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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安全管理介绍及某企业安全行为准则规范要求

作者:安全行为    文章来源:安全文化咨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8-24

  第三章 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第28条、进入生产车间必须按规定着装,穿戴劳保用品,违者每人次罚款5元。

  第29条、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帽、安全带,脚手架不牢、作业点带电、设备线路安全距离不够或无安全护栏等,不准登高作业。每缺一项罚款10元,造成后果者追究作业者和责任人责任。

  第30条、检修设备时必须正确佩带安全帽,违者处罚10元。

  第31条、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违者罚款10元,造成后果者追究使用者责任,并视情节予以处罚。

  第32条、公司配发的安全帽、安全带应妥善保管,在使用期限内损坏照价赔偿。

  第四章 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指标,记录整洁、准确可靠

  第33条、新入厂员工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方可入岗学习,未经安全主管部门教育,不得安排上岗学习,发现一次罚安排者1 0元。

  第34条、入岗学习三个月或半年(特殊工种),经考试合格后,领取安全作业证。未领取安全作业证不得独立顶岗操作,发现一次,罚安排者10元,若造成经济损失,责任由直接安排者承担。

  第35条、上岗期间必须持证上岗,违者罚款5元。

  第36条、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顶岗作业,违者罚款5元。

  第37条、严禁自行顶岗和换班操作,违者双方各罚5元。

  第五章 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按时巡回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领导报告,发生事故后立即报告,不得隐瞒不报。当班发生的事故进行事故分析,查明事故原因,采取必要措施预防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38条、必须按时进行巡回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排查处理,把事故扼杀在萌芽状态。每少巡检一次罚款5元。因排查处理不及时发生事故追究当事人员责任。

  第39条、发生事故后,当班相关人员必须立即报告调度和车间,并逐级上报。

  第40条、发生事故后,当班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及时准确地控制事故状态,采取一定措施严防事故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如因控制不当,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41条、当班发生事故的相关人员必须在下班后参加事故分析会(晚班由调度另行安排),对所发生的事故进行分析总结,预防事故的再次发生。无故不参加事故分析会的罚款10元。

  第42条、当班发生事故的相关人员必须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交车间,事故分析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判断处理过程、对事故的认识和应吸取的教训等。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事故报告者罚款10元,事故报告每缺一项罚款5元。

  第43条、中、高压管道、阀门、容器、阀兰等漏液、漏气或漏气并着火,岗位操作工发现后,应立即请示值班长,采取措施进行缷压止漏,情况紧急有权先减量降压后报告,必要时应果断停车处理;如不负责任,拖延时间造成事故,属谁责任谁负责;严禁带压紧固螺栓或其他不安全行为,违者处相关人员10~1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44条、在生产中发生事故,各相关人员(电工、仪表、维修工)应立即到场,如因迟迟不到或不认真排除事故、配合操作工控制事故,造成事态扩大,一次罚20元,情节严重者停职反省,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45条、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有突出贡献者奖10-100元。

  第46条、能积极提出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安全措施、安全技术创新,有突出贡献者奖励10-100元。

  第47条、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抢救人员和财产,有突出贡献者给于10-1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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