成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原因和所应采取的措施。

  (4)、生产发展所需要的应采取的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措施。

  (5)、安全技术革新项目和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4.3.6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或工作场所。

  (2)、措施名称。

  (3)、措施内容和目的。

  (4)、经费及其来源。

  (5)、负责设计、施工的单位或负责人。

  (6)、开工及竣工日期。

  (7)、措施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4.3.7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范围  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生产事故和职业病为目的的一切技术措施,具体包括:

  (1) 、安全技术措施  以防止工伤生产事故为目的的一切技术措施,如:各种机器设备、设施以及工作环境的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和安全防爆设施等。

  (2)、卫生技术措施  以改善有害职工身体健康的作业环境,防止职业病为目的的一切措施,如:防尘、防毒、防噪音、防射线以及防辐射热危害的隔热、通风、降温和防寒设施等。

  (3)、辅助房屋及措施  有关保证生产卫生方面所必要的房屋及一切设施,如:为在高温、易脏和有粉尘、化学物品或毒物的环境中工作的职工设置的淋浴设施、盥洗设备、更衣室、消毒设备,在车间或工作场所设置的休息室等。

  (4)、安全教育措施  安全教育所需的设施、教材、仪器以及举办安全技术培训、展览、教育室等。

  4.3.8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要贯彻下列原则:

  (1)、首先从安全生产角度出发考虑是否必需,然后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考虑是否可能,反对铺张浪费、要求过高、脱离实际,力求措施项目发挥最大效用。

  (2)、抓安全生产的关键问题,着重解决对职工安全健康及对安全生产威胁大而又急迫要求解决的问题。

  (3)、措施方案尽可能选用现代技术,体现高效率、高功效。

  4.3.9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要注意以下几点:

  (1)、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批准后,经费预算应列入公司年度财务计划预算,保证措施措施实施所必要的经费来源。

  (2)、公司主管领导对措施计划贯彻执行负总责,经常检查。

  (3)、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要纳入有关部门和车间生产作业计划,同时下达任务,避免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与企业生产活动发生矛盾。

  (4)、安全管理职能部门人员负责项目日常检查、督促,密切联系项目单位,了解情况,帮助解决问题,及时将情况向公司领导通报,以便领导掌握措施动态,督促有关单位按期完成计划。

  (5)、安全技术措施工程竣工后,安全管理职能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鉴定、验收。

  (6)、措施投产后,设施作为生产设施组成部分,纳入设备、设施维护检修计划,按设备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维护管理。

  4.3.10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中本部门的工作,确定计划工作按原定计划进行。集团公司、各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职能部门为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监督部门。

  4.3.11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在实施过程中的修正、更改由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总公司安保部安全处组织审议。

  4.3.12  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提取。


  4.4  安全生产检查

  4.4.1  安全生产检查  是建立公司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预防事故、减少职业病的一项重要、有效、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与工作。

  4.4.2  安全生产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查思想认识、查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查制度与制度执行、查纪律、查领导、查设备状况、查安全生产设施、查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查各种事故隐患、查劳动安全作业与环境。

  4.4.3  常规安全检查:

  (1)、集团公司安全大检查

  检查内容:综合

  组织:集团公司安委会

  参加人员:集团公司安委会成员、安保部、各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

  时间:每年二次

  检查依据:安全工作年、季度计划、各单位总结、汇报、现场实际情况

  检查方法:①检查前各公司安委会提交年度、半年度安全工作总结;②安保部组织各公司安全专职人员预查;③检查组现场检查;④总结交流

  (2)、各公司安全大检查

  检查内容:综合

  组织:各公司安委会

  参加人员:各公司安委会成员、主管安全与生产的领导

  时间:根据各公司行业、生产特点每年2-4次

  检查依据:季、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各单位总结、现场实际情况

  检查方法:①检查前各生产运营及有关受检部门提交总结汇报;②各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组织专(兼)职安全员预查;③检查组现场检查;④总结交流

  (3)、车间、工程及运营等生产、运营管理单位月安全检查

  检查内容:本单位各岗位综合性安全检查

  组织:车间、部门主任或安全员

  参加人员:车间负责人、本单位专(兼)职安全员、班组长

  时间:每月末

  检查方法:车间负责人组织本单位专(兼)职安全员、班组长现场检查。

  (4)、生产、施工、运营班组周(日)安全检查

  检查内容:本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检查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组织:班组长或安全员

  参加人员:本单位专(兼)职安全员、班组长、工段长

  时间:生产、施工、运营班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每周一次或每班次进行

  检查依据:岗位安全操作有关规程标准及检查管理制度

  (5)、安全管理职能部门、专职安技人员定期及按计划进行的不定期安全检查

  检查内容:①下级安全专职机构职能工作情况;

  ②公司各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③生产、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组织:各级安全管理机构

  参加人员:各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各单位专(兼)职安全员

  时间:对下级职能工作检查一般每月一次,要害部位按有关规定时间进行、现场每月2-4次

  4.4.4  安全生产专业检查

  各生产主管部门根据特种作业、特种设备、特殊场所检查制度规定。对锅炉、压力容器、易燃易爆物品、运输车辆等进行定期、不定期专业检查。

  4.4.5  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生产主管部门根据季节特点进行季节安全检查。

  4.4.6  安全管理职能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节假日前后检查,节前进行安全生产综合检查,节后进行遵章守纪检查。

  4.4.  装置、机器、设备开工和停产前、检修中、新装置、机器、设备竣工及试运转时生产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同级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4.4.8  各级领导、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发现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责令停止生产。并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研究处理措施。

  4.4.9  安全检查工作的基本要求:

  (1)、各类常规检查必须使用专用检查表,如实填写。常用的检查表有:①班组及岗位安全检查表;②车间、生产、施工、运营部门安全检查表;③各公司、总公司安全大检查表;④专业安全检查表等。

  (2)、各公司的安全大检查工作,检查单位应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典型问题。在解决问题的同时,应向上级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及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报告。

  (3)、各级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生产管理机构、单位要制定、建立检查档案,收集基本数据,掌握基本安全状况,为实现事故隐患及危险的动态管理、及时消除隐患、改进工作提供数据。

  (4)、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检查发现不安全问题,向有关单位填写安全问题整改通知书,责任单位在1-3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措施完成的要通知安全管理职能部门验收。各生产单位检查中发现问题,应立即部署解决,重大事项应向同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备案。


  4.5  安全事故管理

  4.5.1  事故定义  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不安全的行为、动作或不安全的状态所引起的、突然发生的、与人的意志相反且事先未能预料到的意外事件,它造成财产损失、生产中断、人员伤亡。

  4.5.2  事故现场处理原则。事故一旦发生,当事人及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采取措施抢救伤员、疏散有关人员,控制事故蔓延、扩大。当事故随时可能扩大,造成更大范围伤亡时,应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同时立即直接或逐级向有关部门、公司领导报告,寻求支援。

  4.5.3  事故现场处理要求。现场人员在控制事故的同时,尽可能保护好事故现场,不得破坏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状态及痕迹,确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应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死亡事故现场须经当地劳动、公安部门同意,才能清理。

  4.5.4  事故报告  为使公司及有关部门及时掌握事故情况,采取进一步的事故处理措施及事故后安全管理措施,事故发生后,必须按有关程序及时逐级报告。

  4.5.4.1  报告程序

  (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现场有关人员应向所在车间、部门报告。

  (2)、部门、车间应同时间向公司主管领导、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公司主管领导、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在各自组织、系统内迅速传达信息、处理意见与措施。主管领导应向正职领导报告,正职领导视事故严重程度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应向本部门主管领导报告,部门主管领导逐级向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报告,事故信息最终反馈到集团公司安保部,由安保部向总经理、安委会报告。

  4.5.4.2  报告要求

  (1)、内容详细。包括发生事故单位、时间、地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报告人姓名。

  (2)、迅速。重大伤亡事故立即逐级上报,一般事故1-2日内报告。

  (3)、按报告程序逐级上报,事故单位各级生产、安全主管部门要做好初步记录,各级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岗位人员应建立事故台帐。

  (4)、车间、生产施工、运营管理部门每月应汇总事故统计,填写《事故月报表》,并附文字说明,报各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汇总后报集团公司安保部,安保部汇总事故报告,报主管领导批阅及向安委会通报。事故外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5.5  事故调查

  4.5.5.1  事故程度与等级划分见公司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4.5.5.2  一般生产、运行事故、轻微伤事故调查分级进行,由事故单位(车间、部门)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领导和本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较大以上事故组成调查组。

  轻伤、重伤、较大生产、运行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生产、技术、安全部门及工会成员进行。

  死亡事故、重大生产事故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安委会组织由事故公司主管领导、事故公司安全以及集团公司安全、技术、人事、工会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根据有关规定请政府劳动、公安、工会等有关部门参加。

  4.5.5.3  调查工作开展的规定

  (1)、调查组(人)职责

  查明事故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确定事故责任。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写出事故报告。

  (2)、事故调查组权限

  事故调查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5.5.4  调查工作程序

  (1)、搜集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包括物证、事故事实、证人材料、现场拍照、事故图。

  (2)、分析事故原因,包括直接原因、间接原因。

  (3)、分析事故责任。

  (4)、调查结束后,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报送事故及事故单位,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基本事实、原因分析、责任分析、结论、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

  4.5.6  事故处理

  4.5.6.1  处理原则  通过对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者处罚,教育广大人员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安全生产法规,改进措施防止相同或类似事故发生,事故处理贯彻"三不放过"原则。

  4.5.6.2  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1)、一般生产事故、轻微伤事故,处理时间不超过7天。由事故车间(部门)与本单位安全部门(安管干事)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安全副经理审批。事故的处理情况分别在事故部门和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轻伤事故、较大生产运行事故,处理时间不超过10天。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由事故公司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安保部及有关部门。

  (3)、重大生产运行事故、死亡事故,处理时间不超过10天。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由集团公司安委会直接处理。

  4.5.7  事故结案后,要在相应员工范围内通知、通告或公开宣布处理结果。一般事故、轻微伤事故要在系统内通报;较大事故、轻伤要在公司内通报;重大事故、死亡事故要在集团范围内通报。对有关人员的处分决定应装入本人人事档案。

  4.5.8  对职工伤亡事故处理及事故等级考核划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及集团公司事故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4.5.9  事故处理案后,事故单位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应将有关事故资料整理、登记报集团公司安保部归档保存,包括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事故登记表)、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有关事故人、物、材料、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等。

  4.5.10   每起事故应单独建立相应的事故档案,并按公司档案管理标准进行,为今后事故的统计分析发挥作用。


  4.6  事故隐患管理

  4.6.1  事故隐患  是指可能导致生产及人员伤亡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及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等存在的不安全状态。

  4.6.2  事故隐患按可能的危险及危害程度,划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4.6.3  各单位、部门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组织或汇报主管领导、部门,组织整改。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要向隐患单位、部门下达隐患通知书。

  4.6.4  一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隐患单位应提出整改处置措施方案及整改前的应急补救措施方案,报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同时由隐患单位会同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划分级别。分级建立隐患档案,掌握隐患分布情况,一般隐患归隐患单位及各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管理,重大隐患同时列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备案管理。

  4.6.5  隐患单位要按整改及整改前临时补救措施对隐患进行管理,定期检查,随时掌握隐患动态变化,重大隐患应制定应急措施计划(必要时组织预演),要保证消防器材、抢救材料及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4.6.6  事故隐患管理要落实具体责任人。

  4.6.7  重大隐患由隐患单位组成隐患管理小组,由公司经理或主管单位副经理负责,负责隐患的管理及整改落实。

  4.6.8  隐患整改完毕,要按隐患级别通知相应安全管理职能部门验收。

  4.6.9  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对各隐患单位整改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定期对重大隐患进行检查。

  4.6.10 事故隐患的一般类型与确定原则。

  隐患类型 造成隐患的主要原因 主要特征

  爆炸 1、生产设备陈旧

  2、安全距离不够

  3、隔离防护设施老化或不全 由天然气、存储油等引起,给人员财产都造成灾难性后果

  火灾 1、易燃易爆物超标存贮

  2、设备老化,引起易燃化学品泄漏,遇明火或静电火花等造成火灾

  3、建筑材料耐火等级低

  4、无防火隔断或隔断不全

  5、无消防设施或消防设施不全 殃及周围环境,还可引起爆炸事故、造成更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坍塌 1、砖木结构,年久失修

  2、基体、主梁等腐蚀、风化严重

  3、墙、壁有裂缝 一般存在于陈旧的建筑物,直接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可能引起二次事故(化工场所)

  泄漏 输送管道、存储罐体腐蚀、老化 隐患引起的事故往往会伴随着火灾、爆炸和中毒事故,危害周围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中毒与窒息 1、通风不良,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

  2、有毒物质暴露 化工等行业有毒物暴露如(苯)造成的伤害,涉及的人员众多

  机械伤害 设备老化、超期服役、防护设施不完善 多为起重机械

  车辆伤害 1、车辆超期使用

  2、配件损坏或丢失,造成车辆运行失灵 这类隐患大多数属于内部管理和调配问题

  触电伤害 1、高压线太低

  2、高压设备、器件老化,造成漏电和短路 对人员造成直接伤害,还可引起供电系统瘫痪

  食物中毒 食物变质或管理不完善 造成人员伤亡

  其它 电力等安全设施不完善,断电等原因引起生产停顿 直接影响生产、生活,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4.7  安全工作例会

  4.7.1  为在企业紧张繁忙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保证把安全工作提到企业工作议事日程,及时把握安全生产形势与问题,传达安全生产指令、沟通安全管理信息,公司规定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4.7.2  安委会季会  集团公司安委会、各公司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

  季会内容:讨论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问题、研究、议定重大安全工作措施及有关事项。

  4.7.3  安全管理部门工作月会

  4.7.3.1集团公司安全工作月会,每月一次,由安保部召集各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例会内容:沟通情况,讨论问题,落实计划工作、部署下步工作。

  4.7.3.2各公司安全工作月会,每月一次,由各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召集公司各部门、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参加。

  例会内容:沟通情况,讨论问题。

  4.7.4  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月会

  由各单位经理或主管生产、运营的副经理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参加。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可与经理办公会、或公司生产调度会并开。

  例会内容:根据生产、运营任务,讨论安排有关安全工作。

  4.7.5  安全管理专职部门工作旬会

  各级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应每旬召开一次部、科工作会议。

  例会内容:及时总结一旬工作,确定下旬工作重点。

  4.7.6  各经营单位安全例会应明确固定开会日期,定期按时召开,特殊情况、临时变动会期,应报上级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参加各单位例会。

  4.7.7  各类会议应有专门记录,安委会例会、安全工作例会、安全生产例会应单发或合并发会议纪要,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会议有关材料、记录列入档案管理保存。


  4.8  安全统计、档案管理工作

  4.8.1  安全统计分析  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经营单位有责任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进行统计,内容:安全计划、总结、发生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汇总等,由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安保部,安保部向经济发展部报送有关集团公司、各经营单位事故统计分析报表、季度安全总结等材料。

  4.8.2  安全统计工作分析必须准确、及时、全面。

  4.8.3  档案管理  包括事故档案、各项有关文件资料。具体内容:安全工作计划、总结、会议记录、事故台帐、隐患台帐、事故通知、制度、文件、检查记录、安全教育资料、考试卷等。

  4.8.4  安全工作的各项档案资料是考核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4.8.5  各经营单位要完整、妥善地保管安全工作档案,不得让无关人员传阅。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专人负责"的原则。

  4.8.6 档案管理程序:

  4.8.6.1车间、工程、运营部等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要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档案资料,具体管理办法根据公司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4.8.6.2级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应建立安全管理档案。

  4.8.6.3公司专门档案管理机构。

  4.8.7  安保部安全处是安全工作档案的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随时向经营单位了解、抽查档案情况。重要档案应报集团公司总经办档案室存档。


  4.9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4.9.1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是指企业根据自己的整体目标,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安全生产所要达到的目标,并采取一系列措施去努力实现这些目标的活动过程。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能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责任制。

  4.9.2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由各经营单位根据生产实际和行业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切实可行的目标值,由安保部负责审核,报安委会研究通过后,写入每年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中。

  4.9.3  在各单位的年度生产经营《目标责任书》中要有对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目标要求,各单位在全年工作中要针对目标要求,作出各月的安全管理目标,分解到各单位、单位各生产管理部门、各班组、个人,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对各级单位各部门进行目标考核,各生产部门对各班组考核,各班组对个人考核。

  4.9.4  年终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成绩以及考核根据安全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确定,由安全部、经济发展部严格按目标要求进行考核。

  4.9.5  各单位要重视安全管理目标的过程控制,落实具体的保证措施。安保部对管理目标负有监督、评定的职能。


  4.10   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设


  4.10.1  严格按标准化操作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任何对操作流程的疏忽均会引起严重的后果。

  4.10.2  安全生产标准确定原则为:有国家标准按国家标准,有行业标准按行业标准,没有具体标准结合企业实际自行制定标准。

  4.10.3  安保部安全处负责组织各经营单位各岗位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严格监督已有的标准化规程操作,改进、完善隐含不安全因素的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

  4.10.4  安保部安全处必须存有集团公司经营单位的生产工艺流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规程,人事培训部门要备有各岗位的培训教程。各经营单位由本单位技术部门组织安全标准化制订工作。

  4.10.5  刚上岗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熟悉本岗位的标准化操作规程。

  4.10.6  任何人员都有权制止不按标准化规程的作业,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4.10.7  对拒不按标准化规程进行作业的人员,经教育无效者,一律由其直接领导报人事部门予以辞退。


  4.11  考核、奖惩制度


  4.11.1  安全工作考核  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检查安全管理工作成效的手段和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分为年度目标考核、安全管理系统逐级考核。年度目标考核由公司安保部、经济发展部组织进行,安全管理系统逐级考核为:安保部考核各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各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考核各车间、班组、运营部安全员。

  4.11.2  奖惩级别分为:表扬、嘉奖、调资、记功、晋升等;通报批评、处分、降级、开除等,故意违章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刑事责任;

  4.11.3  每年年底进行"优秀安全生产者"、"先进安全工作者"、"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班组)",具体评比制度另制。

  4.11.4  对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1)、进行安全技术革新,改善了安全生产条件,促进了安全生产的;

  (2)、坚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了安全的;

  (3)、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安全事故发生的;

  (4)、及时制止险情,减少损失的;

  (5)、其他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贡献的;

  (6)、在各类安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4.11.5  对无视安全工作,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经指出拒不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

  对于违反消防规则、办法和技术规范,造成火灾损失或虽未造成损失但对《隐患整改通知书》拒绝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4.11.6  对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安全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11.7  奖惩工作的开展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主管领导批准后报上一级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审查,重大奖惩决定应由集团公司安委会讨论通过。

  附则

  1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经济发展部行使解释权。

 

  1.1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组织系统构架


  1.2  常用制度

  1.2.1消防制度

  1.2.1.1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的消防管理,保护公司的财产免受火灾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公司消防工作必须贯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2)、公司经常性的组织开展防火、防爆的宣传教育,积极普及消防知识,增强消防观念,使职工能够自觉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切实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1.2.1.2  消防组织管理

  (1)、各公司、部室均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

  (2)、各公司、部室的主管领导是本部门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的消防工作,其它下属部门对所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

  (3)、各公司部室应将消防安全工作贯穿于生产过程中,实行与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4)、各公司、部室必须建立健全员工防火责任制,重视源头管理,明确各岗位的防火责任区和消防责任,使员工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懂得预防措施,懂得灭火方法,会报火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火险事故。

  (5)、各公司、部室根据生产特性、危险程度等划定禁火区域,在禁火区域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事先到主管部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在专人监护下方可施工。

  1.2.1.3消防基建设施的管理

  (1)、各公司的消防基建设施要实行"三同时"。即消防基建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

  (2)、新项目消防基建设施的审批要求。

  ①建设单位在提出项目建议书时,应有该项目的安全生产特点对消防基建设施的说明,并提出消防基建设施的具体要求,报本单位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和集团公司安保部。

  ②本单位安全管理职能部门会同集团公司安保部对消防基建设施的计划进行研究,或提请消防机关审查,提出结论。

  ③项目完成后,本单位安全管理职能部门会同安保部、消防机关对消防基建设施进行验收。

  (3)、原有项目消防基建设施的维护与完善。

  ①各级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定期检查消防基建设施,保证基建设施与消防器材的正常使用与安全运行。

  ②各级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对消防基建设施不完备的单位,及时提出完善要求,并监督实施,限期整改。

  ③基层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基建设施进行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由基层单位提出施工报告,交本单位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其必要性,安保部为最终审批部门。

  1.2.1.4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1)、公司定期进行消防宣传教育,重点防火季节和年节之前要利用会议、广播、板报、标语等方式向员工进行以防火为中心的"四防"安全宣传教育。

  (2)、平时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火灾通报的事例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教育、学习。

  (3)、重点教育。对工作在重点要害部位的员工,结合工作情况进行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和防火安全教育。

  (4)、个别教育。对新员工、临时工和外来人员随时进行遵守防火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

  (5)、安保部组织各公司、部门开展防火、灭火知识的教育,积极参加公司举办的消防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技术水平。

  1.2.1.5 消防安全检查

  (1)、各部室必须建立健全逐级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隐患。

  (2)、各级防火责任人定期上岗检查,站、所实行周检查,班组实行班前检查,重大节假日组织实行全面检查。

  (3)、各级防火责任人在防火检查后,均应作出检查记录,对于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措施,并将检查整改情况上报安全处。

  1.2.1.6  防火基本措施

  (1)、实行防火责任制。每个公司、部门的主管领导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工作,并指定下属分公司、生产施工、车间、班组、运营部的防火责任人将防火工作纳入生产管理计划之中,使防火和生产密切配合,以保证防火措施有效的贯彻执行,

  (2)、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在各部门防火责任人的带领下进行防火和灭火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必要的会议汇报、防火检查、学习训练制度,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3)、发动和依靠员工做好消防工作,要经常对员工进行消防教育,提高员工的防火警惕性,积极普及消防知识教育,使员工自觉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发动员工发现和堵塞火险漏洞,确保公司的消防安全。

  (4)、各生产单位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对于所发现的火险隐患必须及时彻底清除。

  (5)、各生产单位都应备有适当种类、数量的消防设备,并且要布置在明显的、便于使用的位置上,消防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保证设备的完整好用。

  (6)、重点要害部位要有消防预案。

  1.2.1.7   防火安全检查范围:

  (1)、防火组织领导情况。

  (2)、防火教育、计划执行情况。

  (3)、防火安全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

  (4)、各项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5)、火源、电源、水源、油源、热源、气源管理情况。

  (6)、物资装备储存的防火情况。

  (7)、消防设备器材、工具的保养、保管情况。

  (8)、领导、员工对消防工作的重视情况。

  (9)、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

  (10)、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的措施,组织力量抓紧整改,通过检查总结进行安全教育。

  (11)、重点要害部位的消防预案。

  (12)、其它有关消防安全情况。

  1.2.1.8  火灾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1)、发生火险时,除积极组织扑救外,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安保部报告,并拨打火警电话"119"反映情况。

  (2)、发生火灾后要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查访有关人员具体分析,确保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和损失的准确性。

  (3)、要按照事故"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即:事故的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具体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4)、做好详细的事故处理记录,写出整改措施报告。


  1.2.2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2.2.1  为加强集团公司用电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产安全和生产的正常运行,根据有关法规制订本制度。

  1.2.2.2  未经相关管理职责电业人员批准,不准随意拉线、接电器设备,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厂区线路不准私自改动,如确须改动的,须报主管单位批准。

  1.2.2.3  各公司、部门要经常教育职工执行电气操作规程,爱护电气设备,确保电力线路完整无缺。

  1.2.2.4  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安装的各种临时电线,在使用终止后及时拆除。

  1.2.2.5  用电由电力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安排并组织施工,安保部负责安全审核,并办理手续。凡增加用电部门由使用单位写申请报安保部审核同意后,报请主管领导审批。

  1.2.2.6  接外部有关部门停电通知后,电力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有关通知精神转告相关单位、部门。电办主管部门要在通电前通知有关单位、部门。

  1.2.2.7  电力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的日常检修与维护保养。


  1.2.3  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1.2.3.1  安全标志是指在操作人员容易产生错误而造成事故的场所,为了确保安全,提醒操作人员注意所采用的一种特殊标志。安全标志对生产中不安全因素起警示作用,以提醒所有人员对不安全因素的注意,预防事故的发生。

  1.2.3.2  各公司、各单位在生产、施工、运营过程中必须按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及视现场安全情况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

  1.2.3.3  重点防护部位、作业点必须设置安全标志。

  1.2.3.4  安全标志不得随便挪动、破坏。定期检查安全标志,及时更换、维修标志。

  1.2.3.5  安保部安全处负责对各单位安全标志进行检查、监督,对不树立安全标志的单位、部门、班组进行批评,并限期树立。


  1.2.4  事故等级划分

  1.2.4.1  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作业、经营管理中发生的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的事件。

  根据公司现状,安全事故的种类可按岗位划分为:劳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其他事故根据国家劳动部有关规定界定。

  1.2.4.2  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程度,可将上述两种事故分别划分为四个等级。

  1.2.4.2.1  劳动生产事故是指员工在岗位劳动或出差因机械设备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或其它不可预见的人为因素所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事件。劳动生产事故可分:

  (1)、轻微事故:轻伤1-2人,因身体某部位受到轻度伤害,有1-2人不能从事正常工作1日以上105日以下,造成直接损失1000元以下的事故;

  (2)、一般事故:轻伤3-5人或重伤1-2人,因身体某部位受到轻度伤害,有1-2人不能从事正常工作1日以上105日以下,或虽无人员伤亡却造成正常生产活动中断,半天以上二天以下,造成设备物资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或间接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轻伤5-10人、重伤2-5人或死亡1-2人,或虽无人员伤亡却造成正常生产活动中断2天以上5天以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或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事故:一次重伤10人以上或死亡2-3人以上,或虽无人员伤亡却造成正常生产活动中断5天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上的事故。

  1.2.4.2.2 交通事故是指运输(货物、人员)过程中发生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事件。交通事故可分:

  (1)、轻微事故: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下;

  (2)、一般事故: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0-30000元(不含30000元);

  (3)、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30000-60000元(不含60000元);

  (4)、特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60000元以上。

  1.2.4.3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主要有: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医疗费用(含护理费)、丧葬费及抚恤费用、补助救济费用、歇工工资、善后处理费用、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财产损失价值、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1.2.4.4  安保部全权负责各种事故等级划分的最后评定,有争议者提交安委会讨论。


  1.2.5  危险品的安全管理


  1.2.5.1  危险品  是指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品。

  1.2.5.2  危险品的储存

  (1)、危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所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其储存限量需要与有关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商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2)、危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

  (3)、储存危险品应当符合下列具体要求:

  ①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②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③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④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⑤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⑥储存危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⑦储存危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有关消防规定,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1.2.5.3  危险品的使用

  危险品的使用要根据不同危险品的特性,严格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

  1.2.5.4  危险品的运输装卸

  1.2.5.4.1  运输危险品,必须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发货人不得托运。运输部门不得承运。

  1.2.5.4.2  运输装卸危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2)、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危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有危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3)、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1.2.5.4.3  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危险品的车厢。

  1.2.5.4.4  装运危险品的车辆通过市区时,应当遵守所在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1.2.6  仓库安全管理规定


  1.2.6.1  为加强仓库的管理工作,保护公司的财产安全,规范仓库的管理,根据有关制度要求制定本规定。

  1.2.6.2  仓库管理人员、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班、值班纪律,不得随意脱岗、窜岗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下班前认真检查库房内外有无异情,切断电源,关闭门窗。

  1.2.6.3  严格出入库管理。仓库管理人员对出入库人员、车辆、货物要严格检查、验证和登记,无证者禁止出入、非工作时间不得随意进入库房。

  1.2.6.4  库房附近严禁烟火,不准烧荒(垃圾)、爆破、吸烟等违章活动。

  1.2.6.5  仓库要建立防火、防洪、防盗、防破坏等预案,明确各种防救信号,配备有各种防护设施与器械。

  1.2.6.6  仓库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消防规定,懂得灭火知识,会使用所配备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设备要配置适当,标志清楚,专人保管,禁止挪作他用。

  1.2.6.7  危险品应做出明显标记,轻拿轻放,单独储存,妥善保管,严格出入库手续,严禁私自将危险品带入库房。

  库区内要设置明显防火标志,油库、变电所及高大建筑,必须装有避雷装置。

  1.2.6.8  仓库防火基本规定

  (1)、禁止私自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2)、禁止在库房附近吸烟或燃烧物品。

  (3)、禁止在油料、化工品、木屑等易燃物附近用凿子或铁锤敲打铁桶栓盖等。

  (4)、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电源线路、电器及照明设备,禁止使用其他金属导线代替保险丝禁止超负荷用电。

  (5)、禁止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禁止堵塞通往水源及消防器材存放起点的通道。

  (6)、发现火情应立即发出火警信号,积极组织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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