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考评与审定
第八条 由宣教中心组建评审专家组,人数在10人以内,专家组成员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科以上的学历或高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文化示范企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具备安全领域和行业的专业技术特长;
(三)熟悉安全文化相关理论知识;
(四)有丰富的安全生产或安全文化工作经验和经历,从事安全文化建设研究或安全管理工作5年以上;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六)对达不到以上所列条件和要求,但有突出专业特长,在相关领域具有较深的专业造诣和一定的权威性的专家,经宣教中心审核通过后,可认定为评审专家。
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具有相关技术职称和丰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经验的专家担任,对评审结论负责,各评审小组组长对各自负责企业的评审结论负责。
第九条 宣教中心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专家组对创建企业进行考评。
(一)材料初审阶段,专家组对创建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通过不记名评分的方式,从中选出一部分安全文化建设水平较高的企业进入现场评审。
(二)现场评审阶段,专家组赴企业进行现场考核,根据评定标准、企业实际与上报材料的相符情况等进行打分。
(三)综合评审阶段,专家组召开综合评审会议,反馈企业的现场评审意见,由各位专家汇报、讨论,按照不记名评分及不超过推荐总数30%比例的方式,选出建议的安全文化示范企业。
(四)网上公示阶段,经专家组综合评定选出的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将在市安监局政务网站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五)公示期满后,市安监局将于当年12月底前对无异议的企业完成命名,于次年颁发年度安全文化示范企业证书和牌匾。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宣教中心重新组织专家组,对异议内容进行复审,复审结论通报企业及举报单位,该复评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条 市安监局将利用降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评先评优、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等激励机制,鼓励获得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提高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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