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 |
标示 |
定位 |
1.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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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尽量避免弯角,考虑搬物方式采取最短距离。
(2)通路之交叉处尽量使其直角。
(3)左右视线不佳的道路交叉处尽量予以避免。 |
2.设备 |
(1)设备名称及使用之说明予以标示。
(2)危险处所应标示“危险”。 |
(1)不移动的设备不要划线
(2)移动的设备要划线。 |
3.成品
4.在制品、半成品
5.零件 |
(1)放置物、数量、累积数等应予以明示。
(2)固定位置:品名、编号予以明示。
(3)自由位置:位置号予以明示。
(4)应设立位置管理板。 |
所定之放置方法(搬运台)、栈板、台车---等每一区域应予划线。 |
6.模具、夹具 |
模具、夹具应注意记名称。 |
(1)模具、夹具放置场所应予明示、并按其必要在架上予以标示。 |
7.工具 |
(1)按用途别予以区分亦可。例如:日常作业、换线用、修理用。
(2)不同作业台、机械、设备、模具以油漆或带予以颜色层别。
(3)尺寸大小不同者应予以明示。 |
工具车、工具箱等到按单位别予以划线。 |
8.不良品、整修品 |
(1) 不良品的托盘应标示。
(2) 整修品的托盘应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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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空容器、搬运台、栈板 |
(1)装置箱之种类、数量、累积数等予以明示。
(2)箱子与其放置场所有关连之必要者,以颜色予以分别。 |
(1)搬运台或以箱数为单位作为一定相。 |
10.搬运具(堆高车、拖板车) |
椎高车之负责者的姓名应明示于车上。 |
每台予以划线。 |
11. 搬运车(台车) |
(1)装置品名应予以明示。
(2)装置品名、台车停置场应将品名、编号 、最大台车数予以明示。
(3)叠置台车应将其高度限置予以明示。
(4)台车与垃圾放置场所有关连之必要者,应以颜色予以区别。 |
(1)每一台予以划线。
(2)最大台车数应划线予以限制。
(3)装置之箱已决定者,于白线之内侧用指定颜色予以划线。 |
12.橱柜 |
(1)将橱内置放物品、编号、品名予以明示。
(2)橱内置放物之配置一览表应予明示。 |
每一橱柜,应予划线。 |
13.下脚、残料 |
下脚、残料之材质应明示于容器。 |
应予划线。 |
14.物料、消耗性物料 |
(1)油、稀释剂等应明示严禁烟火。
(2)品名、规格(尺寸)等应予明示。 |
橱子单位、罐单位等予以分别划线。 |
15.材料 |
材质、规格等应予明示。 |
应予划线。 |
16.清扫工具 |
使用作业名称及常备之清扫工具的名称、数量应予以明示。 |
视具体情况给予划线。 |
17.包装材料 |
包装材料名称应予明示。 |
应予划线。 |
18.账票类、档案类 |
账票、档案名称应予明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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