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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层HSE安全责任制内容安全文化咨询公司资料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11-27

  总公司HSE责任制
  
  1、公司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职业卫生工作环境和条件、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生产经营许可证。对本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以及环境污染事故承担责任。
  
  2、公司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它情况,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决定事项公示。
  
  3、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并配备有资质的专职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人员。
  
  4、公司必须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治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人,制定完备的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制度和操作规程、应急预案,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管理,防治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清洁生产工作。
  
  5、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单位主要责任人和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公司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转岗、复岗期间的定期和日常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消防以及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教育和培训,普及HSE知识,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督促从业人员遵守HSE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6、公司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提取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职业病防治费用,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由于安全生产、污染防治、职业病防治等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公司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7、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劳动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工作要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公司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8、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消防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防火、防治污染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9、公司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严重职业病危害、火灾隐患、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生产经营场所、岗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和职业病防护警示标志。
  
  10、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消防、污染治理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和仪器仪表,以及应急救援设施、材料和防护用品,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11、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12、公司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引进和危及生产安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公司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安全生产、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环境友好型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危及安全生产、高能耗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13、公司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防止污染环境、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14、公司对重大危险源、职业病危害因素、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登记建档,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将检测、评价、监控结果存入公司相关档案,定期向上级和所在地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向从业人员公布。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公司发现工作场所重大危险源、职业病危害因素、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上级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危害因素的作业;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15、公司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16、公司进行工业动火、井架安装、井架起放、起重吊装、临时用电、高处作业、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7、公司必须按行业标准和上级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8、公司的安全、环境、消防和职业病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HSE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19、公司应与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其它单位,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造成环境污染和导致职业病的,应当签订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并指定专职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
  
  20、公司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司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也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安达思安全文化咨询公司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公司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职责;公司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21、公司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和救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环境污染和财产损失,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公司不得阻挠和干涉政府或上级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22、因发生事故或者其它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有毒有害气体泄露,导致环境污染、人员伤亡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23、公司对政府或上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并接受媒体、社区和中介机构的监督。
  
  24、公司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25、公司应当对所有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26、公司有保护人员生命安全、保护环境、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组织灭火的义务,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并有权对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27、公司应当依法对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物排放以及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和报告,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28、对本单位安全文化建设工作应负全面责任,重视安全文化咨询、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文化咨询公司合作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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