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4.1.1.1企业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4.1.1.2企业应根据国家省市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目标
4.1.1.3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1.2.1企业的法人代表或主要生产管理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活动负领导责任
4.1.2.2在聘用的注册安全主任中,中级以上注册安全主任的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4.1.3.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标准和规范,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延伸企业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人机物环境的损害,确保企业安全文明生产
4.1.3.2企业要建立和健全下列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5)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6)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7)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8)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事故管理制度;
10)三同时管理制度;
11)承发包管理制度;
12)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5)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6)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1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8)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9)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20)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21)各种生产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22)各工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1.4.1主要负责人应当按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4.1.4.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4.1.4.3从业人员应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1.4.4对新从业人员,应进行厂级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培训
4.1.4.5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
4.1.4.6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二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车间安全生产培训
4.1.4.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按期复审
4.1.4.8从事新工段工作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机械安全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担任主值班或其他工段工作的主操作人
4.1.4.9应当安排用于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4.1.5.1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范围的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4.1.5.2生产管理人员应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做好五同时的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1.5.3实行全面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做到人人处处事事都有安全生产管理
4.1.5.4进行危险危害因素辨识,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确定重大危险源及化学品的名称规模位置及其他相关信息,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4.1.6.1结合安全生产的实际,开展综合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等行之有效的安全检查工作
1) 综合性检查主要是以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以及查安全设施为内容所进行的全面检查
2) 专业性检查主要对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特种设备厂房建筑运输车辆安全装置以及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进行专业性检查
3) 季节性检查主要是根据所在地地理和气候特点,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电防暑降温防台防风等进行针对性检查
4) 日常检查主要是对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各级管理人员各自业务情况进行检查
4.1.6.2安全检查工作,必须有组织有组织地进行,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
4.1.6.3 制定安全检查表,并按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
4.1.6.4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隐患的整改应实行三定(定措施定时间定负责人)四不推(班组能解决的,不推到工段;工段能解决的,不推到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到厂;厂能解决的,不推到上级)的原则,并配套相应的监督机制
4.1.6.5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进行评估 ,及时制定计划落实资金人员,切实做好整改工作,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1.6.6对于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隶属的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4.1.6.7对物质技术条件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4.1.6.8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及时整理归档,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必须登记建档
4.1.7.1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均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4.1.7.2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1.7.3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物资器材和资金
4.1.7.4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针对演练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并记录建档
4.1.8.1 对于事故的预防,应从安全技术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入手,采取相应的措施
4.1.8.2 事故的控制应采取保险的方法,补偿因事故或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所有从业人员均应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4.1.8.3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1.8.4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和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事故现场(电力铁路等特殊行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1.8.5对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进行处理;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要按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进行处理
4.1.8.6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处理,坚持事故未查清原因不放过,不采取改善措施不放过,广大员工不受教育不放过,与事故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4.1.8.7事故处理完毕后,要将有关材料整理成册,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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