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以此书献给常年奔波在施工维修生产一线,为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团结拼搏、吃苦奉献的干部职工朋友们!
前 言
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企业,迫切要求我们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文化的功能作用,有效运用文化的促进手段,形成干部职工共保安全的强大合力。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全员参与、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基本工作原则;必须坚持贴近安全生产实际,贴近职工生产生活的方针;必须努力在培育“安全第一”的共同价值观和解决突出问题上狠下功夫,使“安全第一”理念在职工心中深深扎根,成为每一名职工生产行为的第一需要。
安全文化是安全生产的灵魂。安全文化建设是巩固安全基础的一项长期性、战略性的任务。我们应该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和普及安全文化知识,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培养安全技能,积极营造一个和谐的安全生产环境,促进安全生产实现有序可控,基本稳定。这本《安全文化知识手册》紧密结合我们公司的实际,收集了部分安全文化知识,面向施工生产一线,面向现场员工,对于宣传普及安全文化知识、促进安全生产将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安全理念篇
安全生产的意义和价值
安全生产的目的:总的来说,就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积极开展控制工伤的活动,减少或消灭工伤事故,保障劳动者安全地进行生产建设。
2、积极开展控制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活动,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3、搞好劳逸结合,保障劳动者有适当的休息时间,经常保持充沛的精力,更好地进行经济建设。
4、针对妇女和未成年工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特殊保护,使其在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安全生产的效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的直接的社会效益及间接的企业经济效益;避免环境危害的直接社会效益;减少事故损失造成的企业直接经济效益;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的间接经济效益;促进生产作用的直接经济效益。
安全生产的社会价值: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因此,安全生产是“三个代表”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要求;是宪法和国家性质的要求;是社会进步与文明的标志;是以人为本的重要内涵;是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基石;是生产力发展的基础和条件;是人民安居乐业的保证和人民生活质量的体现。
安全生产对于企业的意义和价值:安全生产是国家和政府赋予企业的责任;是社会和员工的要求;是生产经营准入的条件;是市场竞争的要素;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利润的组成部分。
安全生产是个人、家庭、企业和国家的基本需要。安全是人的基本需要之一。人人都希望自己健康、长寿。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健康的投资也越来越大。既然如此重视健康,那么如何保障自己在劳动中的安全,就应该成为每个员工的自觉行动。
1、安全为了自己。重视安全生产首先对自己有利,善待生命,才能为社会和个人创造更大的财富。
2、安全为了家庭。重视安全生产会给我们带来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其乐融融,天伦之乐哪个人不想享受呢?
3、安全为了企业。重视安全生产会减少企业的巨大损失,促进企业的稳步发展。
4、安全为了国家。重视安全生产为国家创造巨大财富,使我们的国家日益走向富强。
国家领导论安全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牢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观点,坚持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胡锦涛
安全生产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级领导干部对此要高度重视,努力减少和排除各种重大事故隐患,切实把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胡锦涛
搞好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的、长期的、艰巨的任务,也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只能加强,丝毫也不能削弱,必须警钟常鸣,常抓不懈。要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自觉性,通过加倍努力、扎实工作,逐步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吴邦国
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安全工作。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加强安全专项整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健全安全责任制。坚决查处各类安全事故,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维护法律和纪律的严肃性。
——温家宝
二、安全法律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7、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8、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安达思安全理念提炼及安全文化手册设计服务介绍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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