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 总则¨¨¨¨¨¨¨¨¨¨¨¨¨¨¨¨¨¨¨¨¨¨¨¨1
二、 机构和职责¨¨¨¨¨¨¨¨¨¨¨¨¨¨¨¨¨¨¨¨¨2
三、 宣传、教育和培训¨¨¨¨¨¨¨¨¨¨¨¨¨¨¨¨¨¨5
四、 工程建设¨¨¨¨¨¨¨¨¨¨¨¨¨¨¨¨¨¨¨¨¨¨6
五、 计算机网络¨¨¨¨¨¨¨¨¨¨¨¨¨¨¨¨¨¨¨¨¨8
六、 物业¨¨¨¨¨¨¨¨¨¨¨¨¨¨¨¨¨¨¨¨¨¨¨¨9
七、 车辆与运载起重设备¨¨¨¨¨¨¨¨¨¨¨¨¨¨¨¨¨11
八、 信息与资料¨¨¨¨¨¨¨¨¨¨¨¨¨¨¨¨¨¨¨¨¨12
九、 劳动保护和劳动卫生¨¨¨¨¨¨¨¨¨¨¨¨¨¨¨¨¨12
十、 案件、事故的调查与处理¨¨¨¨¨¨¨¨¨¨¨¨¨¨¨13
十一、 检查和整改¨¨¨¨¨¨¨¨¨¨¨¨¨¨¨¨¨¨¨¨14
十二、 考核¨¨¨¨¨¨¨¨¨¨¨¨¨¨¨¨¨¨¨¨¨¨¨15
十三、 附则¨¨¨¨¨¨¨¨¨¨¨¨¨¨¨¨¨¨¨¨¨¨¨16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V1.1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案件和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使我公司业务得以持续顺利的发展,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级领导和部门须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安全管理工作均实行安全责任制,并要求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级部门的安全职责和责任范围,逐级分解和落实各项安全指标,形成从上到下一级抓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安全责任制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管理,是指在我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公共场所中所涉及的人、财、物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当所在单位发生严重治安灾害、重大事故、特大火灾等责任事故时,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将取消该单位当年的综合评比资格,对该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进行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省公司和市公司必须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代表省、市公司组织协调内部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委员会由省、市公司领导、工会和有关部门领导成员组成,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担任,副主任由公司工会主席及安全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工作过程中如有发生人事关系变动,则应根据上述原则及时作出调整、补充。
第六条 省、市公司应设立安全主管部门,并配备若干名专(兼)职安全管理干部,协助公司主管领导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其管理权限、设备和物资以及人员的数量设立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协助本部门领导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 研究和协调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和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二) 审定公司安全管理全年计划和安全管理目标;
(三) 发布指导性意见。
第八条 安全主管部门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 负责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 组织制订、修订各项安全管理办法、制度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具体实施;
(四) 参与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和安全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会审和竣工验收;
(五) 负责协调、组织案件和事故的处理工作;
(六) 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公司的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管理干部(员)是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对本单位的人、财、物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二) 听取安全主管领导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汇报,对出现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三) 发生重大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
(四) 总结本单位的安全管理经验和教训,对安全管理先进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对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进行惩罚;
(五)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在年度工作会议上提出加强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报告。
第十一条 分管安全工作领导的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二) 代表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行使具体管理职权,并定期向第一责任人汇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 听取生产和安全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制订和提出年度安全管理目标,研究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 督促检查安全主管部门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五) 发生重大事故时负责组织抢救和处理。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专(兼)职干部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 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计划的制订,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三) 负责组织制订和修改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四) 组织开展各类安全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安全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五) 总结和推广安全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
(六) 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项目的审查、施工监督、竣工验收和试运转工作。
(七) 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提出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期实现。
(八) 积极配合政府执法部门,打击盗窃破坏我通信设施的犯
罪行为。
(九)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各部门领导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公司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二) 对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负全部责任;
(三) 根据本部门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全面制订安全管理操作规程和具体细则;
(四) 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技术训练;
(五) 落实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和解决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 各部门专(兼)职安全管理员职责:
(一) 协助本部门领导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二) 经常对本部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检查生产设备的安全运行状况;
(三) 督促员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四) 发现有不安全的因素应及时组织处理和报告;
(五) 参加事故分析和研究,参与制订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全体员工都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职责,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均要自觉遵守和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范,爱护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按处理程序进行汇报、处理。
第三章 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应制定本部门的全员安全教育计划,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完善本单位的安全教育体系,推行全员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十七条 安全教育实行分级负责制,全公司的安全教育由用人单位人事教育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负责,部门(班组)教育和岗位教育由员工所在的部门(班组)负责。大型专题性教育、宣传活动,由省、市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进行。
第十八条 对新员工所在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安全三级教育(即全公司教育、部门或班组教育和岗位教育), 并将培训考核结果进行登记备案,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市级劳动部门、消防部门或省公司组织的安全(消防)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员工因公、因私出国(境)要按要求组织安全保密教育。因公出国(境)由省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因私出国(境)由市公司负责组织。
第四章 工程建设
第二十一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工程,必须安排劳动安全保护设施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会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安全保护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定报告,经安全主管部门和工会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投产。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要追究有关建设单位、审批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要选择有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三条 通信大楼内严禁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商场和餐馆等。
第二十四条 施工合同和协议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工程的安全监督工作,确保文明施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纠正并报告安全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安全设施应选用有国家有关检测部门检测合格证明
的产品,尽量使用对人体无害或低毒性的产品,不能使用不合格产品。
第二十六条 综合楼、交换机房、计算机房、网管机房、基站、营业厅、仓库等重要场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安装消防、技防以及防雷等设施。所有告警信号应传至24小时有人值守的场所。
第二十七条 施工期间各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做好各种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通信设施施工必须严防触电、高空坠落、气体中毒等事故。施工时严禁违章操作。高空作业和施工场地必须要有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施工完毕要对现场进行清理,对尚未完工的施工现场,要做好安全保护措施,设置警示牌,必要时安排人员值守。防止外人误入造成伤亡。
第三十条 竣工验收前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将初验报告和相关技术测试报告资料送安全主管等部门进行终验。
第三十一条 重大建设项目(建设总投资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及高层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工程设计会审、竣工验收,必须有省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参加,其他必须有市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门在工程付款时,如没有安全主管部门的签字盖章,不能按最终验收来付款。
第五章 计算机网络
第三十三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计算机网络,在网络结构规划设计时必须同时提出完善的安全实施方案,并经网络专家论证会通过后实施。服务器中心机房应做好防火、防盗、防干扰、防雷击等措施。竣工验收时要进行各种安全性能试验,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 计算机网络安全由信息技术及安全主管部门提出相
应要求,具体工作由信息技术部门实施。信息技术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实时掌握网络安全状况,不断完善安全防护措施,提高防范水平,防止黑客和病毒的入侵。
第三十五条 网络密码不允许由外单位人员掌握。远程维护必须
在我方安全管理人员的监护下进行,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技术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对于重要数据和软件,应备份异地存放,以便系统在发生灾难性事故后能迅速恢复。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技术部门每年应组织有关网络专家对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一次全面的测试和评估,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八条 所有员工不得利用网络从事非工作范围的事情;严禁利用网络发表、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企业安全的非法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具体管理办法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物业
第四十条 物业是指已建成并经过验收已投入使用的我公司产权中的各类房屋和场地。
第四十一条 物业安全管理是物业管理部门对所辖物业范围内人、财、物的安全管理,其中包含对技防、消防、公共安全防范等设施进行的统一管理。
第四十二条 根据"谁使用、谁负责"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物业管理部门应制订管理办法和规定,明确管理的范围和内容,制定实施细则。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部门,遵守各项规定,做好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十三条 对租用电信、邮政等单位物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应与有关单位积极协商,共同搞好同楼同院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部门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保障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性能完好、警示标志明显及完整。各使用单位未经基建管理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原建筑结构,不得乱搭乱建,不得使用不合要求的建筑装修材料。
第四十五条 因施工需要动用明火时,须到有关部门办理临时施工审批手续,并制定妥善的防火措施,隔离易燃、易爆物品,施工过程要有专人监护,做好各种防护措施,施工期间要及时清理现场。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中营业厅、俱乐部、会场、办公楼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不得超过规定的人数,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和标志明显的出口,保持疏散通道畅通。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
(二) 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有专人负责保证器材使用性能完好。
(三) 制定紧急疏散方案,并有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七条 设有职工饭堂的单位,应加强各项卫生监督管理工
作,严格按饮食卫生要求执行,防止细菌、传染病的传播及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第四十八条 物业管理部门要对各种安保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应聘请有资质、有实力的专业公司,以公开招标、择优录选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九条 安保设施应每年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全面检测一次。检测记录交由物业管理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存档。检测结果作为考核代维公司业绩的依据之一。
第五十条 使用单位应对代维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每年进行绩效评估,并将结果报省公司。省公司定期根据评比检查结果,组织考察后向全省推荐业绩好的代维单位。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管辖范围内的要害部位如计费中心、交换机房、网管中心、计算机网络中心等场地的安全管理。完善安保设施,严格人员、货物的进出登记手续。对无人值守机房的管理,要加强巡查,发现隐患要做好纪录并及时整改。同时要制定安全应急措施,落实责任人员,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能够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十二条 存放贵重物资、设备的仓库应按要求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人员及货物的进出应详细登记,严格管理,并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十三条 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品的管理规定和处理操作规程来办理。未经许可,任何部门、个人不得在工作、劳动场地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经批准的必须落实责任人,设置防火、防爆、防泄漏等保护措施,严禁违章操作,确保万无一失。
第七章 车辆与运载起重设备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由公司车管职能部门制定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车辆使用单位要做好车辆的使用、保管工作,确保车辆状态良好,技术性能合格;要加强对驾驶员(包括对租赁公司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减少和杜绝交通事故;健全规章制度,防止车辆被盗、被抢。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实行备案制度。驾驶公司车辆必须经本单位车管部门同意。
第五十六条 货物运输要做好安全保障及出发前的各项安全检查工作,严格按规定装卸,严禁超载。对易燃、易爆产品必须按规定做好防护措施,确保运输途中的安全。
第五十七条 电梯等运载设备,应按标准设计、安装、使用、维护。操作人员必须有市级劳动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使用单位应经常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严格按时聘请劳动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检测。
第八章 信息与资料
第五十八条 信息与资料是指我公司内部经营、财务、人事、网络资源及建设和入网用户的开户、通话信息等资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向外泄漏公司的信息和资料,如确有需要向外透露的应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和我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只有公安、检察机关、法院和海关缉私警察等国家执法部门,按有关法律程序才有权查取我公司的信息和资料。
第六十条 各单位的所有信息和资料必须进行归口管理,安全主管部门应对所有被查的信息和资料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并做好记录、存档。
第九章 劳动保护与劳动卫生
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完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的劳动保护措施,按规定为员工发放劳动用品,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
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要做好工作场所的防尘、防毒、防辐射、防噪音、防寒防暑等工作,对超过国家标准的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改善劳动条件。
第六十三条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是劳动人事部门,由单位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安排疗养、治疗等。
第十章 案件、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六十四条 案件是指与我公司有关的治安和刑事案件。事故指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因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建筑物)损毁或正常生产秩序、员工生活受到破坏的事件。
第六十五条 发生案件应立即报当地公安机关处理。重大的治安
灾害和刑事案件在报当地公安机关的同时一并报省公司安全主管部门。
第六十六条 事故处理原则:属于本市和本单位的一般事故由本
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处理;重大以上事故及跨省或跨市的事故应及时报省公司,同时报本公司主管领导,由省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发生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程序处理,并将情况和处理结果报省公司安全主管部门。
第六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虚报、漏报或延迟报告案件、事故情况。违者除责成补报情况以外,要追究其渎职责任。
第十一章 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六十九条 安全检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即省公司检查各市公司和省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市公司检查本公司的下一级部门。一级管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为全面了解安全管理情况,上级检查人员可以直接检查到最基层的单位和部位,并以此作为对下级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依据。
第七十条 安全检查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省公司对市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市公司对下属分公司的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部门、班组应实行每天的班前班后检查制度。
第七十一条 检查形式有全面检查、抽查、自查或互查等形式,每次检查要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被检单位,并由被检单位签字认可。
第七十二条 对安全隐患或违章操作,安全管理人员应及时纠正。对可能产生较大危害的安全问题、隐患和违章行为,应及时向有关单位、个人签发安全整改通知书,责成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落实整改工作。
第七十三条 被检单位应按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可向上及安全管理部门说明原因,对不按期完成整改的单位,省公司有权采取代为整改措施,所需费用由被整改单位承担,并向全省通报批评。
第十二章 考核
第七十四条 安全考核以安全检查为基础,同样实行分级负责制,一级管一级的原则。即省公司考核各市公司和省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市公司考核其下属机构和部门。上级检查人员可以直接检查到最基层单位,并以此作为对下级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依据。
第七十五条 安全管理考核由省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制订专项考核办法,作为安全管理专项考核评比和综合评比依据,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绩效考核。
第七十六条 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劳动安全管理法规或者安全操作规程而发生事故的,要给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给予经济处罚或并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对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年度内未发生任何事故、案件的单位,应对安全第一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给予精神和物质方面奖励。
第七十八条 具体奖惩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第八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在本单位内实行。
第八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属省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