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国安全生产水平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
1.1 总体安全水平
按国际劳工组织2000年公布的数据,近年来世界工矿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事故死亡人数从总体上来说呈增长势头。
1990~1999年间工业发达国家和前欧洲经济转型国家工伤死亡人数逐年减少,死亡率(除俄罗斯外)逐年下降,见表总—3。1991~2001年间我国工伤事故死亡人数呈下降趋势,死亡率逐年减少,见表总—4。
表总—3 1990—1999年世界部分国家工伤死亡人数及死亡率变化情况
单位:死亡人数:人; 死亡率:人/10万人
资料来源:(ILO YEARBOOK OF LABOUR STAISTICS 2000)。
*该国的保险记录,是赔偿的伤害数。
**位次为50个国家按死亡率从高到低排列顺序。
日本的10万人死亡率依据后生劳动省统计的就业人数计算得到。
1)美国、日本和中国各行业事故死亡人数变化情况
美国1995~2000年间各行业部门职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是建筑业表总—5,2000年为1154人,占职业事故死亡总人数的19.5%;第二位是运输、电力与公共业,2000年共死亡957人,占总死亡人数的16.2%,其中公路运输与仓储业又是该领域死亡人数最多的部门,当年共死亡566人,占总死亡人数的9,6%(这里所指的公路运输是因公出时公路运输工具事故身亡者。如按我国统计方式,美国2001年道路交通死亡人数为4.27万人,机动车保有量约为23500万辆,万车死亡率约为1.8)。美国采矿业已成为比较安全的行业,全行业2000年仅死亡156人,其中油、气开采死亡83人,煤炭开采死亡40人,非金属矿产品24人,金属矿产品9人。
资料来源:美国劳工部统计局(2001年统计报告)。
*其中的数据是指本行业部分与我国统计情况相似的部门,并没有包括该行业全部的数据。
说明:表中“运输业”的死亡人数是指因公出时交通工具事故身亡者。
表总—6所示为日本2000年工伤事故死亡情况。按行业划分,居首位的是建筑业,事故死亡人数731人,占全日本事故死亡总人数的38.7%;其次是制造业,事故死亡人数为323人,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17.1%;公路货运业共死亡271人,占14.3%(指因公出时公路运输工具事故身亡者。如按我国的统计方法,日本2001年道路交通死亡人数为8747人,机动车保有量约为10119万辆,万车死亡率约为0.86)。
表总—6 1990—2000年日本各行业死亡人数统计表
数据来源:2001年,日本劳动省《死亡事故统计报告》。
说明:表中“运输业”的死亡人数是均指因公出时交通工具事故身亡者。
表总—7所示为中国2000年工伤事故死亡情况。按行业划分,第一位是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93493人,占全国事故死亡总数的79.23%;2001年道路交通死亡人数为106367人,机动车保有量为6852万辆,万车死亡率为15.4,是美国的8.6倍,日本的18倍。第二位是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为11681人,占全国事故死亡总数的9.9%,其中矿山事故死亡人数为6563人,占工矿企业死亡人数的56.2%,而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为5798人,占矿山事故死亡人数的88.34%。建筑业,每年事故死亡人数约3000多人,仅次于煤矿行业,其中乡镇建筑企业的死亡人数远高于国有企业。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运输业的统计方法按照美、日的方法,估计我国运输业特别是道路运输业的死亡人数居整个工伤死亡人数第三位左右。
表总—7 1999~2002年我国务行业事故死亡情况统计情况
资料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火灾事故不包括森林、草原等火灾。
#为统计资料不详。
2)我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与发达国家的情况
20世纪前30年美国煤矿每年平均事故死亡2000多人,最严重的1907年全国煤矿事故死亡3242人,为历史最高纪录。50年代后,随着煤矿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安全装备的不断改进及煤矿安全法规的日益完善,安全状况好转,伤亡事故大幅度减少。1966年对《联邦煤矿安全法》修订后,其适用范围扩大到露天矿和小煤矿。1968年美国弗吉尼亚州法明顿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78人后,迫于社会压力,1969年联邦政府制定了新的《联邦煤矿安全法》(简称《煤矿法》),这是美国煤炭工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煤矿法》的严格实施,使美国煤矿安全形势得到了彻底改观,恶性事故已基本杜绝,工伤事故稳步下降。1970年死亡人数260人,随后快速下降,到1980年时下降为133人,10年间降低了48.85%;到1990年时已下降到66人,20年间下降了74.62%;1998年下降到历史最低水平,当年煤矿生产死亡人数仅30人。2001年煤矿事故死亡42人,百万吨死亡率下降到了0.035左右。1900—1999年的100年中,美国煤矿事故死亡共计104388人,死亡人数的变化趋势见图总—8。1990~2000年11年间共产煤104亿t,死亡人数仅496人,平均百万吨死亡率为0.0478。
我国煤矿生产死亡率不仅大大高于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德国,而且远高于南非、俄罗斯、波兰和印度,参见表总—8。我国煤矿生产每年平均死亡人数在6000人以上,比全球主要产煤国家死亡人数的总和(不超过1500人)还要多几倍。以煤炭行业为例,在1990~2000年的11年间全国煤矿共生产煤炭126.83亿t,共死亡66196人,平均百万吨死亡率为5.22。我国煤矿安全状况最好的一年是1992年,全年共死亡4942人,当年全国煤矿共生产煤炭10.61亿t,百万吨死亡率为4.65。我国死亡人数最多的年份是1994年,全年共死亡7016人,当年全国煤矿共生产煤炭12.55亿t,百万吨亡率为5.15。在这11年间,我国与美国相比煤炭产量仅多22.83亿t,而死亡人数多65653人,按百万吨死亡率相比,我国约是美国的110倍。在这11年间,我国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690起,死亡12969人;而美国仅发生一起重大事故,死亡8名矿工。美国1900~2001年间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变化情况参见图总—8所示。
表总—8 1990-2000年世界部分国家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和百万吨死亡率
图总—8 1900~2001年美国煤矿死亡人数变化趋势
1.2 重大特大伤亡事故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工业发达国家工业生产中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特大死亡事故已很少发生,所发生的重大事故的行业也仅限于建筑、交通运输部门。如:1984年12月3日,美国联合碳化公司设在印度博帕尔市郊的农药厂发生严重的毒气泄漏事故,造成4000多人死亡;1998年6月3日,德国铁路一列高速列车在从慕尼黑驶往汉堡途中的埃舍德水镇脱轨,撞塌一座公路大桥,造成100多人死亡,这是德国近20年来最严重的一起铁路交通事故;1998年10月29日,韩国釜山市一座正在施工的大型冷冻仓库在安装设备管道焊接火花引燃涂料中挥发出的可燃气体,导致爆炸,造成21人死亡;1999年10月5日,在伦敦帕丁顿火车站附近,两列满载乘客的火车相撞起火,造成28名乘客死亡。
近2~3年我国发生的多起特大事故是:1999年11月24日,烟大汽车轮渡股份有限公司的客滚船“大舜”轮,从烟台驶往大连途中在烟台附近海域倾覆,282人遇难;2000年3月11日,江西萍乡上粟县私营花炮厂“3.11”火药爆炸事故,死亡33人;2000年9月27日,贵州省水城矿务局木冲沟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造成162人死亡等;2001年7月17日,上海市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船坞工地上,正在安装的大型龙门吊在吊装过程中发生整体倒塌事故,死亡36人;2001年7月17日,广西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下属拉甲坡矿和龙山矿发生重大透水事故,造成81人死亡;2002年4月15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129航班(波音767—200型客机)在韩国釜山坠毁,造成129人死亡;2002年6月20日,鸡西矿业集团城子河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24人死亡。
总体看,近年来我国群死群伤的特大事故虽有所下降但仍频频发生,每年死亡人数相当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东欧国家死亡人数总和。
1.3 职业危害状况
1999年全世界因职业危害死亡的人数约110万人,超过同年因交通、战争、暴力、爱滋病等的死亡人数。工伤及各种职业病造成的死亡人数所占的比重如图总—9所示,其中因职业导致的疾病中癌症居第一位,其次为工伤和呼吸性疾病。
图总—9 工伤及各种职业病造成的死亡人数所占比重
(国际劳工组织1999年的统计报告)
在工业发达国家,传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所致的职业病(如尘肺病、化学中毒、噪声性听力损伤等)已退居次要地位,因心理压力大、工作负荷重引发的职业病越来越多,美国约有40%,高达1.3亿的雇员受到职业病困扰。
日本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职业危害患病人数逐年下降,1998年全日本从业人员患病人数为8574人,比1990年减少了2841人,下降了24.9%。患职业病最多的行业是建筑业,1998年有1364人患上了职业病,占当年全日本患职业病总人数的15.9%;其次是运输业,患职业病的人数为1100人,占12.8%。
我国职业危害状况情况已十分严峻,无论从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职业病患者累积数量、死亡数量和新发现病人数量,都居世界首位。
2 我国安全生产监察机制与工业发达国家问的差距
2.1 法律法规体系方面
工业化国家将《劳动法》、《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作为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劳动者权益、保障安全与健康的基本法。按基本法规定,有关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随时制定从属的法规,如条例、规程、标准等,从而有利于发挥法律效力,随时解决新问题。
1)工业化国家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律法规体系完善
工业发达国家建立了比较完善、有效的法规、标准体系,为贯彻实施《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提供了重要的保证。如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为实施《1972年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于20世纪80年代初制订了《职业安全与健康工作守则》,其中包括详细具体的监察员守则、企业必须制订周密、详尽的保障企业安全与健康的工作计划等内容,而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通过有效的检查强制推行有关标准,以判定资方是否为雇员提供了符合安全与健康条件的工作场所和遵循了已颁布的安全卫生标准和规则等。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及时修改、更新和完善有关标准和规则等。如:美国在近20年有900多项标准进行修改和完善;日本的《劳动安全与健康法》自1972年6月8日颁布以来经过15次修订,几乎每隔2~3年修订一次等。
2)我国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
据统计,我国自建国以来颁布并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约280余项,内容包括综合类、安全卫生类、伤亡事故类、职业培训考核类、特种设备类、防护用品类及检测检验类等。其中以法的形式出现、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这两个法律文件分别于1994年7月5日和1992年11月7日颁布实施。与此同时,国家还制订、颁布了100余项安全卫生方面的国家法规和标准,初步构成了我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体系,对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伤亡事故起到了积极作用。
200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无疑将对我国安全生产起到积极作用。
但必须承认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监管机制的变化,已暴露出不少缺陷和问题。与工业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的差距是:习惯采用行政手段,而不是法律手段来管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差;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不健全;急需的法规空缺,有些法规还存在着重复和交叉等。
2.2 政府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方面
世界不少国家都建立了专门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执法机构,来监督和检查雇主执行强制性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的情况,并对各种违法行为给予严格、科学、公正的处罚。
1)工业发达国家安全监察机构的几大特点
工业化国家基本上都建立了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管理体系,特别是英国、美国、日本等国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其法律条文中对职业安全监察机构设立、执法授权有明确的规定。归纳起来,工业化国家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机构的主要特点如下:
(1)执法主体明确,执法与管理严格分开。各国的安全卫生法都明确规定设立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明确执法主体。如英国《1974年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第10条规定,设立安全与健康执行局;美国《1977年矿山安全与健康法》规定,设立矿山安全检察局,他们都是独立的执法主体,是体现国家安全监察意志的权威机构。
(2)设立全国垂直管理的安全监察机构。美国矿山安全检察局在全国各州设立地区办事处,实行垂直管理。英国除设立国家安全与健康执行局外,各郡也相应设立安全与健康执行局。
(3)设立国家部级机构,独立行使执法权。俄罗斯设立联邦矿山与工业局,波兰设立国家劳动监察局,都是部级机构,统一负责全国各行业安全监察。
(4)国家协调和指导,地方实施监察执法。澳大利亚通过专门立法成立国家职业健康与安全委员会(由政府、雇主和工会3方代表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国职业健康与安全有关政策和发展战略目标,健康与安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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