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市安监局组织的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活动,促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成果交流和共享;
(二)建立自查制度,促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持续改进;
(三)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带动本区、本行业及其它有关企业的创建积极性,积极组织现场参观、经验交流、学术研究等活动。
第十二条 自主申请创建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的企业,获得命名后,由所属区安全监管局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安全文化示范企业有法人变更、机构重组、企业名称变更、地址搬迁等重要变更事项时,须向宣教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称号有效期3年,企业应当在期满当年,按照市安监局有关通知中的时间节点要求,提出复评申请,并提交相关复评材料。
第十五条 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复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根据最新评审标准和政策要求,提交《北京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复评申请表》;
(二)近3年来安全文化建设工作总结,特别是根据安全文化建设规划实施情况、安全文化建设的方法和特色,安全文化建设在基层单位、班组推行的情况,产生的成效、成果,企业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所做的工作等;
(三)其他反映安全文化建设的材料;
(四)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条件,资质证明材料如有变更,须重新提交。
第十六条 宣教中心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专家组对复评企业进行考评,通过材料初审、现场抽检和综合评审后,确定复评结果,现场抽检名单由专家组根据材料初审结果进行确定。
复评结束后,市安监局将于当年12月底前公布复评结果,复评通过的企业,于次年颁发安全文化示范企业证书,复评不通过的企业,由市安监局撤销称号并通报。对部分复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的,要求企业在期限内完成整改,于次年再次参加复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监局撤销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称号并予以通告,收回证书和牌匾:
(一)发生死亡责任事故、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影响重大事件的;
(二)到期不提出复评申请或复评不合格的;
(三)被查出申报过程弄虚作假的;
(四)企业受到举报,经核实属实,严重违规的;
(五)未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文化示范企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教中心《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要求,满足条件的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可以申报参加“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评选。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教中心《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要求,市安监局负责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监局负责收回证书和牌匾:
(一)发生死亡或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被取消市级示范企业称号的;
(三)不提交年度报告的;
(四)到期不提出复评申请或复评不合格的;
(五)被查出申报过程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一条 对评定或评定管理工作、处理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可向宣教中心提出申诉,由宣教中心组织专家组对异议内容进行复审,复审结论通报企业及举报单位,该复审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宣教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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