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5 管理制度修订
明确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并保证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有效版本。
4.4 安全培训教育
4.4.1 管理人员培训教育
公司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有关上级职能部门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其他管理人员(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由公司办公室会同安全环保科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有:
a) 国家安全方针、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b)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职责;
c) 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
d) 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管理等。
4.4.2 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对从业人员进行基本功训练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参加复审。
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应编制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从业人员,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4.4.3 新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新从业人员进公司必须经公司、车间(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公司安全培训教育内容主要是:
(1) 有关的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2)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3) 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4)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风险、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5) 有关事故案例等。
公司级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
车间(部门)级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内容主要是:
(1) 本车间(工段)安全生产特点;
(2)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4) 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措施等。
车间(部门)级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班组级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内容主要是:
(1) 岗位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
(2) 安全装置、个体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作用及正确使用方法;
(3) 岗位事故预防措施,事故案例等。
班组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
4.4.4 其他人员培训教育
从业人员转岗、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应进行车间(部门)级、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
对外来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
4.4.5 日常安全教育
开展班组安全活动,做好基本功训练。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活动应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各级管理人员和安全环保科定期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并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
安全环保科应结合班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班组安全活动计划,规定活动形式、内容、要求。
(1)学习国家和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3)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案例,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4)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5)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
(6)开展查隐患、纠违章活动;
(7)开展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8)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风险、防范措施;
(9)其它安全活动。
4.4.6 培训教育管理
公司办公室会同安全环保科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公司办公室应建立员工的安全培训档案,做好安全培训记录。
每次安全培训后公司办公室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公司各级管理者应为安全培训教育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变更时,应记录变更情况。
4.5 生产设施
4.5.1 生产设施建设
应确保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三同时”)生产和使用。
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设计审查、总体开工方案审查、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六个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企业应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开发,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4.5.2 生产设施管理
a) 制订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生产设施台帐,对生产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生产设施的安全运行。
b) 各种安全设施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安全设施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c) 根据危化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d) 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和档案,定期检测,证件齐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e) 制定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4.5.3 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
制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监控制度和应急预案,实行管理人员定点承包的安全管理制度。承包点设置“领导干部安全承包责任牌”。
承包人对所负责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具体内容是:
(1)指导帮助安全承包点实现安全生产;
(2)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3)定期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与隐患;
(4)督促隐患整改;
(5)监督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的落实;
(6)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承包人至少每月到承包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其活动形式包括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安全工作指示等。安全环保科每季度对领导干部承包到位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进行公布。考核情况应纳入领导干部年度经济责任制考核中。
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档案和登记台帐及安全检查书面报告制度。建立企业、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及班组监控机制,明确各级、各专业的职责,定期进行监督或巡检。
组织制定、完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确保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操作、检修、仪表、电气等工作人员能够识别和及时处理各种不正常现象及事故。
4.5.4 检维修
建立生产设施安全检维修制度,实行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管理。
在进行检维修前,应对检维修作业进行风险评价,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控制风险。
对检维修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
4.5.5 拆除和报废
建立生产设施安全拆除和报废制度,对拆除作业进行风险评价,制定拆除计划或方案。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仍存有危化品的,应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4.6 作业安全
4.6.1 作业证
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实施作业许可证管理,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
4.6.2警示标志
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的适当位置张贴警示标志和告知牌。
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
如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6.3 直接作业环节
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破土作业、高温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控制措施,配备、使用安全防护用品,配备监护人员,规范现场安全生产行为。
对承包商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提高承包商的安全生产水平。
制定和履行严格的危化品储存、出入库安全管理制度及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作业行为,减少事故发生。
4.6.4承包商与供应商
建立承包商与供应商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对供应商制定资格预审、选用和续用标准,并经常识别与采购有关的风险。
4.6.5变更
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对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施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变更的实施应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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